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1.民法典体系包含了总则篇、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2.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之中。
现有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基本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结构;二是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对应结构,这两种结构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的思想,以此设计的民法典实行三编制:第一编人法,第二编权利法,第三编侵权行为法。
这一结构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持,也能使我国民法典结构具有一定的原创性。
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化的过程。
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并不意味着没有民事立法。
民法典就是现实中的实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外壳。
要将这些杂乱存在的实在法组合在一起,就得为其提供一个体系框架,使每一民法材料都能在这个体系框架中各得其所,和谐共存,这就是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有了以一定结构构成的体系,各种民法材料的加工才有一个归属。
因此,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总则:民法典总则部分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础,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范围、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概念以及法律适用的原则等。
2. 人身权利编:涵盖了个人身份、姓名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规定。
3. 财产权编:包括财产权的确立、转让、保护、归属等方面的规定,涵盖了物权、不动产权、动产权等内容。
4.合同与不当得利编:规范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与解除、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
5.侵权责任编:涉及侵权行为的范围、侵权责任的形成和免除、赔偿等法律关系。
6.继承编: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力的形成与行使、遗
嘱等继承相关的法律关系。
7.担保编:涉及担保和保证制度,包括保证合同的形式、效力、范围和履行等。
8.物权编:规范了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相关的
法律关系。
9.知识产权编:涉及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规定。
10.终则:是民法典的收尾部分,包括施行范围、生效时间、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内容。
民法典的体例和几个主要修改内容

民法典的体例和几个主要修改内容一、划时代的法治宣示和法治洗礼法典编纂在法制史上都是法律整合的巨大工程,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和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编纂,都在世界法制史上产生巨大影响。
虽然说现代以来,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也是一种立法的发展模式,但是法典编纂的立法意义也同样重要。
我国毅然决然地决策进行民法典的编纂,而且毅然决然地在法名上赫然冠名‘典’字,极尽法律渊源的彰显功能,深切回应了中国社会对民事权利发展的迫切需求。
其实进行编纂,不用典字,命名民法,也是法典,以前的草案曾经也没有典字,我国刑法也是一种法典。
但一个典字,非同小可,从两会审议通过民法典到现在,中国掀起了民法典的热潮,街谈巷议,形成人人议法,人人说典的蔚然景象。
国际上也非常关注,中国的立法活力和法律进步令世界印象深刻。
民法典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应,法治宣示和法治洗礼的效果非常明显,社会法治意识被空前唤醒。
民法典已经隆重出台,典章巍然挺立,它是民权宣言、维权利器、规范指引、诚信镜像、执法必读。
对执法者而言,尊重老百姓的权利,依照法律办事,践行政府信用,成为官员的必然责任;对老百姓而言,明确自身权利和民事行为的诚信义务,增强维权意识,敦促政府守信,成为合格公民的标准。
我们都在感受这种宣示的效果和接受这种法治教育。
我们都要为推进这种效果而努力。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和为什么应该产生这样的效果?因为这是一次中国民事权利的集中展示,因为中国民事权利的成熟度已然达到了一个高度,因为中国的民事权利还需要再提高再升华。
我国制定民法典,还有以下的缘由:一是我国基本上还是属于大陆法制定法的立法模式体系,而在这种体系中的国家,大多制定有民法典,这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统领各单行法的民法体系,需要系统化的整合,协调各法间的内容,把司法解释的规则加以适当地收纳,使民法规则更加体系化和相对固定化,解决了单行法单行修改势必带来的顾此不顾彼的问题。
民法的立法体例

民法的立法体例摘要: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定义2.民法的作用二、民法立法体例的种类1.民法典2.单行法三、我国的民法立法体例1.民法典的制定2.单行法的实施四、民法立法体例的发展趋势1.体系化2.现代化正文:民法的立法体例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将民法规范进行分类、整合,并形成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律体系。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的立法体例进行探讨。
首先,民法可以分为民法典和单行法两种立法体例。
民法典是将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编排,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种立法体例有利于查找和理解法律规范,但要求立法过程十分严谨。
单行法则是对某一特定问题进行立法,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这种立法体例可以针对具体问题快速制定法律,但可能导致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在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采用了民法典和单行法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等多个部分,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民法体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诸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以解决特定领域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立法体例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未来的民法立法体例发展趋势将更加注重体系化,力求使民法规范更加严谨、科学。
