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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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应该有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虽然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但是也需要一定的限制。

在网络上,言论的自由可能会导致一些不良信息的传播,比如谣言、诽谤、暴力言论等。

这些不良信息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网络言论的自由应该进行适当的限制,以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也容易被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网络言论自由来进行人身攻击、造谣传谣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他人的权益,还会破坏社会的公共秩序。

因此,对网络言论的自由应该进行一定的监管,以防止言论自由被滥用。

此外,网络言论自由也需要考虑到网络空间的特殊性。

在网络上,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远远超出了传统媒体,一些不良信息可能会迅速扩散,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网络言论的自由应该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总之,网络言论自由需要适当的限制,以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权益。

反方,网络言论应该无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它可以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增强民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可能会导致信息的封闭和压制,对民主社会的发展不利。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也是一种监督机制,它可以促使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更加透明和负责。

如果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隐匿,对社会的发展不利。

此外,网络言论自由也是一种创新动力,它可以促进思想的碰撞和交流,激发社会的创造力和活力。

如果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思想僵化和创新能力的丧失,对社会的发展不利。

总之,网络言论自由应该是无限制的,它可以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监督权力机构和促进社会的创新发展。

名人名句:“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

”——托马斯·杰斐逊。

“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它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经典案例:2019年,中国大陆知名主持人李佳琦因在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引发了一场舆论风波,最终导致他被停播。

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管制的平衡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管制的平衡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管制的平衡辩论辩题正方辩手:我认为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管制需要取得平衡,这是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人们的表达权利和知情权利。

然而,如果没有一定的言论管制,网络空间可能会充斥着谣言、诽谤和仇恨言论,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利造成严重威胁。

首先,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

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

如果过度限制言论自由,就会扼杀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对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言论管制是必要的。

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造谣、诽谤他人或散布仇恨言论。

这些行为会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有责任对网络言论进行一定的管制,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权利。

名人名句方面,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言论自由是我们的国家的基石。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戴斯也曾经指出,“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造谣、诽谤他人。

”这句话强调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即言论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对网络言论进行了一定的管制,但也充分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这体现了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管制需要取得平衡的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管制需要取得平衡。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权利。

只有在平衡言论自由与言论管制的关系上,网络空间才能成为一个健康、和谐的环境。

反方辩手:我认为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管制并不需要取得平衡,因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任何形式的言论管制都可能被滥用,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

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拥有表达和发布意见的自由。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言论自由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价值观和权利。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背后,包含着信息交流和传播的自由、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以及个人权益的保护。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网络言论自由的必要性、正面影响、限制和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必要性网络言论自由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促进信息流动: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促进信息的流通和传递。

在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无论是新闻事件、社会问题还是个人心情,都可通过网络与他人分享和交流,从而实现信息的广泛传播。

2. 促进社会进步:网络言论自由对社会进步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通过互联网,人们能够更快地了解世界各地的动态和信息,获取多元化的观点和思想,从而激发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 增加民主参与:网络言论自由使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社会和政治讨论。

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表达自己对社会、政府的看法和意见,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增强公民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正面影响网络言论自由的实施对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1. 拓宽知识视野:通过网络言论自由,人们可以接触到更多的学术、文化和科技知识,拓宽自己的知识视野。

通过浏览资讯网站、参与学术讨论和在线学习等,人们可以获取全球范围内的知识资源,提高自己的学习和认知能力。

2. 促进社会改革:网络言论自由使公众能够更快地通过网络平台表达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不满和批评。

这有助于调动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共识,推动社会改革和进步。

3. 强化个人权益:网络言论自由保障了个人的表达权和知情权。

个人可以通过网络发布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权益,增强个体的话语权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尽管网络言论自由有很多积极影响,但也需要考虑其合理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交流思想的主要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对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分析其法律规制,以及如何在保护个人言论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含义与特征1. 定义网络言论自由是指个人利用互联网等数字化传播手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观点、意见和信息的权利。

2. 特征(1)传输速度快:互联网实现了信息的瞬间传播,使得网络言论具有极高的传播速度。

(2)互动性强:网络用户可以在同一平台上进行实时互动,形成独特的网络社区。

(3)匿名性:大部分网络言论具有匿名性,便于个人表达真实观点。

(4)跨越地域限制: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地域限制,使得信息在全球范围内传播。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1. 不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泄露国家秘密。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3)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

