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汇总
3、【31号文】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

〔2017〕31号文《做好清理整顿“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内容(节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一)特征一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
主要包括定向融资计划和投资收益权类两个方面。
其中,定向融资计划是指发行人在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计划。
投资收益权是指发行人以其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产品。
二是未经批准交易信贷、票据、保险等金融产品。
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违规开展由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交易,如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产品、保险资产等产品,部分地方政府在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中心推进建设之际,“抢跑”设立区域性票据交易场所。
(二)违规问题一是涉嫌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市州,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产品对外发售过程中,大都以10000元等标准化单位为认购起点并以其整数倍进行递增,违反了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规定。
二是变相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
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采取拆分销售方式,将金额圈套的产品拆分为若干金额较小的子产品分别销售,实现化整为零。
交易场所将实质上属于同一发行方的同一发行产品拆分为多个融资项目、分散发行,或者分为多期发行,变相突破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三是涉嫌公开宣传。
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场所产品为笲性质,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排查报告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排查报告01金融资产交易所行业概况分析自2010年以来,金交所是我国金融需求与创新结合而来的产物,初衷是为盘活不良资产,增加其他金融资产流动性。
随着快速发展,金交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宽,产品结构越来越复杂。
1.1金融资产交易所概念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的称为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地方金交所),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开展基础资产交易、权益资产交易及信息耦合业务的场所,大部分为国有控股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
金融资产交易所顾名思义,是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信息和场所的平台。
金融资产交易所诞生的初衷,是为响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盘活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尤其是非标资产。
1.1.1成立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1.1.2市场定位在整个金融市场中,金交所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
1.2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名单2010年5月,“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继成立,此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近70家金融资产交易场所。
其中,通过联席会议验收的金交所有9家。
截止2018年8月,根据工商信息及各中心官网,浙商国金统计了全国67家金交所(含金交中心)的名单,包含11家金交所、48家金交中心以及8家互联网金交中心。
1.3金融资产交易所分类1.4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范围目前从国内的金融监管格局上看,银行、券商、基金、期货、信托是正统金融,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等是正统金融的补充,在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下,金交所还处于创新发展的阶段中,其发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合理拓展金融资产交易模式。
市场常见的有收益权转让(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类私募债、企业债)、定向投资计划(类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理财计划、不良资产转让摘挂牌等;适当扩大投融资主体参与。
财政部-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全国 金融资产交易所 列表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列表摘要:一、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概述二、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类型及特点三、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具体列表四、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作用及发展趋势正文:一、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概述金融资产交易所是为金融资产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金融资产的流转和配置。
在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是由国家层面进行监管和指导的交易所,其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
二、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类型及特点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有金融资产交易所:由国家出资设立,主要承担国有金融资产的交易和处置任务。
2.股份制金融资产交易所:由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要提供金融资产交易和相关的信息、咨询等服务。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特点如下:1.业务范围广泛:涉及各类金融资产的交易和处置,包括不良资产、信贷资产、债券、股票等。
2.交易方式多样:支持竞价交易、协议交易、招标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以满足不同类型金融资产的交易需求。
3.市场化程度较高: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金融资产的定价和交易,有利于提高金融资产的配置效率。
三、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具体列表截至[[今天日期]],我国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主要有以下几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2.上海金融资产交易所3.深圳金融资产交易所4.广州金融资产交易所5.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四、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作用及发展趋势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在金融市场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1.促进金融资产的流转和配置:通过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提高金融资产的流转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2.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的融资功能,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展望未来,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发展趋势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资产交易所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市场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答疑

借:100 美元(D04 表“D0410 本月净发生额”及其他各项,对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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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3:对于 D 系列报表,如果申报主体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存贷款资产 (或负债)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应如何填报“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 “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等项目?对于不收取(或支付)利息的境外 同业或联行款项,应如何填报?
