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高频考点:监护人的设立
指定监护-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指定监护-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什么是指定监护?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A.概念
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a、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b、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c、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
B.处理
a、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此处的近亲属即:(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
b、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c、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131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2题,单选)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3节>监护【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的设立。
A项,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正确。
B项,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监护人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原来的监护人,故B项错误。
C项,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有可能成为监护人。
本题乙的母亲尚未死亡,也没有无监护能力情形的出现,祖父母不是监护人,故C项错误。
D项,只有当父母之外的人对于监护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才需要经过基层组织指定;夫妻离婚时,父母仍然是监护人,向法院2.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
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
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
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滥用代理权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3节>无权代理的概念【答案】:D【解析】:①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权代理,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2020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监护

2020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监护一、监护人的确定(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条)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民意第16条)父母之外的亲属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1)有关组织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3、委托监护人:(民意22条)(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1、监护人的次序:(民通17条)2、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先根据民意15条协议确定;再根据民通17条由有关组织指定;不服指定的,再由法院指定。
二、监护人的职责(一)6大职责(民意第10条)(二)违反监护人职责的法律后果(民通18条第3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责任有两种1、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2、有关人员与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三、监护中的侵权责任(一)一般情况--------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民通133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情况---------几种特殊的监护责任1、父母离婚后的监护责任(民意158条)(1)离婚后,父母仍均为子女的监护人;(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责任;(3)何为这里的"共同承担责任"?2、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民意159条)具备以下两条件的人承担责任:(1)顺序在前;(2)有监护能力;3、教育、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1)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人赔7条)A、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B、适用对象:未成年人;C、适用情形:教育机构未尽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D、责任承担: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E、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教育、医疗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责任(民意160条)A、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精神病院;B、适用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主体监护.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主体监护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主体监护,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好监护知识点,及时做一些习题,争取顺利通过考试!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事主体监护一、民事主体-监护知识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法定监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又不能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时,由有权机关指定监护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指定监护的情形:①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问题

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问题司法考试民法中监护问题。
刘洋的父母在出外打工时遭遇车祸,均死亡,随后刘洋跟随其祖父母一起生活,后其祖父母年事已高,无力承担扶养刘洋的责任,现在刘洋的表哥、叔叔和小姨因为欲担任刘洋的监护人而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
则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认定刘洋的表哥担任监护人,因为其经济能力较好B.认定刘洋的叔叔担任监护人,因为刘洋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其担任C.认定刘洋的小姨担任监护人,因为其受过高等教育D.告知刘洋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表哥、叔叔和小姨中为其指定监护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监护。
《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
本题中,刘洋的表哥、叔叔和小姨属于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他们要想担任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他们自己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刘洋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刘洋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他们担任。
因刘洋的叔叔得到了刘洋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所以认定其担任监护人。
选项D错误。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据此可知,被指定的监护人范围是近亲属,刘洋的表哥、叔叔和小姨不属于刘洋的近亲属范围,因此不符合指定监护的条件。
学员问:请问近亲属的范围?叔叔表姐不是近亲属吗?有血缘关系啊!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所以叔叔表姐不是近亲属,他们属于亲属的范畴。
2012司法测试民法-监护

2012司法测试民法: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是指由特定的自然人或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民通意见》第10条)二、监护人的设立(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产生的监护。
法定监护,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律敎育网例:安某5岁,常年在其祖母常某家中生活。
1988年1月某日,其祖母常某带领其去被告处照相,被告摄影师提出要为安某加拍一张五寸彩照,作“小样使用”,压在营业柜台的玻璃板下面,常某表示同意。
一年后,安父得知此事,予以反对,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
有学者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是不正确的。
因为安某的祖母长期扶养安某,系第二顺序的监护人,有权代理安某从事民事活动。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78页。
解析:所谓“第二顺序的监护人”其实不是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第二顺序的人才能担当监护人。
就像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一样。
“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代理签订合同的,该合同效力未定。
如果常某与安某的父母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则常某可以行使代理权。
2.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民法监护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护人员的管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护人员管理。
第三条监护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监护权。
第四条监护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原则;(四)社会监督原则。
第二章监护人员的资格第五条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风尚;(三)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四)有固定住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监护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的;(三)因违法行为被剥夺监护资格的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监护人员的职责第七条监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关心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三)教育被监护人遵守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障其合法权益;(五)根据被监护人的需要,协助其解决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护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二)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四)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五)其他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护人员的权利第九条监护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二)要求被监护人遵守法律法规;(三)根据被监护人的需要,提出合理要求;(四)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监护人员的义务第十条监护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二)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及时报告被监护人的情况,保护其隐私;(四)不得利用监护权谋取私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民法典监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得到妥善照顾。
我国《民法典》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将从监护的定义、监护人的设定、监护人的职责、监护关系的解除等方面对民法典监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监护的定义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照顾和保护。
监护是一种法定义务,监护人的设立和监护关系的确立具有法定性。
三、监护人的设定1. 法定监护人《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1)父母: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即具有监护资格。
(2)配偶: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资格。
(3)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资格。
(4)其他亲属:其他亲属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中,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监护资格。
2. 指定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存在监护争议时,可以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无重大过错;(3)有监护能力。
3. 临时监护人在紧急情况下,如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关系暂时中断,可以指定临时监护人。
临时监护人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转为正式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1. 生活照顾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生活进行照顾,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教育培养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培养负责,保障其接受良好教育,培养其独立生活能力。
3. 健康保护监护人应当关注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及时就医,防止疾病发生。
4. 财产管理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障其合法权益。
5. 法律义务监护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护关系的解除1. 自动解除监护关系因以下原因自动解除:(1)被监护人成年;(2)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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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一经出生,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便成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这种监护是一种法定监护。
(2)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未成年人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
他们担任监护人是法定义务。
在这些法定监护人中有两人以上又均具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或由数人担任监护人。
(3)在没有上述近亲属时,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如叔、伯、姨、姑、舅等担任监护人。
这些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4)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争当监护人,二是都不愿担任监护人。
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没有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拒绝指定或不适宜由其指定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
当事人不服上述组织指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未成年人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也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这些亲属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或者上述监护人均丧失了监护能力,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对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应依其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之,即只有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由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可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
指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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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辨析】
第一,应特别掌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理解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是具有法定义务的监护人,其他亲朋为自愿监护人,村委会、居委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民政部门可作为未成年人的单位监护人。
所说当然监护人,其内容包括:
(1)父母离婚以后,父母双方均为监护人,不是指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为监护人。
因为监护
人是一种身份,这种身份不因离婚而改变。
(2)未成年子女在学校期间,其监护人仍为父母。
学校只是负有教育管理义务的人,不为监护人。
(3)未成年子女委托给亲戚朋友照管期间,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亲戚朋友为受托监护人。
(4)父母双方监护人的身份不因他们之间的协议而改变,但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的,可依法剥夺父母双方或一方的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