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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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的真实法律案例(3篇)

离谱的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离谱的案例让人瞠目结舌。

本文将为大家讲述一场荒诞的“幽灵车”争夺战,一场因一辆车牌号为“幽灵车”的车辆引发的离奇纠纷。

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离谱的“幽灵车”争夺战。

这辆车牌号为“幽灵车”的车辆,自始至终未曾出现在任何车主名下,却频繁出现在街头巷尾。

有人驾驶它非法营运,有人想方设法获取它,甚至有人为此大打出手。

这辆“幽灵车”究竟有何神秘之处,引发了这场荒诞的争夺战?二、案件经过1. “幽灵车”的出现据警方调查,这辆“幽灵车”最初是一辆报废车辆,被不法分子修复后,私自更换了车牌号。

此后,它便开始在街头巷尾非法营运。

由于车牌号为“幽灵车”,车辆行驶过程中并未引起交警部门的注意。

2. 争夺战爆发随着时间的推移,“幽灵车”的名声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想方设法获取它。

其中,有两位当事人——张某和李某,他们为了争夺“幽灵车”,不惜大打出手。

张某是“幽灵车”的最初车主,他在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并一直寻找。

而李某则是一位非法营运者,他看中了“幽灵车”的独特车牌,便开始试图将车辆占为己有。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李某成功地将“幽灵车”开走。

张某得知后,立即报警并展开追讨。

然而,李某并不甘心放弃,他利用各种手段,试图将车辆留在自己手中。

3. 警方介入在张某和李某的争夺战中,警方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李某涉嫌非法营运,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然而,关于“幽灵车”的所有权问题,警方却陷入了困境。

三、法律困境1. 车牌号问题“幽灵车”的车牌号从未出现在任何车主名下,因此,在法律上,该车牌号属于无效车牌。

然而,由于车辆实际存在,张某和李某都声称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

2. 非法营运问题李某涉嫌非法营运,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然而,在张某和李某的争夺战中,警方却无法确定车辆的所有权,导致李某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3. 案件处理由于“幽灵车”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警方在处理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

狗咬狗案件 (2)

狗咬狗案件 (2)

1狗咬狗,是意外事件还是侵权之诉?作者:王宁周兆吉【案情】重庆市城口县县城居民邱某喜爱宠物,花6000多元买了一只宠物狗,邱某十分喜爱这只宠物狗,每天傍晚将该宠物狗带出“遛弯”。

2011年4月份,邱某在县城河边带宠物狗“遛弯”,突遇河边居民陈某家的土狗,两家的狗互相追咬,邱某的宠物狗被陈某家的土狗咬死,邱某遂向土狗主人索赔买狗费用6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陈某不同意。

于是邱某起诉至城口县人民法院,要求索赔上述损失。

【分歧】就狗咬狗产生的法律关系,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饲养的狗之间发生的相互追咬,并致邱某的宠物狗死亡的事件,属于法律上的意外事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侵权之诉。

狗虽然是生物,但也是物的一种,是附属于人的财产的一种,因此导致的损失就应该有权提起诉讼。

除非野生的狗,或者无人认领的狗之间的争斗,法律才不调整。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原因如下。

第一,本案中双方均没有过错可言,无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在民法通则中,有二种无过错原则,一是举证不能导致的适用无过错原则,如民法的122条产品质量、125条公共施工,126条的高空坠物;二是完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前者,只要是侵害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就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对于后者则要求,侵害方和损害方都无错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狗不是人,不能比照人和人之间的斗殴来分责。

对于狗来说,它具有一定野生动物的属性,不存在有无过错的可能,也不能用有无过错去判断动物,因此不能用人类的规则来要求它,民法中的过错分责原则,只适用于人,只能看狗的.,饲养者在本案中有无过错。

而本案中,双方狗的管理者均不存在过错,土狗主人并未故意纵使其狗去咬宠物狗,宠物狗主人也并未有谨慎照看的过失,故不存在有侵害一方,也就未有侵权上的法律关系。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2012-5)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2012-5)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2012-5)民法经典案例分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基本案情:2006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许,在广西上林县某镇,李江林(31岁)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其父李桂全和其母周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随后,邻居石宏洲、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

两条狗玩得起劲的时候,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他没看清是哪条狗咬了他,看见伤口无大碍,便只作了简单包扎。

2007年2月6日,李江林开始感到胸口闷胀,并口吐白沫,次日又到某村医处打针取药,未见好转。

2月8日,又到某诊所诊治,医生说没有办法医治,李桂全遂将李江林送到上林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狂犬病,已到无药可救的地步,下达《病危通知书》。

