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建筑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帐务处理及涉税分析

建筑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帐务处理及涉税分析1.建筑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帐务处理首先,建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帐务流程,包括收集、整理和归档分包方的财务票据和报告。
分包方的财务报告应包括工程款项结算表、成本费用计算表、账龄报告等。
其次,建筑企业应将分包工程的工程款项计入总包工程的工程收入,以正确反映企业的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
同时,建筑企业还需要将分包方的成本费用计入总包工程的费用支出,确保准确计算工程利润。
此外,建筑企业还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合理处理总包与分包工程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事项。
特别是增值税方面,建筑企业需要根据总包工程和分包工程的不同纳税方式,进行相应的核算,确保增值税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2.建筑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涉税分析首先,建筑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确定总包工程和分包工程的不同纳税方式。
一般情况下,总包工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进行纳税,而分包工程可以选择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进行纳税。
其次,建筑企业需要合理核算和处理总包与分包工程的增值税。
对于总包工程,建筑企业需要根据扣除条件和比例,正确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分包工程,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或者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建筑企业还需要关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建筑企业在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办理相应的申报和缴纳手续。
总之,建筑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帐务处理和涉税分析是建筑企业进行合规经营的基础工作。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帐务流程,合理处理帐务处理和涉税事宜,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并遵守税法规定,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建筑工程分包的风险与风险管理

建筑工程分包的风险与风险管理建筑工程分包是在大型建筑项目中常见的合作模式,通过将工程任务分为不同的部分,分包商可以专注于特定的工作范围,提高效率和质量。
然而,建筑工程分包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一、合同风险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分包工程的基础,合同条款直接影响分包商在项目中的权益和责任。
存在以下合同风险:1.1 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条款如果模糊不清或不明确,可能导致分包商和总包商在项目过程中产生争议。
因此,合同中的工作范围、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应当明确具体。
1.2 合同变更:建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但合同变更的风险在于可能引发分包商和总包商之间的纠纷。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变更的程序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1.3 合同履约保证:为保障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合同通常会要求分包商提供一定的履约保证,如履约保证金或银行担保。
但如果合同对履约保证的要求不合理过高,可能增加了分包商的经济压力。
二、进度风险2.1 分包商延迟交付:分包商延迟交付工程或无法按时完成任务可能导致整个项目的延误,影响整体工期和项目效益。
因此,风险管理需确保分包商具备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履行合同义务。
2.2 总包商延迟付款:如果总包商迟迟未能按时支付分包商的合同报酬,可能会导致分包商资金周转困难,进而影响其工程计划和执行能力。
因此,风险管理需要确保付款流程合理规范。
2.3 高峰期资源短缺:建筑行业的高峰期可能导致某些特定工种或材料供应短缺,分包商可能面临人员和物资不足的风险。
因此,在合同中应考虑到资源供应的可能限制。
三、质量风险3.1 分包商施工质量问题:分包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可能对整个项目的质量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安全事故。
因此,风险管理需要确保分包商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技术标准。
3.2 分包商资质风险:选择不合格的分包商可能导致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出现。
因此,风险管理需要对分包商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和资质核实。
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及对策

浅析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及对策摘要: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建筑业税收是地方重要税源之一,也是国家连续多年实施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收政策、法规几经调整,逐步完善,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建筑业总包方在业务链条中具有特殊重要位置,工程管理和纳税环节却问题不断,甚至出现了危及企业正常经营的涉税风险。
笔者结合所在单位相关工作实际,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对策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具有种类多样、流动性大、施工条件多变、工程周期较长等特点。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本文的总包方系广义概念,不仅指工程总承包人,还包括从工程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后再对外分包的施工单位。
一、税收政策与实务简介(一)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为开票纳税人。
凡未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非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属异地提供应税劳务,须到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笔者单位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注册地为广州市,但承接的工程项目覆盖广东省多个地区,如梅州、河源、阳江、江门等地级市或所辖的县级市、区、镇等。
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持该证明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前往劳务发生地开展工程作业,就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建筑业流转税种,企业所得税仍回注册地缴纳。
(二)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旧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工程合同涉税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甲方(发包方):[公司名称]- 乙方(承包方):[公司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税务责任、义务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双方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三、税务合规1. 税务登记:乙方必须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并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副本。
2. 发票管理: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合格发票后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3. 税率变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双方应协商调整合同价格或税费承担方式。
四、税收筹划1. 税收优惠政策:乙方应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税负。
2. 成本控制:乙方应合理规划成本,确保合同价格中已充分考虑税收成本。
五、风险防范1. 风险评估:甲方应定期对乙方的税务合规性进行评估。
2. 风险提示:乙方在发现可能的税务风险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解决方案。
3. 风险控制:甲方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乙方的税务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
六、违约责任1. 乙方违约:如乙方未遵守税务法规或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违约: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导致乙方无法按时纳税,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税务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八、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本的草案,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和税务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探讨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与措施

