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2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2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2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2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2年申请指南》要求,经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与预算评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和公示,决定对494个项目(见附件1)给予立项支持。

现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研究内容,确保任务按计划完成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两个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真做好立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制定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伦理审批等工作;尽快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对项目的实施进度、知识产权、重大事项调整变更、经费使用、项目自查与核查、结题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保障项目规范有序进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及时到位,保证执行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编写任务书,根据首发专项项目实施管理方案(附件2)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进行伦理审批,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议,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指标和研究实施方案开展研究工作,按计划推进项目进展,确保如期完成研究任务;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影响项目进展问题时,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审批/备案;认真执行首发经费管理办法和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依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管理研究记录,推动数据开放与共享科研人员应按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研究记录基本要求》(附件3)规定和本单位科研档案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研究类型和研究内容,制定相应记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记录与项目有关的研究过程与结果,定期分析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改进,加强项目记录归档管理,并按照规定进行数据开放共享。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情况简介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情况简介

在临床医学领域,资助项目涵盖了肿瘤、心血管 、神经科学等多个方向,取得了一批具有国际影 响力的研究成果,如新型肿瘤免疫治疗方法的研 发、心血管疾病的早期预警和干预策略等。
在公共卫生领域,资助项目关注重大传染病防控 、环境健康等领域,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如新冠疫情防控策略的制定等。
资助项目的社会影响与价值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 金情况简介
目录
•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概述 •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资助项目与成果
目录
•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监督与评估 •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未来发展计划
01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概 述
基金的设立与宗旨
设立背景
为了促进首都医学的科技创新和成果 转化,提高北京市整体医疗水平,首 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应运而生。
基金的未来资助重点与方向
资助重点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将重点关注重大 疾病防治、中医药现代化、生物医药前 沿技术等领域,加大对原创性、基础性 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跨学科、跨领域 的合作研究。
VS
资助方向
基金将分为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和国 际合作项目等不同类别,针对不同层次和 类型的项目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05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 未来发展计划
基金的发展战略与目标
发展战略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将坚持创新驱动、质量优先、协同发展、开放共享的原 则,致力于提升首都医学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目标
在未来五年内,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将重点支持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医学 科技创新项目,培育和引进高水平的医学科技人才,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医 学科技创新中心。
首医基金的资助项目不仅取得 了显著的学术成果,还产生了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申报书(试行)项目名称:专业类别:中医()西医()项目类型:重点攻关()自主创新()普及应用()青年项目()滚动项目:是()否()转化项目: 是( ) 否()申报单位: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起止年限:20年月至20年月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0一五年三月填写说明1.本申报书由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组织填写。

2.本申报书各项内容应符合本次《申报指南》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

3.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编写。

4.本申报书中所有栏目均需填写,凡无内容填写的栏目,请用“无”表示。

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请注明中文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5.本申报书中的“投入人月数”指:项目满月度工作量人员数。

(例如:有5人参加该项目,其中2人工作量为10个月,3人工作量为15个月,则投入人月数为:2×10+3×15=65)6.本申报书需进行网上填报和书面报送。

网上填报:项目申请人需按照单位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负责人申报系统”(网址:)填写本申报书,对所填内容确认完整无误后,提交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书面报送:申报单位统一将完成网上填报的申报书进行在线打印并上报。

书面材料字体统一使用宋体小四,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白色纸质封面),正本一式一份。

正本内容应与网上填报的申报书内容一致。

项目信息表一、立题依据(限2000-3000字,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1.研究目的与意义2.国内外研究现状3.本研究团队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研究基础二、研究目标与内容1.研究目标2.研究内容(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3.特色与创新点三、研究方案1.研究对象2.研究方法3.技术路线4.统计方法5.质量控制措施四、工作基础与条件1.申请人近五年研究经历及成果(请填写下表)2.项目组成员近五年研究经历及成果3.单位科研条件及保障措施五、研究进度与考核指标六、预期成果与评价指标1.主要技术指标:包括新技术(含预防、诊断或治疗等)、新产品(含药品、医疗器械、院内制剂等)、计算机软件、新方法、技术标准(含临床路径、技术规范或操作指南等)、专利(含授- 8 -权或受理)、论文、专著等。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4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4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4年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4年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广泛征集研究需求和专家凝练资助方向的基础上,拟开展2024年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降低疾病发病率、致残率,提升治愈率、康复率,缩减与高水平国家和地区间医疗差距,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导向,提高首都卫生系统防病治病水平和医疗卫生整体服务能力,开展研究者发起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促进等新技术、新产品以及公共卫生措施与管理策略的高质量应用性研究,促进临床研究源于临床实践、研究成果提升医疗质量,推动首都医学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和适宜技术的推广普及,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二、研究周期首发专项项目实施年限最长为三年,本轮项目开始时间为2024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周期也可为一年或两年。

