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友好医院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知情谈话制度医患沟通制度

为加强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认真与患者或者家属进行良好的沟通与交流。
二、医患沟通的时机(一)门急诊医师接诊时,应在规范诊疗的基础上,就疾病诊疗的有关情况向患者或者家属做必要的告知,争取患者和家属对诊疗的理解和配合,必要时,将沟通的关键内容记录在门诊病历上。
(二) 病区医护人员接诊时,应与患者或者家属就住院事项进行沟通。
(三)主管医师必须在患者入院后72 小时内与患者及亲属就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等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并签署《入院病情告知书》。
(四)患者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与患者及时沟通。
1.患者病情变化时,特别是危、急、重症患者疾病变化时。
2.各种有创操作、输血、放化疗、大剂量或者疗程>5 天的激素治疗。
3.诊断、诊疗方案有重大修改,患者病情明显变化,浮现严重的与诊疗相关的不良反应、事件、并发症等情况时。
4.贵重药品使用前。
5.发生欠费及影响患者治疗时。
6.术前和术中改变术式时。
7.麻醉前(应由麻醉师完成)。
8. 对医保患者采用医保以外的诊疗或者药物前。
(五)患者出院时,医护人员应与患者或者家属就诊情况,出院后饮食,用药等注意事项以及是否定期随诊等进行沟通。
(六)沟通时细节要求1. 《入院患者须知》住院患者均应填写(入院当即完成)2. 《入院病情知情书》住院患者均应填写(入院72 小时内完成)3. 《知情选择书》凡患者选择本人的,由患者签字。
其各项医疗活动允许书可由患者本人签字;如患者选择授权方式的需要加填《患者授权书》。
4. 《有创诊疗操作知情允许书》凡有创诊疗操作的应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家属允许并签字。
5. 《手术知情允许书》凡手术患者均应填写,表中没有提到的专科情况,临床医师根据病情不同,可以在空白处用钢笔再写上,所谈及的内容均应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家属允许并签字。
医院约谈工作制度

医院约谈工作制度一、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廉政建设有关要求,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的原则,以强化对权力制约监督为重点,切实做到早警戒、勤提醒、常监督,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约谈是指通过谈话的形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及时制止不良倾向或苗头等问题。
三、约谈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警示、诫勉约谈适用情形。
警示、诫勉廉政约谈适用于被约谈对象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落实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三)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五)不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六)不认真执行《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七)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八)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需重点监督的情况,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教育防范;(九)医院认为有必要实施廉政约谈的其他问题。
约谈由医院纪检监察处、办公室(党办)、审计处组织实施,相关院领导组织进行。
约谈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五、约谈人应遵循的要求(一)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二)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提前做好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被约谈部门或被约谈人,告知约谈的事项、约谈的时间、约谈的地点等,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约谈时,约谈人或约谈部门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
医院诫勉谈话制度

医院诫勉谈话制度1. 背景作为医疗服务领域的从业人员,医生和护士在工作中需遵守一定的规范和职业道德。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当行为。
这些不当行为可能会伤害到病人或者影响医院的声誉。
因此,医院需要对不当行为进行规范,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来处理不当行为。
2. 诫勉谈话制度的目的诫勉谈话制度是医院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规范医生和护士的职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
通过实行这一制度,可以让医生和护士更加明确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加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提高服务质量。
3. 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流程3.1. 不当行为的发现不当行为是指违反规章制度,致使患者受到伤害或者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不当行为的发现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得:•病人或其家属举报•监督员发现并在医院网站上登记•医院内部监察机构发现•其他人员或渠道发现3.2. 检查和调查医院应当在第一时间对报告的不当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
检查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不当行为的真实性•确认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查找不当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人3.3. 诫勉谈话根据调查结果,医院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措施处理。
诫勉谈话是其中一种惩戒措施,它是通过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以约束其行为的方式进行惩戒。
诫勉谈话的过程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向责任人阐述不当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帮助责任人识别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认清不当行为的严重性•规范责任人的职业行为和工作作风•强化责任人的职业责任和意识,提高其服务质量3.4. 效果评估为确保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效果,医院应当对诫勉谈话的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责任人的职业行为是否规范•调查责任人是否对诫勉谈话制度表示理解和支持•检查其他不当行为是否减少4. 加强医生和护士的职业道德除了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以外,医院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医生和护士的职业道德:•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推广医患沟通技巧和服务技能,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新进医生和护士进行职业行为严格考核,确保他们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5. 结论诫勉谈话是医院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实施该制度,可以规范医疗服务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医院组织患者谈心谈话制度

