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简答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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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简答题(每题10分,共4道小题,总分值40分)

1.

简述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和方式。

答:1.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

(1)适应行政需要。行政需要是由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决定的。

(2)不超越行政权限。即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得超出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和权限范围。否则,即归无效。

(3)合同内容合法。

2.缔结合同的方式:

(1)招标。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行政合国目的的意思表示。它是行政合同签订中最主要的方式,其作用在于防止营私舞弊和财政经费的浪费。

(2)拍卖。是指行政机关向公众发出以订立行政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亚热带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此方式通常仅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3)邀请发价。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相对方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它认为适当的人发价,并由行政机关从中自由选择合同当事人。(4)直接磋商。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2.

设置公务员执行公务标志有何意义?

答:2.答: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一般就被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则属非执行公务行为。这一标准是用能表明公务人员的身份或公务器具的外形标志作为社会外界识别标准的。但公务标志要素无法解释佩带公务标志的公务人员用于非公务目的的情况。当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行政主体承担;当他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其行为也属个人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自己承担。

3.

简述判决的法律效力。

3.答: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几方面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这种效力包括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判决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与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也叫形式意义上的既判力与实质意义上的既判力。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上诉。后者是指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

4.

简述行政行为的涵义。

答: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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