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史 罗马法4
西法史 罗 马 法3

用益物权
2)永佃权:长期或永久对他人土地行使充 分权利而以每年向土地所有人给付租金为 条件的权利。
3)地上权: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 并对该建筑物享有所有权。
担保物权
定义: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而设立的物权。
在罗马法上的表现形式是质权。质权具有 从属性,其效力取决于债权的效力。 种类: 信托质权,物件质权,协议质权和权利质 权。
(二)物的分类
物 不能交易的物
能交易的物
人法物 共用物 公有物 团体物
神法物 神圣物 神息物 神护物
要式物与略式物 不动物与可动物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简单物与复合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三)所有权
1. 定义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罗马法上的所有权定 义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 2. 种类 1)市民法所有权; 2)裁判官法所有权; 3) 共有权。 a. 不分遗产共同体; b. 按份共有。
a) 先占:占有无主物或遗弃物而取得所有权; b) 添附:指因两物合并而发生的所有权取得,其中一物为
主物,一物为从物; c) 加工:对他人的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出一个新物并取得其
所有权。 d) 取得孳息:一般来说,孳息与母物分离后属于母物的所
有权人。但罗马法上也允许两种人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 是永佃权人,一是善意占有人。
(四)他物权
1. 定义 所有权之外的物权是他物权,也叫做
限制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的 权利。 2. 种类 1)用益物权 2)担保物权
(四)他物权
1) 用益物权
定义:指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使用、收益的 权利。 种类: 役权(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 地上权; 永佃权。
高一历史罗马人的法律4

内家和第5容 庭刑表根洛:关罚:一据涉系等死半《及、方者的十了 们 我 框 就的局课合法财面财二财限本理。不框不就律产。产铜产性资法想屑。怕可诉继需:料规将表法和想他以讼承按它卡。捐法二你法们依的、其是片如给》:们五随法程宗遗以“第那第“通:意得序教嘱3往同些、五到平婚尽曲、以进罗 态第跟表等 吗 管 解赔债 及行马复8随:? ? 只 而偿处表法仇务 犯他死理债的”” 想 是 滥。、 罪作。务汇反者那 法 原 用想奴编映战的是 三 有 权法隶,这受财不 : 的 力四制其一伤产可 好 一:是中特或需能 了 些换直搀点战按的 , 惯汤接杂。死其。 现 例不有着保士遗你 在 调换利原留兵嘱于始了难 如 整药的贵、某进道 果 ,,族家落些行没他但还的后维人处看们毕是L,的护。理到再竟以a而古贵w。上打白前第老族of罗面我纸那8习特t表h写的黑些莫俗权e、着话字条,的T第w我,,条如不e1l1ve
▪了解罗马法的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作用; ▪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价值中的作用;
▪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形成 ▪罗马法的内容和作用 ▪法律在人类社会中的价值
罗马法的起源 习惯法
罗 第一部成文法 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
马 人
的发展 与完善 从治“公民”
到治“万民”
公民法 万民法
的
自然法
法 罗马法 持久统治的维系: 的作用
双胞胎投入台伯河溺死。出于神意,这兄弟俩被冲上了岸,
被一只母狼用奶水养活,后来,这对双胞胎兄弟被路过的
牧羊人收养,分别取名为“罗慕路斯”和“雷莫斯”。兄
弟俩长大后,二人合力杀死了叔父,恢复了外祖父的王位,
并回到他们幼年成长的地方。公元前753年在台伯河边建
了一座新城。罗慕路斯杀死了弟弟,并用自己的名字命名
外国法制史串讲古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串讲古罗马法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第四章古罗马法近年出题情况09年1月4.罗马法的诉讼被分为(A)A.公诉和私诉 B.民诉和刑诉C.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D.自诉和控诉5.罗马帝国时期颁布敕令授予境内一切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B)A.奥古斯都 B.卡拉卡拉C.狄奥多西 D.查士丁尼6.罗马时期流行最广的契约形式是(B)A.要式契约 B.合意契约C.口头契约 D.略式契约35.罗马法复兴(名词解释)36.简述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分类。
(简答)08年10月3. 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D)A.盖尤斯 B.毛特思丁C.沙比努士 D.乌尔比安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B)A.共和国初期 B.共和国末期C.帝国初期 D.帝国末期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B)A.家督继承 B.法定继承C.宗亲继承 D.血亲继承26.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ABC)A.市民权 B.自由权C.家族权 D.家父权E.家主权08年1月4.罗马国家适用于外来人与外来人、外来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是(B)A.市民法B.万民法C.自然法D.最高裁判官法5.罗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A)A.普罗库路士学派和沙比努士学派B.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C.乌尔比安学派和盖尤斯学派D.法典汇编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37.简述古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阶段。