医院组织患者谈心谈话制度
1. 背景
本文档旨在规定医院组织患者进行谈心谈话的制度,提供一种有效的沟通方式,改善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2. 目的
患者谈心谈话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帮助医护人员更好地了解患者的需求、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并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所有科室和病区,包括住院患者和门诊患者。
4. 谈心谈话流程
4.1 医院将设立专门的谈心谈话室,提供一个安静、私密的环境。
4.2 医护人员应向患者介绍谈心谈话制度的目的和流程,并征得患者的同意进行谈话。
4.3 谈心谈话可以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根据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
4.4 谈心谈话应尊重患者的隐私,严守医疗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4.5 医护人员应倾听患者的意见和需求,鼓励患者表达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4.6 医护人员应及时记录谈心谈话的内容和重要信息,并妥善保存。
5. 谈心谈话的频率
5.1 住院患者:医护人员应定期与住院患者进行谈心谈话,至少每周一次。
5.2 门诊患者:医护人员应根据门诊患者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谈心谈话。
6. 效果评估
医院将定期评估患者谈心谈话制度的效果,包括患者满意度的提高、医患关系的改善等方面。
7. 监督和改进
医院将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谈心谈话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倾听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8. 其他事项
本制度将作为医院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医护人员和患者应当遵守并执行。
医疗机构知情告知谈话制度

知情告知谈话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与稳定,特制定《中心医院知情告知谈话制度》。
一、患者的权利I、患者有知情权:这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原则所派生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的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
二、告知的义务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否则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中楼阁,因而,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的。
三、告知的内容1、病情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迟延告知,而告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
2、治疗告知。
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3、风险告知。
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4、费用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
患者知情谈话制度

勃利县人民医院知情谈话制度(医患沟通制度)为加强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沟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认真与患者或家属进行良好的沟通与交流。
二、医患沟通的时机(一)门急诊医师接诊时,应在规范诊疗的基础上,就疾病诊疗的有关情况向患者或家属做必要的告知,争取患者和家属对诊疗的理解和配合,必要时,将沟通的关键内容记录在门诊病历上。
(二)病区医护人员接诊时,应与患者或家属就住院事项进行沟通。
(三)主管医师必须在患者入院后72小时内与患者及亲属就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等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并签署《入院病情告知书》。
(四)患者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与患者及时沟通。
1.患者病情变化时,尤其是危、急重症患者疾病变化时。
2.各种有创操作、输血、放化疗、大剂量或疗程> 5天的激素治疗。
3.诊断、诊疗方案有重大修改,患者病情明显变化,出现严重的与诊疗相关内不良反应、事件、并发症等情况时。
4.贵重药品使用前。
5.发生欠费及影响患者治疗时。
6.术前和术中改变术式时。
7.麻醉前(应由麻醉师完成)。
8.对医保患者采用医保以外的诊疗或药物前。
(五)患者出院时,医护人员应与患者或家属就诊情况,出院后饮食,用药等注意事项以及是否定期随诊等进行沟通。
(六)沟通时细节要求1.《入院患者须知》住院患者均应填写(入院当即完成)2.《入院病情知情书》住院患者均应填写(入院72小时内完成)3.《知情选择书》凡患者选择本人的,由患者签字。
其各项医疗活动同意可由患者本人签字;如患者选择授权方式的需要加填《患者授权书》4.《有创诊疗操作知情同意书》凡有创诊疗操作的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意并签字。
5.《手术知情同意书》凡手术患者均应填写,表中没有提到的专科情况,临床医师根据病情不同,可以在空白处用钢笔再写上,所谈及的内容均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医院实行组织谈话制度的规定_规章制度_

