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暴打女司机的法律分析
乱变道成“路怒症”导火索开车小心被暴打

乱变道成“路怒症”导火索开车小心被暴打5月3日,因变道纠纷,成都男司机张某在行驶中感觉“不爽”,将另一名女司机拖出车外暴打致其右肩骨折、脑震荡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
4日,成都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施暴者张某刑事拘留。
昨日,记者调查发现,在南昌,像张某这种因为在驾车过程中按捺不住情绪,而与对方发生口角乃至升级到动手的“路怒”情况不在少数。
现象乱变道成“路怒症”导火索“因为堵车、天气不好、车辆发生事故或见到其他司机有不文明驾驶行为而产生暴躁情绪甚至发怒的,是典型的‘路怒症’。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邓虹告诉记者。
“司机在路上,本就枯燥,遇到烦心事,唠叨几句,骂几声,都无伤大雅,这也是司机发泄内心怨气、求得心理平衡的途径。
但如果怒发冲冠之后还要把怒气发泄到其他人身上,甚至大打出手,那就大错特错了。
”邓虹说,其实许多“路怒”行为,都是由不文明驾驶行为导致的。
记者了解到,在南昌交警日常处理的多起交通纠纷案件中,有四成以上都是因为一方司机有类似“不按规定行驶”(俗称“乱变道”)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从而引发纠纷。
据了解,“乱变道”也是南昌最集中的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仅今年4月,南昌交警就纠处了2.3万余起乱变道违法行为。
调查不少司机都有过“路怒”情绪如今,不少驾驶员都存在“路怒”的情况。
市民孙女士说,自己平时为人比较随和,从不与人发生冲突,但只要开车上路就会特别“狂躁”,“一看到前面有车开得慢或是其他车辆强行插队时,我就会特别生气,有时还忍不住‘爆粗口’。
”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不少司机都表示自己曾有过“路怒”情绪。
被突然别车、前方车辆行驶缓慢、出租车不打转向灯突然停车等不良的驾驶行为,都容易让人产生“路怒”的情绪,而产生“路怒”情绪后,部分司机除了辱骂、急按喇叭来发泄之外,还有个别司机会出现报复心理,甚至上前逼停对方车辆,大打出手。
说法“路怒”控制不住容易犯罪墩子塘派出所副所长王雨青则告诉记者,在交通中出现纠纷后,如果有一方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造成对方轻微伤的,公安部门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故意殴打他人”规定,作行政拘留处理;如果施暴造成轻伤以上级别的,那就涉嫌“寻衅滋事”,将受刑法处罚。
你对成都打人司机怎么看(杂文)

你对成都打人司机怎么看?打人肯定是错的,特别是男人打女人。
但任何打人事件的发生,均是有一定背景或者原因的。
老鲁看了全部视频后,对这个男司机打一个女人的行为,首先是给予谴责,但对该司机出手的心情是充分理解并持肯定态度的。
假如撇开暴打结果,把该男司机暴打女司机的行为,理解为是对不文明驾驶或者挑衅行为的痛打,那老鲁要给这个打敢于打人的男司机点个赞了。
也许有人会对老鲁的观点提出异议,但若是大家想一想水浒中“杨志怒杀牛二”和“鲁提辖怒打镇关西”的义举,就会明白老鲁点赞的原因了。
因为在道德滑坡,民众法律观念有待加强,国家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有待强化、巩固、健全的今天,整个社会应当要形成对哪些不文明、有损社会公共秩序、缺德行为予以谴责的氛围。
杨志为什么要杀牛二?因为牛二的行为实在太过分,压根儿是个人见人恨,但一般人又无可奈何的人渣;鲁提辖为什么会怒打镇关西?因为镇关西的行为同样是人人切齿,但又没有办法惩治的恶棍。
虽然他们两人杀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该违法行为却为民众除了一害,他们自己却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这是一个可歌可泣的义举行为,这样的人值得我们敬重,对这样的侠义行为应当要予以提倡。
男人之所以称爷们,那是因为有血性,没有血性的男人,压根儿不是真正的男人,一个没有血性的民族也是没有希望的,迟早会被异族欺负。
同时,男人也应当要有一颗责任心,路遇不平事件,应当要出手相助,面对为非作歹的人或事,应当要有所担当,最好要有一颗侠义之心。
从现有视频和人肉搜索出来的材料及这个女司机的言论、具体表现来看,老鲁认为应当要给予一定的教训,否则迟早会祸害社会。
在法律对其无可奈何的情况下,适当教训一下也在情理之中。
这个打人司机唯一的错误就是打了一个女人。
假如对方不是女的,而是一个力量相当的男子,不仅要打,而且要狠狠地打,最好往死里打。
成都路怒事件的法律问题研究——从警察执法的角度分析