为, 相应 的转包 价款 必定会 被扣除在营业额的计算 中。
的 劳舞行为都需暴时详缯的 谓载 一定器摩的给 弹舞机 募的工作带来 了 但季 Ⅱ , 同 时, = ; } 每方稀摹霹时的向 总每方提供相关缴私的发票作为霉 _ } 正 , 傅于社每方申 揖相关税I l 皋 的抵扣。 新晕倒中 对于擐扣的限制问蘑器 时刻锋谓, 只有建筑王释才熊享有差额抵扣的 优枣待渴。同时, 总 方 《 畲 同{ 毒 》 等许多相关法律 法规都 做出 了重点强 调。针对建筑工程 出现 提摹顺利亭有拳帮搀扣体枣 岿须捧腰港律幕枣 保证申 幸 醍 耀序斡 寅鼙。
收 中重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建 筑业 税 务 缴 纳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不 断 完 善 决 定
了纳税人面临着愈 来愈严峻的挑战 。 不仅要 求增 多了, 且严格度 也增强
了。 对 于 一 项 建 筑 工 程 来说 , 总 包方 的 地 位 不 仅 特 殊 , 且十分重要 , 由 于
据调查显示 。我国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 险的具体表现 主要分 为两 大类, 一种是 纳税金额重 复风险 , 另一种是严 重的税款 金额滞纳风 险 。 其 中第一 种风险的发生主要是 由两种规定变 化造成的 ,分别是 可以抵
扣 的 相关 项 目规 定 和 扣 缴 义 务 规 定 。
税务 机关正式履行纳税义务 , 其 中预付款额 , 暂 时不 需缴税。 自新条例
一
、
间细化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纳税人在进行应税 劳务时和进行无形资产 的转让时 ; 另 一 种是 不 动产 的销 售 工 作 最 终 获 得 营 业 收 入 的 当 天 。 其 中
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建筑总承包业务是一个繁琐且风险高的行业,特别是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明确控制税务风险的目标,并采取相应的合同签订技巧来保护自身利益。
本文将重点讨论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在涉税风险方面,建筑总承包业务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风险。
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合同签订方面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技巧。
首先,要明确税务义务和责任的分配。
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明确建筑总承包方的税务义务和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例如,建筑总承包方应承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责任,而业主方应负责缴纳土地增值税等。
这样可以降低双方因税务问题引起的争议和纠纷,提高合作效率。
其次,要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在建筑总承包业务中,发票是最重要的税务凭证之一。
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条款,规定建筑总承包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明确标注合同的相关信息。
业主方在支付款项时,必须凭有效发票进行付款,以确保税务合规性和账务透明度。
第三,要合理安排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
在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由于项目周期较长,支付款项通常分为多个阶段进行。
为了控制涉税风险,合同签订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支付方式。
例如,可以将款项支付分为多个阶段,每个阶段的金额与工程进展相匹配,并在每个阶段支付款项前要求提供相应的税务证明文件,如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等。
这样可以确保在税务层面的合规性,并防止因税款逃避或拖欠导致的纠纷。
此外,建议合同签订方在涉及到税务方面的条款中注明违约的后果和补偿责任。
例如,如果建筑总承包方未按时缴纳税款或提供虚假的税务文件,业主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款项。
通过明确违约责任,可以增强双方对税务合规性的重视,降低潜在的涉税风险。
最后,建议签订合同的双方在涉税风险控制方面寻求专业税务律师或会计师的帮助。
由于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税务风险较高,合同签订方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务政策和法规。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建筑业总分包合同是指建筑施工项目中,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签订的一种合作合同,总包方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分包方进行施工。
由于总分包合同涉及到资金流转、税收管理、法律规定等多方面的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
一、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1.税收管理不规范。
在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资金流转复杂,如果双方未能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进行准确申报和纳税,就有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风险。
2.税收税费调整。
由于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一般是长期合作,施工周期较长,期间可能会发生税收政策的调整,如增值税率的变化、税制等,这将对双方的合同履行产生影响,增加涉税风险。
4.涉及跨地区业务。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往往涉及跨不同地区的施工,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有所差异,导致涉税管理的复杂性增加,增加了风险的存在。
二、建筑业总分包合同涉税风险的管控措施1.加强合同的规范性。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应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包括分包费用、税务处理、纳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防止双方因税务问题产生争议。
2.建立税务合规管理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管理机制,明确税务管理责任和流程,做到纳税义务的准确履行和税收风险的管控,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做好适应性调整。
4.加强跨地区税收管理。
对于涉及跨地区的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企业需要详细了解各地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风险的评估和管控,确保合同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5.建立良好的纳税记录和账务管理。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纳税记录和账务管理制度,保证纳税义务的准确申报和缴纳,加强对税务处理过程的监控和内部审计。
结论:建筑业总分包合同涉税风险的存在对企业的经营和合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但通过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合同规范性和风险管控,企业可以有效降低涉税风险,实现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3个财税疑难问题处理