2. 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网络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名誉权:不得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隐私权: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

(3)肖像权:不得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3. 维护社会秩序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行使,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包括但不限于:(1)禁止侮辱、诽谤他人。

(2)禁止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信息。

(3)禁止散布虚假信息、谣言。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 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了具体规定。

网络言论:言论自由与责任

网络言论:言论自由与责任

网络言论:言论自由与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崛起,网络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观点和进行交流的重要平台。

在这个虚拟空间中,言论自由似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人们可以随意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然而,伴随而来的却是各种犯罪行为、谣言传播以及不当言论问题。

如何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保持对所表达内容的责任感,已经成为一个亟待探讨的社会议题。

一、言论自由的基本概念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通常被定义为个人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表达思想和观点的权利。

这一权利不仅包括口头和书面表达,还涵盖了通过艺术、媒体等方式发布思想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支柱,是个体参与公共生活、表达自我意见的重要保障。

在宪法与国际人权法中,言论自由被广泛认可和保护。

各国在立法时通常会规定公民享有此项权利,并确保其不受侵犯。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权利是绝对的。

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还对言论自由设置了一定的限制,例如禁止煽动暴力、仇恨言论以及虚假信息传播等,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二、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1. 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使得每个人都可以在几乎没有门槛的情况下发布信息和发表评论。

这种开放性推动了公共讨论,让更多不同声音得以被听见。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人通过社交媒体、博客或论坛等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能够迅速获得反馈和互动。

例如,在一些重大社会事件或政治议题上,网络成为了公众参与讨论和传播信息的主要渠道。

不同背景的人们可以基于自己的理解,参与到话题的热烈辩论中,这不仅促进了信息流通,也有助于推动社会变革。

2. 传播速度与影响力互联网还改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

当今的信息可以在几秒钟内传遍全球,不同观点随时都可能影响他人的看法。

这使得个人在网络上的每一条评论都有可能产生超出预期的影响。

用户所分享的不仅仅是个人看法,更可能影响到他人观念、判断,甚至社会整体舆论。

这种快速性既带来了便利,也增添了风险。

三、网络言论中的责任1. 自我监管的重要性虽然互联网为每个人提供了表达意见的平台,但这并不意味着毫无底线。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可能会导致不良信息的传播和影响。

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言论,而这些言论可能包含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等,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比如,虚假信息可能导致公众产生恐慌,恶意攻击可能伤害他人的名誉。

因此,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可以有效遏制这些不良信息的传播,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在网络上,很多人会随意发表言论,而这些言论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名誉等权利。

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引发纷争和冲突。

因此,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保护每个人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名人名句中,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为。

”这句话表明,言论自由也应该有所限制,不能肆意妄为。

因此,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是必要的,可以避免言论的滥用和恶意攻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反方,不应该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在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是人民表达意见、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

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将会严重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限制了人们的言论自由,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促进信息的传播和共享。

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通过发表言论来分享自己的观点和见解,这有助于促进思想的碰撞和交流,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如果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就会抑制信息的传播和共享,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经典案例中,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言论自由,这也体现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全面禁止网络言论自由将违反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应该得到保障和尊重,不应该全面禁止。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应该有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它保障了个人在网络上表达意见的权利。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都有权利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在其著名著作《论自由》中所说,“如果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那么它适用于所有人,无论他们的观点是什么。

”因此,任何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反人权的。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对社会问题的看法,这有助于各种观点的交流和碰撞,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言论自由的重要价值在于它能够促进真理的发现。

”只有在自由的言论环境中,各种观点才能够充分交流,真理才能够得到发现。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也有助于监督政府和权力。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和权力,这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正如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所说,“言论自由是最好的政府监督者。

”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中,政府和权力才能够受到有效监督,从而不至于滥用权力。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应该有自由,因为它是一项基本人权,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也有助于监督政府和权力。

反方,网络言论应该受到限制。

虽然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会导致社会不稳定。

在网络上,一些人可能会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是谣言和诽谤,这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所说,“言论无所不用其极,则为谬也。

”言论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社会的不稳定。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也会伤害他人的权利。

在网络上,一些人可能会发布侮辱性的言论,这会伤害他人的权利。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所说,“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伤害他人的权利。