一
成都路 怒事件的法律 问题研究
从 警察执 法的角度分析
周 洋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
摘 要 :5月 3日下 午 ,在成 都 市三环 路 娇子 立 交桥 附近 , 名 女 司机 被 后 方 小 车 司机逼 停 并 拖 出车 外暴 打 , 以致 女 子 骨 折 、脑 震 荡 ,引起 了全 国 范 围 内 的激 烈讨 论 , 同时也 反 映 出 了 我 国 警察 执 法 的弊 端。 笔 者 立足 于 成 都 路 怒事 件 ,从 警 察 执 法 的视 野 ,分 析 案 件 中 的法 律 问题 ,最 终提 出 了 改进 举报 路 径 , 完 善 执 法 手段 ,加大 惩 处 力度 等一 系列 可行 性 措 施 , 以求进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3 2 条关于 “ 肩胛 骨 、锁 骨或 者胸 骨 骨折 ,胸锁 关 节或 者肩 锁 关 节脱 位 的应认 定 为 轻 伤 ” 的认 定 标 准 。因 此就 张 某 殴 打卢 某 5 月 3日 1 4时 2 O分许 ,在成 都市 三环 路娇 子 立交 桥下 ,一 的行 为来 看 ,应 当认定 为 故意 伤害 罪 。 辆 大众 轿 车 上 的 驾驶 员 张 某 因女 司 机 卢某 驾 驶 的 车 突然 从侧 面 四、相关对策和建议 变 道 ,导 致 他 车 内 的孩 子 受 到 了惊 吓 ,为此 ,他驾 车 一 路猛 追 对 于路 怒现 象 ,我们 听 到更多 的是交 通警察 的温 馨提 示 “ 放 将 将 另 一辆 现 代 轿 车 上 的卢 某 逼停 后 进 行 殴 打 ,性 质恶 劣 。 经 平 心态 ,远 离路 怒 !”但 是道 路执 法者 所做 的应该 更 多 。 审 查 ,张 某 因涉 嫌寻 衅 滋 事 ,锦 江公 安 分 局 依 法对 其 进 行 刑事 1 . 加 强对新 驾驶人 员的文明素质 的教 育培训 力度 拘留。 目前 我 国 的驾 照 领 取采 取 考 试 制 ,只 要 通 过 了考 试 就 可 以 据 不完 全统 计 ,张 某压 白实 线 出主路 , 强 行并 线 阻碍 卢某 , 拿 证 。政 府 应该 加 强 对 驾 校 的监 管 力 度 ,加 大对 学 员 文 明 驾驶 共 违 法 两次 。卢 某切 三 条 路 强行 并 线 至 出 口,追上 并 从 左侧 逼 和 交 通 法规 的培 训力 度 ,从 源头 上 规 整学 员 们 的 驾 车理 念 。心 停 张某 向左 打轮 再次 逼停 后 车 ,共 违法 三次 。 存 畏惧 ,才 能安 规守 矩 。 二 、案 件 处 理现 状 2 . 加 大执 法力度和对 违法驾驶行 为的处罚力度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道 路交 通 安 全 法 实施 条 例 》第 四十 四 条 现 实 中 交警 数 量 有 限 ,并 不 能及 时发 现 并惩 处 一 切 交 通违 规 定 :在 道 路 同方 向划 有 2 条 以上 机 动 车道 的 ,变更 车 道 的 机 法 行 为 ,对 于很 大一 部 分 交 通违 法 甚 至触 犯 刑 法 的行 为 ,只要 动 车 不 得影 响相 关 车 道 内行 驶 的机 动 车 的 正 常行 驶 。变 道 要 提 不 发 生 严重 后 果 ,交 通 部 门 就不 会 进 行处 理 ,这 留下 了 巨 大 的 前 打 方 向灯 ,开 启方 向灯 三秒 以后 观 察无 潜 在 危 险 时才 可 以 进 安 全 隐 患 。法 律 的生 命 力 和 权威 在 于 实施 。警 察执 法 部 门 必须 行 ,并且一次只允许变道一次。卢某强行并线过程 中违反了禁 事 实 为 依据 ,以 法律 为 准 绳 ,对 于 违 法犯 罪 行 为 ,发 现 一 起处 止 标 线 。 同时 根 据交 通 法 规 定 ,驾 驶 机 动 车禁 止 开 斗气 车 ,违 理 一起 ,树 立警 察权 威 ,威慑 违法 者 。 者可处 以 1 0 0 元 罚款 。最 终 ,交 通 部 门对 此 处 以罚 款 1 0 0元 、 3 . 完善 警察执 法手段 ,合理利 用行 车记 录仪 记3 分 的处 罚 。 张某 在 行 驶过 程 中压 白实线 出主 路 ,强 行 并 线 我 国现 行 的民事 诉讼 法第 6 3 条 规定 了书证 、 物证 、 视 听资料 、 也 违 反 了道 路 交 通 法 的规 定 ,同时 也 存 在 开斗 气 车 的行 为 ,应 证 人证 言 、当事人 的 陈述 、鉴 定结 论 、勘 验笔 录 其 中证 据类 型 , 处以 1 0 0元 、记 3 分 的处 罚 。 张 某 殴 打卢 某 ,性质 恶劣 ,已 经 并 且说 明视 听资 料证 据 只要查 证 属 实就 可作 为认 定 事实 的证 据 。 触 犯 了我 国刑 法 ,构成 犯 罪 。经 公 安 部 门 审查 ,张某 涉 嫌 寻 衅 行 车 记 录仪 在 发 生交 通 事 故 时对 于 还 原案 件 真 相具 有 十 分 重要
议程设置理论视域下热点事件网民舆论“反转”现象研究基于“成都女司机变道遭殴打”事件的内容分析