医院实行组织谈话制度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在我院实行组织谈话制度。
一、任职谈话与廉政谈话1、谈话的对象:新选任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副科级干部,晋升为正科级的干部,岗位变化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调任重要岗位的人员。
2、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治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科级以上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指出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工作检查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科室或个人在医德医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科室或个人在医德医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1、办公室或纪委、监察室提出谈话对象,经党委书记、院长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3、任职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院领导。
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院长。
廉政谈话也可以与任职谈话同时进行;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党委书记、院长或纪委书记;警示谈话,谈话主体为纪委书记、或主管院长或院长。
4、谈话要求。
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医院实行组织谈话制度的规定-公文写作

医院实行组织谈话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人员的文化教育、管理方法和监管,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基本建设,确保医院门诊各项任务顺利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领导纪检单位相关文档要求精神实质,决策在全院推行组织谈话规章制度。
一、任职谈话与廉政谈话1、交谈的目标:新选拔任用党委委员、支部委员、副科级干部,晋升正科级的党员干部,职位转变的副科级之上党员干部,转任关键职位的工作人员。
2、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的具体内容:贯彻实施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党的党的政治纪律、党的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人民群众作风纪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教育基本建设负责制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正确看待职位和岗位变化,摆正观念,敬业爱岗;详细介绍本单位党风廉政教育基本建设状况及存在的不足,明确提出提升党风廉政教育基本建设的规定。
二、诫勉谈话1、诫勉谈话的目标:依据人民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重点整治等方式体现或显现出科级之上党员干部在实行政策法规、现行政策及其工作态度、思想作风等层面存有的轻度的违规违纪难题,机构上必须提示、劝诫的。
2、诫勉谈话的具体内容:强调该党员干部存有的关键难题,难题的不良影响,对其提出批评文化教育并明确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1、警示谈话的目标:依据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工作检查等方式,体现和显现出部门或本人在医德医风考评等层面存在的不足,机构上觉得必须提示的、劝诫的。
2、警示谈话的內容:部门或本人在医德医风考评层面存在的不足、缘故以及不良影响,提示给予高度重视,明确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
四、交谈程序流程及规定1、公司办公室或纪检监察、监察室明确提出交谈目标,经领导班子、校长准许后,通告交谈目标,告之其交谈的時间、地址和相关事项。
3、任职谈话,能够团体或某些方式开展,交谈行为主体为院领导干部。
廉政谈话,能够团体或某些方式开展,交谈的行为主体为纪委书记或领导班子、校长。
廉政谈话还可以与任职谈话另外开展;诫勉谈话,一般以某些方式开展,交谈行为主体为领导班子、校长或纪委书记;警示谈话,交谈行为主体为纪委书记、或负责人校长或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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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友好医院谈话提醒记录表
谈话时间 谈话对象
谈话地点 谈话人
谈 话 内 容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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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干部的原则,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同时, 要对当事人进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教育,引导其正确对 待群众的批评,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谈话提醒的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要把谈话提醒制度实施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责任制 落实情况一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中层干部政策理论水平、能 力和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支部要将执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执 行情况每年度书面向所属党总支汇报一次。各处科室要将执行谈 话提醒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年度述职中总结。 第二十七条 各党总支要加强对谈话提醒制度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违纪苗头 不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者,在惩处 违法违纪者本人的同时,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失职类错误的规 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中要以保障党员和职工的 民主权利为前提,对不正确履行谈话提醒制度有关规定的,被谈 话人有权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
不坚决的; 2、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力的; 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4、不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5、不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
制度的; 6、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讲团结协作,不顾全大局的; 7、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有不良倾向的; 8、在选拔聘任干部时,不坚持原则,搞不正之风的; 9、班子集体干部变动岗位、职务的; 10、在其他方面出现违纪苗头的。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处科室的负责人在接到群
第四章 谈话提醒的原则及分工 第十五条 谈话提醒实行责任制。谈话提醒应区分对象与内 容,按照逐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谈话提醒一般个别进行。处科室班子集体谈话提 醒,由党政领导、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对普遍性问题或中层班子 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廉政谈话的方式。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班子集体进行谈话 提醒,以所属总支、相关处室或党政领导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参 加进行。 第十八条 重要的谈话提醒由院党政班子领导、院纪委领导 主谈,必要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九条 对出差、出国等专项性谈话提醒,以部门、党组 织行政领导为主进行;重要工作岗位变动以党组织、人事及部门