(简答)07年10月4.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最重要渊源是(A)A.皇帝敕令B.元老院决议C.民众大会决议D.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5.罗马《法学阶梯》的编着者是(D)A.保罗B.伯比尼安C.乌尔比安D.盖尤斯26.下列学派中推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法学流派有(AD)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潘德克顿法学派D.评论法学派E.沙比努士派37.简述古罗马继承原则的发展。
高中历史法制史基础-罗马法

立法委员会颁布
不过,如有人打断自由人的头骨,他必须 偿付300盎司罚金; 如果被打折骨头的 是奴隶,罚金可减半。 第11表 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内容:涉及法律诉讼的程 序、债务、家庭关系、财 产继承、宗教以及犯罪和
——摘编自《十二铜表法》
刑罚等方面。
结合左边提供材料评,价课:本P99资料卡片, 正确进评步价性《: 1十.第二一铜部表成法文法》。
2019/12/26
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 巩固了罗马政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 族的共同发展。
• 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 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 久安与繁荣进步。
• 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 的先驱。
2.万民法
在古罗马对外扩张的过程 中,逐渐形成普遍适用于 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 民的法律,即“万民法”
范围 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邦自由民
内容 注重调解贸易以及财产等经济
纠纷
操作 简洁灵活、实用有效
2019/12/26
2019/12/26
3.自然法
我认为法源于自然,而“自然赋予所有人理性”,所 以也赋予所有人“法”;自然界存在着一些普遍的法则, 如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这些原则永恒不变,这 些原则也必须体现在法律中—罗马法学家西塞罗
注意
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随 意性和不确定性,易被少数人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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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十二铜表法》 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第3表】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 债务的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上 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 【第5表】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 处理。 【第8表】凡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能取 得调解时,则伤人者也需受到同样的伤 害。不过,如有人打断自由人的头骨,他 必须偿付300盎司罚金; 如果被打折骨 头的是奴隶,罚金可减半。 【第11表】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外法史课件)3第四章 罗马法

物权法 继承法 债权法
所有权 他物权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契约 私犯
1、物权法
2、债权法
从身份到契约(罗马法的内在线索)
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影响
思考题?
▪1、以市民法、裁判官法和万民法为例, 谈谈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2、以罗马私法的发展为例, 谈谈对“从身份到契约”的理解?
延伸阅读
皇帝敕令的兴起
民众大会
皇权的加强
元老院
裁判官
丧失立法权
皇帝提出决议
哈德良皇帝(130年)
《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
敕谕
敕示
皇帝敕令
敕裁
敕答
4、帝国后期:法典编纂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与内容
罗马私法
人法 物法 诉讼法
人格 婚姻家庭
物权 继承权
债权 法定诉讼 程式诉讼 非常诉讼
一、人法
二、物法
物法
(外法史课件)3第四章 罗马法
▪ 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 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 着科学的发展而影响衰弱,唯有法律征 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
▪ ——耶林《罗马法的精神》
第一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特点
1、共和国前期(前6-前3世纪)
《十二表法》之后的改革
2、共和国后期(前3-前1世纪)
市民法
特点 问题
罗马市民 公法为主 形式主义
商品经济 帝国治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曼兮帕蓄
灵活性 统一性
裁判官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裁判官法与万民法
3、帝国前期(前1世纪-公元3世纪)
前三头同盟(前60年)
