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6•【文号】农财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11月16日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以及动物疫情处置和灾后动物防疫,动物疫病防治管理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本办法所称动物均包括水生动物。
第三条农业部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分类管理)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区域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第六条(禁止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域:(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6.08•【文号】农牧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我部近日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为规范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畜禽的检疫工作,严格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列入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
各地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要求,规范做好检疫工作。
对于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我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见附件),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
羊驼的产地检疫,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
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执行。
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继续执行现行规程规定,暂不调整范围。
二、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各地要严格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对于畜禽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严格查验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要严格动物检疫操作,按照检疫规程要求,认真查验相关资料和畜禽标识,规范开展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要坚决查处“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疫失职渎职情况要严肃问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建立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动物检疫信息化监督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动物检疫监管效能。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同意;要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附件1: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求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就产地检疫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总体要求。
产地检疫坚持防检结合、检监结合的工作思路,推动实施基于动物疫病监测和监督管理的产地检疫出证制度,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隔离监督制度。
实行产地检疫辖区负责制,县管县域、乡管乡域,检疫人员明确责任片区,负责责任片区的检疫工作。
二、完善检疫申报制度。
明确申报人身份,产地检疫申报人应为动物养殖单位或个人,养殖场户应在动物离开产地前3天申报检疫。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详见附表)。
申报人需向现场检疫人员提供相关防疫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规模养殖场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散养户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还应提供有效《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三、规范检疫工作程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管理相对人报检情况,按规定时限合理安排出检人员和出检时间,确保检疫工作正常秩序。
一是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报检动物来源、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拟出栏动物疫病监测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报。
受理的,应当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注明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的具体时间、地点。
不予受理的,应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说明原因。
二是现场检疫。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到现场实施产地检疫。
根据农业部有关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有关资料、牲畜耳标及临床检查,填写相关《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
三是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出省境动物检疫必须由负责出省境检疫官方兽医实施,结合实验室检测、监测情况,按检疫规程要求现场检疫(种用乳用动物的跨省调运按相关检疫规程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11•【文号】农办牧〔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认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近年来,各地持续加强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及时进行备案、违规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问题时有发生。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掌握核心要义,指导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增强生物安全意识,提高生物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二、强化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各地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在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管理。
要积极探索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实验室电子备案及信息化系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应备尽备,不留死角,不落下一个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镇街道办事处,县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狂犬病是国家法定报告管理的乙类传染病,至今没有特效治疗方法,人一旦发病,病亡率100%。
近年来,狂犬病疫情呈现犬伤人数多、疫情持续发生、发病人群以农村地区居民为主、一犬伤多人事件时有发生等特点。
为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XX省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XX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疫狂犬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控工作各镇(办)要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驻地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XX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落实落细狂犬病综合防控各项措施。
二、切实加强犬只源头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XX市养犬管理条例》,落实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各项要求。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合理设置动物接种日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台帐,准确掌握辖区内犬只预防接种情况,提高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率。
公安、农业农村、城管、市场监管以及各镇办要扎实做好病犬、流浪犬、野犬管理及无害化处置工作,严禁食用犬肉、犬制品。
要根据各自实际,探索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流浪犬、走失犬、无证犬等犬只的收容、认领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规范设立犬只收留场所,参与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等救助活动。
三、切实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高诊断和鉴别诊断能力,规范开展狂犬病信息报告,一旦发现狂犬病病人,要及时报告疫情,县疾控中心要立即派出专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情况。
各级犬伤门诊要积极及时做好犬伤患者信息登记和填报工作,避免漏报,发现一犬伤多人事件后,要及时向同级政府部门及县疾控中心报告,做好致伤动物、人员的规范处置。
动物防疫监督实施方案

动物防疫监督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养殖、饲养和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农场、养殖场、养殖户等。
二、监督内容。
1. 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疫苗接种、消毒、隔离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动物饲养环境的卫生情况,包括圈舍清洁、饮水卫生、饲料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动物禽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包括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追溯等监督管理。
4. 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情况,包括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方式。
1. 定期检查。
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养殖、饲养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不定期抽查。
随机抽取养殖、饲养单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整改。
3. 突击检查。
对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养殖、饲养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进行行政处罚。
四、监督措施。
1. 对发现问题的单位,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吊销相关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关闭。
3. 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五、监督责任。
1.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客观。
2. 养殖、饲养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监督检查,确保动物健康和产品质量安全。
六、监督效果评估。
定期对监督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对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七、附则。
本方案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动物防疫监督实施方案就是为了规范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对养殖、饲养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方案,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共同维护动物健康和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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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成农牧[2007]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
(成农牧〔2007〕8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做好2007年猪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7]10号)和《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畜食函【2007】74号)精神,进一步抓好我市的动物防疫工作,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保障畜产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检疫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免疫和消毒工作
各地要加强免疫工作,切实按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猪病免疫推
荐方案(试行)》和《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切实加强免疫工作,重点抓好生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狂犬病的免疫工作和免疫建档工作,确保口蹄疫免疫率达100%。
同时做好圈舍、活畜交易市场等场地的消毒工作,切实切断疫病传播途径。
加强饲养管理,指导和提高养殖场要实行全进全出,封闭饲养。
二、加强疫病监测工作
各地要认真按照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