第三章 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是提醒被谈话人遵守党风廉 政以及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被谈 话人说明有关问题,帮助被谈话人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条 处科室的党支部、班子集体(核心小组)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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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者,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1、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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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侵犯党员、公民权利方面出现问题及应注意事项时; 7、发现存在其他某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或违纪苗头时; 8、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存在属于谈话提醒范围的问题时; 9、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十二条 院领导在接到群众反映或发现所分管的处科室 负责人有同十一条所列情形时,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使其警醒 并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作风。 第十三条 在党员出差、出国执行任务,变动工作岗位、职 务等情况时,应有针对性地谈话,提出纪律要求或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新任中层干部的廉政谈话按照《关于对中日友好 医院管理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的规定》内容的要求进行。
中日友好医院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员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 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抓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构建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卫生部的有 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为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和纠风工 作责任制,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决 反对和防止发生在医院的腐败,是全院职工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工 作,是医院党总支和党支部、各处科室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处科室应高度重视,把谈话提醒工作列入 工作的重要议程,积极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谈话提醒工作。 第三条 谈话提醒是医院各党总支、党支部、各处室、临床 各科室以及医院所属部门、党支部和党员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的 要求,对党员、干部、职工实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通过谈话提醒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职工的“严格 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增强 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处科室的行政执行力和纪律保 障。 第五条 通过谈话提醒,把监督关口前移,使各级党政部门 对苗头性问题能够积极预防、及时发现,做到防微杜渐,增强党 员干部职工的勤政廉政意识和自觉性,提高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 政治素质,从而有效地防范党员干部和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违纪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经谈话提醒后,问题未及时改正或继续 违纪的,按照有关效能建设、党纪政纪规定,从严处理。在谈话 提醒时发现当事人的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能主动交代问题并已纠 正的,视情节可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影响比较大的问题,但 经调查、谈话了解,证明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本着实事求是、
第二十二条 谈话提醒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重要的谈话必 须二人以上进行。谈话时要保护检举、反映意见人。对普遍性问 题或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方 式。重要的谈话提醒应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涉及重要问题的谈话提醒或谈话后发现谈话 对象问题较大的,要区别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 意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上一级组织反映,必要时直接向纪委汇 报。
违法问题的发生,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
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了解、考察、教育、激励、监督干部的重要 手段和方式,有利于及时了解情况,沟通思想,发现问题,早打 招呼,避免工作上造成损失,避免职工犯错误;有利于帮助职工 端正思想作风,改进工作作风,振奋关岗位上的中层干部进一 步增强责任意识、实干意识和拒腐防变意识,提高廉洁自律、勤 政廉政的自觉性,争当群众满意的好职工;有利于及时帮助有关 组织和干部澄清问题,消除影响,支持和保护干部坚持改革,大 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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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新任中层干部职务和轮岗职位新任由党组织、人事和纪检 为主。
第五章 谈话提醒的要求 第二十条 谈话提醒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掌握 政策,注意讲究方法,切忌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粗暴,既要严肃 认真,又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增进对问题的了解。
第二十一条 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党员的谈话提醒,事前一 般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被谈话人应认真对待,对存在的问 题,要如实做出说明,切实加以纠正。要提高谈话质量,注重谈 话实效。
众反映或发现本部门、所辖范围部门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有 违纪苗头时,要及时与其谈话,使其警醒并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 问题。有下列情形时,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方面出现问 题及应注意事项时;
2、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及应注意 事项时;
3、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出现问题及应注意事项时; 4、道德品质、生活作风方面出现问题及应注意事项时;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风建设方面出现问题及应注意 事项时
第七条 谈话提醒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 责、纪委组织协调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 责。
第二章 谈话提醒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八条 谈话提醒的对象,主要是群众有反映或发现有违纪 苗头和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及医院干部、职工或处科室班子 集体,重点是医院处科室以上党员干部和医院中层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