同时,民法立法体例也将更加现代化,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
例如,对于新兴领域如互联网、大数据等方面的问题,民法立法体例将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总之,民法的立法体例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是指民法典的组织形式和章节结构。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体例结构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民法典体例结构示范:
1. 引言部分:包括法典的目的、适用范围、解释等基本规定。
2. 第一编总则:包括一般规定、法律行为、法人与法人组织
等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3. 第二编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
个人权利的规定。
4. 第三编家庭与继承:包括婚姻家庭、亲属关系、继承等家
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
5. 第四编责任法: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因管理等各
种责任形态的规定。
6. 第五编物权: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物权方
面的规定。
7. 第六编法律制裁:包括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等法律违约和
刑事制裁相关的规定。
8. 第七编诉讼与非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程序等相关程序规定。
9. 附则部分:包括一些补充性规定,如过渡性规定、适用规则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体例结构可能会有所不同,上述仅是示范性的结构。
同时,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可能还会根据实际需要添加、调整或修改相应的条款和章节。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刘凯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2-7-25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这也是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问题。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德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作者:苏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摘要:《中国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以确保立法质量。
《中国民法典》基本结构的设计是要能容纳全部《民法》内容的,严格来说这不是一种设计,而是一种发现,即从现有《民法》规范内容中去发现《民法典》的基本结构。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体例;结构《中国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以确保立法质量。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
编篡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篡《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于2017年3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争取通过;第二步,编篡《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体例概述基于学理视角,体例是遵循某种逻辑及顺序规则而形成的系统。
它表示着一种特定的思维模式,在诸多领域中均得到了体现。
国内学者王利明通过研究得出:体例在《民法》是一种系统化的构成,按照《民法》特定的逻辑规范,实现《民法》的逻辑化、标注化及系统化,进而使得《民法》在宏观上形成一种结构化的体制安排。
二、面向大陆法系的民法体例的确定目前,大陆法律体系是由涉及各领域的多套法典共同组合而成。
而针对于体例在《民法》中的运用研究,需要以大陆法系为切入点,充分考虑其运用背景,着重研究体例在《民法典》中的运用。
三、关于《民法典》编篡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经济社会活动越来越广泛深入,迫切需要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中国民法典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是用于调整和规范人民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典。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在其编纂过程中经过了精心的设计和讨论,旨在为社会提供稳定、公正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本文将论述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以及其在保护公民权益、规范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主要分为三个层次:总则、人、物权。
总则部分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人部分涵盖了个人权益的保护,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同时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保护。
物权部分则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的规范。
总则部分是中国民法典法律体系的核心,它为整个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
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合同自由、责任追究等原则,这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则部分还明确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民商事规则以及军事、行政等特殊领域法律的关系。
人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点,它关注的是对个人主体的权益保护。
其中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即民权中最为重要的权益之一。
人格权包括了人身自由、姓名权、肖像权等,这一部分的出现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尊严和自由。
此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也在人部分得到了保护。