次日凌晨1时李江林身亡。

李桂全和周凤明认为是石宏洲家的狗咬死了其子,并有在近处的李灿全证明看见了石家的狗咬伤李江林,于2007年4月23日向上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宏洲、周凤明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从现场勘验来分析,李灿全距狗咬人的地方约有5米以上,尽管看见了李江林和两只狗,但狗咬人一口只是一瞬间的时间,认定哪一只狗咬伤受害人的证据不足。

因不能确认两条狗到底是哪一条咬伤了李江林的手指,故这两条狗的饲养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07年10月18日判决石宏洲、张玉玲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15000元。

法律分析:1、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国外的搞笑法律案例(3篇)

国外的搞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离奇的案例让人忍俊不禁。

本文将为您盘点一些国外的搞笑法律案例,带您领略法律的幽默之处。

二、案例一:酒瓶打狗,狗咬人故事发生在英国。

一位名叫约翰的男子在家中举办派对,期间喝了不少酒。

派对结束后,约翰带着酒瓶出门散步。

途中,一只狗突然冲出来,咬了约翰一口。

约翰一怒之下,拿起酒瓶砸向狗,狗被打晕在地。

然而,这只狗的主人恰巧路过,误以为约翰故意伤害他的爱犬,于是报警。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约翰并非故意伤害狗,而是狗先咬了约翰。

最后,狗主人因诬告他人,被罚款并赔偿了约翰的医疗费。

三、案例二:玩笑开大了,律师成被告在美国,一位名叫汤姆的律师为了与同事开玩笑,给同事发了一条短信:“我刚刚签署了一份遗嘱,把所有财产都留给了你。

”同事信以为真,高兴地与汤姆分享这个“好消息”。

然而,汤姆随后发现,这条短信是误发的,他的同事并没有收到。

为了挽回局面,汤姆又给同事发了一条短信:“抱歉,那是一条玩笑短信,请不要当真。

”然而,这条短信却被同事的家人看到,他们认为汤姆是在威胁他们的亲人。

于是,他们把汤姆告上了法庭。

最终,汤姆败诉,并赔偿了同事家人精神损失费。

四、案例三:玩笑开成了“真心话大冒险”在澳大利亚,一位名叫大卫的男子在酒吧与朋友喝酒时,玩起了“真心话大冒险”游戏。

其中一道题目要求大卫在酒吧里向一位陌生女性表白。

大卫觉得这是一个玩笑,于是他走到一位女性面前,开玩笑地说:“嘿,美女,我真心喜欢你的笑容,你愿意和我交往吗?”没想到,这位女性竟然当真了,她表示愿意与大卫交往。

大卫一时慌了神,只好说:“哦,原来是个玩笑,我只是想考验一下你的反应。

”最后,大卫赔偿了这位女性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

五、案例四:狗咬狗,警察来帮忙在美国的一座小镇上,两只狗因为争夺一块骨头而大打出手。

其中一只狗的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爱犬,拿起一根棍子打向另一只狗。

然而,棍子不慎打到了旁观者约翰的脚。

法律讲堂奇葩案件(3篇)

法律讲堂奇葩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曾涌现出许多让人瞠目结舌的奇葩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展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谨与公正,更揭示了人性的复杂与社会的多样性。

今天,就让我们走进这些奇葩案件,一探究竟。

二、奇葩案件一:离婚案中的“天才”律师2017年,一起离婚案在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是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子,被告则是她的丈夫。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的律师提出一个令人震惊的观点:原告患有“天才症”,无法正常与人交流。

这个观点让法庭上的所有人都感到困惑。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原告确实在小时候被诊断为“天才症”。

然而,原告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这个观点,并非出于对原告的保护,而是为了争取更多的财产分割。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律师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三、奇葩案件二:狗咬狗引发的赔偿纠纷2018年,一起狗咬狗的赔偿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事情发生在公园,一只宠物狗咬伤了另一只宠物狗。

狗的主人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在庭审中,双方都声称自己的狗是受害者。

其中一方甚至请来了专家证人,证明自己的狗具有“高贵血统”。

然而,法院认为,狗咬狗的事件中,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共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四、奇葩案件三:母亲状告儿子“不孝顺”2019年,一起母亲状告儿子“不孝顺”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热议。

原告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老母亲,她状告自己的儿子不孝顺,拒绝支付赡养费。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儿子在物质上对她的照顾不足。

然而,被告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一直在尽孝道,只是由于家庭经济状况不佳,无法支付高额赡养费。

