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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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2023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2023

1. 引言2023年的《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文件,它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指导。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此为主题,探讨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意义。

2.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假释制度是司法公正和保障的具体体现。

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监狱的人员压力,也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再就业,保障他们的基本。

假释制度有助于减少刑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减轻监狱的负担,使监狱资源能够更加合理地分配,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刑罚成本。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它有助于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新的经验和路径。

3.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

其中,包括有关假释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一系列具体规定,为假释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实施意义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实施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社会稳定。

通过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让更多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有助于保障。

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刑满释放人员更早地融入社会,保障他们的基本和人身权利。

假释制度的依法推进也是我国司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创新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我认为它是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一步。

它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指导,为相关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通过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有助于减少监狱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保障。

6. 结语《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为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创新。

2024减刑假释新规定是怎样的

2024减刑假释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而对于假释制度而言,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形1、不得假释的情形: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罪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假释。

2、不得减刑的情节:(1)限制减刑犯罪的类型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关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7.21•【文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减刑、假释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五)收到控告、举报的;(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制度,为了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地推进。

年出台了新的减刑假释规定,但是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将在下文为您介绍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对减刑假释条款做出一下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

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

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减刑假释的定义和作用三、2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四、规定的影响和意义五、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越来越重视。

减刑和假释是监狱工作中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激励罪犯改造、减少再犯罪率具有积极意义。

为了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 年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

二、减刑假释的定义和作用减刑是指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指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依法提前释放出狱,但仍需接受法律监督的制度。

减刑假释制度有助于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降低再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三、2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其中,对于减刑案件,明确要求严格审查罪犯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对于假释案件,强调了对罪犯的监管和帮教措施。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对于严重犯罪、职务犯罪等特定类型罪犯的减刑假释要求。

四、规定的影响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对于规范监狱工作、提高刑罚执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有利于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其次,规定强调了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重要性,有助于激发罪犯改造积极性。

最后,规定对于特定类型罪犯的减刑假释要求,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震慑犯罪行为。

五、结论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改造工作的重视,有助于提高刑罚执行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减刑、假释工作中若干问题-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减刑、假释工作中若干问题-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减刑、假释工作中若干问题正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减刑、假释工作中若干问题一、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初次减刑的执行日期起算问题。

《刑事诉讼法》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故本院《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中的“执行”,是指有期徒刑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

二、关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间隔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6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而本院《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1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以下、一次减刑二年以下的,再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修改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刑二年以下的,再次减刑的间隔时间可按不少于上次减刑幅掌握。

三、关于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是否可以半年设定为一个减刑档次的问题。

应对改造表现不同的罪犯在减刑时有所区别,可以步充一个档次,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罪犯的档次可以按二十年、十九年六个月、十九年、十八年六个月、十八年、十七年六个月等类推计算。

四、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时,如何确定第二次减刑考核记分的起始时间问题。

监狱可以按照上次呈报的时间作为无期徒刑期间表现的考核起始时间。

五、关于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时,如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体现不出差别,对改造表现好的罪犯不利的问题。

修改为: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次减刑时,可以在幅度上考虑多减一年;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有效奖分较高)或有记功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再次减刑时,可以在幅度上考虑多减半年。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所谓假释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当前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对服刑人员依法减刑、假释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也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和焦点,更是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或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某种不公平。

减刑、假释比例的不确定性、裁定幅度的不平衡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罪犯参与权过少的弊端所导致的不公等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规定程序规定,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对自己和其他罪犯考核情况的知悉权。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对减刑、假释程序运行中的一大难题。

因为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制度与罪犯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对罪犯本人获得减刑、假释应视为每个罪犯的权利。

而在目前减刑、假释程序不公开、书面审理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2、假释裁定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引起再审。

而对部分减刑、假释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罪犯本人却没有规定不服减刑、假释裁定应该怎么样,能够具有哪些权利。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难免会造成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时,得不到必要的救济。

(二)在具体实践中减刑、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1、减刑、假释案件比例的不确定性在监管改造工作实践中,每个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总数都有一定的限制。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中国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一环,它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暂时的释放、监管和教育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达到社会矫正的目的。

以下是中国假释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国的假释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罪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假释:服刑期满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四的,且表现良好,有真诚悔罪态度,能从事合法劳动或其他合法生活方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等。

二、假释的程序和条件1. 假释申请:罪犯服刑期满三分之一后,可以向所在监狱提出假释申请。

监狱将根据罪犯的表现、观察、教育改造、社会危害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交给刑罚执行机关审核。

2. 假释审查:刑罚执行机关将组织专门的假释审查委员会,对假释申请进行评估审查。

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对罪犯的犯罪情况、服刑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