物权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保护财产权益的规范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物权部分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的规范,涉及的内容包括房地产物权、动产物权、知识产权等方面。
通过对物权的保护和规范,中国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既重视了保护公民权益,也关注了市场经济的规范。
它通过对不同层次内容的划分,确保了法律的条理性和系统性。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还体现了民法典的现代性和法治性,旨在为全社会提供公平、公正、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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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作者:韦琳邢坤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民法典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
我国目前正处于民法典制定的前夕,党的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民法典的体例是民法典的脊梁,而民法典的编纂必须首先明确其体例选择。
本文拟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古代民法典的体例选择研究中探寻其选择动因,最后得出我国民法典应采“总—分”式体例的结论。
关键词:民法典;体例:选择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53-02作者简介:韦琳(1992-),女,汉族,北京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民法典的体例概述在学理上,我们通常抽象的认为体例是具有一定顺序和逻辑的系统构成。
体例在很多领域至关重要,因为它代表着一种逻辑和思维方式。
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的体例是一种系统构成,即根据构建民事法律规范内在体系的要求,实现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逻辑化,使民法在整体上形成结构化的制度安排。
”①笔者认为体例是构筑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脊梁,没有体例的存在,民法规则将如一盘散沙。
民法典是将民事法律以一定顺序和逻辑系统地构成在一起的集合,而这种顺序和逻辑即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的民法典的体例。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体例选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是以遵循先例和衡平为主要原则,以行政立法和法官造法作为补充的不成文法律体系。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制定一部部成文法典作为其法律体系的构成。
所以对于民法典的体例研究,应当以存在民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为着眼点,研究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民法典的体例。
而大陆法系国家整个的民法典世界被基本分成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其它国家的民法典都可归入这两种模式之中,或是它们的模仿,或是它们的变种。
②所以研究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也应当从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谈起。
(一)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式体例法国民法典采取二分法的结构,实行三编制的体例。
其基本结构表现在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这种民法典的体例模式是借鉴了罗马法的《法学阶梯》。
③罗马法时期,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体例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物,第三编继承、契约、私犯等,第四编诉讼。
除了第四编之外,我们可以看到法国民法典在体例上是对《法学阶梯》的继承。
由于我们将《法学阶梯》中的第二编和第三编视为概念更为简洁的“物”的范畴,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的结构就出现了。
而法国民法典正是沿用了这一思路,延续了“人—物”的体例模式。
(二)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式体例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是五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家庭法,第五编继承法。
第一编总则规定的是其它各编都能适用的共同规则,第二编到第五编的规定是各种具体制度的设计。
这便构成了德国民法典“总—分”的体例结构,从原则的性的基础性的和各分章都普遍适用的规则到具体的特殊的例外的规则,体现了从总到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原则到具体的逻辑架构。
德国制定民法典的体例是以《学说汇纂》为素材的。
《学说汇纂》是记录古罗马学者对于法律制度、法学思想、法学文化的认识、思考与研究的著作。
对《学说汇纂》的体例参考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
首先,在参与的国民法典编纂的德国立法者中,大部分都比较认同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性著作。
其次,在19世纪中叶,德国法学家对《学说汇编》的研究已经达到了非常卓越的水平。
最后,德国人善于思辩,注重理性的传统也使得他们会采纳这种逻辑形式理性,依较严格的形式逻辑规则构建抽象、一般式的体系。
④(三)法德民法典体例的区别及原因探析第一,法国民法典将人法置于物法之前,而德国民法典正相反。
下面分析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
两种不同立法体例选择的背后是两个国家在不同时代,不同统治者所代表的的利益集团的不同历史需求。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正是迎着法国大革命的浪潮逐步推进的,大革命的历史背景需要其国家的民事立法从根本上确立人民的法律地位。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在德国资本主义制度已经相当成熟而且已经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的历史背景下,这样的历史车轮推动着德国的民法朝着保护大资产阶级和现存的经济制度体系的方向进行。
这便是法德两国民法典关于“人”与“物”编制顺序不同的重要原因。
第二,法国民法典没有设立总则编,而德国民法典则开创了将总则编作为统率全法典的新的立法模式。
笔者认为此归因于其采取逻辑结构的不同。