外国法制史课件.第四章 古罗马法ppt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 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 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着人 民思想觉悟的提高以及科学的发展而缩小 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 征服。 ——鲁道夫· 冯· 耶林
一、罗马法的沿革 (一)王政时代法律发展 1.多元主体的城邦自治
(一)人法 1.自然人
①人格权(权利能力)—(享有罗马市民权的主体资格,涵盖于身份之中) a.自由权(子女从母亲身份;胎儿视为有自由权的人;半自由权) b.市民权(来自于出生和法律赋予 有婚约从父母,无婚约从母亲;
罗马妇女与外国人结婚的子女无市民权;AD212卡拉卡拉皇帝授予罗马 境内自由民市民权。) c.家族权(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 家父权)(血缘、婚姻;与自权人 有收养关系)
3.裁判官法
公元前367年设立内事裁判官,以《十二表法》为基础,依据诚信 原则的约束力,通过允诺给予一方以诉权。(以抗辩权为例) 裁判官以 告示方式公布案件,进而形成永久告示。 公元前242年设立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人与外邦人及外邦人之间 的事务。外事裁判官的告示进而形成了万民法。
4.几个补充概念
③成立百人团民众议会取代库利亚大会
第1等级组织80个百人团,第2、3、4等级各出20个,第5等 级出30个。
这样,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 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破坏 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 别为基的真正的国家制。 ——恩格斯
(二)共和时代法制发展状况 1.共和时代市民法的发展
(家庭——氏族——部落——松散的部落 联盟——城堡式的城邦 城邦是松散的 部落不信任的结果,是通过划定地界、修 筑城堡而将不同村落统一起来的组织。城 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稳定和防御)
西法史 罗马法

的。至于每一国家为自身所制定的法律则经常变动,其变动或由于人
民的默示同意,或由于以后制定的其他法律。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塞尔苏斯】 2. iustitia
【正义是使人人各得其所之持续永久的愿望。法律的命 令乃是: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乌尔比安】
(五) 罗马法的分类
1. 私法(ius privatum)与公法(ius publicum)
【公法是规定罗马国家状况的法,私法是规定个人利益的
法。
——乌尔比安
罗马法
引论Leabharlann 后人论罗马法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以至于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 修改。
—— 恩格斯 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 第一次以武力,第二 次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 而第三次征服也许 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
—— 鲁道夫.冯.耶林
罗马法的历史分期
1. 前古典时期(753 B.C.— 50B.C.); 2. 古典时期(50 B.C. — 235 A.D.); 3. 后古典时期 (235 A.D.—565 A.D.)。
公法不得以私人之间的协议予以变更。
——帕比尼安】
2. 市民法(ius civile)与万民法(ius gentium)
3. 市民法(ius civile)与裁判官法(ius honorarium)
4. 自然法(ius naturale)
【自然法是自然教给一切生命物的法律。
各民族一体遵守的自然法则是上帝神意制定的,因此始终是固定不变
3.《法学阶梯》,公元533年颁布。是以优士丁尼皇帝的名 义为初学者编写的法学教科书,共分4卷,具有法律效力。
4.《新律》,公元565年颁布。在上述3部份颁布后,由 优士丁尼颁布的新敕令以及后继者的若干敕令汇编而成。
西法史 罗 马 法2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人格)
(二)人格的内容 依据罗马社会中自由人身份和地位的不同,
罗马法上人格的内容大体有三项: 自由人身份 (status libertatis) 市民身份(status civitatis) 家庭身份(status familias)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人格)
(三)人格的变更:人格减等
——乌尔比安】 2. 法人组织原则 法人的重要组织原则之一,多数决定制也在罗马法中得到确定。 【团体中多数人所为之任何事情,都是全体人的行为。——乌尔比安】
六、婚姻法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就是夫妻间发生神事与人事的共同关系的终身结合。 ——莫德斯汀
(二)婚姻的种类 1. 有夫权婚姻。这是市民法上的婚姻制度,也称“要式婚”。 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婚龄、合意、具备结婚资格(市民身份,没有
2. 无夫权婚姻 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双方有 各守贞操的义务;同居的义务;互相扶助的义务。这些 为后世各国民法广泛采取。 在财产关系方面,实行所谓的分别财产制。妻可以有自己的 财产,但实际上丈夫可以管理妻的财产。
六、婚姻法
(四)婚姻关系消灭 1. 绝对原因 1)配偶一方死亡 2)配偶一方丧失自由人身份 3)配偶一方丧失市民身份 4)伦常败坏。
禁婚事由)、举行一定仪式。 结婚仪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2. 无夫权婚姻。这是万民法上的婚姻制度,也称 “略式婚”。 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
成立。
六、婚姻法
(三)婚姻的效力
1. 有夫权婚姻 出嫁的女子成为夫家的家子,祭祀夫家的祖先,妻的地位
