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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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背景下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现状、原因及对策

城市化背景下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现状、原因及对策

关键 词 :城市化 失地农民 对策
20 0 6年 1 O月 党 的 十六 届 六 中 全 会 提 出 : “ 要适应 社会 的深 刻变 化 ,把 和谐 社会 建设 摆在
的制 约 ,随 时都存 在被 企业 淘 汰或失 去工作 的可 能 ,存 在就业 再失 业 的现象 ;对 于兼业 或脱 离农 业从 事其 它 职业 的农 民来说 ,失地 就等 于割 断 了 他们 与土 地 的联 系 ,他 们便成 了专 业 的工商业 劳 动者 ,可 他们 一旦失 业 ,离开 工商 业 岗位 ,不 仅

定 程度 上就 是土 地财产 所 有权 的丢失 。第二 ,
《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预计 2 0 年 失去 了一种投资的资本。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00
至 23 00年 的 3 0年 间 占用 耕 地 将 超 过 55 40万 步 ,土地 的资本 增值 功能 日益 凸显 ,在 制造业 、
( ) 三 失地 就是 失权—— 失去 了与 土地关联 的 定属 于国家 国有 的以外 ,属于农 民集体 所有 。”

系列权 益 。土地是农 民生活保 障赖 以存 在 的物
《 农村 土地 承包法 》第十 二条规 定 , “ 民集 体 农
质 载体 ,农 民的诸 多权利 都直接 或 间接 地与 土地 所有 的土地依 法属 于村 民集体所 有 ,由村集体 经
不失 业 ,如何妥 善解决 失 地农 民的生 存 、生活 、
生产 问题 ,是建 设社会 主 义新农 村 与构建社 会 主
义和谐 社会 必须 面对 的重 大现实 问题 。

资 本 。第 一 ,失 去 了重 要 的财产 权 。最近 实施 的

城 市 化 进 程 中失 地 农 民权 益 受 损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

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灵山卫窝洛子村任伟近20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农民的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土地被征用后,为数众多的失地农民生活艰难,缺乏基本的最低生活保障,其中一部分沦为城市贫民,成为城市中新的边缘群体,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已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引起社会各界切实关注。

一、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意义在现行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安排下,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社会保障能力的丧失。

如果没有稳定的工作,未来的生活前景必然令人担忧。

目前一个庞大的利益受损人群——失地农民群体已经形成,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一)“失地”等于“失业”。

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是农民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

土地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是农民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

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稳定、可靠的谋生渠道。

在国内耕地资源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分配给失地农民新的土地,除了一部分农民到异地承包耕地,大部分农民已经无田可种,必须自谋生路。

目前,由于生活观念、劳动技能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在其他工作岗位上的竞争一般又处于弱势,往往难以找到工作。

政府和土地开发商本来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经常工作不到位,只有少数失地农民获得了就业安置。

在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文化程度不高、未经过专门的就业培训、缺乏劳动技能的农民显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特别是一些年老体弱的农民,他们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办厂缺本钱,就业问题特别突出。

(二)目前农民失地现状。

据《部分失地农民生活现状简析》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115户失地农户共303个劳动力中,只有3.6%的劳动力被有关部门安置就业,其余的只能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的劳动力中,有40.9%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赋闲在家。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缺失现状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缺失现状
态最恰切的描述。
策 和 制 度 安 排 没 有 多少 发 言 权 ,更 形 不 成

