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沪银监办通[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3〕69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国银行分行:2012年,全国外资银行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波及范围均有增加趋势,并呈现案情多样化、涉案人员级别上升、作案手法日趋复杂等特点,反映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在经济增速放缓,各类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的外部环境下,特别是银行案件风险与非法集资、民间融资等外部风险相互勾连等问题日益凸显,外资银行操作风险处于上升趋势。
根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的相关要求,现对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完善组织架构,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一是银行作为操作风险防范及案件防控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银行董事会及高管层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二是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切实发挥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作用,着力完善本地治理模式,提升操作风险管控能力。
三是加强“三道防线”建设,构建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进一步充实内审力量,提升人员素质和独立性,确保内审深度、频度和广度,持续跟踪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提升内审监督的有效性。
二、落实监管要求,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要求行长带头,将责任落实到每一级分支机构、每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发挥银行操作风险及案件防范的内生动力。
二是根据近年来银监会相关指导意见,切实落实和完善轮岗、对账、休假等内控制度。
三是提升账户管理水平,加强在开户验证、大额资金划付、重点和高风险账户滚动排查、对账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制度填补和操作落实。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有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上
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5]13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11.11
【实施日期】2015.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15]133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强化辖内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监管,提升人员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我局开发了“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旨在搭建起从业人员处罚、流动、合规管理、理财资质等信息的统一报送、查询与使用平台,以此促进辖内银行业持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监控、违规惩戒与自律自纠,有效遏制“带病流动”现象,做实做好尽职调查,从源头上防范案件风险隐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上线运行时间: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新系统试运行时段。
从2016 1 / 2
年1月1日起,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二)各类信息报送:从业人员流动信息、理财资质信息请各机构按照《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流动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5] 122号)有关规定报送;从业人员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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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网络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8]12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06.26
【实施日期】2018.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18]121号)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村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现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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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7•【文号】沪银监发[2007]第125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沪银监发[2007]第125号)上海市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根据法人银行属地监管原则,我局将在银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理念,实施风险为本的法人银行监管思路。
为提高监管有效性和监管透明度,对上海市各外资法人银行提出以下监管意见:一、外资法人银行应充分认识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共同推动银行的稳健经营中国银监会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属地监管原则。
我局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履行对上海属地法人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责。
非现场主监管员将加深对各行的了解,提高走访频率,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现场检查主查人将更注重通过现场测试来验证各行各项机制的执行情况,并采取调查、核查等多种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率和效果。
同时,在主监管员与主查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出对银行的监管评级,评级结果将与监管措施和市场准入挂钩。
各行应深入理解监管当局对外资法人银行监管的原则、方式和要求,做好政策的上传下达和内部培训。
各行相关部门应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沟通效果,确保银行稳健运行。
二、外资法人银行应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我局将以银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为监管重点内容。
各行要确保业务发展水平与风险能力和合规控制能力相适应。
(一)公司治理方面。
各行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切实履职尽职。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和分类监管情况,我局将加强与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定期对话交流,必要时列席董事会会议、与重点关注银行股东举行会谈,与高级管理层举行年度审慎会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沪银监通[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通知(沪银监通[2009]147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资金链趋紧,民间借贷活跃,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专门经营非法融资业务的犯罪团伙,他们通过各种手法,甚至勾结银行人员,诈骗银行客户资金,造成银行资金损失和声誉风险。
现通报现阶段企业存款账户资金被骗案件的特点,并提示各银行加强存款账户管理。
一、存款账户案件风险特点(一)企业开户一般未经银行营销,由企业主动开户,开户类型为一般结算户。
有些开户由企业指定相应的客户经理。
(二)开户后,在短时间内有大笔资金入账,资金先存为定期存款,然后在短时间内解冻。
解冻资金划转到其他不同银行,且划款次数多、金额大。
(三)开户过程中,介绍人或代办人员在银行柜台“协助”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并经手企业印鉴和密钥。
部分案件或由客户经理一人完全经手客户所有开户文件,包括企业印鉴,由客户经理交由银行后台操作部门开户。
(四)资金划出时,划转手续多由“协助”企业开户的人员代办或者客户经理办理。
二、加强账户管理的要求(一)银行高管层要切实承担起案件风险防控的责任,完善账户管理制度,严格制度执行和内部监督。
要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见附件)文件精神为指导,提高认识,严格账户管理规定和程序,切实防范账户管理风险,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放松银行的内部控制,单纯追求服务、谋求发展。
(二)加强开户管理,严格执行开户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沪银监通[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50号)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本地法人分行、异地法人分行)、外囯银行分行:随着上海经济金融转型发展的深入,本地企业业务不断走向全国乃至海外。
近年来,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增长迅速。
截至2012年末,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佘额3602.3亿元,较2011年末增长606.66亿元,增幅20.25%;占全市各项贷款佘额的比重接近10%。
在此项业务发展中,部分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监管难度大、政策存在地区差异等原因,引发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银行由于缺乏内部制度的管理规范,存在对监管部门限制或禁止的异地授信业务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海银行业异地企业(含项目,下同)授信业务的稳健发展,我局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各行应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
在发展异地企业授信业务时,应结合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或修订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各项要求、标准和流程,切实加强和规范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
