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行政强制法试题库(200题)

行政强制法试题库(2套共200题)第一套试题一、单项选择题部分(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A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 扣押财物D 责令停产停业2.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 D )。
A 查封B 扣押C 冻结D 代履行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D )。
A 享有陈述权B 享有抗辩权C 享有复议权D 享有赔偿权4. 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A)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 行政机关B 被执行人C 执行标的D 上一级行政机关5.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D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A 5B 7C 10D 156.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日起(C )个月内。
A 一B 二C 三D 六7. 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B )。
A 赔礼道歉B 补偿C 赔偿D 行政处分8. 违法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的( A )倍罚款。
A 2B 3C 5D 10 9. 《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 5B 7C 10D 1510.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A )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行政规章11.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
河南省《行政强制法知识竞赛试题》1

单项选择题部分 (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 某食品厂因食品安全事故被卫生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查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货物2000箱;(2)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3)罚款10000元。
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强制的是:( )A 查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货物2000箱B 罚款10000元C 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D 无你的答案是:A√2. 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设定时,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说明的内容?( )A 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B 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机关C 该行政强制可能产生的影响D 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你的答案是:B√3. 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
A 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B 乙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派出了三名执法队员C 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经要求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D 丁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你的答案是:D√4. 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
A 赔礼道歉B 补偿C 赔偿D 行政处分你的答案是:B√5.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A 10B 15D 60你的答案是:C√6. 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
A 补偿B 赔偿C 赔礼道歉D 恢复原状你的答案是:B√7.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A 上级行政机关B 纪检监察机关C 检察机关D 金融机构你的答案是:D√8.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A 10B 15C 30D 45你的答案是:C√9. 行政强制执行由()设定。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二章行政执法组织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对行政执法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六)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其它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豫政办[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报告的通知》(豫政办〔2005〕104号)的规定,2001年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到2005年12月31日到期,需要及时、全部换发。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搞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
《纲要》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意见》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
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得力措施,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7(000)002
【总页数】5页(P16-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6]149号 [J], ;
2.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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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c0c7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04.png)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二章行政执法组织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机关正文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豫政办[2010]29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豫政办[2010]29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635293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89.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豫政办[2010]29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豫政法[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豫政办〔2010〕29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政法〔2010〕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29号,以下简称《换证通知》),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问题(一)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抓好综合法律培训和考试工作。
今年的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在内容上增加了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以及司法解释。
省政府法制办为此编辑了《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
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在组织综合法律培训时,要科学安排,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把行政执法人员自学和集中辅导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严格进行考试。
这项工作要在10月20日前完成。
(二)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抓好本系统的专业法律培训和考试工作。
要按照《换证通知》的要求,制定培训方案,培训骨干,加强检查指导,认真组织培训考试。
要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作为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促进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
这项工作要在9月底之前全面完成。
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的培训考试方案,请于8月底之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省、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成绩,要在10月10日前分别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为核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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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二章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对行政执法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
(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
(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民利益和社
会秩序;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其它规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执法,必须按照《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经过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
行政执法培训包括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
综合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专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别按系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
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