定 政 治 压 力 ,起 不 到 应 有 的制 衡 作 用 。 ( ) 劳 动 就 业 权 流失 二
从 收 回 的 10 多份 调 查 问卷 看 , 有 20 仅
11 .%的 农 户 获 得 了就 业 安 置 , 数 人 必 须 多 自谋 生路 。劳 动 就 业 权 是 公 民的 基 础 性 权 利 ,农 民失 去 了土 地 ,也 就 失 去 了劳 动 对 象 和 工 作 场 所 , 为 “ 余劳 动 力 ” 成 剩 。虽 然 其 可 以寻 找 新 的 就 业 机 会 ,但 目前城 镇 化
质较 低 , 能 较 差和 信 息渠 道 不畅 等 原 因 , 技 其 就 业受 到 极 大 的限 制 。
寻 求并 采 取 行 之 有效 的 措 施 ,是 消 除 隐 患
建 立和 谐 社 会 的 当务 之 急 。
权 益受损现状调查
农 民 权 益 是 指 农 民作 为社 会成 员 、国
权 益受损制度性原 因
农 民权 益 流 失 和 缺 失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不 是 农 民 自己 因 素 造 成 ,能 否 解 决 相 当程 度
从 对 石 家 庄 4 个 “ 中村 ”失 地 农 民 8 城
的 问卷 调 查 情 况 来 看 ,失 地 农 民 利益 难 以
上 不 取 决 于 自 己 ,而 主 要 取 决 于 实 行 的 社 会经济制度 。 ( ) 由城 乡 “ 元 ” 结 构 向 “ 元 ” 一 二 一 结 构转 变 制 度 不 完 善 众 所 周 知 ,国家 所 有 和 农 民集 体 所 有
家 公 民 应 享 有 的 权 力和 应得 到 的 利益 。我 国 二 元 经 济 结 构 形 成 了 城 乡 各 自的 身 份 、 教 育 、就 业 、社 会保 障制 度 等 等 。农 民 各

《2024年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扩张和土地利用的改变导致了大量农民失去土地。

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分析其现状、成因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失地农民的现状失地农民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因土地征收、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

他们通常面临着就业难、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等问题。

由于失去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失地农民往往难以适应城市生活,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三、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1. 土地政策:我国土地政策的变化是导致失地农民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设,导致农民失去土地。

2. 经济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使得土地价格不断上涨,进一步加剧了失地农民问题。

3. 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不足,使得他们在失去土地后难以获得足够的生活保障。

四、失地农民问题的影响失地农民问题对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失地农民的就业难、收入减少等问题加剧了城乡差距,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

最后,失地农民问题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政治稳定。

五、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1. 完善土地政策:应制定更加合理的土地政策,确保土地征收、征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尽量减少农民失去土地的情况。

2. 促进就业: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扶持力度,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措施,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

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能够获得足够的生活保障。

4. 发展农村经济:在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同时,还应积极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失去了农 民的身份和土地的绩效 福利 , 且又没有获得城市 市 民的社会保障待遇 , 而使 大量失地农 民成为不同于一 从 般 的农 民和市 民的新的弱势群体。其次 , 土地是农 民最基 本 的生产资料 、 工作场所 、 收入来源 , 为农 民提供 了就业机 会。农 民失 去了土地 , 就意味着失去了这种附着 在土地上
成 的农 地产权制度 、 农地 征用制度 、 社会保 障制度等制度
中的缺陷 。 第一 , 土地产权的法律界定 不清晰 。首先 , 我国《 土地 管理法 》 规定 , 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 , 民对 土 农 农
作者 简 介 :权英( 97 )女, 1 7- , 吉林永吉人 , , 讲师 硕士, 研究方向: 问题与公共管理 。 三农
下降。 第二 , 失地农 民的政治权利受损 。 首先 ,土地管理法》 《 规定 , 国家 为了公 共利益 的需要 , 以依法征用或征 收农 可 村集体土地。 但我 国现行法规对公共利益的范 围界定采取 的均是概括式规定 , 没有一个明确界定 。因此 , 的地方政 有 府 片面追 求地方经济短期发 展 , 打着“ 公共利益” 幌子 , 以 5 2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 失地农 民不断涌现 。虽 然我 国政府对失地农 民进行 了补偿 , 但是由于相关权 益补
偿 机制等配套措施 的不完善 , 得失地农 民成 为“ 田无 使 种 地、 就业无 岗、 社保无份” 的三无人员 , 徘徊 在城 市的边缘 , 生活处 于贫 困中。因此 , 维护失地农 民权益 已成为当前社 会关注的热点 问题 , 直接 影响到农村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的
化进程 中的新的弱势群体。因此, 要改革土地产权制度 , 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进一步维护失地农民的

