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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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1. 引言1.1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是人类社会不可分割的共同财富,其中包括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基本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和体现,是人权的一种新形式和新表达。

网络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

在民主社会中,人民享有在合法框架内自由表达意见、监督政府、参与决策的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性,推动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网络言论自由是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的动力。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知识传播和学术研究,推动社会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为科学技术创新提供更广泛的平台和机会。

通过网络言论自由,人们可以更自由地分享信息、交流观点,激发更多的创新思维和创造力。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在保障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利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开放、包容、民主、法治的网络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2. 正文2.1 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在网络空间内对信息进行传播、表达意见、批评、评论等言论活动的权利。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言论自由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挑战。

网络言论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广阔,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各种渠道发布言论,传播信息。

这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也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快速。

网络言论也更易受到大众关注和传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与此网络言论环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网络谣言、虚假信息、恶意言论等滥用言论自由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些网络平台为了商业利益,可能限制甚至审查用户的言论,侵犯了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利。

网络言论自由在当前呈现多样化、广泛化的趋势,受到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理论上,人们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在实践中,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以实现言论自由与社会稳定的平衡。

2.2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是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一环。

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在网络时代,言论自由变得前所未有的广泛和便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具备了无限的表达空间,可以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和观点。

然而,言论自由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规制和限制。

首先,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

言论自由是一个人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追求真理的基本权利。

通过互联网,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言论的发起者和传播者,有权利在网络平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推动社会进步和变革。

网络言论的广泛传播使得信息更加平等和公开,有助于打破传统媒体的垄断和信息的单一化。

然而,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信息、谣言和误导性内容,这给人们的判断和决策带来了困扰。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法律规制迫在眉睫。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和管理,打击造谣和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也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的平衡。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匿名发表言论,但这也容易导致人身攻击、网络欺凌和诋毁他人的行为。

保护个人隐私和名誉权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法律应该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同时,对恶意攻击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严惩。

此外,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还涉及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问题。

在互联网上,很多作品和内容被盗版、侵权和非法传播,给原作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

为了保护创作者和版权所有人的权益,法律应该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予以打击,加强版权保护的力度。

总之,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既是重要的民主权利,也受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制和限制。

在维护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应该关注信息真实性、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的保护以及版权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网络交流平台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网络交流平台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网络交流平台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网络交流平台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广泛的言论自由空间,使得人们可以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然而,如何平衡言论自由和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的意义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角度出发,探讨网络交流平台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言论自由的意义言论自由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基石。

它代表了个体自由表达自己的权利,为人们提供了一个交流和讨论的平台。

网络交流平台作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信息交流载体之一,使得人们可以在这个平台上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言论自由的保障不仅是国家法律的要求,也是民众对于信息透明和舆论监督的期盼。

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然而,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限制。

正常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的维护需要对言论进行一定的法律规制。

网络交流平台上言论的自由滥用可能导致谣言、诽谤、恶意攻击等问题的出现,甚至有可能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在于对言论发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的平衡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言论自由的保障对于社会的进步和民主的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也不能被忽视。

在网络交流平台上,为了保证言论自由和法律规制之间的平衡,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参考:1. 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

通过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的教育,引导人们正确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遵守网络交流平台的规则和法律法规。

2.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交流平台上言论自由的界限和限制条件,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同时为网络交流平台提供一个规范和健康的环境。

3. 强化自律机制和平台管理。

网络交流平台应该建立起自律机制,加强对用户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恶意攻击、谣言传播等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以维护网络交流平台的健康发展和言论自由的平衡。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交流思想的主要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对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分析其法律规制,以及如何在保护个人言论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含义与特征1. 定义网络言论自由是指个人利用互联网等数字化传播手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观点、意见和信息的权利。

2. 特征(1)传输速度快:互联网实现了信息的瞬间传播,使得网络言论具有极高的传播速度。

(2)互动性强:网络用户可以在同一平台上进行实时互动,形成独特的网络社区。

(3)匿名性:大部分网络言论具有匿名性,便于个人表达真实观点。

(4)跨越地域限制: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地域限制,使得信息在全球范围内传播。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1. 不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泄露国家秘密。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3)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

2. 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网络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名誉权: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隐私权: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

(3)肖像权:不得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3. 维护社会秩序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行使,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包括但不限于:(1)禁止侮辱、诽谤他人。

(2)禁止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信息。

(3)禁止散布虚假信息、谣言。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了具体规定。

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及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及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及法律规制网络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和广泛。

与此同时,网络言论自由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言论自由被认为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石,它使人们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促进民众的参与度。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一定的弊端,这些弊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因此,对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也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之一是信息泛滥。

