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铜防指〔201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防指《关于进一步加强铜陵市一县三区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铜防指发…2011?10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生猪屠宰条例》的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要积极贯彻“防检结合、以防补检、以检促防、以监保检”的方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有效的产地检疫工作。

一是产地检疫必须由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查验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二是在确认养殖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并查验生猪畜禽标识

加施情况,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后,检疫人员方可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三是生猪进入屠宰厂进行宰前检疫时,货主必须持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并在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场。四是加强“瘦肉精”等违法违禁添加剂的检测力度,坚决杜绝问题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铜陵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11年8月15日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县畜牧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2、动物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产品离开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 3、产地检疫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制度。各乡镇应当按照“方便流通、便于检疫”的原则设立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同时公示报检电话、官方兽医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检疫地点。 4、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5、动物及动物产品调离生产地时,货主应当提前向官方兽医责任人或报检点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随报随检。

6、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约定检疫时间,及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检测。但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7、产地检疫采取临栏与定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认真做好报检记录,由指定的官方兽医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8、产地检疫要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时应当查验免疫证明、标识及养殖档案,了解当地疫情,了解饲养场(户)饲料添加剂和药物使用情况。对动物群体、个体分别进行健康检查,生猪出栏时还应按5%的比例有针对性地采集猪尿样实施“瘦肉精”残留检测;对动物产品进行相关检测或消毒;根据需要可做实验室检验。对不符合出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或违禁药品 的动物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严禁隔山开证。 9、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的同时,还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10、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检测费、消毒费,并做好检疫记录和“瘦肉精”检测等相关记录。

2021年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交流材料

xx县位于关中平原东北部,与xx六县市相邻,面积一千五百八十多平方公里,人口xx万余人,农业人口占到了xx%以上,辖xx个乡镇,xx个行政村,耕地面积一百六十万亩,草场面积使多万亩,境内有渭清,西禹,京昆高速公路,西韩,西延铁路和正在建设的渭蒲高速公路与西包铁路纵横交错。交通非常便利,地理条件十分优越,自然资源特别丰富,成为xx发展畜牧业的优势。 近年来,我县动物养殖业和相关产业迅猛发展,全县猪存栏约xx 万头,羊存栏约xx万只,牛存栏约xx万头,鸡存栏约xx万只,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5万吨,.8万吨,7万吨;全县有各类养殖小区25个,养殖示范村65个,各类养殖户约439户,规模养殖场户326个;规模动物屠宰企业8家,规模肉品加工企业3家,牛奶加工企业1家,挤奶站2家。搞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成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xx县畜牧兽医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县的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有正式干部职工78人,其中监督所41人,下派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检疫点37人。目前监督所内设行政办公室1个,检疫监督综合办公室1个,财物管理办公室1个,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3个。这支强有力的队伍领导乡镇检疫人员共同搞好了我县的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特别是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在今年又创造出了令人可喜的新成绩。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动物产地检疫是从源头抓疫病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关键措施。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今年年初渭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到我县,考察调研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通过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座谈,走访规模养殖场户,深入屠宰场了解情况,认为,xx县多年来坚持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具备开展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的基础和条件,决定渭南市在xx 县搞试点全面推行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市上安排我县迅速制定了《xx县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以实现动物产地检疫源头化、法制化、规范化,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保护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为指导思想;以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兽医体制改革成果为突破口,扎实推进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开展。努力使全县实现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乡镇达到1%、村达到95%、散养户动物出栏产地检疫率达到9%、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出栏产地检疫率达到1%。 在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方面我县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宣传培训,组建技术队伍 我们利用一个月时间采取报纸、电视、宣传单、公告等形式进行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宣传,各乡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站也通过刷写宣传标语和走村串户的方式进行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我们开始进行动物产地检疫人员培训和报检点建设工作。组织学习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人员审查核定,我们从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上岗人员中选用一部分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持有检疫员证的人员作为检疫人员,并吸收上岗人员中的兽医技术人员和村级防疫人员及规模养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33号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跛行、站立姿势改变、跗关节上方腱囊双侧肿大、难以屈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 3.3.2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3.3.3发现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站立不稳、双腿缩于腹下或向外叉开、头颈震颤、共济失调或完全瘫痪等症状,怀疑感染禽脑脊髓炎。 3.3.4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2.2种鸭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3.4.2.3种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4.检疫后处理 4.1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4.2 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检疫程序终止。 4.3 无有效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疫程序终止 5.检疫记录 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