三、项目经费首发专项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包括市财政专项经费和匹配经费两部分。

市财政专项经费编制在第一年和第二年预算内,按批复额度分两个年度拨付和使用;匹配经费根据需要编制在各年度预算内,按批复分年度匹配和使用。

全额拨款单位可不匹配经费,非全额拨款单位匹配经费不少于市财政专项经费的30%,参与企业匹配经费不少于市财政专项经费的2倍。

四、项目类别和选题要求按照临床研究、公共卫生研究和优秀青年培育等三个方向支持临床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临床应用研究为主。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京财科文〔2017〕1842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7〕1842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8月25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235号政府令),为深入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增长点、推动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发展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医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研工作发展,充分调动我院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医院科技进步,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医院的综合竞争实力,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XX医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条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精神,医院每年划拨总收入的1%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条科研发展基金在使用上要坚持“勤俭节约,公正合理,择优资助”的原则,真正发挥科研经费促进医院科技进步的实际作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课题研究资助基金1、课题研究对获得级、部省级、厅市级纵向有资计划项目及纵向无资计划项目医院将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酌情给予经费匹配。

对有一定前期研究基础,创新性、实用性较强的自选项目医院将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酌情给予经费资助。

第五条学科建设资助基金(1)获批为省级重点专业的学科,医院按上级主管部门资助经费的1:1给予匹配。

(2)医院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已获批为省级重点专业、市级重点学科及医院重点发展学科投入的重点建设投入经费。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资助基金获批为省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医院按上级主管部门资助经费的1:1给予匹配资助。

第七条学术交流基金按照《XX医院关于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术论文发表基金按照《XX医院关于科技成果的鉴定及管理办法》中论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科研奖励基金设课题立项奖,获奖成果再奖励奖、著作奖、论文奖等科研奖励制度,其额度和方法按照《XX医院关于科研奖励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博士、博士生导师启动基金统招、定向或委培的博士取得学历两年内(不包括仅取得学位者),确认其在研项目不仅有一定前期研究基础并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必要性,但尚未获得计划经费,医院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启动博士基金1万元。

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可以启动博士生导师基金2万元。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院科研发展基金的申报每年受理一次,采取择优资助、动态管理的办法。

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情况简介_附件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情况简介_附件

项目申报
全市医院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后,
上缴经费的各类、各级医疗单位的医务工作
者均可申报(依项目不同课题负责人年龄限制不同)。
资助课题的种类
联合攻关课题:
针对重大疾病的主要问题 3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 资助力度:30-70万 申请人年龄《60岁
解决重要领域的重要问题 独家或2家单位联合申请 资助力度:10-30万 申请人年龄《55岁
课题申请失败的最常见原因
1.选题不够新颖:
2.实验设计有明显缺陷: 3.研究基础薄弱: 主申请人的背景 前期的工作基础 研究团队的组成 4.有弄虚作假成分:
课题评审者主要考虑的问题
1) 这项研究课题是否具有价值和意义 ? 2) 研究方案是否可行 ?
3) 申请人是否具有完成这项研究的能力 ?
4) 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研究所需要的条件 ?
形式审查
主要依据首发基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
条件)请有关专家对申请书进行审查
书面评审
1.申报联合攻关、重点支持的项目每份标书需由5
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2.申报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需由3名同行专家 进行评审; 3.专家填写评分表和综合评议表; 4.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取所有分数的均值作为项目 得分,按分值排序,提供会议评审
重点支持课题:
普及推广课题:
一般领域的一般问题 独家申请 资助力度:2-10万 申请人为在职医务人员
首发基金的资助比例
联合攻关项目 50%
重点支持项目
自主创新和普及推广项目 管理费
25%
22% 3%
首发基金项目立项评估程序
采取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评审程序: 1.首发基金项目申报 2. 形式审查 3.同行专家函审 4. 专家会议评审 5.首发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立项 6. 中选项目网上公示 7. 任务书签订 8.下拨经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卫科教字[2002]10号
时间:2003-04-01文章来源:浏览:48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的资金管理,保证首发基金有效合理地使用,根据国家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首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并结合首发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基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首发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基金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监督和使用项目经费。