互联网海量的信息使得用户面临着信息过载的问题。

大量的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甚至违法信息充斥在网络上,混淆了公众视听和价值观。

这种信息泛滥对公众的判断力和思考能力产生了负面影响,为社会造成了混乱。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带来了言论暴力的问题。

网络上的匿名性使得一些人敢于发表攻击性言论,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尊严。

网络暴力言论,包括恶意中伤、人身攻击等,有时可能会导致精神折磨、侵害个人权益甚至触犯刑法。

这种行为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个体的身心健康都会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此外,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还包括信息不可控和言论质量不高。

网络上的信息传播速度很快,很多人都追求点击率和转发量,因此媒体和个人往往倾向于发表一些耸动、引人注目的言论,而忽略了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核实。

这种情况下,虚假信息容易被误传、扩散,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实际弊端,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国都规定了言论自由的界限,例如禁止诽谤、散布虚假信息等。

只有在尊重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言论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针对言论暴力和网络欺凌等问题,各国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

例如,对于网络言论中的人身攻击和恶意中伤,法律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尽快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恶意散布谣言、造谣生事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1. 引言1.1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了公民的言论权利,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通过文字、言辞等形式进行言论,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成为了一个更加开放、广泛的舆论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更便捷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促进了公共讨论和民主决策的形成。

网络言论自由是知识传播的重要途径。

通过网络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从而促进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领域的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帮助人们更快地获取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网络言论自由是个人权利的保障。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平等、开放的表达空间。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下,人们可以更自由地发表意见,倡导自己的理念,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自由意志和尊严的体现。

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言论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2 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法律规制在网络言论自由中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网络言论自由虽然重要,但过度的网络言论可以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

法律规制能够有效限制网络言论的过度,维护社会秩序。

2. 保护个人权益: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攻击他人或传播谣言。

法律规制在此起到了保护个人权益的作用,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网络空间中受到尊重和保护。

3. 规范网络管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管理之间需要平衡,法律规制可以帮助规范网络管理,确保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

4. 防止网络暴力: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往往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而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网络暴力行为,保护公众安全和社会和谐。

可以看出,法律规制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促进是至关重要的。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摘要: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交流和表达的主要方式。

然而,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以案例为例,介绍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引起人们对网络言论的重视,增强自我约束。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言论,法律限制,自我约束,案例正文:一、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言论范围的限制网络言论中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

2、言论方式的限制网络言论应该遵守言论的规范和方式的规矩,不得使用语言猥亵、侮辱诋毁他人、污言秽语等不良语言。

同时,也不能采用敏感、恶意的言辞造成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3、法律责任的约束网络言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明显违法内容的言论者将受到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

二、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隐私泄露和人身攻击网络言论中不少人存在泄露隐私和攻击他人的情况。

这些不良言论容易引起被攻击者的不适和痛苦,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去年,某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有关某大学教授的信息,涉及教授的隐私并进行了人身攻击。

该教授针对该用户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2、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在网络言论中也存在所谓的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如虚假招聘广告、虚假医疗广告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引起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案例:2018年,在某招聘网站上,一家公司发布了一则虚假招聘信息吸引应聘者,最终导致多名应聘者被骗。

该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介绍了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和存在的问题。

区分网络言论的自由和法律界限,加强自我约束,是维护网络健康秩序的必要条件。

在未来的网络文化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言论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尊重言论自由的同时,更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及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及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及法律规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网络言论自由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热点话题。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的盲目放任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弊端。

本文将就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进行探讨,并分析法律规制在其中的作用。

一、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然弊端之一是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

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广泛性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而不受到实际情况的约束。

这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谣言、假新闻和不实言论轻易蔓延,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然而,法律规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国家针对网络虚假信息进行了立法,例如《网络安全法》和《公安部网络谣言打假办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网络言论的底线,对恶意传播虚假信息者进行了严厉的惩罚,有力地维护了网络言论环境的健康。

二、网络暴力和侮辱随着网络言论自由的放任,网络暴力和侮辱行为也日益增多。

人们利用网络的匿名性,肆意发表侮辱性言论和攻击他人,甚至导致了一些严重的后果。

这种情况严重侵犯了个人的尊严权和人格权,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某些国家规定,在网络上侮辱他人、散布仇恨和歧视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对违法者予以处罚。

此外,网络平台也增加了举报机制和审核制度,通过监控和管理争议性言论,限制了网络暴力和侮辱的蔓延。

三、隐私泄露和个人信息安全网络言论自由的另一个实然弊端是隐私泄露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在网络上,人们的个人信息容易被他人获取和利用,给个人隐私带来了巨大威胁。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他人的私密照片、个人信息等,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和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例如,某些国家规定未经个人同意泄露他人隐私是违法的,并规定相应的罚款和刑罚。