产地检疫报检点建设方案

20 年XX产地检疫 申报点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行我县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规范检疫申报点管理,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构建良好的动物防检秩序,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以防保检、以检促防、防检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的基础上,强力推进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促进动物防检工作全面开展,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建设目标 XX年建产地检疫申报点X个。检疫申报点建成后,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使得动物防检工作进一步正常化、规范化。确保动物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产地检疫率、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三、建设地点、标准及内容 (一)建设地点 (二)建设标准 1、办公场所:检疫申报点具有相对固定的独立办公场所,以长期有效、农户集中、交通便利(政府所在地)为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平方米。 2、标牌:在产地检疫申报点外墙上方正中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

法标志,办公室大门左面悬挂“XX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标牌,标牌统一为长150㎝、宽30㎝、厚4㎝,白底黑字,大宋字体,显眼位臵悬挂“XX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灯箱,蓝底白字,统一为长150㎝、宽80㎝、厚20㎝。 3、法律法规及制度: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 4、公示内容:在明显位臵公示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5、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冰箱、冷藏箱、药品柜、消毒工具、免疫工具、采样工具、出诊工具、防护设备等。 6、相关工作记录:《检疫申报单》、《检疫申报登记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表》、《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诊疗记录》等。 (三)建设内容 1、房屋装修:房屋内地面铺地砖,四周及屋顶刮磁粉,门窗漆成红色或乳白色(或铝合金窗子)以及水电、网线等安装。 2、设施设备:每个点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药品柜、铝制煮沸消毒锅、解剖器械箱、防护服、蓝大褂、鞋、标牌、灯箱等。其余所需设施设备由县、乡(镇)解决,最终达到建设标准。 3、相关工作记录表格:每个点配备《检疫申报单》《检疫申报登记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表》《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诊疗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表格1套。 四、建设期限及进度 (一)建设期限 本项目 XX年度建设完成(XX年XX月至XX年XX月)。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跛行、站立姿势改变、跗关节上方腱囊双侧肿大、难以屈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 3.3.2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3.3.3发现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站立不稳、双腿缩于腹下或向外叉开、头颈震颤、共济失调或完全瘫痪等症状,怀疑感染禽脑脊髓炎。 3.3.4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2.2种鸭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3.4.2.3种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培训考核题库3(检疫规程篇)

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题库(3) 检疫规程部分 1、生猪产地检疫的对象(ABCD)。 A、口蹄疫 B、猪瘟 C、高致病性蓝耳病 D、炭疽 2、牛产地检疫包涵那些病种(ABCD)。 A、口蹄疫 B、布鲁氏菌病 C、牛结核病 D、炭疽 E、结核病 F、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3、羊产地检疫包涵那些病种(ABCEF)。 A、口蹄疫 B、布鲁氏菌病 C、绵羊痘和山羊痘 D 、结核病 E、小反刍兽疫 F、炭疽 4、马属动物产地检疫包涵那些病种(ABCD)。 A、马传染性贫血病 B、马流行性感冒 C、马鼻疽 D、马鼻腔肺炎 5、蜜蜂检疫包涵那些病种(ABCDE)。 A、美洲幼虫腐臭病 B、欧洲幼虫腐臭病 C、蜜蜂孢子虫病 D、白垩病 E、蜂螨病 6、一类疫病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ABC)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A、预防 B、控制 C、扑灭 D、净化 7、检疫处理的有(B)种类型。 A、一 B、二 C 、三 8、检疫处理的场所由(B)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或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指定。 A、乡级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9、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B)以上。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10、猪产地检疫的合格标准(A)。 A、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B、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D、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1、生猪产地检疫的基本程序为(B)。 A、申报受理。 B、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C、临床检查 D、实验室检测 12、生猪临床检查的方法(B)。 A、群体检查 B、个体检查 C、实验室检查 D、隔离检查 1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B)的有关规定处理。 A、《动物防疫法》 B、《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C、《兽药管理办法》 D、《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14、检疫工作记录包涵哪些(ABCD)等内容。 A、畜主姓名、地址 B、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 C、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

动植物检验检疫

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 物 ——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关于加强产地检疫管理工作的计划

