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成都女司机被打一事
成都市醉驾228起诉案例

成都市醉驾228起诉案例
成都市醉驾228起诉案例中,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
1. 2019年5月,成都市某男子在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市区,
违规超速行驶并躲避交通检查,最终被交警拦截。
经呼气酒精测试,男子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66毫克。
该男子因涉嫌
醉驾被依法诉讼。
2. 2020年1月,成都市一名女司机在派出所门口被交警拦下
检查,经呼气酒精测试,女司机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90
毫克。
女司机因涉嫌醉驾被依法逮捕。
3. 2021年9月,成都市某男子在夜间酒后驾车行驶,行车途
中撞倒路边停放的摩托车并逃逸。
事故被一名目击者报警,并提供了车辆的车牌号码。
经警方追踪,该男子被成功抓获。
经呼气酒精测试,男子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0毫克。
该男
子因涉嫌醉驾和交通肇事逃逸被依法起诉。
以上只是成都市醉驾案例中的一小部分,这些案例都涉及到了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醉驾不仅危害自己的安全,也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酒驾的打击力度。
社会热点分享:公路斗气彰显什么?

社会热点分享:公路斗气彰显什么?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李伟热点事件:近日,成都男司机暴打随意变道女司机,双方极端“路怒”的事件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网络上出现了海量评论。
请谈谈你的看法。
事件分析:此次成都事件中,违规变道显然不是打人的理由,男司机的行为应由法律予以处置;但女司机违规变道,并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自己变道是没问题的,值得我们深思,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规范,显示了公民公共意识的极度缺乏。
我们必须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公共道德规范的教育与监督,营造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秩序。
公共场所的行为不影响到他人,这是每个人的责任。
公路作为一个最需要讲求先后秩序的场所,需要大家严格遵守交通秩序,否则必然导致交通效率低下,交通事故频发。
而缺乏公共意识的行为目前并不少见,如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广场上集体扰民,马路上随意变道、“路怒”行为等。
一些人仅关注一己私利,把公共场所视为私域,无视他人存在,不尊重他人权利,这是公共场所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
通过在公路上设定并分配路权,如转弯让直行的规则等,有利于整个公共秩序的良好保持。
谁拥有路权,谁就有优先通过的权利。
影响路权拥有者正常通行的随意变道行为,不仅破坏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预期,还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只有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要遵守这种规则,给其他人以稳定的预期,使拥有路权的优先安心、快速通过,才能形成良好而有效的交通秩序。
所以要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增强参与者的公共规范遵守意识并形成互相监督的有效氛围。
在塑造国民的公共场所行为规范方面,可以让制度更有作为。
人的公共意识虽然体现了道德水准,但其形成和固化有赖于法律的约束和引导。
以往,法律对随意变道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设定相对较轻,责任落实也存在证据障碍。
现在,随着行车记录仪和摄像头等固定证据的设备日益增多,法律因缺乏真相而不能实施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因此,先从责任的设定上做出综合权衡,通过立法的完善做到依法有据,通过证据的有力取得做到执法有据。
法律热点事件案例解说(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23年3月,河南省郑州市某酒店发生了一起服务员被打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起因是酒店服务员小王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时,因误解被客人王先生辱骂并遭到殴打。
事后,小王报警,王先生被警方控制,此事件成为社会热点。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23年3月15日,小王在酒店为客人王先生提供客房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王先生因对小王的服务不满,对小王进行辱骂。
小王忍无可忍,与王先生发生争吵。
随后,王先生动手殴打小王,导致小王受伤。
2. 报警处理事件发生后,小王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王先生控制。
同时,警方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
3. 伤情鉴定经医院鉴定,小王被打致轻伤二级。
警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王先生进行刑事拘留。
4. 社会舆论事件发生后,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上纷纷热议此事。
网友纷纷表示对服务员小王的同情,并对王先生的暴力行为表示愤慨。