最终,法院考虑到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五、奇葩案件四:女子因“偷窃”被捕2020年,一名女子因“偷窃”被捕,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原来,这名女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小偷”,她偷窃的物品竟然是自己的。

事情发生在女子家中,她因为工作繁忙,忘记将衣物收进衣柜,结果被人误认为是盗窃。

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女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狗咬狗赔偿标准方式

狗咬狗赔偿标准方式

狗咬狗赔偿标准方式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居住区养宠物。

而狗作为最为常见的宠物之一,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之一便是狗咬狗事件的发生。

狗咬狗不仅可能造成伤害,还可能引发纠纷和争议。

为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一套狗咬狗赔偿标准方式,以便公正处理狗咬狗事件。

1. 赔偿责任的确定在狗咬狗事件中,首先需要明确赔偿的责任归属。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1 狗咬狗责任归属于养狗人如果狗咬狗事件发生在公共场所,例如公园或小区内,责任应归于养狗人。

养狗人应对自己的狗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 狗咬狗责任归属于被咬狗的养狗人在某些情况下,被咬狗可能具有一定的过错,例如狗主人没有遵守相关控制狗的规定或者没有正确牵引狗。

在这种情况下,被咬狗的养狗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并按比例分享赔偿责任。

2. 赔偿标准的确定接下来,针对狗咬狗事件中的赔偿问题,需要明确赔偿标准的确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赔偿标准方式:2.1 医疗费用赔偿如果被咬狗需要接受治疗,养狗人应负责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药物费、住院费等,在赔偿时应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明细,以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准确。

2.2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赔偿如果被咬狗需要在治疗期间接受特殊的护理或者寄养,养狗人也应负责支付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可以包括特殊护理费、寄养费等,需要提供相关费用明细。

2.3 疼痛与苦痛赔偿在一些严重的狗咬狗事件中,被咬狗可能会遭受极大的疼痛与苦痛。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可以考虑赔偿被咬狗在疼痛与苦痛方面所承受的损失,以提供一定的补偿。

2.4 养狗人的经济损失赔偿在狗咬狗事件中,养狗人可能会因此产生一些经济损失,例如因为狗咬狗导致养狗人工作时间的减少或者因为狗咬狗而导致的精神压力等。

在赔偿时,也应考虑养狗人的经济损失情况。

3. 赔偿方式的选择最后,需要选择合适的赔偿方式来进行赔偿。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赔偿方式:3.1 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是指将全部赔偿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

乡村俗语之·狗咬狗骨头

乡村俗语之·狗咬狗骨头

乡村俗语之·狗咬狗⾻头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总觉得⼀个⼈再怎么嗜好狗⾁,也不该亲⼿宰杀烹⾷⾃家朝⼣相处的家狗。

⼏天前,⽼娘就从乡下⽼家打来电话,说家⾥的狗娘带两只狗崽哩吃的饭菜甚⾄⽐⼈吃的还多,卖⼜不抵钱,准备杀掉⼀只狗崽哩过节,天⽓也凉了,可以吃的(乡村习俗,夏季燥热不宜吃狗)。

我哪⾥还有什么“意见”,狗是⽼家养的。

再说,曾有⼀条养得很熟很乖的⼤⿊狗,就是我太于⼼不忍反对打杀吃了⽽⼀夜间被偷了,让⼀⼤家觉得可惜。

有了思想准备,昨天回乡下过节⾸先与我照⾯的母狗,在我⾯前摇头晃尾呜呜叫,感觉不是往⽇的欢迎,⽽是另⼀种有苦不能⾔的诉求。

果然,打⼀个照⾯后就不见了⾝影。

因为察看屋后的⼩柿⼦树才注意到这母狗趴在屋后的草丛⾥,或冥思苦想?或独⾃舔舐⼼灵的伤⼝?总之是⽆语的、⽆动于衷的。

午饭后临别,⽼娘还打包⼀⼤碗狗⾁让我们带回,同时感叹:昨天杀了狗崽哩,⽤处理内脏的汤汁拌饭,那狗娘、还有那只狗崽哩,只是嗅了⼀下就⾛开了,到今天这狗娘还没有吃东西。

我也忍不住接话了,说你们把她的崽杀了煮了,她哪⾥不知道?还吃得下?⽼娘养的这只狗是前年春⼀只找上门来的流浪狗,或许是因为弱智⽽忘记了回家的路?或许是⽣活窘迫⽽被遗弃?或许是家破⼈亡⽽窝破狗亡...经过⽼娘⼏个⽉的调养,这蓬头垢⾯的⼩狗崽竟然出落得如⽔灵灵的⼤姑娘。