关于加强产地检疫管理工作的计划 关于加强产地检疫管理工作的计划为了贯彻落实省动物检疫工作会议精神,丰富完善产地检疫的理论体系,用理论指导产地检疫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切实做好“三农”工作做出我们的贡献。 (一)我站产地检疫的管理方式。 毋庸质疑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关系到畜牧业的生产安全和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所以,此项工作作为发展畜牧业的关键措施来抓,而且还要做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我站为做好产地检疫工作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产地检疫网络体系。二、是依照《动物防疫法》,《xx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xx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管理办法》。三、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职责,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产地检疫规程严格化、目标明确化、责任清楚化、程序规范化。 一、按照国家提出的“防疫是基础,检疫是关键,监督是保障”的工作思路,我站发挥行业优势,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将防疫、检疫、监督融为一体,通过动物产地检疫达到了向上促免疫,向下保监督的作用。

二、制定了责任制,实行了目标管理。重点了发挥我站作用, 确保了产地检疫率达到10xxxx。 三、强化了检疫员队伍,加强了对检疫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我局每年施行考核制度,对成绩及格后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动物检疫员、防疫员的工作证件,不及格的人员进行补考,两次不合格的停止其工作。 四、在分站人员负责做好自己辖区的产地检疫工作的同时,加 大了对肉食品安全 __的力度。对一些散养户进行了系统的宣传指导,使其进一步地了解了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并着成责任防疫员对自 己辖区内的养殖户进行“点对点”的工作宣传方法。使养殖户对新补栏、出栏的畜禽实施报检,从而有效的提高了产地检疫工作的检疫密度。在根本上有效地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五、建立了长效监督执法机制,加强了昼夜巡视,设立了举报 电话,加大了督察执法力度。 六、建立健全了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了“一镇一村”“一村一户”“一户一档”,畜禽分别登记的方法。

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邯动卫监[2011]61号 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了规范犬、猫、兔的产地检疫,农业部制定并印发了犬、猫和兔三个产地检疫规程,现将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 检疫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 2.《猫产地检疫规程》 3.《兔产地检疫规程》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

《2021年森林病虫防治检疫工作计划范文》

《2020年森林病虫防治检疫工作计划范文》今年是十三五工作规划收关之年,在巩固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基础上,全面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确保圆满完成十三五森林病虫防治检疫各项工作。全区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继续加强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应急救灾、防治减灾四大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突出抓好美国白蛾及松材线虫疫情应急防控,重点抓好松毛虫、森林鼠害、果稍斑螟及银杏大蚕蛾综合治理,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的高发态势,严密防范松材线虫病及美国白蛾等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聚心合力做好全区松毛虫预防除治工作,为实现绿色增长,建设美丽提供重要保障。 一、全面完成十三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四率指标任务 继续按照省市下达的十三五林业有害生物四率控制指标,在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及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基础上,必须圆满完成成灾率控制在2.0‰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9%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2%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等各项指标。 二、全年主要工作打算 1、组织技术培训,提高全员业务素质,壮大技术队伍 由于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避免聚集培训,利用微信群和单独实际操作等形式开展森保员、虫情调查员、兼职检疫员的培训工作,对一些危险性病虫害的识别及发生规律、扑灭措施进行系统讲解,掌握我

区重点发生的病虫害的防治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基层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镇(街)营林员负责包保的本村林农政策宣传、防治技术宣传及防治作业技术培训工作。使他们掌握常见病虫害的识别方法和防治措施,提高林农病虫情识别、预防及除治作业等技术水平,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确保森防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2、做好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确保森林植物的安全 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工作是做好防治的基础,也是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按镇(街)、林场明确森保员、虫情调查员工作职责,从基层林业负责人到包村营林员层层落实监测、防治及产地检疫责任。 森保员负责汇总各虫情调查员责任区虫情、病情的调查数据,依据基层调查监测病虫害的宏观趋势,及时为区级森防站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区级森防站根据汇总数据,分析最佳防治时期,确定防治措施,并编写印发虫情简报,发送到全区各镇(街)林业站(办)、国有林场,各镇(街)林业站(办)、国有林场及时组织、指导林农开展病虫害防治作业,把森林病虫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达到有虫不成灾的目的。 3、加强森防法律法规宣传 根据国家、省市林业草原局要求,做好森防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条幅、宣传喇叭、宣传咨询台及进村入户等方式,大力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虫情识别知识宣传及《森林植物检疫条例》、《森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 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1]2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0.19 【实施日期】201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 2.《猫产地检疫规程》 3.《兔产地检疫规程》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严格把好产地检疫关,特制定本产地检疫工作方案。 一、产地检疫时间:从*月20日至*月20日 二、参加人员:森防站专职检疫员及各林业工作站、国营林场(圃)兼职检疫员。 三、被检地点:全市育苗基地、种子园、母树林、木材及林产品加工场所。 四、检疫内容: 一是对苗木生产单位和个人播种育苗前的种子进行严格检疫,用肉眼和放大镜观察种子表面有无病害症状、虫体或危害特征、有无斑点、虫粪等,如发现拣出销毁,并进行严格除害处理后方可播种,经检疫不合格的种子不能进行播种。 二是在苗木生产期间,兼职检疫员要及时观察苗木生长情况,查看苗情,观察苗木的顶梢、叶片、茎杆等有无病变症状,虫体及被害状,如发现及时上报森防站,经检疫不合格的苗木不准出圃上山造林。 三是对木材加工厂(点)的原木及林产品检查有无虫体、虫粪、病斑、危害状等,经检疫不合格,且又无法处理的不予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抽样方法:

