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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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许厂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的管理,杜绝各种爆炸材料及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的贮存管理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4、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性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5、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房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6、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7、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设备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工必须按照本人的编号领取电雷管。

二、爆炸材料运输管理1、爆炸材料运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井上、下把钩工。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小于3m。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开采作业中的一种常见方法。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对煤矿井下放炮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是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份规定,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开采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规范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爆炸、火灾等特殊情况需要井下放炮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章井下放炮管理人员第四条每个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熟悉煤矿井下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具备井下安全作业的经验,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具备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五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和技术素质。

第六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的工作指示和命令。

第三章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管理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矿业资源开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应当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的特定位置,以防止放炮时的危险。

第四章井下放炮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按照矿井瓦斯浓度、煤层条件、停产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和安排。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放炮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并交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放炮人员应当具备熟悉和掌握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放炮人员在放炮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确保放炮点周围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放炮产生的冲击波和火焰蔓延到其他区域。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加强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工作,现特拟定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井下所有爆破作业务必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与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二)爆破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务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务必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务必持证上岗;(三)务必认真仔细落实一炮三检制度,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对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在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并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时进行爆破作业;(四)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务必拟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根据规定报批,由带班领导现场监管与督查实施,禁止不经过审批情况下爆破;(五)井下爆破作业,务必使用煤矿许用炸药与煤矿许用雷管。

同一工作面不可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六)井下爆破务必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务必使用矿用防爆型。

发爆器由通风区承担统一管理、发放。

务必按期校验发爆器的有关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检查,不符合规定的禁止使用。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链接与的钥匙,务必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禁止转交他人;(七)务必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禁止在突水预兆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八)务必使用水炮泥与炮泥封堵炮眼,禁止裸露爆破或明炮、糊炮,炮眼深度与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九)爆破工务必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禁止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务必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2021年)

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2021年)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2021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2021年)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第二百九十五条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

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

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

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井下爆破管理规定第一条、爆炸材料的选用各使用单位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爆炸材料,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第二条、爆破人员的要求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作担任,统一归通风区管理。

爆破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爆破工具齐全。

2、参与爆破工作的送药人员、装药人员、警戒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同一工作面工作。

4、专职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

5、专职爆破工必须使用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

发爆器要随身携带。

6、爆破工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做引药与装炮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短路。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2、装炮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的规定进行,生产技术部门应根据井下现场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爆破图表。

3、装药前,爆破工要与班队长、瓦检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十不装”的管理规定,其具体体内容为:①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装;②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超过规定而未处理时不装;③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未改善通风前不装;④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不装;⑤工作面支架、顶板不安全未经处理时不装;⑥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时不装;⑦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温度聚高聚低,炮眼突形时不装;⑧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没有足够的泡泥时不装;⑨回采工作面有伞檐、炮道宽度不够时不装;⑩采掘工作面无水炮泥和无洒水设施时不装。

4、装炮时,应依次装填座底泥、炸药、水炮泥和封泥。

为防止炮眼空余部分积聚瓦斯,炮眼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全部封满。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井下进行的各类爆破作业。

第三条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责任:矿井领导班子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各层级员工共同参与,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的格局。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第五条矿井领导班子:负责井下爆破作业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明确责任人,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机构:按照需要设立,并明确职责和权限,组织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管理人员:包括巷道管理人员、队长、技术员等,负责具体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爆破工作。

第八条员工:全体参与井下爆破作业的员工,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作业,并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报告和处理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九条安全管理的目标:确保爆破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遵守相关安全规程,遵循工艺要求,合理调度和使用爆破材料。

第十条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爆破作业的操作规程,包括爆破参数的设定、引爆电路的连接、破碎物料的清理等,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装备: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鞋等,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与教育:对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安全知识的普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第十三条爆破材料的管理:对爆破材料进行统一管理,保证材料的安全性能和质量,合理调度使用,杜绝超量使用和超期使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与控制:建立完善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对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煤矿矿用火工管理规定一、爆破物品运输装卸规定⒈目的:规范爆破物品的运输装卸程序,确保运输装卸安全。

⒉管理规定2.1.炸药或雷管到达矿井井口后,通防工区和保卫科必须参与交接,交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通防工区负责清点炸药雷管数量和检查炸药质量,发现包装损坏、炸药挤压可拒绝接收,合格后要与供销公司押运人员交接签字,公安科负责警卫看护,交接必须填写交接记录,并存档备查。

通防工区负责将炸药和雷管分别装入不同专用车内,运输工区要立即摘钩进行运输,特殊情况由生产调度室通知安排。

2.2.矿井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炸药、雷管专用运输车。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雷管、炸药运送要做到畅通无阻,运输过程中严禁无故停留,禁止将炸药、雷管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3.炸药、雷管分别装入专用矿车,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押运工运送至井下药库,办理入库手续并签字。

井下炸药库附近应有专用卸载点,在炸药库门口大巷卸载时,架空线要停电,卸载点两端50米处要设禁止车辆通行标志,装卸爆炸物品必须轻拿轻放,杜绝野蛮装卸,严禁冲击和剧烈震动。

2.4.爆炸物品到达炸药库后,运送人员与药库人员要现场进行交接。

2.5.斜井运输时,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必须使用保险绳,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2.6.在水平巷道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机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m/s,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列车除跟车人员和护送人员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坐,同时不得运送其它物品和工具。

2.7.炮采工作面用专用炸药车运送炸药时,运送炸药量不能超过该工作面24小时的炸药用量。

2.8.运输工区必须按规定时间运送火工品。

2.9.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2.10.领到爆破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到达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分别放在炸药箱和雷管盒内并上锁。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应以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为基础,以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为支撑,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指导。

第五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第二章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分为炸药、雷管和起爆器材等几类。

第七条从事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爆破安全责任人、检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及操作流程。

第九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爆炸物品安全使用和管理的培训,了解各类爆炸物品的性质和用途,学习正确使用和保管的方法。

第十一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具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矿山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对矿山爆破作业进行详细计划和方案的制定,确保爆破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制定严格的进货、出货、验收和库存管理制度,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矿山。

第十四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类爆炸物品的性质和用途,划分存放区域,确保爆炸物品的分类、密封、标记和储存。

第十五条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保管、检查和更替,确保爆炸物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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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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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
放。

五、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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