《2024年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范文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城市面积不断扩大,许多农村地区逐渐被征用为城市用地。

这一过程中,大量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重要基础,其失去土地后,农民的利益诉求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现状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损失,如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质量不佳等;二是就业安置问题,失地农民普遍缺乏就业技能,难以融入城市就业市场;三是社会保障问题,部分失地农民未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面临养老、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四是心理适应问题,失地农民面临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心理上需要适应和调整。

三、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原因分析1. 政策执行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在土地征收和补偿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导致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2. 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部分地区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存在短板,未能有效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

3. 就业市场不健全:城市就业市场对失地农民的接纳程度有限,缺乏有效的就业培训和安置措施。

4. 心理适应能力不足:部分失地农民在心理上难以适应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缺乏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四、解决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对策建议1. 完善土地征收和补偿政策:政府应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和补偿政策,确保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2. 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政府应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 促进就业安置:政府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安置措施,帮助他们顺利融入城市就业市场。

4. 加强心理辅导和帮助:政府应建立心理辅导机制,为失地农民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顺利适应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

5. 鼓励农民参与决策过程:政府应鼓励农民参与土地征收和补偿政策的制定过程,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

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
的意义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经提 出了快乐方程式 : 快乐= 物质消费 / 欲望 , 快乐与人的欲望成反比, 与人所 消费的物质资料成正比。因 此, 在人的欲望无穷大的前提下, 人们要获得更多的快乐, 就要进行更 多的物质消费。现阶段, 我国所进行的城市化不仅能为人们创造更 多物质消费的空间, 而且可以通过这个空 间提高人们的收入 , 增加人 们物质消费的能力。城市化的过程就是农村人 口向城市转移, 农村居 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转变 , 城市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 城市的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向农村渗透、传播的过程 。城市化不但有利于解 决农村地区的生态退化 问题 、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更是解决 四 、对策和建议 日益严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问题 、提升 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唯一出 ( 一) 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革 现有的户籍制度是1 9 5 8 年国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 口登 路。实践表明, 我国的城市化率每增加1 %, 就可拉动当年国内生产总 值1 % - - 一 2 % 。 记条例 , 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也是由此开始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 的户籍登记条例 , 目的之一是为了便于统购统销, 统筹安排劳动力就 二 、城 市化过程 中占用耕地的必然性 业和控制城市人 口 规模。它的根源在于我国为了快速实行工业积累, 在城市化的过程 中, 会有大量的农 民转化为市 民。 2 0 0 2 年至 完成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而采取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思路, 2 0 1 1 年, 我 国城市化率以平均每年1 . 3 5 个百分点的速度发展 , 城镇人 限制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 的流动 , 在高积累低消费的模式下 , 利 口平均每年增长2 0 9 6 万人 。根据预测 ,  ̄2 0 2 0 年我 国的城市化水平 用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剪刀差积累巨额财富从而使国力增强。在 将达到5 。随着城市人 口的增加, 城市建设用地 的需求也将随之增 建国初期 , 这—做法曾起到积极的作用 ,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 却成为影 加, 大量的农业土地会转化为城市用地 。根据 《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 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桎梏 。它不能给予城市的外来务工人 划纲要) ),我国在2 0 0 O _ _ 一 2 0 3 O 年将 占用农民拼地超过5 4 5 o 7  ̄ 亩, 也就 员、城郊以及城 中村的失地农民同等待遇, 虽然他们也为城镇的发展 是说到2 0 3 O 年我国失地农民的规模将达1 . 1 亿人。 做出了贡献, 却无法享受与城镇户 口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补贴、 劳保福利、社会保 障等各方面的优厚权利和待遇 这就直接或间接 三 、失地农 民土地权益缺失现状 地拉大了城乡收入的差距。在很大程度 匕 , 正是这些社会资源配置的 ( 一) 征地补偿的利益分配不合理 , 安置补偿款 比较低 不公造成了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均。因此 , 户籍制度的改革是势在必 农 民的耕地一般都是被强制征收的, 而目 . 政府对其的安置补偿 行。只有对其进行改革 , 才能更好地维护农 民的权益, 使其与城镇居 款也比较低。实际上, 政府从农民手中所征收的耕地的土地收益远远 民实现真正的平等 , 也更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生活7  ̄ - T ' - , 增加国民消费 高于给农民的安置补偿款 , 有时高达十几倍。根据有关资料 , 在征地 的空间。 所得的利益分配中, 政府及各部门占 有6 ~ 7 , 农村 集体 占 有2 5 % _ - ( 二) 合理分配征地所得利益 3 Wo, 而农民只 占5 % _ - 1 Wo 。这和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关系, 根据有关资料 , 改革开放以来 , 政府通过征地 以价格 “ 剪刀差”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 农 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 , 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的形式从农 民身上拿走了大约2 万亿元人民币。因此, 应该提高对农 而想从征地 中获取利益的地方政府也正是以此为依据对征地收益进 民的征地补偿标准, 要根据征地的用途来确定对农民的安置补偿款。 行不合理的分配的。有时因为征地收益分配的极度不合理 , 一些地方 对于公益性用地 , 政府可以确定一个统一的补偿标准; 对于经营 陛 用 群众集体上访、抗议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大多数时候, 面对政府的强 地, 农民也要从土地 出让的增值收益中获得一定比『 歹 ! I 的金额。农民可 势地位 , 他们只能默默忍受这种不公平的收益分配。更有甚者 , 一些 以在相邻的地域内成立为 自己争取权益的组织和联合会, 这些组织的 政府部门为了攫取利益 , 和开发商一起对±士 也 j 圭 规违法操作。 成员之 间可以经常在一起交流、讨论维权的事宜。从而, 当农民权利 ( 二) 缺乏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受损的时候 , 可以平等合法地与政府和企业对话 。在征地的过程 中, 政府也没有制定对失地农 民行之可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因为农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补偿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中国财政学会城镇财政研究专业委员会课题组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失地农民人数越来越多。

