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交通厅关于西宁至倒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青发改办〔2023〕247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青发改办〔2023〕247号机关各处室、省能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和“过紧日子”的部署要求,经委2023年第8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差管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严格执行出差事前审批程序。
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规矩意识,切实履行出差事前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1),未经审批,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出差。
二、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应优先选择乘坐火车,对提前收到通知需参加的培训、会议等出行时间较宽裕的公务活动,应提早安排工作及行程,原则上只能选择火车出行;因紧急任务确需乘坐飞机出差的,须事前报请委分管副主任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出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详见附件2、3),擅自提高出行交通工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选择乘坐飞机出行的公务活动须严格执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工作的通知》(青财采字〔2015〕527号,附件4)规定,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参考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公务行APP”公布的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变动情况,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青建房[2008]501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建设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房〔2008〕501号)西宁市、各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直各部门:《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建立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州(地、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州(地、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8.02•【字号】青发改物价[2004]581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物价[2004]581号)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交通厅: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交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路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费额每月每吨170元。
公路养路费的具体征收、免征、减征等相关事宜,按《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7]第40号)和《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0号)执行。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
按营运(营业)收入的1.6%计收。
三、船舶等设施检验费。
按原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价费字[1998]183号)执行。
我省属设在非水网地区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其K值选取范围为0.3—0.45。
四、船舶港务费。
船每进港或出港一次,每净吨(拖轮马力)0.35元计收。
船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计费。
五、船舶登记费,每证20元。
六、船员考试发证费(一)考试费1、理论考试费(全部科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每人100元;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每人80元;2、实际操作考试费(全部科目),各类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3、补考(无论几门),理论考试费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青发改项目〔2021〕712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审计,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拓宽重大项目融资渠道,切实解决重大项目融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设立了融资贷款直通车,并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三章优惠条件第四章申报流程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重大项目信贷投入,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贷款“直通车”,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以下统称“相关金融机构”)设立的,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专项贷款制度设计。
“直通车”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纳入省级管理的重大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青政办〔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1日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做好跨周期调节,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稳定市场主体(一)加大外贸企业纾困力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我省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部门职能,建立重点外贸企业联点帮扶工作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强化“一企一策”服务,切实解决外贸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物流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复工企业尽快达产满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企业发展预期。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创新绿色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贸易发展方向,引导生产型外贸企业推进产品向全生命周期绿色环保转型,促进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绿色发展。
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贸易双循环企业加强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对企业的配套服务,推动内外贸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有机认证、食品认证、资质认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青政办〔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9日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坚持以铁路运能提升、公路货运治理为主攻方向,进一步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降碳,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目标,以发展多式联运为抓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跨方式、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协作,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我省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筑牢坚实保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出交通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重点区域运输结构显著优化,铁路承担的大宗远距离货物运输量持续提升,多式联运的比较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公铁航联运货物运量实现稳步增长,全省铁路货运量较2020年增长10%左右,在各类运输方式中占比进一步提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青政[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06]6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十五”以来,我省在西宁地区先后建立了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
经过几年的发展,三个工业园区建设已初见成效,园区经济在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工业园区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逐渐显现。
但是,由于我省工业园区起步相对较晚,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仍然存在经济规模小、发展速度慢、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开发区的快速发展。
为了更好地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形成省市各部门共同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合力,尽快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以西宁为中心东部中心区的中坚力量,现就加快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开发区的各项工作,以加快工业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突出抓好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大力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水平,尽快建成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特色工业园区,为全省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基本原则:坚持以吸收国内外投资为主,以发展优势资源精深加工业为主,以优化产业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依托青海资源优势的产业,致力于延长优势资源加工的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开发区向综合性产业基地转变;坚持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更加注重技术引进和开发创新,更加注重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土地集约利用、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更加注重创新发展模式;坚持科学发展,着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建立和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开发区的配套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园区竞争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6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举措。
一、拓宽发展渠道扩大灵活就业空间1.促进个体经营发展增加灵活就业。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劳动者兴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提供“一网通办”服务。
落实商务部办公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要求,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兴办早市、夜市,做活假日经济,促进市场消费,创造灵活就业机会。
(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带动灵活就业。
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大学生)、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及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人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3.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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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交通厅关于西宁至倒淌河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青计收费[2003]66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200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交通厅
关于西宁至倒淌河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计收费[2003]660号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丹拉国道主干线西宁至倒淌河一级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报告》(青高管收费[2003]8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丹拉国道主干线西宁至倒淌河一级公路贷款修建和收费还贷的复函》(青政办函[2001]137号)的规定,鉴于西宁至倒淌河(以下简称西湟倒)一级公路即将于2003年6月28日全线通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西湟倒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路线及站点:西湟倒一级公路起于西宁市,止于倒淌河,全长96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