3. 假释决定:经过审查委员会的评估,刑罚执行机关将决定是否准予假释。

如果决定准予假释,将制定具体的假释条件和监管措施,并通知罪犯所在的监狱。

4. 假释考核:假释执行期间,罪犯需要按照所制定的假释条件进行生活和行为,并接受监管部门的考核。

假释考核会综合考虑罪犯的遵纪守法记录、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5. 假释终止: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假释条件或其他情况严重违背假释原则的,刑罚执行部门可以决定终止假释。

三、假释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和改进中国的假释制度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1. 假释条件的合理性:假释的条件应该更加细化,具体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服刑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以保证假释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假释考核机制的完善:假释的考核机制应该更加科学和客观,引入多元化的评估方法和指标,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假释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 假释后的社会帮教机制:在罪犯成功假释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帮教机制,提供适合罪犯的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和就业帮扶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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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时期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定位黄乐渊浙江省金华监狱 321071内容摘要:刑罚执行工作的目的就是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减刑、假释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奖励措施,对于激励罪犯悔过,促进罪犯改造,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目的具有积极作用;正确定位并规范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关系到罪犯的改造态度和改造质量,笔者认为对这方面的探讨与实践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具体工作中应坚持宽严相济,做到激励与约束并重,以进一步规范,更有利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

关键词:刑罚罪犯减刑假释改造刑法的法理与规定明确了监狱的主要职权是刑罚执行权,对象是在监内服刑期间的罪犯,如:“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据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被判外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①同时刑法、刑诉法在其仅有的几条监狱刑罚执行条文中明文规定了罪犯提请减刑(假释)事项,减刑、假释关系到罪犯的自由刑刑期,属于服刑罪犯及其亲属最关心的范畴,罪犯一般都希望能获得减刑或假释,而其能否减刑、假释也是促进其积极改造及日常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的最重要因素。

监狱在押罪犯其主要构成是有期徒刑罪犯,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是监狱刑罚执行的最主要部分与监狱工作法制化的核心要素之一[1]。

一、减刑、假释工作的认知1、减刑假释与监狱刑罚执行有人认为监狱的刑罚执行就是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这是认知上的模糊与以偏盖全。

虽然刑法条文除了减刑假释外对监狱刑罚执行的规定很少,但毫无疑问广义的刑罚执行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付诸实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活动[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471,即从罪犯收押开始到释放为止,对罪犯的刑罚施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变更建议以及其他的一些管理工作。

而《监狱法》将刑罚的执行单独列为第三章,又创造了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减刑假释则是更为狭义的中的狭义刑罚执行概念,[3]王辉,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J].河北法学,2010,(3)笔者认为对于监狱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而言,一般来说应该采用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概念),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的重点工作,其作为监狱对罪犯提请刑罚变更的一种建议权,与整体监狱刑罚执行紧密联系、息息相关,但不是全部。

减刑假释以罪犯具体犯罪情况与整体改造表现为基础,又影响到具体个人罪犯的改造态度与罪犯群体的整体犯情稳定2、行政权与司法权(提请建议权与裁定权)有人认为减刑假释肯定由监狱及监狱民警说了算,这是对监狱减刑假释工作中的监狱刑罚执行权属认知上的偏差。

监狱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但除了坚持司法权“四权理论”①侦察、检察、审判和执行四种司法权(有学者认为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监狱)等四机关分别承担的侦察、检察、审判和执行所构成的)少部分人外,其他的理论与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行政权。

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这也是行刑活动与定罪量刑审判活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4]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属于行政权,首先司法权本质上带有一种裁判性质,而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有倾向性的管理权,监狱减刑假释工作,虽然看上去带有一定的司法性质,但从法律规定以及减刑假释具体文书上的呈报表与建议书就可以看出只是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提请建议权,所以有人认知上的减刑假释由监狱决定是错误的。

3、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刑法作为我国的主要刑法典,刑八修正案虽然对97刑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对监狱刑罚执行包括减刑假释具体操作规定的条文与内容偏少,“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罪犯减刑条件,但在实际操作因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定,如重大立功、立功与确有悔改的认定表述模糊,以及减刑假释不同情形的规定还不明确,如什么时候可呈报减刑,减多少?具体尺度上,还存在着随意性与人治性。

虽然各省都推出了有关的计分考核办法,如《**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省看守所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各省法院也规定了不同类型罪犯在执行刑罚一定期限后,才能以考核分与改造表现为基础,开展减刑假释。

但实践操作中还不能做到规范操作。

二、解读减刑、假释(一)减刑、假释涵义何为减刑,就是经法院判决后已在监管场所执行一定刑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罪犯,通过法定程序,缩短罪犯的刑罚自由刑的执行期限。