近于夫的女儿的地位。妻的一切财产转移给丈夫,而一切家 庭费用也由丈夫一人负担。妻的权利主要在于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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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马诉讼制度概述
(二)法律审和事实审
法律审和事实审的区分,是罗马诉讼法的另一个鲜明特点。现代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审判都由法院统一进行。而在罗马,相当长一 个时期,诉讼却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原告向裁判官面前进行陈述,确 定各自的身份、争议的事项和有关的诉讼请求,裁判官拟好诉讼程式, 确定由谁担任具体的承审员,以及就哪些事项进行判决,这个阶段称为 “法律审”。
1. 概念 指不经承审员的审理而直接由裁判官进行判
决的诉讼,始于罗马帝国初年。所谓“非常”,是 与
“正常程序”相对而言的,后者有法律审和事实审 两
阶段组成。到公元342年,非常程序成为唯一的诉讼 程序。这种诉讼简化了审判程序,提高了司法效 率,是罗马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2. 诉讼程序
1)传唤 2)审理 3)判决 4)上诉 5)执行
(二)程式诉讼
2. 诉讼程式的组成
1)原告的请求 (intentio) 2)请求的原因(demonstratio) 3)判决的依据(condemnatio) 4)分配裁判(adiudicatio) 5)抗辩和反抗辩(exceptio和replicatio) 6)前书(praesriptio)
(三)非常诉讼
近现代契约的主要渊源。包括买卖、租赁、合伙和委托。
(二) 债的种类 . 契约
2)无名契约
a. 物物交换 (do ut des),即我给你物,你也给 我物;
b. 物劳交换 (do ut facias),我给你物,你付出劳 动;
c. 劳物交换 (facio ut do),我付出劳动,你给我 物;
2. 契约与法律行为
现代民法理论中的法律行为,指的是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合法行 为。罗马法上虽然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但也 有相当的术语,如法律活动(negotium juridicum)和合法行 为(actus legitimi)等,它们是债的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 重要原因,可以涵盖买卖、借贷甚至遗嘱等民事活动。
承审员负责的部分为“事实审”。在事实审中严格遵循裁判官事先 拟 定好的诉讼程式进行审判。承审员是从一份承审员名单中遴选出来的, 一般来说都不是法律人,对法律也没有特别的知识。
二、罗马诉讼法的发展阶段
(一)法律诉讼 (二)程式诉讼 (三)非常诉讼
(一)法律诉讼
1. 概念 指基于某项具体法律的诉讼。这是十二表法中已 经存在的诉讼形式。适用于罗马建国至公元前130年 前后。
3. 类型
1)有名契约 a. 口头契约:当事人以设定债权为目的而使用特定语言的口
头协议,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式口约; b. 要物契约:除了意思合致外,还要求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保管和质权契约; c. 文书契约:以某种书据为法定原因的契约,如债权誊账; d. 诺成契约:仅以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为成立要件的契约,是
3. 对遗嘱的限制:应 继份制度
凡以遗嘱指定继承人,必须对血亲中的 直系卑亲、直系尊亲以及同父的兄弟姐妹个 保留一部分遗产。帝国时期法定继承人的特 留份一般是全部遗产的四分之一。以上三种 血亲在未得到应继份时,可以提起“疏忽的
遗 嘱之诉”,请求撤销遗嘱。
罗马法的这种制度,是后世遗产特留份 制度的源头。
d. 劳劳交换 (facio ut facias),即双方都以劳动作 交易。
除此之外,无名契约还包括行纪和和解。
(二)债的种类 . 私犯
1. 定义 私犯(delictum),指侵犯私人权益的违法
行为,对它的追究程序由受害者个人予以启 动,并且有关的制裁措施主要表现为对受害 者的赔偿或对损害结果的弥补,它使加害者 对受害者负债,即负有赔偿的义务。
(二)债的种类
契约
债
准契约 私犯
准私犯
(二) 债的种类 . 契约
1. 定义 罗马法中的“契约”,其拉丁文表达“contractus” 有
“连到一起”之意,引申于法律上,则是指两个以 上
当事人的意思合致。晚期罗马法对契约的规定,已 是近现代契约概念的直接来源。“一项契约是两个
或 更多人之间就约定的作为所导致的同一效果达成意 思合致的协议。”
2. 种类
按照古典罗马法,私犯的主要类型有四种: 1)窃盗:以获利为目的,窃取他人的 物品,或者非法使用或侵吞经他人同意而暂 时持有的该他人物品; 2)强盗:用武器或暴力攫取他人财物; 3)侵辱:通过行为或言语侵害他人的身体或 精神; 4)非法损害:侵害他人的奴隶、牲畜和其它财物。
3. 私犯的归责原则与《阿奎利亚法》
1)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 2)被继承人遗嘱无效; 3)继承人于接受继承前死亡或拒绝继承。
3. 法定继承人
1)种类 a. 正统必然继承人 又称正统继承人,指处于被继承人家父权之下的
一切家内成员。其继承权不得拒绝。 b. 必然继承人 也属家内继承人之类,指遗嘱解放的奴隶在同
一遗嘱中又被指定为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得拒绝。 c. 家外继承人 以上两种继承人之外的继承人,可以根据本人
行遗产的转移和分配。其本质就是依立遗 嘱人的意思而确定继承人,故也称指定继 承。 从历史上看,遗嘱继承的出现要晚于法 定继承。在成熟的罗马法中,遗嘱继承优 先于法定继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 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能力 a. 主动遗嘱能力,即立遗嘱的能力; b. 被动遗嘱能力,即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的
能力; c. 相对遗嘱能力,即为遗嘱作证的能力。 2)遗嘱继承人的指定
2. 谁是继承人? 原则上只有被继承人去世时尚存活的人可以继承,胎儿则是一个例
外。获得遗产的原因有:依照被继承人的遗愿;被继承人无遗愿时依照 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不顾被继承人的意愿作出规定。
如果没有继承人,遗产归国家所有。 3. 继承人如何获得遗产?
