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计提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资本公积时应缴纳所得税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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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相关个人所得税及土地、房地产投资涉税政策汇总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相关个人所得税及土地、房地产投资涉税政策汇总

关于个人土地、房地产投资涉税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根据1993年12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财法字【1995】第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2、财税字【1995】0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乙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三章资本的管理第四章资产的管理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第六章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第七章清算期间的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管理本地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者改变合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规模较小,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下同)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则确定。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协助企业负责人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制度,包括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开支标准与审批程序、外币资金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稽核等项制度。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2016年1月,某税务师事务所对代理客户某跨国知名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15年度税务审查时,2015年末的一笔会计分录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该笔分录为借记盈余公积1000000元,贷记实收资本1000000元。

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公司的外国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拟对中国投资的企业增加投资,因股东流动资金紧张,考虑到企业账面上有300余万元人民币的盈余公积,决定用盈余公积增加投资,并按相关的程序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财务人员认为盈余公积不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按税法规定不属于对外国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不涉及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事实果真如此吗?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留存收益主要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盈余公积又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指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由法律规定提取,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可以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积金转增。

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公积金转增后,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的实收资本(股本、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

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改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

股改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

股改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交个税吗本文中的股改,是指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中,股改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是存续观点,即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实质上是一家,只是性质发生变化,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相当于更名,各种资产负债等的所有权都没有发生转移,只是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包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至股本和资本公积;第二种是新设观点,即股份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将其净资产全部分给股东,股东用其分得的净资产成立股份公司。

一、股份公司存续观点下的个税解析(一)实收资本转为股本存续观点下,公司将实收资本转为股本,这个不涉及到所得税,因为有限公司称实收资本,股份公司称股本,这两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一种会计处理。

(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现行税收文件非常明确,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面起码有三个意思:(1)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要交个税;(2)适用视同分红的税率,即20%;(3)只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才能分期缴纳,当然了,由于不是平均分期,因此实质上相当于递延五年,为表述方便,下面简称为递延。

(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转为资本公积目前文件中未提及这种情形需要视同分红,既然没有税收文件明确要征税,那应该理解为不征。

二、股份公司新设观点的个税解析新设观点是指有限公司将其全部净资产分给其股东,其股东用分得的净资产成立股份公司。

干货最新: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干货最新: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干货最新: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1、1997年198号文-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解释:198号文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缴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

2、2013年73号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试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可递延5年缴税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

文发之日前转增股本且已完税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分期纳税。

【总结】资本公积(未区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均需缴税,个人股东确有困难履行程序后可递延5年,限定中关村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13.1.1-2015.12.31执行。

公积金缴存的纳税政策和税收优惠

公积金缴存的纳税政策和税收优惠

公积金缴存的纳税政策和税收优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已成为保障职工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然而,公积金缴存不仅涉及到职工个人的福利待遇,也存在着与纳税政策和税收优惠相关的问题。

本文将就公积金缴存的纳税政策和税收优惠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纳税政策根据我国税收法规,个人在缴存公积金的过程中,根据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规定,应自行缴纳相关的税费。

具体缴纳的税费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两个方面。

1. 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单位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作为住房公积金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能高于职工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职工在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时,个人所得税是根据扣缴义务人和所得项目等因素综合计算的。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而定,联系当地个人所得税税务局可了解更为详细的信息。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根据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每个城市对该税收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标准由各地税务局制定。

如果职工在发送公积金时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其数额将逐月乘以职工个人的公积金缴存额进行计算。

类似个人所得税,每个城市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额度可能都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获取准确的信息。

二、税收优惠虽然公积金缴存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但是在部分情况下也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下面将详细介绍两种常见的税收优惠。

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我国税收法规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支出及赡养老人等特定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享受公积金缴存的职工来说,如果满足政策规定的范围,可以进行具体的计算后,将相应的金额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2. 税收递延政策税收递延政策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并推迟纳税时机。

在满足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可以将公积金缴存的部分金额计入个人所得税抵扣范围,以减少实际纳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1)

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1)

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处理近日有友人问及外商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处理的问题, 现归纳整理如下:一、法规依据: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30号)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3.《企业会计制度》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31号)6.《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二、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4.商务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 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6.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 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 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审核原则及要素: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转增资本情况等,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应审核该部分未分配利润是否已通过银行汇出。

2.通过系统查询增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情况。

3.未分配利润未完税的, 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4.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 在相关资产处置前, 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5.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 被投资单位由于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 企业按其投资比例计算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在相关资产处置前, 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会计经验:资本公积核算中的所得税处理

会计经验:资本公积核算中的所得税处理

资本公积核算中的所得税处理一、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根据2004注会教材《会计》表述,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股本)溢价、关联交易差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资本(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为不计税项目。

股权投资准备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权益法核算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被投资企业由于接受捐赠等原因而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会计上投资企业也不确认损益(只按持股比率相应调整资本公积金)。

税法对上述两项引起的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变动,都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在计缴所得税时,对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的增减变动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应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1、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会计上要求将其发票价格或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入账价值并贷记资本公积。

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某企业2001年1月接受外商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350万元,发生的运费、包装费计1万元。

年末发现该设备发生减值,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

企业在收到捐赠的设备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351贷:资本公积234.5递延税款115.5银行存款1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营业外支出50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会计上将接受捐赠设备应交的所得税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递延税款,待处置该设备时再交纳所得税,税法则要求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并且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因而2001年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5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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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是一生产型外资企业,于2001年初成立。

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税务部门认可,该单位的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即2001年~2002年免税,2003年~2005年减半纳税。

在前两年免税期间,该单位按照当地地方政府部门规定,计提了住房公积金150万元。

计提时,会计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由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一直没有要求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2003年企业决定不再计提公积金,并于2004年将已经提取的15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资本公积。

今年税务部门在该单位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时,对这150万元已经转入资本公积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调增,并要按2004年所得税征税规定减半征收。

该企业认为,该项住房公积金是在免税年度计提的,即使当年不计提,企业相应增加的利润也是免税的,因而不应涉及所得税补税问题。

请问:这150万元未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收上到底该如何处理?
外资企业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计提的住房公积金,不仅是符合规定的,也是可以税前列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因此,该企业在2001年和2002年免
税期间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是正确的。

这150万元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本应该上交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但是,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上交,而是转增企业资本公积,这是不符合当地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而且税收上的处理方法也不对。

应交未交的公积金既然没有上交,该单位就应该视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作为差错更正处理或者作为应付未付款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税务部门将它作为应付未付款处理,尽管这150万元属于免税年度计提,但是还是应纳入调整年度即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中。

该单位应该在处理这笔住房公积金时,将这部分公积金的金额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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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得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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