议程设置理论视域下热点事件网民舆论“反转”现象研究基于“成都女司机变道遭殴打”事件的内容分析一、本文概述在数字化信息时代,网络舆论的力量日益显现,其影响力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媒体范畴。
特别是在热点事件发生时,网络舆论的“反转”现象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以“成都女司机变道遭殴打”事件为例,基于议程设置理论的视角,深入探讨了热点事件中网民舆论“反转”现象的形成机制及其影响。
“成都女司机变道遭殴打”事件作为一起典型的热点事件,其舆论的“反转”过程充分展示了网络舆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通过内容分析的方法,本文详细梳理了事件发生后网民舆论的演变过程,分析了影响舆论反转的关键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如何与议程设置理论相互作用,从而形成了舆论的“反转”现象。
本文的研究旨在深入理解网络舆论“反转”现象的本质,揭示其背后的社会心理、信息传播机制以及媒体角色等问题。
本文也希望通过对“成都女司机变道遭殴打”事件的深入研究,为未来的网络舆论引导和热点事件处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本文将详细阐述研究方法、数据收集与分析过程,以及具体的研究结果。
希望通过这些研究,能够更深入地理解网络舆论“反转”现象,为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二、理论框架与文献综述议程设置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传播学研究,该理论主张媒体通过选择性地报道某些议题而忽略其他议题,从而影响公众对这些议题重要性的认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社交媒体的普及,议程设置理论的应用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
网民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收者,而是成为了信息传播和议程设置的重要参与者。
在此背景下,研究热点事件中网民舆论的“反转”现象,对于理解新媒体环境下的议程设置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文献综述方面,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传统媒体对议程设置的影响,如M.E.麦库姆斯和D.L.肖在《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一书中详细阐述了议程设置理论的基本框架和实证研究结果。
新闻评论案例

关于5月3日成都暴打女司机事件的两篇评论中青报:为暴打女司机叫好是戾气弥漫的体现5月3日下午,成都市锦江区某十字路口处,司机张某开车逼停女司机卢某,将其从驾驶室内暴力拉下车并拳打脚踢。
张某称,卢女士的车子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变道,使他车内的孩子受到惊吓,因气不过,他随后一路尾随并实施殴打。
卢女士表示,因自己对道路不太熟悉,确实在变道时突然点了一下刹车,但当时两车并没发生剐蹭,“根本没有想到这个男子会一路尾随并破口大骂,最后把我逼停把我从车里拉出来毒打。
”(新华网5月4日)无论是知书达礼的小资,还是风度翩翩的白领,当他们握紧方向盘时,都容易变得脾气火爆、乱飙脏话.这种通病在汽车社会见怪不怪,此即所谓“路怒症”.新闻中的男司机,无疑是“路怒症"的典型患者。
百度一下相关新闻报道,因“路怒症”滋生的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在陕西西安,小车称公交车挡了路,两男子逼停公交车后上车暴打司机,司机的鼻梁骨被打断;在甘肃兰州,一辆奥迪车欲停在医院应急通道被阻拦,女司机下车用膝盖和高跟鞋狠撞狠踹保安……相比之下,成都这名男司机无疑更残暴更凶狠.看那视频,当事女子开车突然变道固然不对,好在并未造成任何剐蹭,该男子竟一路尾随直至将对方拉出暴打才解恨,可见该男子心胸何等狭窄,“路怒症”暴戾之气又严重到了何种程度。
若说女子突然变道让男子车内的孩子受惊,他如此暴打陌生女子,这孩子又当有何观感?诡异的是,面对“有视频有真相”,居然还有很多网友无视暴行甚至为之叫好。
有的说“这样的女司机就该教训一下,打得好”,有的说“打打让她长点记性也好,她活该";更有甚者,叫嚣“女人就不应该拿驾照,开车上路就是危险因素,就应该被打”.看到这些是非不分、良莠不辨的评论,实在让人不寒而栗。
不排除某些女司机确实开车技术欠佳,但所谓“马路杀手”真的全是女司机吗?胡乱变线、强行超车、闯黄灯、爆粗口……凡此种种,自认技术一流的男司机们哪一样少做了?为暴打女司机叫好,不仅是为暴行鼓掌,也不仅是性别歧视,更是戾气弥漫的典型体现。