继承的结果是整体继承。继承人一次性获得遗产的整体,而不是逐 项获得每一项具体的财产。
(三)继承的种类
1. 法定继承
2. 遗嘱继承
【继承有两类:或是通过遗嘱或是不通过遗嘱而 取得。 ——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2, 9, 6】
(四)法定继承(successio ab intestato)
1. 概念 法定继承,其拉丁文本义为“无遗嘱继
承”,即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权取得。
2. 适用范围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指将一定损害归于某人承担时所依据的原则。近 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就是说只有基于过错侵 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时,加害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历史上最早确认过错责任原则的,是公元前286年前后实施的一项罗 马法律,《阿奎利亚法》。该法规定,非法损害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 件:实际上的损害;侵害行为非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与结 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债的标的
根据罗马法学家保罗的划分,债的标的,或者说 债务人的义务,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 给与(dare),即移转所有权,最初仅限于要式物的移转,后来扩及 至略式物;
2. 行为(facere),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 付与(praestare),此为被动的给与,多为因私犯或违约而引起的赔 偿。
罗马法 本论
II 物 法
二、债法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种类 (三)债的标的 (四)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
债(obligatio)是拘束我们依照我们国家的法 律必须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 为一定给付的权利,是债权。债权是相对权,其效力总是对 特定的债务人而言的;与此不同的是,物权是绝对权,其效 力是对一切人而言的。】
三、重要的诉讼原则
1. 不告不理原则; 2. 一事不再理原则; 3. 自由心证原则; 4. 举证责任原则; 5. 回避原则。
余论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I. 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一、罗马法作为欧陆各国的“共同法” 二、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三、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II. 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一、对英国法的影响 二、对美国法的影响
2. 誓金之诉 市民法时期最经常、最普遍的诉讼形式,具有赌 博性质。双方当事人各以一定数额的金钱投入诉 讼,具体数额依照诉讼标的而定。败诉一方的誓金 收归国库。
(二)程式诉讼
1. 概念 程式诉讼指裁判官依原告请求的案由制
成一定审理程式的书状,然后交由承审员 依照此书状审理案件。这种诉讼产生于共 和国后期,与法律诉讼相比,它的程序比 较简便,适用范围也不限于罗马公民,逐 渐取代了法律诉讼。典型的程式诉讼比如 说有“对物之诉”(actio in rem)和“对人 之诉”(actio in personem)。
意愿决定继承与否。
2) 顺位 (以优士丁尼时代为例) a. 直系卑亲属; b. 直系尊亲属或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c. 同父或同母的兄弟姐妹; d. 其他旁系血亲; e. 配偶。 无上述继承人时,遗产归国库。
(五)遗嘱(testamentum)继承
1. 概念 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嘱托进
罗马法
III 诉讼法
一、罗马诉讼制度概述
(一)程序先于实体
要理解罗马法,必须认识其诉讼制度。 现代的法律人,至少是受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人,在处 理一个问题时,总是从客观法律的一般规定出发,用演绎的 方式来确定是否有诉讼的可能性。而古罗马的法律人的出发 点却是诉讼的可能性,他们的思维方式是判例法式的。 一项请求能否得到承认,主要是取决于裁判官的告示。 很多法律领域的实体规则,都产生于这些告示中。裁判官有 权确定诉讼程式。诉讼中要审察什么,可以作出怎样的判 决,都由裁判官在诉讼程式中事先予以确认。
【以上三方面的内容,构成了现代民法中中债的标的—“给付”。】
(四)债的消灭
1. 清偿; 2. 提存; 3. 免除; 4. 抵消; 5. 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