在进行产地检疫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苗木标准地的累积总面积应不少于调查总面积的0.1%-5%,针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面积为0.1-5平方米,阔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地面积为1-5平方米。种子园、母树林和采种基地的种子种子检疫调查以标准地调查为主,每块标准地选相邻株10—30株,按树冠上、中、下不同部位,每株随机抽取50——100个果实进行检查;木材类极其产品按照总件数的0.5%—1%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最低数量不得少于5件,不足5件的,件件抽查。 六、产地检疫率要求达到100%以上,对全市生产的种子、苗木、木材极其产品进行全面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种子、苗木、木材极其产品方可使用和调运。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版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 作者:安翔(动物保护公益律师)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检疫本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此规程针对的是产地检疫而非屠宰检疫规程。狗贩子有没有可能按此规程申领产地检疫合格证用于运输通关之后屠宰?有,但他们面临的难度不仅没有减小,反而因此规程而增加,但前提是动保人对此规程的清醒认识、细致了解以及实际运用的能力。下面就是我帮助大家理解而进行的逐条分析,供大家分享。关于猫的检疫解读在最后。】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此处的定语界定的是“野生犬科动物”,并不是指“家养犬”,至于流浪犬是否属于“野生犬科动物”,我个人认为是不属于,此观点经请教刘朗老师得到确认。如果真的把流浪犬列入野生动物范畴,那么立刻受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没有取得狩猎证时,抓捕流浪狗的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捕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犯罪。但林业部门是不会给狩猎流浪猫狗发证的。】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对照《动物检疫管理规定》中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条文来分析】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由于此规程不仅有饲养动物,还有野生动物,所以没有界定在饲养场。】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强制免疫在犬类上的体现】 3.3临床检查健康。【同规定】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换了种说法,缩小了原规定的范围,但于动保无碍】 【缺少养殖档案和禽畜标识的规定,具体适用中,动保人仍要抓住《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利规定。1、根据法律位阶,作为技术规程不是替代和否定部门规章,而只能在规章的规定下制定技术规范。2、适用法律的技巧:将事情归结到对己方最有利的规定上,此处一定要选择更有利的两个规定。】 【宠物健康标准未出台,此规程未收录】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先做免疫,过了药物反应期之后再做检疫,按照《狂犬病防疫技术规范》要有免疫标识、免疫证明、当地动物卫生部门还要有免疫档案,注意:中国境内犬要求的是每年免疫注射一次,如果之前纪录都没有,仅有一次免疫,不属于免疫记录齐全。这个强制免疫标准不是那么好完成的,差一个都不能取得合格证。

8.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4.3.2.2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颌下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疽。 4.3.2.3 出现剧烈咳嗽,严重时发生痉挛性咳嗽;流浆液性鼻液,偶见黄白色脓性鼻液,结膜潮红肿胀,微黄染,流出浆液性乃至脓性分泌物;有的出现结膜浑浊;精神沉郁,食欲减退,体温达39.5-40℃;呼吸次数增加,脉搏增至每分钟60-80次;四肢或腹部浮肿,发生腱鞘炎;颌下淋巴结轻度肿胀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流行性感冒。 4.3.2.4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分泌大量浆液乃至黏脓性鼻液,鼻黏膜和眼结膜充血;颌下淋巴结肿胀,四肢腱鞘水肿;妊娠母马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腔肺炎。 4.4 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建立健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制定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动物检疫是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实施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当前正值防堵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期,动物检疫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务必,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共同配合,全力做好我县动物检疫工作。 二、明确职责,规范检疫 (一)县农业局。 主管全县的动物检疫工作,包括全县产地环节、屠宰环节等环节动物检疫工作的协调、安排和部署。 一是负责全县开展检疫工作所需证章标志的采购、发放等 二是与出证系统服务提供方进行相关协调,确保全县联网电子出证系统正常运行