但由于目前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法规不健全,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力度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干群关系,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因此,科学解决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已成为一个重大课题。

本报告以三市(荆门、保定、焦作)为例,重点研究城市化发展中失地农民补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失地农民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失地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从三市失地农民实际现状看,普遍存在着文化层次低、专业技能乏、就业门路窄等问题,失地后其生存和发展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关心。

三市在解决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上,虽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农村土地管理的现行有关法律条文难以执行1.土地承包期限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两者对承包期限的规定明显不符,在农民承包权益期限的界定上让人莫衷一是,并直接影响到土地征用和补偿政策的执行。

2.土地征用规定不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说明在农民承包集体土地的有效期限内,农民与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应该是牢不可破的。

可该法同时又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说明经批准,农民与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不仅可以打破,而且可以改变耕地用途,实属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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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现状【摘要】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使得城市规模迅速扩大,为适应城市化的发展,征地行为大量发生。

由于政府过于干预与法律适用的局限,以及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征地过程中大量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导致一些系列社会问题产生,影响社会稳定。

这为大量失地农民选择信访救济其权益提供了动力。

【关键词】城市化;征地;拆迁并居;失地农民一、城市化现状及其对农民权益的影响城市化的概念是1867年由西班牙工程师塞尔达提出的。

它表明城市化是一个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动态过程,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

经济学上认为的城市化主要表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农村地区逐步演化为城市地域;城镇数目不断增加;城市人口不断膨胀、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水平发生由量变到质变的改善;城市文化和价值观念成为社会文化的主体,并在农村地区不断扩散和推广。

可见,城市化中会出现大规模的征地活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生产生活结构和价值理念会产生极大的变迁。