法国民法典认为民法典是以人为核心的而构筑的法,因而关于民事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的规则必须放置于整个民法典的前半部分,而由于人的活动而形成的关于物的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则在后半部分加以规定,这种逻辑是一种平行式的关系逻辑,因而不需要任何统领性的“总则”来规范。
而德国民法典的五编排列是演绎式的,是由抽象的概括的原则出发,逐步走向具体。
⑤总则部分对于贯穿整个法典的统领性和基础性原则进行规定,分则则从各个方面出发规定具体的特殊的规则。
在这种总分的逻辑结构的指引下,德国民法典的总则设置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四)对大陆法系国家两种典型体例研究的启示无论哪一部法典,其体例的形成首先是归因于其所遵循的法学传统,所沿袭知识体系和所选择的逻辑架构。
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和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体系的形成背后都有深刻的历史根源,都有其优势和局限性,对这两大体系总结将为我国构建一个更合理的民法体系做一个很好的参考。
三、我国民法典应采“总—分”式体例我国历史上就对民法典的体例曾做出过选择。
清朝时期,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体例仿照德国式民法草拟,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⑥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该法典在国统区适用20年,体例是由总则、债权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五部分构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者对于民法典的体例进行了深度的探究,徐国栋教授在继承法国民法典的结构下提出的两编制;梁慧星教授本沿袭了德国民法典的逻辑结构并将债法编一分为三、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从而形成七编制;全国人大法工委将现行法律进行汇编从而从形成的七编制。
这些学说对于促进我国民法典体例选择的深入研究有着重要意义,但笔者基于对上述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和我国民法典体例的历史,认为我们应当采取“总—分”的体例,有以下几点理由:(一)我国民法知识体系和逻辑传统的必然选择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最具代表性的法德两大民法典的体例进行比较研究和体例评价,了解了两大体系的各自的优缺点。
我认为法典化的选择应归因于其所遵循的法学传统,所沿袭的知识体系。
在深刻了解了两种体例以及翻阅了学者们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研究后,我们便开始探索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体例选择。
不同法典化模式都有其优势与不足,而我认为我国民法典体系之选择必须扎根于我国的历史和法学传统。
而从民法引入我国以来,在《大清明率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典》中都是沿袭了德国“总—分”式的体例结构,这种结构是一种历史的选择和我国的法学传统。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应当大体上采纳德国的民法体系逻辑,采取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采纳“总—分”的体例结构。
(二)“总—分”体例结构的巨大优势“总—分”结构系统、严谨。
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中第一编总则规定的是其它各编都能适用的共同规则,包括人、物、行为、时效、救济措施等。
第二编到第五编的规定是各种具体制度的设计。
这种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特性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易于被人们所接受,便于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查找。
而采用这种逻辑形式来构建民法典体系,一方面层次清晰,我们在抽象一般的总则规定后寻找具体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结构合理,将充满个性的法条中的共性从法条中抽离,成为总的部分,这样的结构是抽象和具体,共性和个性在民法典中的完美展现。
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是人类智慧史上光辉的一笔,处处散发着逻辑与智慧的光芒,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三)我国长期以来民法思维习惯的客观需要纵观我国法学界和我们普遍学习的法学教材,我们潜移默化的接受了这种“总—分”的形式,先总的介绍抽象的一般的概念,后介绍具体的部门的法律规则成为了我们的一种思维习惯。
在民法学界亦是如此,我们习惯于先将民法总则置于其他部门法之前,再逐一对各个部门法进行介绍,从而间接形成了一种“总—分”的思维习惯。
而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我们不能够忽视这种客观存在的民法思维,并将这种思维运用到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去,从而形成一种“总—分”式的体例。
我们需要“总—分”式的民法典立法体例,因为这是最能反映我国现阶段民法学逻辑思维模式的,也符合广大法学工作者的认识,也正迎合了我国长期以来民法思维习惯的客观需要。
四、结论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最大限度的发挥民法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加紧制定中国民法典已经成为目前的潮流和趋势。
民法典的体例是民法典的脊梁,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离不开其对体例选择的讨论。
19世纪诞生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诞生的德国民法典以不同体例架构在民法典立法史上大放异彩,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蓝本。
在现阶段加紧我国21世纪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研究法德民法典体例,明确我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是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注释]①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路经[J].2008,06:45-49.②麻昌华,覃有土.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J].法学,2004,02:55-67.③陈卫佐.法国民法典的影响[J].清华法学,2008,08:134-136.④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70-71.⑤谢哲胜,常鹏翱,吴春岐.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8-29.⑥赵晓耕.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历程回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