此外,一些互联网公司也加强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并提供了更加严格的用户隐私协议,提高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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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摘要:现代社会的法律秩序要求言论应该在适当的场合以适当的方式表达出来。

虽然互联网并未带来全新的言论自由问题,但因其负向价值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造成的严重损害迫使政府不得不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规制。

鉴于国外涉及互联网之流弊的立法治理模式已较为成熟,中国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必要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以明确言论规制的原则,并在时机成熟时提高立法层级,构建全面、系统的互联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129-03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急速发展的今天,言论空间的扩展使得思想的表达得到了极大程度的自由化。

与此同时,公民对言论自由的要求与网络环境有序发展之间的矛盾变得尖锐起来,近几年来,网络频发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个人权利的恶性事件,但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

随着我国网络语言的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言论自由突破权利行使边界的问题愈加严重,进一步完善立法,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已迫在眉睫。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关于言论自由的界定,狭义说认为,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与出版自由、艺术表现自由共同组成了表达自由的内涵和外延,在表现形式上也局限于口头方式。

有学者就将言论自由归纳为公民以口语的形式,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前提下,公开发表意见、交流思想、传播信息、教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由[1]。

广义说则将言论自由扩展到绘画、摄影、影视、音乐等艺术表现自由,言论自由仅与出版自由相区别。

我国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也表明其应取广义之义,不仅如此,书面形式及以数字化形式表现的“网络跟帖”、“公共论坛讨论”等也应当被纳入言论自由的范畴,这是符合宪法的立法原意的。

基于此,言论自由应理解为公民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不受时间、地点、内容、环境的约束自主发表对政治或一般公共事务的讨论、演说及公开传播理论。

学术界对网络言论自由没有统一的定论,一方面因为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本身就比较含糊,另一方面,网络言论的主体、表达方式等本来就与传统媒介存在差异。

基于此,有学者将网络言论初步定义为网络主体通过互联网运用各种网络工具以各种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2]。

可以说,网络言论自由并没有突破传统意义上的理解,它与言论自由只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因此,网络言论自由可定义为借助计算机网络,在网络中对政治或一般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二、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因(一)危害国家安全从宪法第53、54条的规定来看,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履行两项对国家负担的义务,即保守国家秘密及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当国家正遭受政治、军事威胁时,对违反以上两项义务的言论进行限制是必要的、合理的。

通过传统媒介发布煽动性或泄密性言论在严密的审核制度控制下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这对网络言论内容的控制并不适用。

网络在国与国之间的边境线却不那么明显,如果一个人的技术足以达到,即使本国的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做出了严格限定,他仍然可以将这些言论上载到其他法律规定相对宽松的国家的服务器上,供全世界的人浏览。

近年来发生的“法轮功”组织等利用国际网络四处煽动危害国家稳定的言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对中国领土、主权完整也是一个巨大威胁。

(二)践踏公共道德受时间、地域、文化的限制,公民对公共道德的理解差异极大,没有普遍适用的共同标准,即便如此,某些违背公共道德的行为是得到国际公认的。

在网络环境下,集中体现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上,例如各国几乎都有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或淫秽图片、电影、音频文件,播出带有暴力内容的网络电视节目等的规定。

在中国,虽然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的毒害”而采取了实名制认证的措施,但也仅局限在某些规模化的正规网络经营公司,大量色情网站的存在和采用自动登录方式在许多情况下会将未成年人不加区别地作为其服务的对象,某些犯罪分子甚至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送暴力色情图片,或是通过电子邮件,即时聊天软件说服他们做出性行为,在给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同时也是对公共道德的公然践踏。

(三)激化社会矛盾超文本链接与匿名通信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极大程度提升,当言论通过数字化的处理,由一个ip地址以字节的形式急速传播到另一个ip地址时,法律是很难主动准确找出言论制造者的,公民不需要担心言论的失当而侵害他人权利为自身带来的“灾祸”。

在匿名制得到法律“宽容”的中国,公民在网络公共讨论中更倾向于发表随性、即兴的言论,这种不审慎的态度使得网络言论片面性、欺骗性、缺乏理性的特征凸显。

近年来,一些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水军”活跃于网络中,他们受雇于某网络公关公司,按照指示发表评论。

例如“网络水军”在继各大报纸大篇幅曝光鱼油市场混乱的现象后,大肆宣传藻油dha安全性更高,并精心策划、组织了轰动一时的“万人签名拒绝鱼油dna”签名运动,新华网曾刊登文章痛批“网络水军”就是“网络黑社会”。