城市化给农民权益带来了双面影响。

一方面,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农民能够在城市化过程中转化为市民,从而生活水平提高,社会也因此得到进步,这就是国家努力推进城市化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不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模糊和不完全的土地产权,使得农民的土地在官商的权钱结合下极易丧失,而配套的权益保障体系难以建立,这样直接损害了以土地为中心的失地农民的权益。

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农民土地主要分为耕地和宅基地。

对于耕地,主要是由于为满足日益扩大的市区规模的土地征收。

对于宅基地,除了普通的城市扩张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拆村并居”。

随着国家对耕地保护力度加强与城市发展建设加快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地方尝试依靠“拆村并居”来保持土地的存量。

二、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征收(一)城市化与土地征收的关系土地作为人活动的空间,是城市发展与农业经济的依托,因此城市化进程不仅涉及到对农地的占用,还围绕土地征收行为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土地征收,一般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公共用地强制取得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即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同时,《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有严格限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通过政府征地行为收归国有,再由用地单位或个人通过有偿的方式向政府申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以北京为例,2010年北京市共有50个城乡结合部行政村被拆迁改造,涉及上百平方公里。

在未来数年,北京市将至少有分属于227个行政村的450个自然村被改造和整改,总面积达753平方公里。

在完成改造后,北京市建成区面积将扩大一半以上,整个工程预计涉及62万户籍人口,280万流动人口。

(二)农村土地征收中的问题近年来,征收征用农村土地的现象愈演愈烈,一些在建或已经建成的“新区”,盲目扩张,占用耕地,规划失当,空置率高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时违法征收甚至野蛮暴力征收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由此导致了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冲突和问题不断加剧。

首先,政府滥用征地权,侵蚀公共利益。

根据《宪法》第10条第3款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符合公共利益”是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的必要前提。

但何为公共利益,宪法和法律却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

“因为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把持话语权的征收机关为最终达到征收的目的,往往对公共利益原则作扩大解释,从而导致了现实中征收权的扩张或者滥用。

”地方政府往往在政治与经济的双重利益刺激下,打着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名号,对公共利益的涵义作无限扩大,使农地征用超过了计划控制与实际需要的规模。

其次,程序不透明,农民没有知情权。

国土资源部2001年颁布的《土地征用公告办法》和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征地工作的程序作了规定。

包括告知征地工作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

然而根据笔者对北京的实际调研,政府或村委会、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土地征用时,程序严重不透明,存在大量土地补偿费用的克扣和挪用。

主要表现在:有关部门不重视征地公告,即便有公告也是事后公告,通过通知村民办理补偿登记手续使其被动的接受。

更有甚者,将征地公告赋予强制性,并凭国家强制力加以执行;基本不同公民协商,公民对补偿标准毫不知情,更无机会提出异议、申辩,存在大量村干部以权谋私,隐瞒、私分、贪污、挪用补偿款的现象。

再次,补偿标准低,分配不规范,农民的生存权缺乏保障。

农民的土地有双重功能,一是生产生活功能,二则发展保障功能,是农民享有生存权的基础。

在土地被征用后,以上功能也相应发生转移:土地所有权由农村集体转到国家手中,农民也因此丧失了使用权;同时农民的发展也转移到非农产业,需要再就业;“社会保障功能则应由农村传统的土地保障转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实现。

当前各地采用的征地补偿标准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47条,根据该条,现行补偿标准仍立足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目的仅仅局限在使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这意味着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无法分享城市化发展的成果,既没有生产资料,也没有任何社会保障。

加之层层克扣,分配对象的多元化,分配方式的模糊化,只有很少一部分能真正落到农民手中。

最后,土地纠纷引发的冲突规模化程度提高、农民利益表达困难重重。

“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了当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征用农村土地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另一方面,村委会等村集体组织与社会有志之士的介入,此类群体性冲突越来越具有组织性。

在大规模的权益受损情况下,大部分失地农民选择信访作为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利用现代信访的权利救济职能,解决征地过程中难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纠纷并维护自身权益。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信访办2010年按内容分布的市级信访综合统计中,涉及土地征用的信访量有572起,增幅1.42%,人次共达22813;其中个人访达174起,集体访达112起,重访率达34.1%,涉及2059人次。