对成都被打女司机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如何(杂文)

对成都被打女司机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如何?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可见,只要在道路上实施“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那么什么叫“追逐竞驶”?所谓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根据男司机行车记录仪的记录,可以认定被打女司机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现关键问题是该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判断情节是否恶劣,我们应当要从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道路环境、时间、地点来分析。
由于该女司机所实施的“追逐竞驶”,发生在主干线上,从画面来看,当时车辆较多,容易发生事故。
且从事后的具体表现和主观认识来看,可以判断该女司机主观恶性大,应当属于情节恶劣。
鉴于以上分析,因此老鲁认为公安机关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对被殴打的女司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该女司机相应的刑事责任。
交通陋习别不当回事
交通陋习别不当回事作者:张贵峰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5年第12期张贵峰据媒体报道,近日一段视频在网上疯传,在成都市区内,一名男司机将一名女司机逼停后当街殴打。
女司机右肩骨折、脑震荡,男司机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并录了一段视频向女司机道歉。
然而,记者从警方提供的行车记录视频中看到,当天女司机曾两次突然变道险酿事故。
其间,双方都有互相喊话的举动,疑似斗气。
对于这起事件,首先必须承认,男司机十分疯狂的随意打人行为是极其错误、非常不可取的,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也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同时,被打女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这一点也不能忽略。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中,有30%左右是由随意变更车道引起”,“随意变道”在十大交通陋习中高居首位。
警方必须对打人男司机进行依法处理,同时,这一事件也提醒交通执法部门,对于“随意变道”等陋习的处理,我们一直存在不足。
依据现行交通法规,对“随意变道”的处罚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最多记3分甚至不记分。
与这种陋习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处罚显得不太给力,由此导致的一个后果便是“随意变道”行为十分普遍,而且司机也不把不守这点规矩当回事。
因此,对于“男司机殴打随意变道女司机”一事,笔者以为,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要想有效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除了加强交通法规教育之外,同时也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法规等方式,不断强化对“随意变道”陋习的治理力度,彻底改变其高发频发局面。
(摘自2015.05.05《法制晚报》)。
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
“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的法律分析和反思近日,成都一女司机因快速变道被男司机逼停殴打,打人视频画面曝光,令人发指。
舆情一边倒谴责施暴者,并要人肉男司机。
但随后男司机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女司机两次突然变道险些酿成事故,第二次更是故意别车,最终激怒了男司机。
期间,双方都有“斗车”行为。
于是,舆情又开始倒向施暴者,为打人叫好,并要人肉女司机。
有一些网友果真这么做了,将女司机以往的开车劣迹晒到网上,但无法辨别真伪。
本文首先就“女司机变道”“男司机打人”“网友人肉”等几个角度从法律上分析此次事件,其次,反思本次事件带来的影响。