可能是这母狗⽣性善良⼜敏感,或是真的母⼦情深?在我的印象⾥,桌上⼈吃狗⾁,桌下狗啃⾻头。

记得还有⼈边吃狗⾁边为此有感,说狗真是狗啊,怪不得有那“狗咬狗⾻头”的说法。

也有⼈接茬,说⼈不⼀样吃⼈吗?但我曾听⽼⼈说过,狗只有虎⾻不会啃。

⾔下之意,这“狗咬狗⾻头”是情理之中的⾏为。

就在10多年前,乡下⽼家还来过⼀个药师傅卖“虎⾻”,不仅虎⾝上的“东西”诸如虎⽛、虎尾、虎鞭样样俱全,还当场验证把⾻头丟在狗⾯前,这狗嗅⼀下就退却⾛了,不要说啃⼀⼝。

终因要价太⾼⽽使囊中羞涩的乡亲们望⽽却步,事后津津乐道的还是拿“狗不敢啃虎⾻”的传说,⽽之前没有谁亲眼所见。

英国奇葩的法律案例(3篇)

英国奇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英国伦敦发生了一起让人哭笑不得的狗咬狗案件。

这场案件不仅引发了一场法律争议,还成为了英国媒体的热门话题。

以下是这起案件的详细经过。

二、案件经过2018年的一天,伦敦的一对邻居小李和小张分别带着自家的狗狗在小区内散步。

小李的狗狗名叫“旺财”,是一只金毛犬;小张的狗狗名叫“阿黄”,是一只哈士奇。

两狗在相遇时,旺财突然向阿黄扑去,咬伤了阿黄的颈部。

阿黄疼痛不已,立刻逃回家中。

事后,小张将旺财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李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00英镑。

小李则表示,旺财只是出于自卫,阿黄也有过错。

这场狗咬狗引发的争议,让法官陷入了两难。

三、法院判决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英国法律,动物攻击他人,其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此案中旺财咬伤阿黄的行为,确实出于自卫。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小李赔偿小张2000英镑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四、奇葩之处这起狗咬狗案件之所以被称为“奇葩”,主要有以下几点:1. 犬类攻击行为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此案中狗狗咬伤对方的行为,却让法官陷入了两难。

一方面,旺财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攻击;另一方面,旺财是出于自卫。

2. 此案中,双方狗狗都有过错。

旺财主动攻击阿黄,阿黄也有可能对旺财造成了刺激。

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对双方狗狗的过错进行权衡。

3. 此案中,小李赔偿的金额仅为2000英镑,远远低于原告小张要求的5000英镑。

这让许多人对英国法律产生了质疑。

五、启示这起狗咬狗案件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1. 在养狗过程中,宠物主人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避免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2. 法律在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以避免出现类似“奇葩”案件。

3. 在处理宠物伤人事件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做到公平公正。

总之,这起狗咬狗案件虽然奇葩,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英国法律在宠物伤人事件处理上的严谨性。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关注宠物伤人事件,共同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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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狗咬狗”惹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今天上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大熊”的主人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000元,但其精神损失要求被驳回。

2003年11月8日20时许,李某带着“哈利”玩耍时,“哈利”与刘某饲养的大型串种犬“大熊”发生相互撕咬。

当时“哈利”和“大熊”均未拴狗链。

两只犬分别被主人分开后,“哈利”已经受伤,并于当晚死亡。

经北京市新世纪动物诊所当晚诊断,“哈利”系因被大型犬咬伤后窒息致死。

“大熊”身高37厘米,刘某曾为“大熊”办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但在填写《养犬义务保证书》时将该犬的身高填写为“30厘米”。

因“大熊”身高不符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登记证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收回。

为此李某将刘某告到海淀法院,要求“大熊”的主人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刘某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且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该犬将原告李某饲养的犬咬死,给李某的财产造成了损害。

刘某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应根据其责任予以赔偿经济损失。

但李某在携犬外出时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饲养的犬束犬链,故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李某的财产损失包括死亡博美犬的实际价值及为博美犬办理登记证所支出的费用。

因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博美犬的实际价值,而该犬的价值并无统一标准,故法院参照目前的市场价格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对于特殊情况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宠物并不具备这一特性,故李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五千元。

