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行政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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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皖人社秘[2010]442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44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社系统各项收费,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1号)要求,现就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级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目录,进一步清理规范本系统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凡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不得变相继续收取。

对市、县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不得将取消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

不得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

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本级物价部门,做好收费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并指导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场所公示工作。

实行收费目录年度公示制度,在同级物价部门年度收费目录公示的基础上,集中汇总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增强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册、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文件、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有关减免政策,并实行亮证收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成府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1〕1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0〕31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一)队伍建设规范化(2011年7月底前完成)。

1.机构设置规范化。

区(市)县政府应在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明确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2.职能配置规范化。

行政复议机构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3.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

按照行政复议职能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在编公务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

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保障措施规范化(2011年9月底前完成)。

1.办案场所规范化。

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外,还应配备20平方米左右的接待室、5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审理室和10平方米左右的档案室。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室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结合单位实际,为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处室安排必要的接待室、案件审理室和档案保管场所。

2.经费保障规范化。

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将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项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参事工作,充分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贯彻实施《条例》的总体要求(一)加强宣传教育。

政府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政府参事工作,是推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

各地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努力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工作制度。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加强参事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参事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要通过贯彻实施《条例》,依法规范参事聘任工作,明确参事职责和权利,建立参事正常进退机制和各项保障制度。

(三)提高服务质量。

省参事室及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参事队伍建设(一)规范参事选聘对象。

参事实行聘任制,由省长聘任。

选聘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特殊要求,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也可以从中共党员的专家学者中选聘。

(二)从严把握选聘条件。

参事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具备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__解读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__解读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房地产行业的所得税制度体系进行了充分完善。

关注1.适用范围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这里的企业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其财税处理的影响很大,需要重点学习与把握。

我们中税网的客户群中有不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如果涉及房地产业务应当及时关注我网对新31号文件的释义和解读。

任何一个企业,只要其从事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就要受到国税发[2009]31号的约束。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关注2.开发产品完工条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沿用我们过去的理解,以上三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以最早的一个为准。

不过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依然存在缺陷,就是没有规定土地开发的完工条件。

如果有关企业开发土地再行转让,只能比照一般货物销售或者财产转让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辽政发〔2019〕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辽政发〔2019〕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辽政发〔2019〕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动《辽宁省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落实落地,加快推进“一网通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群众办事创业,现将《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目录》严格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相同、编码相同、类型相同、设定依据相同的“四级四同”要求梳理编制,省、市、县三级共计5608项,包括行政许可1013项、行政确认255项、行政给付39项、行政征收42项、行政奖励155项、行政裁决15项、其他行政权力456项、行政处罚2973项、行政检查233项、行政强制151项、公共服务276项,除涉密事项外,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市、区)要依据《目录》,于2020年1月20日前,编制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本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通过各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快编制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对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逐项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受理条件、办结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咨询监督等,并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

河南省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研究

河南省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研究

07决策探索2018.10下河南省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研究 文/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课题组决策观察河南省率先在全国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2012年,河南省政府就印发了《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在全省开启了一场执法理念、执法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构建了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执法模式,培育了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法纪严明、服务优良的行政执法队伍,涌现了一大批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一些省级执法部门的典型经验得到国家相关部委的肯定。

全国政协“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专题调研组到河南调研后给予充分肯定,“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河南找到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一、强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河南省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一)高度重视持续推进河南省委、省政府对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高度重视,自2012年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后,省政府每年下发文件进行专题部署,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加以强调,工作推动逐步深化。

《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016年6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2016〕31号)明确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作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中的两个重要抓手之一。

2017年11月,河南省政府召开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领导强调,要创新执法模式,解决好“执法”的问题。

在执法实践中抓好“一刚一柔”,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刚性抓手”,将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作为“柔性抓手”,刚柔并济,实现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协同推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6日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要点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要着眼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按照浙江省“互联网+”行动计划和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夯实基础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应用绩效、强化整合共享,加快推进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政务信息集中公开、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智慧政府建设的良好开局。

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等服务事项网上运行(一)完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

开展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标准化梳理工作,2016年6月底前,实行权力清单网上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完成乡镇(街道)事项信息梳理工作。

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建设。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审改办。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工作均需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参与,配合单位不一一列出,下同)(二)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网上运行。

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处罚一站式网上运行。

不断深化统一行政权力系统开发和应用,提升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运行比例。

加大省市间、单位间统建系统对接力度,切实减少系统使用中的“二次录入”问题。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总结6篇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总结6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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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四级行政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四级行政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黄政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四级行政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黄政发〔2010〕3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办发〔2009〕3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行政服务网络向基层延伸,加快实现我市行政服务体系城乡一体化,市政府决定在加强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在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厅,在村(社区)建立便民服务室,形成市、县、乡、村四级上下联动的行政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便民、规范、优质、高效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各级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完善“以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厅为纽带,以村(社区)便民服务室为基础”的四级行政服务平台。

(二)总体目标至2010年底,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厅、所有行政村建立便民服务室,市、县(市)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实现行政审批(服务)电子监察网络互联互通。

形成机构健全、运作规范、便民高效、考评科学、监管有力、服务完善的市、县(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上下联动的行政服务平台。

(三)基本原则--便民高效。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纳入各级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各级根据实际,分级合理确定纳入服务中心(厅、室)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

承办单位对每一事项应当承诺办理期限,做到随时受理、限期办结。

住建部37号令及31号文学习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
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 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 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3、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 织作业人员撤离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 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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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行政服务工作
时间:2013-04-02 [ 大中小 ] 浏览次数:71
4月2日,行政服务中心组织中心组学习,重点学习和传达苏政发〔2013〕31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中心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和3个党支部书记参加。

会上,党委书记杜江帆同志对文件精神进行了详细解读,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一致认为:《意见》突出强调了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以解决目前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提供高效便民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明确服务中心职能、规范服务中心运行、推进基层便民服务、加强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整合政务服务资源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今后的政务服务中心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体与会人员表示:一定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积极贯彻落实,按照“提供让群众满意的高质量政务服务”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做好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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