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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

井下爆破材料库注意事项第二百九十五条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
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
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
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
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
(五)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
(七)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2024年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范文材料库管理规定一、爆炸材料库管理员需精确核实并登记所有材料,严禁直接转交下一班次使用。
二、放炮员在领取及退还爆炸材料时,严禁携带放炮器及矿灯入库,必须将其放置于指定地点,并严格遵守爆炸材料库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放炮员与材料库管理人员需当面清点实际领取、消耗及退还的材料数量,确保三者吻合,严禁私自挪用、藏匿或赠送。
四、放炮员应强化责任心,严格执行领退制度,防止爆炸物品的丢失。
器材管理奖罚制度一、严格管理爆炸物品,严禁混装、混运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XX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XX元罚款。
二、严格遵循领退制度领取及退还爆炸物品,违规者每次罚款XX 元。
三、加强爆炸物品及存储箱的管理,未加锁者每次罚款XX元。
四、严禁无证件人员代替领退爆炸物品,违规者每次罚款XX元。
五、严禁随意丢弃爆炸物品,每发现一发或一卷,对责任人罚款XX元,对责任单位罚款XX元。
六、库管员脱岗行为一经发现,每次罚款XX元。
七、对于私藏、私存、赠送爆炸物品的行为,按每发或每卷处以XX元罚款。
若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于举报或制止私存、私拿、盗窃爆炸物品的个人,给予500至XX元的奖励。
器材仓库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一、深入学习并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
二、严格执行入库爆炸物品的验收登记制度,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实行分库、分类存放。
三、建立健全各类台账,确保收发、领退制度的严格执行,账目清晰,账物相符。
四、对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行有效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五、严禁将爆炸物品转借或赠予他人,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防止空岗、脱岗、漏班现象,加强看守,防止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
对隐瞒不报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详细登记当天各单位爆炸物品的使用情况。
器材警卫防火制度一、警卫及保卫人员的配置需符合公安部门要求,警卫人员由公安部门管理和领导,保管人员不得兼任警卫(井下库房不设警卫)。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一、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井下爆炸材料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煤矿安全标准和规定,并经过正规的安全评估和认证。
所有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具备良好的燃烧性能、稳定性和可靠性,并且在使用环境中不会对矿井和作业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储存和运输必须安全可靠爆炸材料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储存区域必须设立固定的储存仓库,确保爆炸材料的分类存放和分区管理。
储存仓库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保证爆炸材料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并且设有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
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爆炸材料受到外界冲击或挤压导致意外爆炸。
三、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操作使用爆炸材料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爆炸材料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装备,遵守相关安全规范。
任何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都必须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四、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监测和检测必须及时有效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监测和检测必须定期进行,并且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监测和检测的内容包括爆炸材料的存放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的变化情况等。
任何问题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安全。
五、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维护和保养必须及时完善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保证其性能和功能不受损害。
维护和保养包括定期的检查、清洁和维修工作,以及必要的更换和更新等。
任何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六、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健全有效煤矿井下必须制定健全有效的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疏散、伤亡事故处理、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防范措施等内容。
预案必须经过演练和检验,并且在实际应急工作中起到及时、有效的作用。
以上是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的六条规定,对于确保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是一套用于井下炸药库的管理规定,目的是确保井下炸药库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发生。
下面是一份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爆炸物品存放管理:
a. 爆炸物品的存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定的容器、包装和标识要求进行存放。
b. 爆炸物品的存放位置应安全可靠,避免与其他危险品相混合。
c. 库房内应设置防火、防爆设施,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存放。
2. 爆炸物品进出库管理:
a. 进出库的爆炸物品应进行清点,核对数量和品种,确保符合记录。
b. 进出库的爆炸物品应有专人负责,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进出库时间等。
3. 爆炸物品巡检管理:
a. 定期对炸药库进行巡检,检查存放的爆炸物品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是否破损,以及是否存在泄漏等情况。
b. 巡检应记录巡检人员、巡检时间、巡检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4. 紧急应急预案:
a. 制定紧急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b. 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 安全培训:
a. 对进入井下炸药库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措施。
b. 定期组织爆炸物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炸药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进行。
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

井下爆破材料库注意事项第二百九十五条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
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
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
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
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
(五)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
(七)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篇)

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负责爆炸材料的贮存保管,按规定分类存放,库存爆炸材料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严格做好爆炸材料入库、验收工作。
第4条对当班炸药、雷管的领用、消耗、退库情况,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做到班清、日结、月汇总,账目清洁,字迹清晰,不准涂改。
第5条掌握好库内温度和湿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第6条负责对入库人员的检查,严禁无证人员入内。
第7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第8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库存材料未按要求分类摆放,标志明确,摆放整齐的,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当班库房爆炸材料未做到帐、卡、物相符的,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爆炸材料保管员不按规定发放爆炸材料,导致爆炸材料丢失,或流入社会造成事故与后果的,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爆炸材料保管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炸药班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是矿井生产安全的重要岗位,负责管理和保管井下的爆炸材料,为矿井生产提供重要保障。
保管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井下安全生产的基础,下面将从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措施三个方面阐述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2021年)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2021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2021年)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第二百九十五条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
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
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
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
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责任制,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是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主要负责人,对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真实记录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五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职责,发现并及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对本责任制规定的内容有权进行解释,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八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应当保护本责任制的机密性,不得泄露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章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的职责第九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应当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应当了解井下爆炸材料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操作人员遵守。
第十一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应当制定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安全生产方案,并确保方案的执行和落实。
第十二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应当负责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应当负责救援和应急处理工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应当对井下爆炸材料的购进、存储、分配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
第三章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的权利第十五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有权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有权制定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有权要求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带教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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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材料库注意事项第二百九十五条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
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
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
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
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
(五)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
(七)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二百九十九条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
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
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三百条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三百零一条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mm以上的垫木。
(二)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
雷管必须放在距离炸药25m以外的地点。
(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三百零二条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m以外加设横堤,或250m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kg。
第三百零三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
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
第三百零四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
(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
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
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五)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第三百零五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
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
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零六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三百零七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四)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五)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
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三百零八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第三百零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爆炸材料运输注意事项一、地面运输爆破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各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黄旗。
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2)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3)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和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4)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100mm。
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5)运输爆炸材料的马车必须有手闸。
装载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不得超过2层,底部必须垫软垫。
运输雷管时,层间也必须垫软垫。
爆炸材料不得突出车外。
(6)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
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二、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立井、斜井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345条的规定,不受此限。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
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爆炸材料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31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吊筒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
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发生震动。
(6)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7)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三、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机车司机和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
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其他类炸药箱可放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必须有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本条文所规定的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四、巷道内用钢丝绳牵引车辆运送爆破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