三、法律分析1. 王先生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先生在公共场所殴打服务员,致服务员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此,王先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酒店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对服务员提供安全保障,导致服务员遭受暴力伤害,酒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服务员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劳动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酒店服务员小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暴力伤害,酒店未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1. 社会责任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为消费者和员工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对成都被打女司机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如何(杂文)

对成都被打女司机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如何?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可见,只要在道路上实施“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那么什么叫“追逐竞驶”?所谓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根据男司机行车记录仪的记录,可以认定被打女司机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现关键问题是该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判断情节是否恶劣,我们应当要从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道路环境、时间、地点来分析。
由于该女司机所实施的“追逐竞驶”,发生在主干线上,从画面来看,当时车辆较多,容易发生事故。
且从事后的具体表现和主观认识来看,可以判断该女司机主观恶性大,应当属于情节恶劣。
鉴于以上分析,因此老鲁认为公安机关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对被殴打的女司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该女司机相应的刑事责任。
成都男暴打女司机的法律分析

成都男暴打女司机的法律分析最近在成都发生的成都男子殴打“别车”女司机案持续发酵,舆论的最开始,人们对女司机抱有一致的同情,觉得男子太残忍,但随着行车记录仪的公布,舆论开始反转,“打的好”“活该挨打”的言论占了上风,甚至对女司机进行人肉搜索。
而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涉事男子刑事拘留,这样做是否有法理依据,笔者将依据事实和法律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我国《刑法》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该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完善后有四种客观行为方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就本案而言,警方显然认为嫌疑人符合第一种行为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那么什么叫“随意殴打”,什么叫“情节恶劣”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我国的寻衅滋事罪饱受诟病,被誉为“口袋罪”,它是从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该罪的问题就在于它的不确定性,不明确性,各种客观行为方式的模糊性,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肆意性和自由裁量性,原因就在于该罪在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晰。
故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需要对本罪做进一步的研究。
一对“随意”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的重要特征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横行霸道,发泄自己的情绪,耀武扬威,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确认了这一点,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但随意殴打他人是否必须是无原因的挑事行为?显然不是,《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即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舆论反转剧”频现引发的思考

“舆论反转剧”频现引发的思考作者:张永来源:《新闻爱好者》2015年第11期庆安枪击案、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女导游嫌游客购物少口出恶言、小学生为老师撑伞……最近一段时间里,一幕幕“舆论反转剧”频繁上演,在各方鼓噪中信息芜杂、泥沙俱下,掀起了多场舆论热潮。
“舆论反转剧”的频频出现,将全媒体环境下媒体和网民如何谨慎发声、避免谣言传播危害社会的问题再次抛到大众面前。
一、“舆论反转剧”实例剖析让我们以掺杂了截访传言、实名举报、网络谣言、维权律师等诸多舆论敏感要素的庆安枪击案为例,回顾一下这起突发事件中舆论转向的历程:2015年5月2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农民徐纯合带着母亲和3个未成年的孩子出行,在庆安火车站与警察发生冲突,被警察击毙。
当晚6时许,东北网发布快讯,引发舆论关注。
两个小时后,新华网报道了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关于这起事件的通报,称警察开枪是正当击毙。
随后,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跟进报道,民警开枪是否属于正当成为网友质疑的一个焦点。
随后,不断有网友在微博、微信上爆料或求证,称徐纯合身体不好、生活困难、全家吃低保,此行是到北京告状。
此时,舆论风向转为猜测“枪击起因是否因为拦截上访”,对徐纯合及其家人同情的声浪越来越大。
《南方都市报》报道《黑龙江庆安枪击案死者家属获“救助”》被更名为《黑龙江庆安枪击案死者生前上访诉求得以实现》后,转载量直线攀升。
各路媒体关于徐母聘请律师维权的报道更将舆论推至最高。
5月14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组公布了庆安枪击案调查结果,并公开了现场视频,认定警察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
