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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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

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改进纳税服务,为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库等环节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库等环节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库等环节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2.09•【文号】国税函[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库等环节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期,浙江省某县国税局发生一起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出口企业通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资金的案件。

涉案人员王某某,案发前任该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副科长,负责出口退税工作。

该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在受理出口退税申报后,按照程序进行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审批之后公布各出口企业的审核审批通过退(免)税额,出口企业根据公布的退税额度,填制出口退税申请表提交出口退税管理员审核确认签字,各出口退税管理员汇总并制作移交清册,将出口退税申请表和清册一并移交主管副科长王某某复核审批。

在复核审批环节,王某某授意某出口企业另外填制退税申请表,仿造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员笔迹在管理员意见栏内签字,然后王某某在填有虚假内容的退税申请表的科长审核栏内签字,骗取了分管局长在局长审批栏内签字审批,并制作退税汇总审批表,骗取局长在汇总表上签字审批。

计统部门根据税源管理科提交的出口退税申请表和有领导签字审批的退税汇总表在退税计划额度内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并提交国库办理退库。

这样,王某某通过瞒天过海的方式,蒙骗领导、欺骗组织,把原本应由其他出口企业获取的出口退税款,退到了与其合谋的不法企业账户上,并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得知该县的案情后,浙江省局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依法处理,绝不手软;同时,要求立即在全省开展了自2006年1月1日以来的出口退税数据的清查工作。

经查,其他市、县情况良好,没有发现类似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9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6.03
【实施日期】1996.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
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19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近来一些地方存在着税务部门占压挪用税款的现象,特别是擅自设立税收过渡账户,以收取利息。

这一严重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的行为,务必要引起各地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为确保各项税款准确及时缴入各级国库,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缴税款,不得以平衡、调节收入任务等为目的占压挪用税款,也不得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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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退库管理制度内容

税款退库管理制度内容

税款退库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税款退库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和合法性,提高税款退库的效率和公开透明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因税务管理需要而进行的税款退库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税款退库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合法、合规、合情的处理退库事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款退库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稽查和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税款退库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税务政策,确保税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税款退库信息及时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税款退库管理流程第七条申请退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税款退库手续,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核实退库事项,及时作出退库决定。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确定退库金额,并及时向申请人发放退库款项,并出具相关退库凭证。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退库款项,并对退库款项进行合理、合法、合规的使用。

第三章税款退库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税款退库工作的正确、及时、完整的落实。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员工绩效考核机制,对税款退库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倒逼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款退库管理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款退库工作进行宣传,提高纳税人的意识,营造良好的退库管理氛围,确保税款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款退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退库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税款退库管理监督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款退库监督机制,加强对退库工作的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税款退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款退库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接受纳税人意见和建议,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加强税款入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维护正常的财税金融秩序,确保明年分税制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国家专业银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各级银行要切实加强税款的入库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遵守财金纪律、坚决杜绝和防止征收“过头税”。

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依法征税,不得随意改变纳税期限,不得人为扩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预交税额,不对当年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征税;各专业银行要从严掌握资金使用,不得为企业尚未实现或虽已实现但未到纳税期限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提供资金纳税。

二、严禁用银行贷款清理企业“死欠”税款。

各地在清理欠税时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对因企业倒闭或其他原因不可能收上来的“死欠”税款,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开具缴款书,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纳税。

三、禁止用转帐方式清理企业欠税。

对年末的非“死欠”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清理,但不得采取转帐方式,各专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转帐手续。

四、要严格按收入预算科目、级次和金库条例组织税款入库。

税务机关要认真准确填写税票,划清税款所属预算级次,各国库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税款划归相应金库,不得拖延占压。

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级次和收入科目。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事项,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根据本级职责范围,负责制定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相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结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关于现金缴税业务中票证管理和使用税款缴库的通知》

《关于现金缴税业务中票证管理和使用税款缴库的通知》

《关于现金缴税业务中票证管理和使用税款缴库的通知》尊敬的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票证,并规范税款缴库工作,特发出本通知,希望各位能认真阅读并按照要求执行。

一、票证管理和使用票证是涉及到税款缴纳的重要凭证,因此必须加强对票证的管理和使用。

各部门、各单位需要设立专门的票证管理岗位或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票证使用制度。

1.票证保管要求(1)需要将票证存放在专门的票证保管室内,确保票证的安全防护和机密性。

(2)票证必须定期盘点,每日工作结束后进行闭库,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对于盗窃、毁损等情况,需要及时报警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以便采取相应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2.票证使用要求(1)票证只能由授权人员使用,未经授权的人员不能擅自使用。

(2)凡是有关税务业务的票证,必须事先登记,并由领用人员做好相应的签名、章证等手续。

(3)避免将票证随意放置在办公桌、公共区域等容易被他人取用的地方。

二、税款缴库税款缴库是每个部门、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和规定缴纳税款的重要环节,需要各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工作。

1.缴款账户开立(1)需要各位提前开立税务机关指定的缴款账户,并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以备缴纳税款。

(2)对于账户的管理要做到严格、细致,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的财务岗位或人员来负责。

(3)缴款账户的余额需要及时核对,确保账户余额能够满足缴款的需要。

2.缴款手续和记录(1)缴款前需要核对税款金额,确保缴款金额无误。

(2)缴款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缴款单,并由相关人员进行核对和确认。

(3)每次缴款完成后,需要及时将缴款记录和凭证归档,以备日后查验和备案。

(4)对于缴款单和凭证要做好长期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性。

特此通知!xx部门/单位。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退税审核的紧急通知-国税进[1988]7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退税审核的紧急通知-国税进[1988]7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退税审核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退税审核的紧急通知(国税进[1988]79号1988年10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今年八月,我局“关于认真检查一九八八年上半年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对今年以来的出口退税工作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的结果看,多数地区执行政策是比较认真的,基本上贯彻了“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

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维护国家财政收入,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退税,应剔除产品所含进口料、件免税税款。

凡没有执行这一规定的地区,要立即对1-10月份的退税进行清理,多退的税款要如数补缴入库。

进料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一律按统一的计算公式办理。

进料加工退税计算公式为:应退税款=当月出口产品的“购进产品金额”×退税税率-当月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免税金额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免税金额按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当月进口料、件实际免税数额为准,在当月(或当期)退税时一次扣除。

二、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出口产品(包括来料加工、各做各价、对口合同出口产品),不论外商与企业或外贸与企业采取何种方式结算,一律在生产环节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出口后不再退税。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出口产品转为内销的,应由销售企业照章补交上述税款。

三、对出口的农林牧水产品,应扣除其在加工、调拨环节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利润后计算退税;其他出口产品一律按出口企业购进产品时生产企业开具的发货票所列的价格和货款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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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
律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0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6.02
【实施日期】2000.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
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0〕103号2000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以来,总局发现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随意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借税引税谋取部门利益,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或自定政策、巧立名目提退税款。

这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为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进一步规范税款入库、退库工作,严防违
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各项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

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款,均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

当地设有银行的,所征税款应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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