”言论自由需要受到限制,以保护他人的权利。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也会导致信息的混乱。

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或组织可以自由地表达和传播自己的意见、看法和观点的权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言论自由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挑战与限制,以及应该如何保障网络言论自由。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网络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为个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开放和平等的交流平台。

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无论是政治观点、社会问题、文化艺术还是个人经历,都能得到广泛的传播和讨论。

这种自由的表达和交流,促进了多元思想的碰撞和交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还能够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在网络时代,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各种各样的信息,包括政府工作、企业运营、社会事件等。

言论自由的存在使得信息更加全面,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到真相,避免了信息被操纵和篡改的可能。

此外,言论自由还能加强舆论监督作用,有助于揭露和解决社会问题。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挑战与限制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与限制。

首先,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虚假信息、谣言和恶意评论,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

这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有时会引发社会恐慌、公共事件和道德败坏。

其次,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和不当言论,如诽谤、侮辱、恶意攻击等。

这些言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和尊严,甚至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维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法律和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

另外,技术层面的限制也对网络言论自由产生了影响。

有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封堵、审查和监控等手段限制了网络言论的自由度。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网络言论自由的初衷,也对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造成了重大阻碍。

三、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路径为了保障网络言论的自由,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政府应该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底线和边界。

这样能够确保网络言论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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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 (1)(一)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1)(二)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2)二、网络言论自由必要限制的法律措施 (3)(一)加强网络立法 (3)(二)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3)(三)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 (4)三、网络言论自由必要保护的法律措施 (4)(一)建立因特网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 (4)(二)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 (4)(三)政府直接参与因特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时 (5)参考文献 (5)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和保护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自由的一部分,也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利用互联网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由,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网络言论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主要表现方式,它具有不同于其他传播媒介的显著特点。

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具有双向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可能会引发侵权行为。

网络言论暴力现象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权利与自由的滥用带来的严重后果。

这些事件引起了我们的思考,也触发了每一个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我们有责任通过自己的研究与工作,使言论得以自由表达,网络得以健康发展。

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应加以法律限制和保护。

本文对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以及法律限制和保护作一了探讨。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隐私权;名誉权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利用互联网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由,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网络言论作为一种新的表达形式,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交流习惯,网络言论自由的正确行使也是一个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但是,网络言论暴力现象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权利与自由的滥用带来的严重后果。

这些事件引起了我们的思考,也触发了每一个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我们有责任通过自己的研究与工作,使言论得以自由表达,网络得以健康发展。

本文拟对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以及法律限制和保护作一探讨。

一、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笔者认为,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 可能会引发下列侵权问题:(一)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等。

因此网站经营者的以下行为显然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1)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数据。

计算机系统的工作原理决定了一定的信息被自动保存下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对于这部分内容自动保存的信息如果不影响网络的正常营运应当及时删除。

未经许可并以不合理的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就会构成对该用户隐私权的侵犯。

(2)不当泄漏或故意传播个人信息。

合法的取得个人信息,但未经许可而不合理的利用个人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则侵犯隐私支配权。

(3)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

网站经营者应保证个人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隐私维护权决定了网络用户有权查询网站经营者收集的信息,更正错误的信息。

(4)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和非法进入其他私人网上信息领域。

网络空间虽然是一种虚拟空间,但存在于其中的个人信息同样不得被侵扰、刺探或窥视。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51条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这几条规定科学地概括和规范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间的关系。

隐私权可以说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因此,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禁止言论自由被滥用。

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隐私。

对于有关隐私权的报道,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即使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隐私内容,也应以必要为限,不得随意报道,更不得以伤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为目的。

这就是涉及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冲突时的一个重要原则——人格尊严原则。

即使在强调言论自由是人类重大权利的美国,也认为网络言论活动不应侵犯私人权利和感情。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该事公布于网站上的做法确实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滥用了其言论自由权,也是目前互联网缺乏有效管理和立法监督的表现。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于名誉主体来说,任何其他人均为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侵犯的义务。

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对世权”。

而言论自由却以某种目的的作为为条件的。

该作为一旦超过某种限度就很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但这种自由度在网络环境下很难把握,因为:第一,从主体来说,由于网络中的个体传播大多缺乏相应知识,不能够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致使名誉权侵权行为具有普遍性,而且大多的时候这种侵犯是无意为之。