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之后,李某的代理人表示服判,而刘某的代理人则表示还要和当事人协商是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江西首例“狗咬狗”官司引出新问题宠物死亡可否要求精神赔偿本报记者郭宏鹏黄辉
近日,发生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的一起“狗咬狗”官司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引发的动物死亡精神赔偿问题,更是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2010年12月23日晚,原告郭伟良用绳套牵着饲养的宠物犬“贝贝”(德国狐狸犬纯种黄色公种博美)在新余市抱石公园遛玩,突遇被告辜睿无绳套遛放的西伯利亚哈士奇狼犬的凶恶扑咬,并致“贝贝”腹部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次日晚上9时死亡。

原告作为新余市新钢公司的退休员工,对“贝贝”的饲养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而在儿女不在身边的情况下,“贝贝”也成为其最好的生活伙伴和精神寄托。

在“贝贝”死亡10日后,原告找到被告索要赔偿不成便报了警,在警方及其所在的居委会的共同调解下,被告答应赔偿1500元,但遭到原告拒绝。

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于今年1月起诉至渝水区人民法
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贝贝”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360元。

3月21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贝贝”的价格及精神抚慰金等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双方各执一词。

在“贝贝”的价格方面,原告认为,其4年前购买博美幼犬花费2800元,经过4年的精心饲养,幼犬已成年,现今市场价格在1至12万元。

而被告对其观点不予认同,并详细列举了13份网络上购买博美的成交清单,证明博美的市场价格在400至599元。

双方差距甚大,并同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在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上,原告认为,原告对“贝贝”的饲养倾注了大量的心血,4年间彼此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贝贝”的死亡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理应索要精神赔偿,以5000元为适。

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对动物死亡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人身权益的条款,其赔偿主体不适格,理应驳回。

经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2000元的赔偿协议。

记者注意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诸如此类标的物为动物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而因为动物与人类的密切关系,案件的判决也必然会受到更多人的关注。

“就本案而言,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探究:一是赔偿责任的认定,二是精神抚慰金能否获得支持。

”主审本案的渝水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永刚说。

李永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第一个问题,动物之间的这种相互争斗致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动物实施加害时的状态和动物的种类与性质来确定诉讼主体的民事责任,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双方的动物均不属于按规定或习惯可以散养的,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担责;第二种是按规定或习惯有一方动物属于不应散养的,应由不应散养的一方担责;第三种按规定或习惯双方动物均属于散养的,它们在散养状态下争斗互伤的,双方互不担责。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例外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李永刚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定,可以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从而实现案结事了。

]“日本秋田”咬伤“蝴蝶犬”眼睛狗咬狗咬
出一条新闻
2007年12月11日09:48 云南日报
经警察调解,大狗主人愿赔1200元医疗费
12月8日,昆明市船房小区发生了一起狗咬狗的事件,一条“日本秋田”大狗咬伤了一只“蝴蝶犬”小狗的眼睛。

昨日,在昆明市东陆桥派出所民警调解下,大狗主人愿意给
1200元医疗费给小狗主人。

8日下午,赵丽带着自家的一只“蝴蝶犬”刚进院坝大门,张屏家的“日本秋田”就猛扑过来,咬伤了“蝴蝶犬”的眼睛。

赵丽的女儿李雁抱着眼睛受伤的小狗含着泪坐在一旁。

事后,李雁的爸爸说:“虽然这条狗不值300元,但我们养了好几年,非常有感情。

被咬伤后天天都在打针,不管花多少钱都要医好它的眼睛。

”最后,赵丽家要求张屏家共赔偿1200元医疗费,如果还不够小狗的治疗费用,由自己家来承担。

“我们家的大狗平时非常乖,从不乱咬狗伴。

”张屏说,事发时她没在现场。

后来知晓此事后,当天下午就拿了200元给李雁家带狗去看医生。

9日那天赵丽家到张屏的铺面上索要后续医疗费,影响了她做生意。

另外,张屏认为,两家狗都没拴,才导致小狗眼睛被咬伤,双方主人都有责任。

而且,她愿意重新买条狗给赵丽家或承担500元医疗费,但赵丽家不同意。

因此,无奈之下她才报警,希望警方协调处理此事。

在东陆桥派出所民警协调下,张屏家现场支付给赵丽家1000元,加上8日那天给的200元,张屏家共承担了1200元的小狗医疗费用。

随后,两家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民警希望借此事提醒养狗的主人,平日里注意拴好狗,谨防狗被咬伤或咬伤狗伴、咬伤人。

律师点评
大狗咬小狗主人要负责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就此事分析说。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大狗的主人应当就本案中小狗主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除非他能够证明此损害系由小狗主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当然也有可能是双方均有过错,若是如此,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所以,双方可以就自己的过错大小进行协商解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钱记平(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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