答:首先,对于申报主体(或申报主体作为代理人)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的 对非居民利息收支,应在收到或支付利息的当月记录为“本月利息收入(或支 出)”。对于这类对外存贷款业务,原则上“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 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项目为 0。
问题 5:申报主体报送数据时应使用什么折算率? 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中,除 E01(货物、服务、薪资及债 务减免等其他各项往来)和 X01(补充报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金额)外的报 表均为原始币种报送,不需要进行货币折算。
仅 E01 和 X01 需要折算为美元,折算率的使用原则为:当期流量数据首选交 易发生时的货币折算率,次选月均折算率;月末余额数据使用月末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货币折算。申报主体可使用自身账务处理采用的折算率,也可使 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折算率。
其具体报送流程为:
一是对于非居民机构存款(如非居民机构的准备金或备付金,目前主要是 QFII 和 RQFII 机构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的存款),应按照汇发 [2014]18 号 6.6.1.14“非居民机构存款”要求进行外债签约登记。非居民机构 存款签约登记可按照逐个债权人汇总,即每个存款人填报一笔签约信息。在建立 外债签约信息后,应在每月末在“6.6.3 外债余额信息”报送该笔外债对应的余 额信息,同时,根据汇发[2014]18 号 6.9.20“D05-1 表:存款(含银行同业和 联行存放)(负债)——境外机构存款”要求报送数据。
全国 金融资产交易所 列表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列表摘要:一、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概述二、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种类三、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功能与作用四、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列表正文:一、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概述金融资产交易所是指为金融资产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功能是促进金融资产的流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为融资者提供融资途径,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在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分为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
本文将重点介绍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相关情况。
二、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种类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国债期货交易所: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
2.股票交易市场: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3.银行间债券市场: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
4.保险资产交易市场:如中国保险资产交易中心等。
5.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如证券公司自营投资品种的柜台交易市场等。
三、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功能与作用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流动性:金融资产交易所为金融资产提供了一个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提高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买卖操作。
2.促进金融创新:金融资产交易所为新产品的推出和交易提供了平台,有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
3.降低交易成本:金融资产交易所通过集中交易、电子化交易等方式,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4.增强风险管理:金融资产交易所可以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如期货、期权等,帮助投资者对冲金融市场的风险。
5.强化监管职能:金融资产交易所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实时监控市场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列表目前,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1.上海证券交易所2.深圳证券交易所3.上海期货交易所4.大连商品交易所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7.中国保险资产交易中心8.证券公司自营投资品种的柜台交易市场等。
交易场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易场所的运营管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场所、金融市场交易场所、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等。
第三条交易场所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三)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四)促进市场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原则。
第四条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定位;(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七)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向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交易场所的申请书;(二)设立交易场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设立交易场所的章程;(四)设立交易场所的注册资本证明;(五)设立交易场所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六)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交易场所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交易场所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交易场所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立董事会,负责交易场所的重大决策;(二)设立监事会,对交易场所的财务、业务等进行监督;(三)设立总经理,负责交易场所的日常运营管理;(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安全;(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六)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七)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1.29•【文号】财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现就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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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原则上交易场所只可以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
省监管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交易场所的交易和相关业务。
第八条交易业务许可证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证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
交易业务许可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机构编码、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等。
交易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需由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受理并进行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审批。
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五)交易品种明确;(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的出资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征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同意后,报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交易场所应基于对风险的充分评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从自有资金、交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信息报市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交易场所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由省监管机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业务性质以及涉众数量、涉及金额等依法处以罚款:(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件”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
“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二)严格规范交易场所设立审批。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两类交易所名单分别报联席会议备案。
二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是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未从事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名称中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将交易所名单报联席会议备案。
3.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38号文件解读目前交易模式与37号38号文相冲突的地方清理整顿界限:(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解读:不能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限制了发售和订单系统连续竞价的交易模式。
其他交易所措施:南京文交所,蒙顶山文交所,四川联合交易所在交易规则和模式里面没有提及“连续竞价、电子撮合以及匿名交易”等明显字体。
(目前无论邮币卡还是其他交易所的模式基本都无法规避)应对措施:在交易规则和交易模式介绍中不涉及敏感字体,介绍模式简单化。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
“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解读:不得在T+5日内买进卖出。
其他交易所措施:南文在交易规则和模式介绍里面没有提及T+0交易蒙顶山交易所和四川联合酒业交易所在交易规则和模式里面没有提及T+0交易模式,没有用涉及敏感字体。
应对措施:在官网公布和对外的交易规则和模式上不提及T+0模式,包扩在交易模式介绍中不用到T+0的说词以及敏感字体。
实现延期T+5交收。
(四)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解读:这点基本禁止了所有类证券化和类期货化的交易模式其他交易所应对措施:南文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在上市产品公告里面没有详细说明。
蒙顶山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等敏感字体,在交易模式介绍中也没有用到。
四川联合: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敏感字体,但部分有体现出标准化合约模式。
发售模式用现货挂牌的名称替代。
蒙顶山:采用智慧贸易,产能预售和现货挂牌的名义进行交易,交易规则里面没有涉及敏感字体。
(实际这几家交易所的模式都是属于此类交易)应对措施:首先在交易规则和对外宣传材料中不要涉及标准化合约字样以及类似内容,第二尽量在描述时简化,模糊化,不要对规则写的太详细。
不要出现发售模式的字样,用现货挂牌代替。
(五)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解读:交易中心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