也就是说,与传统新闻自由对名誉权的侵害相比在网络中大多数侵权往往只是因为主体的无知。

第二,从客体上看,由于立法的滞后与空白,造成了在客观上放任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者,致使大量侵权行为很难找到法律裁判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侵权者有机可乘,法律投机现象不断出现。

第三,从传播特点看,首先,互联网传播具有迅速、广泛的特点,而名誉的内在含义就是社会上人们对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声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以侮辱或者诽谤言论传播的面越大越迅速对其名誉的危害程度也就越深。

而与之相对的是网络传播中付出的代价极少,侵权言论的传播费用低廉。

而被侵权人要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却要付出极高昂的代价。

其次,现在网络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健全,对言论的约束机制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因此要最终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被侵权者还必须面对复杂的法律诉讼程序。

第四,从人性上来看,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空间,很容易让人们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因为“人性是不可靠的”,人类理性和道德感并不是那么确信无疑,而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人们更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思和观念。

所以,在网络法治秩序、网络道德规范还未建立前,言论自由的滥用难以规制,权利人的利益难以保护。

二、网络言论自由必要限制的法律措施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也受到了法律一定范围内的保护,但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自由从来都是与限制同在的,有自由就有限制。

笔者认为,对网络言论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应采取如下措施:(一)加强网络立法近十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部分的网络立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民法等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

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网络立法并不完善,还缺乏对信息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

(二)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由于当前网络技术的不完善,想追究大量匿名的网络言论发布者的责任相当困难。

但是,提供发布这些言论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却非常清楚,并且这些服务商有义务保证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合法、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

尤其像各种网络论坛,博客的版主更应当注意及时删除各种违法和不道德的发言。

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服务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比如,德国的《多媒体法》主要对网络经营者和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责任进行了规定。

美国的《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规定:“权利人只要向ISP(网络服务商)发出了通知,告知在这个ISP所提供的个人主页或者BBS上有侵权信息,ISP得到通知后,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这个言论没有侵权,那么他必须删除,否则权利人可以控告ISP。

”(三)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提高网络技术对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控制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隐私权、名誉权和非法信息、确定匿名发言者等问题可以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解决,如敏感字符过滤,IP协议中实施真实性原则等方法。

三、网络言论自由必要保护的法律措施笔者认为,对网络言论进行必要法律限制的同时,也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应采取如下保护措施:(一)建立因特网的管理和协调机构,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究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由政府机构承担的。

例如美国的国家安全局、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联邦调查局、高级研究计划署和国防部信息局,各有自己管理的领域和业务。

新加坡的广播管理局和日本的通产省则是本国因特网的主管机构。

为了适应因特网应用的社会化、国际化趋势,从20世纪80年代起,出现了一些社会性、国际性的因特网研究机构。

例如,为了协调因特网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1988年11月底在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成立了计算机应急响应小组。

1990年11月,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十多个国家的政府、商业、科学组织等多种计算机应急响应组织联合成立了信息安全问题小组论坛,其宗旨在于加强网络安全问题的合作与协调,优化网络环境。

(二)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和保障因特网上的言论在各国,立法通常是政府规范和管理网络言论的主要手段。

如美国1987年修改了计算机犯罪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计算机欺骗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美国还制定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电子通信隐私法、正当通信法、电讯法等,以加强对这一领域言论的规范和保护。

德国在1996年夏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对刑法法典、治安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等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英国政府为了从网络上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在1996年9月23日颁布了《三R 安全规则》。

俄罗斯为了“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于1995年颁布了《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

在这些法律中,各国为探讨与自己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言论自由保护制度做出了巨大努力。

除了立法手段之外,各国还通过制定积极的政策来处理因特网上的言论自由保护问题。

例如,美国提出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政策,在信息系统和网络中使用强密码来实现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以保护个人隐私,并开发和利用良好的商业化安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

新加坡广播管理局1996年7月11日对因特网实施分类许可制度,鼓励正当使用因特网,保护网络用户,特别是年轻人免受非法的和不健康的信息传播之害。

日本通产省也已编制出一套准则,防止越权访问计算机网络,防止黑客对网上数据的窃取、替换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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