请各行在2013年10月31日前将制定或修订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报我局对应监管处。
各行应执行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准入标准,加强异地授信企业的资质审核。
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异地企业授信业务不得发放异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各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信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
银行信贷风险管控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通[2010]8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信贷风险管控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0]87号)
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分行:
2010年以来,外资银行信贷业务延续了上一年度下半年稳步增长的态势,信贷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信贷风险隐患也在逐步积聚。
为了有效防范外资银行信贷风险,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信贷风险管控能力,现要求各外资银行重点关注并认真落实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信贷政策,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满足有效需求。
外资银行在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严把信贷审批关的同时,要进行有效的贷后跟踪检查,防止信贷资金“空转”或被挤占挪用,防止信贷资金
违规流入股市、房市。
银行的内审部门要加强对贷款“三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信贷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禁止信贷资产转让时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
特别是在目前信贷面临宏观调控的环境下,各外资银行应充分评估信贷资产买入意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沪银监通[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银监通[2008]39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要求,为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规范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提升上海银行业社会责任意识和整体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认真执行。
望各单位高度重视客户投诉管理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处理客户投诉的部门和职责,优化客户投诉处理的资源配置,并将客户投诉处理纳入合规风险管理的流程加以完善,落实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使客户投诉处理在时效、质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方面得到保证。
同时发挥同业公会行业自律与指导作用加强统计分析,努力改进与提高全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下一阶段,我局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检查。
各单位在执行本指导意见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可及时向我局信访部门反映。
附件: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上海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有关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客户投诉是指客户针对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员工行为和内部管理等,向银行及其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提出意见、建设或投诉请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0.21•【字号】沪银监办通[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2〕135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充分发挥合规管理的作用,我局在风险、产品、机构“三维一体”的监管治理架构中,由合规风险小组组织开展了在沪39家银行合规风险调研,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分别从法人银行和分行两个层面,对被调研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了初步分类评价,形成《上海市中外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情况分析报告》。
现将该调研成果和评价情况印发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见附件),并提出以下监管意见:一、正确定位合规工作,高管层提高对合规管理的重视合规风险管理是银行持续经营的核心和基础。
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重视和深刻理解合规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将合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正确界定本行合规管理边界,明确合规部门和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合规部门(岗位)配备充足及有经验的专职合规人员。
最近,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各银行的违规问题,反映了各银行在基础合规管理和执行中存在问题,各银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完善合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推进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总、分行应加大对各级分支机构经营合规的考核力度,增加合规风险管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对合规部门的考核应建立相对垂直的报告和考核机制,大幅降低其他部门和支行打分权重占比,慎重考虑对合规部门(岗位)考核中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比例,理顺并充分发挥行内各部门合规员作用,培育全行良好的合规文化。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6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2010年11月下旬以来,针对使用动态口令技术的网银欺诈案件十分猖獗。
不法分子大量注册仿冒域名,建立仿冒网站,假借银行名义群发短信,以网银系统升级、动态口令牌过期或手机动态密码升级为由,诱骗客户登录仿冒网站,窃取客户网银用户名、密码和动态口令,在动态口令有效期内迅速盗取客户资金。
一些银行机构紧急增加了“手机交易验证码”,在转账过程中要求用户确认收款人、收款账号和金额,但不法分子又开始利用窃取的动态口令从网银自助服务开通手机银行等其它电子渠道业务,并转借手机银行渠道盗取客户资金。
近期的网银欺诈案件已涉及多家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使客户蒙受损失,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声誉。
为有效应对“钓鱼”诈骗,提高银行机构网站及网上银行系统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公众利益和银行声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网上银行风险管控,加强对仿冒网站等“钓鱼”诈骗事件的防范。
一是要深刻认识并重视“钓鱼”诈骗案件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主动防范、主动干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利用手工或自动化技术以及外部专业服务等多种手段、措施,加强假冒网站的主动搜索、监测和识别,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之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之间要建立“钓鱼”诈骗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应对机制,要加大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力度,建立有效的“钓鱼”诈骗快速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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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3]6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4.25
【实施日期】201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
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13〕69号)
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国银行分行:
2012年,全国外资银行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波及范围均有增加趋势,并呈现案情多样化、涉案人员级别上升、作案手法日趋复杂等特点,反映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在经济增速放缓,各类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的外部环境下,特别是银行案件风险与非法集资、民间融资等外部风险相互勾连等问题日益凸显,外资银行操作风险处于上升趋势。
根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的相关要求,现对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完善组织架构,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银行作为操作风险防范及案件防控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银行董事会及高管层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二是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切实发挥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作用,着力完善本地治理模式,提升操作风险管控能力。
三是加强“三道防线”建设,构建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进一步充实内审力量,提升人员素质和独立性,确保内审深度、频度和广度,持续跟踪检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