由此可见,不明真相的普通网民在此类事件中容易受到误导,失去正确判断的能力,甚至产生愤懑的情绪,以更为激动的言辞或行动对受害者造成伤害。

(四)侵害公民权利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都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权利,这就要求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当尊重他们的名誉、隐私及荣誉,不得为谋取私利置其于不顾。

言论自由的实现效果受公民知识文化水平及知情状况的影响较大,这也使得公民发表的言论在不经意间就会被冠上“侵权”的名号。

网络构建的虚拟世界本来就危机四伏,别有用心或非理性的言论容易引发恶性事件,对网络言论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与事后救济规定不完备的现状使得侵权问题层出不穷。

近来频发的“网络诽谤”、“人肉搜索”事件使得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现状虽然网络的发展日新月异,但中国从2005年起才按照互联网管理机构分工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新法规,可以说互联网规制基本制度才开始形成。

首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直接明确规定网络言论内容的核心管理内容,如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九项内容的信息。

可见,对言论内容的规制还停留在归纳总结的层面上,并没有形成合理的判断标准。

而《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均是在前述法规、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新增了管理内容项。

这些规范存在立法层级过低,以管理的角度限制网络言论自由、滞后性较强的问题。

其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意见》的“红头文件”更是直接对非法信息确定了标准。

这样的文件虽不是法规,实际影响力却胜似法规。

整体上,中国的立法还停留在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上,而且管理针对的是具体法条规定中所列举的内容,法律规章的规制内容也存在大量的重复交叉,部分条文甚至相互冲突,降低了立法品质[3]。

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立法使得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往往收效甚微。

中国法律对网络言论的表达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政府也相应采取了各种专项整治行动,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打击“带有危害性”的言论,以保证政府所倡导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在现实中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但对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进行越来越严格的限制的同时,是否会损害原本就先天发育不良的言论环境和言论保护机制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了[4]。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意味着中国全面进入了“网络实名制”的时代,但这是否能真正达到规制言论自由,规范互联网行为的目的呢?韩国是“网络实名制”的全球先行者,却已明确表示从2012年起逐步废除已经实施了四年多的互联网实名制,这也意味着网络实名制在韩国失败了。

“在批评网络实名制的众多原因中,有一条贯穿始终:网络实名制扼杀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并使对政府的批评成为沉默的声音。

”[5]因此,韩国的实践经验正如一面镜子,映照出“决定”能实行多久,起到怎样的效果。

基于中国的立法现状,很有必要把目光转向国外,探求更合理的规制之道。

四、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模式选择(一)确立网络言论规制的基本原则保护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是尊重人权的表现,需要限制性原则予以明确,因为权利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保护[6]。

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在立法时要做到谨慎定夺,以避免对言论予以过多的限制,阻碍思想的表达、意识的交流;其二,如果公共利益或其他利益有更迫切的需要,在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制的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

也可叫作法律规定明确性原则,它是指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根据法律做出的明确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合法性原则禁止法律规定模糊、限制过宽,反之,规定的内容应该是“可获知”和“可预见”的。

“可获知”是指一般人可以获知法律规定的内容,“可预见”是指拥有一般认知水平的人能够理解条文含义,清楚地知道行为的后果,另外,法律还要为“防止任意干涉提供保障”,即法律赋予公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受到约束。

2.比较衡量原则。

该原则首先在1941年美国“布里奇斯诉加州案”中被提出,它要求在处理相互冲突的利益时,法官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各种利益进行比较、权衡,以判断出何种利益应受到保护,则其他对抗利益就要受到限制。

它的实用性特点使得法官可以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选择当前更应保护的利益,但法律效果的好坏受法官的背景、偏好、认知水平限制较大。

如果法官的素质较差或对法律条文理解有偏差,的确有碍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

因此,该原则在某种利益绝对优先的情况下才能绝对适用。

3.公共利益原则。

日本国民喜称公共福利为公共福祉,在日本宪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即国民不得滥用宪法保障的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祉的责任。

由此可见,公共福祉意指“共同拥有社会生活的众人共有的生存发展的利益”。

即将公共利益归为个人利益的集合,是调整人权相互间冲突的实质性的公平原理,如保护生态环境、遏制恶性疾病的蔓延、维护消费者权益等等。

不管怎样,确立该原则的意图在于要求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自觉维护公共利益,不得发表违背公共利益的言论。

(二)构建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对互联网言论的规制的立法层级较低、立法品质不高的现状,有必要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专门的《网络通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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