一、女司机被打事件简要回顾1、5月3日晚,一段“女司机被暴打”的视频出现在网络,并迅速传播。
据称,事件发生于当日下午2点13左右。
四川新闻网随即跟进报道:“成都市锦江区娇子立交一十字路口处,一男性司机开车逼停一女性司机,并在下车后将女司机从驾驶室内暴力拉下车,开始了长达几十秒的拳打脚踢。
”视频引来大量网友围观转发,对女司机卢某表示同情,纷纷留言谴责男司机:“男司机下手太狠了,得多判几年。
”2、5月4日凌晨3点半,成都锦江公安分局亦于4日凌晨3点半发布情况通报:2015年5月3日14时20分许,在成都市三环路娇子立交桥下,一辆“大众”轿车上的驾驶员张某(男,33岁,本市人),因行车纠纷,对另一辆“现代”轿车上的驾驶员卢某(女,28岁,营山县人)进行殴打,性质恶劣。
经审查,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锦江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3、5月4日下午,打人者男司机张某表示,这件事情他很后悔,并表达对受伤女孩卢某的歉意。
张某的老婆也表示,希望受伤的女孩,给自己丈夫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4、5月4日晚间,男司机行车记录仪视频曝光。
视频中显示,被殴打的卢女士曾两次突然变道险造事故。
期间,双方都有互相喊话的举动,疑似斗气。
随后,之前几乎一边倒谴责男司机的舆论出现反转。
不少网友表示,女司机被打是活该。
5、随后,网友对女司机展开人肉搜索,有网友发帖曝出其此前多次违章。
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
谢谢观看
一时间,网友们似乎遗忘了打人者,而将怒火直接烧向女司机。卢某曾对媒体表示,自己正在遭受道德批判, 并考虑对造谣者追究法律责任。
一波三折
5月3日发生在成都三环路娇子立交桥附近的“暴打女司机”事件可谓一波三折:先是打人男司机张某遭到一 边倒的谴责;其后,张某道歉,女司机卢某被打前连续变道且碾压实线的视频曝光,舆论开始反转,指责和谩骂 卢某的声音出现;再然后,舆情爆炸,除简单的站队支持外,一方面女司机卢某遭遇“人肉”,各类信息在曝光 与澄清中混乱交织,另一方面也有人开始反思此事中的“网络暴力”、“驾驶规则与安全”、“个人隐私”等社 会问题。一时间,众声喧哗。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锦江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卢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8月3日,经司法行政 机关评估,被告人张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张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对卢某损失 予以赔偿取得卢某谅解,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二段视频曝光后,原本一致谴责男司机暴行的网络民意出现大反转。
有网友认为女司机随意变道很危险,“这女司机不是水平差,是心黑,是谋杀无辜的路人!”此后批判女司 机的言论成为网络民意主流,更有甚者认为女司机挨打系其“自作自受”。还有人呼吁除严惩打人的男司机外, 还应对女司机卢某进行惩处以杜绝其危险驾驶行为。
首先,对我行车中的鲁莽和不理智,诚恳地向大家道歉,我已认识到错误;对于我违章驾驶、开斗气车的行 为,我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对我过往的驾驶陋习一定通过认真学习加以改正。
其次,就我的家人、朋友为了维护我而做出的不当言论,诚恳地向大家道歉,错就是错,不应该找任何借口。 同时因为此事也给他们造成了伤害,我非常内疚。
驱除戾气心态迫在眉睫--成都男司机暴打事件分析
不亚于残暴打人,发酵后的网络上居然有4万人为打人成都司机辩解让人痛心不已----戾气何止在打人司机上,藏在不少人心底!在大学生电影节研讨当下的青年电影现象,众说纷纭,我将之作为社会时潮和社会变化的影像表现来深度分析,意图说明无法以单一视角来判断其成败和得失。
忽然就想到了成都男司机暴打女司机事件的一点文化相似性。
近日,成都女司机变道而被残暴毒打视频发布后,引发西里古怪的现象,的确不仅是现象本身而是更为广泛的社会现象折射,对于被打和打人,对于变道是否需要和合理与否等等,都呈现出复杂的判断难度——其实是社会变异的现象的判断难度。
归结起来:女司机显然乱变道,还自以为可以变道;被激怒的男司机激怒而拖下女司机凶狠暴打;围观人们堵截男司机不许逃走,男司机拿出凶器改锥扎伤堵截者;网上议论纷纷,有人谴责男司机,有人人肉女司机一贯不守规则;吐槽者对于司机道德驾驶德行给予各种回顾,因此责骂男女司机的声音都有,等等。
而我看到的是一个词“戾气”的蔓延和戾气心态的泛滥才是可怕的现实。