然而,舆论热潮至此并没有完全平息,仍有很多网友不买账,质疑视频造假、被剪辑。
尽管《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媒体纷纷刊发深度报道予以回应,但网站、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新媒体和自媒体上,各种质疑的声音此起彼伏。
直到5月23日,检方调查组公布与此前警方一致的调查结果,认定民警是依法执行公务,这一最新进展在人民网、新华网、网易、凤凰网等各大网站上广泛传播,各种争议、诘难才逐渐平息下来。
评“成都女司机遭暴打”事件
评“成都女司机遭暴打”事件前些日子,在网络上爆红了一段“成都女司机被打”的视频,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对这件事情,开始的时候,社会舆论普遍同情女司机被打的遭遇,认为男司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之后,当其他车辆行车记录仪里面的视频曝光之后,舆论反转了。
人们开始痛斥女司机随意变道的行为,认为女司机理所当然地应该被打,被打完全是她自己的缘故,反而会同情打人的男司机。
作为旁观者的我们,面对这种突然反转的社会舆论,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是这样的?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分析整件事情呢?首先,让我们来梳理一下整件事情的发展脉络。
5月3日,网络上的第一段视频曝光,视频中显示两辆红色的汽车在停车后,前面那辆车里的男性车主赶紧下车来到现代车的门前,拉开现代汽车的车门,把现代车的女司机拉出车门,对其就是一顿不分青红皂白地暴打。
5月4日第二段视频曝光,在发生事故之前,女司机随意变道,严重影响了道路的安全。
从5月6日开始,女司机的大量信息在网络上开始曝光,其生活中的开房记录、行车违章情况均被曝光。
之后,女司机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警。
截至到目前,该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包括《新闻1+1》、新华社等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其引发的讨论仍在进行之中。
当前,互联网基因已经深深地渗入到我们社会的方方面面。
通过网络、新媒体等进行社会监督,也已经被大家所熟知。
应该说,网络监督是矫正社会不良风气的利剑。
互联网把每个人置于被监督之下,我们的一言一行,无形中已经纳入了互联网这个监督平台上。
从这个角度来看,该事件能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一个好的现象,其突出反映了我国公民意识的觉醒,反映出我们每个人关心社会事务的热情。
但反过来想,这起事情中所出现的“人肉搜索”。
这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女司机的“开房记录”、“交通行使的违章情况”等公诸于众,不仅侵犯了女司机的隐私权,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会对其个人以及整个家庭带来“后遗症”。
如果说见血的搏斗厮杀是一种暴力的话,那么这种曝光他人隐私的行为让他人感到痛苦,这与搏杀又有何异呢?可能有的人会说,那我们不接触网络、不接触新媒体,那不就好了吗?但是,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是社会性的动物”,我们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而单独存在!几千年之前的古希腊尚且如此,更何况在我们这样一个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呢?对一个理性的人来说,分析一件事情的关键是要博采众长,分析事情发生的各个方面,这样才不会有所疏漏。
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
谢谢观看
一时间,网友们似乎遗忘了打人者,而将怒火直接烧向女司机。卢某曾对媒体表示,自己正在遭受道德批判, 并考虑对造谣者追究法律责任。
一波三折
5月3日发生在成都三环路娇子立交桥附近的“暴打女司机”事件可谓一波三折:先是打人男司机张某遭到一 边倒的谴责;其后,张某道歉,女司机卢某被打前连续变道且碾压实线的视频曝光,舆论开始反转,指责和谩骂 卢某的声音出现;再然后,舆情爆炸,除简单的站队支持外,一方面女司机卢某遭遇“人肉”,各类信息在曝光 与澄清中混乱交织,另一方面也有人开始反思此事中的“网络暴力”、“驾驶规则与安全”、“个人隐私”等社 会问题。一时间,众声喧哗。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锦江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卢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8月3日,经司法行政 机关评估,被告人张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张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对卢某损失 予以赔偿取得卢某谅解,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二段视频曝光后,原本一致谴责男司机暴行的网络民意出现大反转。
有网友认为女司机随意变道很危险,“这女司机不是水平差,是心黑,是谋杀无辜的路人!”此后批判女司 机的言论成为网络民意主流,更有甚者认为女司机挨打系其“自作自受”。还有人呼吁除严惩打人的男司机外, 还应对女司机卢某进行惩处以杜绝其危险驾驶行为。
首先,对我行车中的鲁莽和不理智,诚恳地向大家道歉,我已认识到错误;对于我违章驾驶、开斗气车的行 为,我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对我过往的驾驶陋习一定通过认真学习加以改正。
其次,就我的家人、朋友为了维护我而做出的不当言论,诚恳地向大家道歉,错就是错,不应该找任何借口。 同时因为此事也给他们造成了伤害,我非常内疚。
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心得经验
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心得经验作为一名律师,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那可真是一场充满挑战和意外的“冒险”。
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谜团,需要我一点点去解开,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也积累了不少独特的心得和经验。
记得有一次接手了一个颇为棘手的案子。
当事人是一位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的大姐,结果被一辆突然转弯的小轿车给撞了。
这一撞可不轻,大姐多处受伤,在医院里躺了好些日子。