何为假释,就是经法院判决后已在监管场所执行一定刑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罪犯,通过法定程序,附条件②缩短罪犯的刑罚自由刑的执行期限。

附条件是指将其原剩余刑期作为考验期,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如果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或没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则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二)减刑假释政策的具体意义不管狭义还是广义的刑罚执行,其工作目的就是首先是惩罚,然后才改造罪犯,减刑假释是一种刑事奖励政策,是根据罪犯具体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而“可以”或“应当”实施的刑事奖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改造人、造就人”刑罚目的,而采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特殊刑事奖励措施。

监狱稳定社会稳定(三)1、执法依据。

当前罪犯减刑、假释主要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到第八十六条规定,如第七十八条中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规定②监狱在押罪犯包含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被判死缓或无期的罪犯只要符合减刑要件,一般都通过减刑变更为有期徒刑罪犯。

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及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

2、执法程序。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依据司法部令第77号令《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具体展开实施,如:“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监狱长办公会决定”①,司法部令第77号令《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监狱)向当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②《刑法》第七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3、法定条件与其他条件解读。

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为基础,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罪过、数罪并罚、罪犯执行主刑和附加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综合考虑。

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和奖惩是认定罪犯服刑期间表现的主要依据”③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说明提请减刑、假释与罪犯遵守监规、教育改造等服刑期间的表现,(三)现状工作与执行难点1、惩罚、与改造罪犯1、公正公平与比例控制。

减刑、假释追求的是公开、公平与公正执法,实践中公开已基本体现,但离真正的公平公正尚有很大距离,各地法院规定监狱提请减刑人数的比例是主要原因,如2009年×省×监狱罪犯年可报减刑人数按罪犯人数的35%比例,2011年当地中院则要求减刑比例最多不超过26%,假释比例不超过7%。

以该监狱L监区为例,2011年1-4月份该监区月平均在押罪犯1278人,年可提请减刑332人,月平均可报数为28人,当月实际提请减刑建议人数为31人,超3人,(而4月符合条件总人数为62人,5月符合提请减刑建议的人数已超过70人),导致部分罪犯延缓了提请减刑的时间,甚至失去减刑的机遇,使得国家公正有失水准,难以实现对罪犯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公平与公正;易造成在押罪犯的情绪与对抗,扩大了由积极主动改造变为消极改造的可能,不利于罪犯改造,加大了民警的管理难度。

5、主刑(自由刑)与附加刑(罚金)以前的刑罚执行含对罪犯减刑假释,只重视自由刑而不在意附加刑,但近年来法院对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开始重视并提到桌面,特别是有的法院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时,采取了罚金执行与减刑假释相连的裁定方式,6、罪犯权利保障监狱法规定,罪犯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实际上这里的刑事实上刑罚执行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是被惩罚的减刑假释是监狱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提请变更刑罚执行期建议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罪犯改造,激励罪犯悔过,达到“改造人、造就人”,从立法目的与政策原理,都要求操作中应坚持“宽严相济”,按刑种、刑期、犯罪性质、情节与罪犯个体类别区别对待,不同情况不同政策。

如国家层面上的刑法修正案八就进一步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如对未成年犯累犯的不认定(从宽),“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从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地方法院对这些类型犯人的按照具体犯罪性质类型、刑期等决定到监狱(或法院、检察院)另外对老年犯、病残犯、未成年犯减刑假释起报分与减刑幅度,对短刑犯的考核期考核分条件的也适当放宽;而对累犯、十年以上刑期罪犯的起报条件、幅度的从严掌握,三、规范与深化减刑假释工作的思考(一)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从宽与从严的关系,注意宽严适度性。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减刑假释政策也是减刑假释原则1、刑罚执行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倡导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为罪犯的权利保障开了先河。

宽容之宽与惩戒之严。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操作,正确处理好激励改造与约束管理的关系,强化激励与约束的互动性。

我国设立减刑假释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罪犯积极改造,可以说减刑假释是一种手段,促进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合法手段。

笔者认为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中激励是必须坚持的,这是一种观念与手段的结合体,“激”是导向与目的,“励”是表象与措施。

实践中要做到先激后励,以励带激,重点在励,最终是激。

具体上讲,一是通过教育引导与相关制度规定,说明符合哪些条件,达到什么要求,可以获得减刑机会,给罪犯一种减刑假释的希望与目标,促进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自觉性,然后对积极改造、表现好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二是以个体罪犯的表现情况与减刑假释(刑事奖励)实际案例,带动所有罪犯积极改造、好好表现,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以达到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三是重点工作还是减刑假释工作流程与个体刑事奖励的实践操作,要做到规范有序、有理有节,有法可依,最大限度达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减刑假释的最终目的还是促进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自觉性,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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