三、城市化进程中的“拆村并居”(一)“拆村并居”现状1990年代以后,我国出现了以农民承包经营土地为对象的第一次“圈地运动”。

地方政府在这股热潮中,大办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导致大量的农民失地。

为遏制政府大肆圈地,中央设定了18亿亩耕地的严格限制。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强调最严格的土地政策的同时,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自此在土地财政的驱动下,“如何找地”成为各地国土部门的首要任务。

山东、河北、江苏、重庆等20多个省市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拆村并居和村庄土地整理,强迫农民集体上楼,强占农民宅基地。

该政策的基本运作逻辑在于,基于农村宅基地粗放利用的现状,整理农村土地整理节省出土地,用来增加耕地或者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

2008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其第二条规定“通过……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据此可以认为,增减挂钩政策以求复垦耕地的面积作为指标来控制无序征地,同时提高耕地的数量与质量。

另一方面,这一政策也适应了当前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农村空心现象严重以及农村宅基地的粗放使用。

(二)“拆村并居”面临的困境然而由于我国国情的复杂性、该政策的缺陷以及配套制度的缺失,导致“拆村并居”在现实中面临着一系列困境。

首先,打破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

目前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目前主要的生产方式,农民选择在距土地最近之处居住,方便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而且农村宅基地比较宽敞,院落便于生产资料和生活工具的存放。

庭院经济是农民生产生活来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可利用村边地头宅院来种菜养鸡贴以补家用,不仅是日常生活消费的来源,也能创造一部分收入。

但是“拆村并居”后,“种地不便、不能及时掌握病虫害,也没有了农肥,连每年收的粮食也没有场地晾晒和存放”;还有“挑着鸡鸭粪蛋上电梯”的情况,收入减少的同时生活成本增加。

其次,打破了乡村社会的稳定。

“农村社区是有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和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生活共同体。

”以本乡本土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为基础,村落内部会形成得到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村规民约,具有强烈的凝聚力和道德教化功能。

因此村落中的熟人社会秩序更加突出,互帮互助、邻里和睦,是我国农村常见的欢乐和谐环境,并在调解矛盾、分配资源方面有重要作用。

然而“拆村并居”却割裂了传统的村庄形态,不同地方的人进入同一个新社区,相互之间的文化可能会发生冲突、碰撞、消减。

另一方面,政府利用节约出来的土地换取建设用地指标,在这个过程中赚取高额利益,造成土地收益在政府部门、农民之间分配的严重失衡,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纠纷也大大减弱了村落的自我调节能力,乡村社会被暴露在极大的社会风险之中,由于生活质量的下降以及对政府的不信任,失地农民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最后,导致城市化进程中新的的困境。

增减挂钩政策中规定了保护耕地的预期目标,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相应的考核机制、责任机制,使得“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的规定在现实中往往流于形式,制度的缺陷给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预留了寻租的空间。

各地以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为名,大规模拆迁村庄,强迫村民上楼。

“城市化不仅仅是城市人口和数量的变化,而且是城乡关系的根本变化。

”如果排除城市化的自发演进,完全依靠人的推动,只会是揠苗助长。

另一方面,在已经十分拥挤的城市,大量农民进程寻求就业机会,将会加重城市发展与管理的成本,加剧社会矛盾。

四、结语城市化进程中产生失地农民是正常现象,关键是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在目前不完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失地农民权益受到政府和开发商双重挤压的可能性巨大。

同时,以货币补偿为主,没有充分考虑到征地对失地农民生产、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的深刻影响,失地农民在居住安顿、重新就业、转变观念上困难重重,其发展权承受着极大的风险。

农村建成了城区,农民却没有成为市民,城市化的实质“人的城市化”没有实现。

健全法律体系,实现制度上的顶层设计,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建立全面平等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使失地农民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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