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留样管理制度(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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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建立食品的留样观察管理制度,为食品质量追溯或调查提供样品。
2.范围:适用于食品原料、成品的留样管理。
3.责任:留样管理员、检验员负责实施。
4.内容:
4.1 留样定义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食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原料、产品样品为留样。4.2 质量保证部设专人担任留样管理员,负责留样样品管理工作。留样管理员要
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样品的性质和贮存方法。
4.3 留样要求
4.3.1 留样要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4.3.2 成品留样
4.3.2.1 每批食品均要有留样;如果一批食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
要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
4.3.2.2 留样的包装形式要与食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
4.3.2.3 每批食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
全检。
4.3.3 物料留样
4.3.3.1 食品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要有留样。与食品
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4.3.3.2 物料的留样量要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4.3.3.3 物料用相应的取样袋包装。
4.3.4 留样贮存
4.3.4.1 所留样品须按要求包装或密封,按规定的条件贮存,并做好记录。
4.3.4.2 物料留样要在外包装贴好标签,并保持清洁。
4.3.5 留样室环境
留样室内要配有温湿度仪与排风设施,温湿度要符合各品种项下规定的贮存要求。常温库10-30℃,阴凉库不超过20℃,冷库2-10℃,45%≤湿度≤75%(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除外)。
4.3.6 留样样品的放置
4.3.6.1 留样样品按品种分区存放,并按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分别排列整齐。
4.3.6.2 不同品种的样品必须分别存放,不得存放在同一留样柜内。
4.4 留样程序
4.4.1 凡需留样的样品必须由留样管理员标明品名、批号、取样日期、样品来源
等信息,并在留样登记表中按要求进行登记。
4.4.2 留样管理员按照要求进行样品的贮存,并每天上下午各检查一次,同时做
好温湿度记录。
4.5 留样观察
留样管理员每半年对留样成品进行目检观察一次,并做好留样观察记录;
如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质量保证部领导,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6 留样年限
成品留样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保存至食品有效期后一年;物料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食品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要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
4.7 每年整理留样样品,列出报废清单,经总经理批准执行。
4.8 每年年底对成品留样观察总结一次;某个批次的样品留样观察结束后总结
一次,作为资料长期保存。
4.9 成品的留样数量
4.10附件:成品留样样品登记表 HAH-Q8-01-00-F-01
成品留样观察记录表 HAH-Q8-01-00-F-02
留样室温湿度记录表 HAH-Q8-01-00-F-04
物料留样样品登记表 HAH-Q8-01-00-F-05
4.11 变更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