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三条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预算,充分讲求保证首发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首发基金来源主要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首都医学的发展,以科技为先导,保证基金合理的应用于北京地区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依据《京卫物字(1997)16号》规定,提取增设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费收入的10%专项用于本基金。

用于支持北京医学科技应用研究项目。

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

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于每一财政年度内,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度内拨款到位,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

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填报决算并作出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及效益分析。

第二章项目预算编制
第五条首发基金各项目实行项目活动预算制。

各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活动内容和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签定项目备忘录时,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项目备忘录要求填列的各类预算表。

项目预算表包括项目预算总表、项目年度活动预算表和项目分类预算表。

第七条项目预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如需修改,项目负责人须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项目预算申请,经评估批准后执行新的项目预算。

第三章开支出科目规定第八条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

其主要支出科目包括:
1.科研业务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用于测试、计算、分析等业务的支出,临床及现场调研、业务资料、论文印刷及标准和专利申请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是指购置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用品、动物实验、采集标本、样品的加工和包装运输等费用。

3.设备购置费:是指与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包括购置专用仪器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须支付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所必须支付的原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及加工费等。

首发基金项目资金不支持购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

4.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与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补贴以及外聘顾问、专家的费用支出以及专家咨询费等,其中项目组成员补贴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

5.专业培训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必须进行的3个月内进修培训及为落实项目完成所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等费用。

6.合作、外协费:是指共同承担资助项目的合作及协作单位,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费用。

7.学术交流费:是指项目有关人员参加的国内、国外相关学术会议,论文发表等费用。

8.成果推广费:是指用于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所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为推广成果支付的宣传资料、广告及召开成果推广会、专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费用。

9.科研公务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所必须开支的办公费用,包括通讯、资料、检索、交通和工作用餐等费用。

工作用餐不得超过科研公务费的5%。

10.科研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的合作承担单位)应按项目(或课题)实际收到经费5%计提科研管理费,用于为提供必要研究场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补贴,及相关管理活动和直接管理人员劳务支出等费用。

11.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物价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预算不能满足实际要求时,作为项目活动预算的补充。

不可预见费的实际发生数额需在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预算编报中单独说明,其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第四章拨款第九条首发基金资助项目资金按项目备忘录批准预算额度,分年度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首发基金的项目执行财政年度以《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项目备忘录》批准之日至下一年度的本日计算。

首发基金项目资金的首次拨款,应在项目批准的当月进行。

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在项目负责人按时报送《年度技术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的前提下,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划拨。

第十一条资助项目合作、协作资金的转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合作、协作单位签订的协议转拨。

第十二条如果项目计划因故中止实施,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其停止拨款。

项目承担单位停止项目资金的转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首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其相应的业务配合。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指定专门财务人员负责首发基金资金项目的记帐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项目终期审核和决算第十六条首发基金资助项目在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项目终期财务报告,经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盖章后,与项目终期技术报告一起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经首发基金管理办公室评估批准后正式结题。

项目终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存入基金管理办公室项目结题档案库。

第十七条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中止、撤销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要求报送项目终期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结题时,项目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15%。

如果超过15%,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在接到基金管理办公室下发的项目结题通知书一个月内,将超额资金全额上缴基金管理办公室。

如果未超过15%,其中70%用于项目成果的推广及下一阶段研究项目的前期准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

其中10%用于奖励项目相关人员。

剩余20%由项目承担单位纳入本单位科研经费统筹核算。

第七章处罚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作单位及分课题负责人,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的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如果项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被截留、挪用、挤占及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有关部门及个人有权利向本单位主管领导、首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进行反映。

管理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对违规单位和/或违规人给予适当的处罚。

对于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将提请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逾期没有提交年度报告的项目,将暂缓拨款;三个月内补报的,于下半年度补拨。

逾期不补报者终止项目的执行,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能申请首发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公告。

对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项目负责人一年至三年以内不能申报首发基金项目。

情节严重者,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公告。

违规挪用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将终止项目执行或/和一至三年不能申报首发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公告。

2.因承担单位未能提供项目备忘录所列举的相关条件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承担单位一年内不能申请同一类别项目。

如果承担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未能完成,项目承担单位的所有人员一年不能申请首发基金项目。

对承担单位违规挪用项目经费,将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警告,直至对该单位的所有人员提请一年不能申报首发基金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三年不能申报首发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公告。

3.违规项目的所有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接受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各中介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根据首发基金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规范审计行为。

对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
的审计行为及违规行为,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有权抵制,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投诉。

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审计委托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置。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