归纳这一过程的议论似乎有这样的不可思议的路径:“欠揍”----事出有因的过分揍人----捧揍人司机-------说女司机欠揍的人,放弃了一个可怕的无论事出有因与否的意气用事,不错,我们日常也对相当一些司机无视法规,抢道和占道,随意变道等等,但这里的后面恰恰是德行的缺失,而觉得女司机欠揍的所谓合理却走向了强盗的合理迎合上这是世道危机的表现。
衍生下去的可怕是什么都有出毒招的可能,乱套也必然产生。
----说事出有因的只是过分的议论,完全无视一种法西斯主义的趋向,以恶来发泄的没有什么前提可以原谅,尤其是当众拖下女子的残暴毒打,是社会上弥漫的戾气的暴力显现,纵容和解说合理性,恰恰是前些日子北京飙车事件,今日昆明插队豪车司机被骂,追出几公里后撞死老人,城管蛮横拆迁所谓执法等等恶性的一种体现。
对于残暴的辩解无论怎样都是可怕的,社会上的戾气已经在一些人或者不少人心目中形成痼疾,社会上一当形成“有理”的暴行肆虐,则我们都无法实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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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暴打女司机的法律分析
最近在成都发生的成都男子殴打“别车”女司机案持续发酵,舆论的最开始,人们对女司机抱有一致的同情,觉得男子太残忍,但随着行车记录仪的公布,舆论开始反转,“打的好”“活该挨打”的言论占了上风,甚至对女司机进行人肉搜索。
而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涉事男子刑事拘留,这样做是否有法理依据,笔者将依据事实和法律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我国《刑法》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该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完善后有四种客观行为方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就本案而言,警方显然认为嫌疑人符合第一种行为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那么什么叫“随意殴打”,什么叫“情节恶劣”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我国的寻衅滋事罪饱受诟病,被誉为“口袋罪”,它是从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该罪的问题就在于它的不确定性,不明确性,各种客观行为方式的模糊性,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肆意性和自由裁量性,原因就在于该罪在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很清晰。
故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需要对本罪做进一步的研究。
一对“随意”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的重要特征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横行霸道,发泄自己的情绪,耀武扬威,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确认了这一点,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但随意殴打他人是否必须是无原因的挑事行为?显然不是,《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即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所以说,借故生非也有可能构成随意殴打他人,因为随意的含义不是没有原因的实施一种行为,而是实施的行为严重超过了自己应该有的行为限度。
那么这种行为的限度在哪里?笔者认为,这并没有一个客观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标准,因为,联系是多样的,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每种行为的方式,手段,程度,所处环境都是不尽相同的。
因此,必须采取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即判断一个人是否是随意殴打他人,需要把社会一般人放到当时的情况中去,看看社会一般人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是否会实施与行为人相同的行为。
如果社会一般人可能的实施行为比行为人还要严重或者和行为人相同,显然不能对行为人作出不利评价。