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3个财税疑难问题处理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问题:一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二是建筑企业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的分包业务,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三是总分包之间预收账款预交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及规避策略;具体分析如下。
(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1、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总包重复纳税而选择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法。
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三种: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跨省建筑服务或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而且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交增值税;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区)发生建筑服务而且发生分包业务时,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交增值税;三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差额申报增值税。
由于简易计税的总分包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了在增值税,所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实质上零申报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的公式是: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总分包之间抵扣增值税是指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包,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依照总包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分包向总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总分包之间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而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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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业是指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五大征税范围的建筑安装工
程作业。
建筑业的总分包合同涉税问题较多,为了控制和降低总分包间的税收成本和控制税
收风险,必须对总分包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加强管控。
为此,本文主要就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
的涉税风险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管控策略。
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
笔者通过对全国建筑业的调研分析,发现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主要有以下涉税风险。
(一)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
在建筑业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基于以上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给建筑企业,则总承包方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2.总承包人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同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
”根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3.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基于此规定,总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因此,如果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承包方把其中的部分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分
包给其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不能享受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税收待遇。
4.总包人没有履行抵扣营业税的法定申报程序,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为了抵扣营业
税,总承包人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申报程序。
主要符合以下申报程序: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
开具建安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分包额除以总包额小于50%。
〈〈建筑法》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基于此规定,一个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在总工程中一定超过50% ,有的地方税务局在审查
总分包时,如果总包只做工程的一小部分,则认定为总包发生转包行为,不可以差额抵扣营
业税。
(二)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存在的税收风险
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和
违约金以及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在实践中,总包为了促使分包方按照总
包的要求及时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必须到分包所负责的工程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
从而需要向分包方收取一定的配合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进行扣
除。
对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到底要不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果要申报缴纳营业税,是
按建造业3%申报还是按照非建筑业5%申报呢?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基于此规定,总包向分包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而收取的配合费用实质上是“好处
费”,必须申报缴纳营业税。
由于总包是接受分包的建筑劳务,即:总包是劳
务的接受方,总包向分包收取或在与分包工程结算时扣下的配合费用不是“价外费用。
”因此,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应该按照5%申报缴纳营业税。
2.总包向分包
收取的违约金或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为了规范和
约束总分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总分包合同往往有违约金条款。
这种违约金要不要申报缴纳
营业税,要从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因分包方没有按照安全作业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总包必须向分包方收取安全作
业违约金,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也不需要向分包人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劳务提供方而不是劳务的接受方。
在总分合同之间,总包是建筑劳务的接受方,分包是建筑劳务的提供方,因此,总包必须向分包方收
取安全作业违约金,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为什么不需要向分包开发票呢?因为,总包收取分包人的违约金不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发票。
只要总包给分包开具关于收取违约金的收据即可。
第二,因总包违约,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基于此规定,分包人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分包人向总包结算工程款时,收取工程款的价外
费用,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总包开具建筑业的发票。
分包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支付给总包的违约金。
(三)总分包之间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
为了节约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总包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工程中的主要建筑材料或主
体建材都是由总包统一购买,辅料由分包方自己采购。
在这种情况下,总分包签定的总分包合同中,合同中会确定总包发给分包方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型号和种类,在与分包
进行工程结算时,总包会在工程款中扣下总包发给分包使用或分包领用的建筑材料款。
总分包之间的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为:分包人从总包人领用的建筑材料是由总
包采购的,并且含在总分包合同中和总包与分包的工程结算价中,分包方没有按照结算价给
总包开具建筑业发票而是只针对劳务部分给总包开具建安发票,结果少申报应缴纳的营业税,构成漏税的风险。
(四)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取消了总包是分包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也就是说,总分包之间在平常的业务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总包代替分包人扣缴营业税;另一种情况是分包人自己作为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
向总包开具建安发票,让总包进行营业税的抵扣。
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总包已经代分包人扣缴了营业税,总包给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总包还向分包人索取建安发票,结果使分包人多缴纳了营业税,或者说分包人对分包额重复缴纳营业税。
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
通过以上总分包合同的涉税分析,提出以下税务风险管控策略:
(一)掌握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差额抵扣营业税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