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我第一时间就去医院看望了大姐。
她躺在病床上,脸色苍白,眼神里透着无助和焦虑。
我拉着她的手,轻声地告诉她:“大姐,您别担心,有我在,咱们一定能讨回公道。
”大姐听了,眼泪汪汪地点了点头。
接下来,就是调查事故的经过。
我跑到事故现场,那地方虽然已经被清理过了,但我还是仔细地观察着周围的环境。
路边的电线杆、商铺门口的摄像头,任何可能提供线索的地方我都不放过。
还跟周围的商家、住户打听,看有没有人目睹了事故发生的那一瞬间。
好不容易找到了几个目击者,可有的人不太愿意配合,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我就跟他们好说歹说,讲大姐的不容易,讲法律的公正,终于有好心人愿意跟我详细说一说当时的情况。
然后就是跟交警部门打交道。
那些厚厚的卷宗,看得我眼睛都花了。
但我还是逐页逐页地仔细研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事故认定书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我都反复琢磨,看看有没有对大姐不利的地方。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那可真是费了老劲了。
大姐的医疗费用单据,一张都不能少,还得去医院找医生开证明,说明后续的治疗费用大概需要多少。
大姐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得找她单位开工资证明、误工证明。
这一趟趟地跑,有时候腿都快跑断了。
还有那个小轿车司机,一开始态度还算好,说会负责。
可后来听说赔偿金额可能不少,态度就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开始各种推脱。
我跟他打电话沟通,他要么不接,要么就说一些难听的话。
有一次,我实在气不过,在电话里就跟他吵了起来:“你这人怎么能这样呢?犯了错就得承担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到了法庭上,那更是一场激烈的“战斗”。
女司机遭暴打反转新闻的舆论审视
第 二 段 视 频 曝 光 后 ,原 本 一 致
的 热 门话 题 榜 首 。
多 判 几 年 。 ”当 日不 少 网友 持 类似 谴 责 男 司 机 暴 行 的 网 络 民 意 出 现
四 川 新 闻 网 随 即 跟 进 报 道 ,除 观 点
大 反 转 。有 网 友 认 为女 司机 随意 变
生前的赞扬往往虚假 ,死后的议论 市市真 实。
II 暴 读 写新 空间 ·特 别 策 划
0 女 司 机 遭 暴 打 男 司 机被 谴 责
受 到 惊 吓 ,因 气 不 过 ,随 即 一 路 从 成 南 立 交 追 到 娇 子 立 交 将 女 子 的 车 挡 下 ,实施 了 殴 打 。对 此 ,卢 女 士
法 :“典 型 的 ‘路 怒 症 ’,不 过 ,乱 变 道 也 很 讨 厌 。 三 环 路 上很 多 .看 到 出 152就 是 一 盘 子 .管 它 隔 了 几根 车
萤
在 接 受 采访 时 也 表示 ,因 为 自己 对 道 .管 它后 面 几 辆 车 。”
5月 3日晚 .一 段 “成 都 女 司 机 道 路 不 是 太 熟 悉 ,在 行 驶 过 程 中 确
遭 暴 打 ”视 频 在 微 博 、微 信 等 社 交 实 在 变 道 时 突 然 点 了 一 下 刹 车 ,
扬 扬 。事 发 后 .男 司 机 道 歉 并被 刑 “当 时 女 司 机 驾 车 从 成 南 高 速 下 座 椅 、不 分 青 红 皂 白 、没 脑 子 的 蠢
拘 女 司机 也 因 交 通 违 章 遭 扣 3分 、 来 .下 高速 时 因 为 车 道 原 因 别 了 一 货 应 该 多关 几 年 !被 打 的妹 子 千 万
认 为 是 “自 食 其 果 ”。 那 么 .舆 论 到 南 立 交 桥 时 ,卢 女 士 的 车 子 在 行 驶 边 ,感 觉很 不 安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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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成都女司机被打一事
案情简介:
5月3日下午,四川成都娇子立交桥附近发生一起打人事件,女司机卢某惹怒司机张某并导致后者下车对其殴打,导致女司机肩膀骨折、脑震荡,身上多处淤青。
事件曝光后,网上对打人者一片谴责之声。
4日下午,张某的行车记录视频被传到网上,从视频可见,卢某两次故意别张某的车才招致后来的暴力。
目前,男司机张某已经因为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律师点评:
本次事件是由双方交通违章的治安案件而不断升级演变成为殴打致伤的刑事案件,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分析如下:
1、、打人司机张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张某截停打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被害人的伤情比较严重,鉴定结果为重伤,还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要理由是在本事件中张某均存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被害人女司机的行为,并且还当街殴打被害人,具有明显的恶劣情节,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张某的行为符合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但如果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重伤,则张某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2、事件中的男女司机是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
在本次事件中,男女司机均有超速、互相“别车”追逐等行为,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但根据整个事件和后果综合判断,两人均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要是因为两人并未引发事故等危险后果,情节并不严重,而且和一般的追逐驾驶不同。
追逐竞驶主要表现为飙车,飙车可以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但他俩明显不属于飙车,而是一起“路怒症”的典型爆发,在本质上还是属于一般的交通违章行为,其危害性也远远比不上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造成的危害性,没有上升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所以两人均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