三是对各乡镇具体开展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进行培训与指 导 四是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共同做好全县产地检疫工作,确保与屠宰环节检疫工作的有效衔接 五是对各报检点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我县动物检疫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二)乡镇政府。 一是为正常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提供人员保障,根据检疫工作任务适当安排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 二是为官方兽医正常开展产地检疫、联网电子出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 三是在县政府的安排及农业局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三、严格程序,扎实工作 各乡镇报检点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一是严格检疫申报制度。督促养殖场(户)或代为申报检疫的受委托人按规定申报检疫 二是严格实施现场检疫。现场检疫人员要切实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档案资料核查、临床健康检查等工作,要认真核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 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的基础环节,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防止疫情爆发流行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按照农业部兽医工作重点的要求,根据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检疫工作实际,特制定应城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基础性检疫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要求,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安全,确保我市动物检疫工作稳步推进,确保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推进我市产地检疫工作,全市动物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产地检疫开展面必须达到100%,产地检疫率必须达到100%;散养动物产地检疫率,开展面必须达到100%,散养动物未来三年的产地检疫率要逐步达到90%,检疫出证率必须达到100%。 (二)严格动物产地检疫的操作规范,坚持"五个到位"。一是检疫项目要到位;二是检疫程序要到位;三是检疫标准要把握到位;四是检疫处理要到位;五是检疫记录要到位。 (三)严格把好动物产地检疫关,“做到五个不放过”。即:患病动物不能放过;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不放过;疫区内易感动物不放过;未经强制免疫的动物不放过;未佩带法定动物标识的不放过。 三、主要做法: (一)建立健全检疫工作体系,合理布局产地检疫报检点.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特点是要面向千家万户的临栏检疫、点多、面广、饲养分散,时间难固定。为此,一是建立健全县(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督导全市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二是设置乡镇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产地检疫工作;三是设立村级动物检疫申报点,建立村级协检员队伍,搞好点上的产地检疫工作。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汇报_1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汇报 动物产地检疫是从源头抓动物疫病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关键措施。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我县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把该项工作当成了动物检疫工作的中心任务,在渭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示范县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建设项目,我所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走出了一条具有特色的动物产地检疫综合模式,是全县的动物产地检疫率迅速提高,充分发挥了人员优势、项目优势和示范作用。具体做法如下: 一、抓住机遇取得政府支持,出台相关文件为产地检疫做好政策保障。年初我所借禽类疫病引起的正面效应,抓住县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的大好时机,和主管局联系与县政府沟通,出台了新的《xx县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实施办法》。《办法》的宗旨是“为了将动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减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减轻动物防疫、屠宰检疫环节的压力,最大限度减少动物疫病给养殖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有效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办法》的依据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我县的动物与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状况。《办法》中除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程的要求,规定了“动物产地检疫的申报制度”、“动物产地检疫程序”、“动物产地检疫

出证程序”和“动物产地检疫收费标准”外还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许多利于工作开展的制度。《办法》中提出“动物产地检疫限定在我县境内的区域间和乡镇间开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聘用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兽医人员和村、组、养殖场的相关人员作为助检员、协检员,协助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提出除了在乡镇和屠宰厂建立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外,在区域间设立报检中心;《办法》中规定“县境外动物运输车辆和县内外出运输动物车辆,实行定点清洗消毒和装卸制度,禁止以上车辆在我县进内走村串户收购装卸动物,防止外县动物疫病传入我县”;《办法》中还明确了“动物产地检疫收费资金用于检疫设备改造和未纳入财政供养的聘用助检员和协检员劳动报酬使用,不纳入财政调节项目”。这为临时解决协检人员收费分成打好了基础。同时《办法》还要求“各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协调,同心合力,协助畜牧部门搞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镇政府及所属办事处、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组要全力协助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动物产地检疫的宣传、动员、工作,教育养殖场户积极配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食品药品、工商、交通、卫生、及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搞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交易、运输、屠宰、销售、贮藏、加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促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这些规定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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