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6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13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内控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关联交易界定第一节关联方界定第三条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将信息披露的原则定为准确、及时、公平、公正、完整,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信誉。
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主要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投资者关系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并设立信息披露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
第五条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信息披露能力。
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错误、遗漏和延误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更正和补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2、公司的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3、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4、公司的内幕信息及重要事件的及时披露;5、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内容;6、公司的风险提示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定期发布财务报告;2、定期举办投资者交流会;3、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进行信息披露;4、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6、通过信息披露文件或公告进行信息披露;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渠道,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的提问和咨询。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明确信息披露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员、工作流程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确认收悉。
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后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同时应当协助公司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
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执行。
(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是指公司的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和管理信息披露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二章披露主体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总责,董事长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信息披露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信息披露工作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任期三年。
第九条公司内设信息披露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信息披露工作部门由副总经理负责领导,下设信息披露组、信息披露审核组和信息披露公关组。
第三章披露对象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评级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述对象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管理层决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项目等事项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和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披露原则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歧视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定期、即时和特别报告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违规披露等行为。
第五章披露方式第十九条公司应保持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畅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新闻发布会、互联网等。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点用于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3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管理与责任第4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1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4.2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4.3 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4.4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4.5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直接领导。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4)其他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策略,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
(2)董事长:负责信息披露的总体工作,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审核财务信息的披露文件。
(5)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解答问题,及时发布与投资者关系有关的信息。
5.信息披露流程(1)信息准备: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07年6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年7月13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三条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时,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1年3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监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财务报告及附注;2、年报中除财务报告及附注以外部分、年报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系列议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评价核实意见》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的相关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3、业绩预告;4、业绩快报;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2、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理解;4、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6、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7、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8、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①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②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③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④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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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7年6月2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11 年7月13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时,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于 2 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及披露流程
第十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1、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2、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见本制度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于发生前7 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书面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3、公司财务计划本部、并购与投资银行部、战略联盟管理部等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4、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于每月或有关事项发生前7天(若知悉事件时间已不足7 天,则应在知悉事件之时即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
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
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