反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超过了一般人可能的实施行为,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而社会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只会实施口头上的批评,显然行为人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评价为随意殴打他人。
二对“情节恶劣”的理解
笔者认为,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必须严格坚持客观标准,即必须符合司法解释中有关认定情节恶劣的七种情形之一即:(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只要没有上述前六种情形,就不该认定为情节恶劣,进而不可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且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才能启用第七种情形。
三结合本案的分析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笔者认为男司机构成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完全符合第一种客
观行为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首先,结合视频分析,行为人对女司机的殴打是有原因的,女司机前后两次对他实施了别车行为,但男司机也进行了反击行为,如言语上的谩骂,据男司机的交代,他下车殴打女司机的原因是护子心切,因为儿子的头在女司机别车后因紧急刹车被撞,大哭起来。
所以男司机的行为,不是无事生非,不是没事找事。
但男司机逼停女司机将其暴打一顿是否是借故生非,就需要仔细的判断。
结合视频的分析,男司机对女司机的殴打十分惨烈,明显超过了一般人在面对这种情况下所可能做出的反应,而被害人也完全没有想到男司机能如此惨烈地殴打她。
同时,引起了公众的围观,一名出租车司机过来阻止,行为人又用螺丝刀将出租车司机的脸部戳伤。
结合这一系列的连贯行为,我们足以认定行为人借故生非,寻衅滋事。
有人认为本罪构成故意伤害,笔者不能认同,寻衅滋事罪的第一种情形与故意伤害罪的最大区别是犯罪客体的不同,故意伤害侵犯的客体是人的人身健康权利,而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人的身体健康,又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而法定刑的设计也符合二者的根本不同。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寻衅滋事的一般情形是五年以下,这两年的差距就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不仅侵害人体健康,还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结合本案的情况,当时道路上人数众多,男司机当众殴打他人,引起公众围观,道路阻塞,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显然故意伤害罪无法对其准确评价。
第二,判断行为人入罪的标准还要看他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就本案的情况看,行为人符合第一种情况,即致一人轻伤,被害人脑震荡,同时肩部骨折,按照轻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应该符合轻伤的情形。
综合上述情况,男司机已经满足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但司法解释还有一个但书条款,即在借故生非中,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笔者认为,这不能成为行为人的免责条款,首先,本案并不是被害人故意引发,只是偶然形成的行车纠纷;第二,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在本案中表现的不明显,对此问题,笔者认为要分清矛盾产生和矛盾激化二者的区别。
被害人第一次别车行为或许有责任,但这不是促使矛盾激化的原因,只是促使矛盾产生的导火索,矛盾就此展开,而被害人的第二次别车行为是基于男司机的谩骂侮辱实施的,故在此时双方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势均力敌的相互斗气的行为。
矛盾激化是指双方的行为从一种危害性较轻的矛盾上升到另一种危害性较重的矛盾,矛盾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实际上,真正的矛盾激化,是男司机逼停女司机,将其拽下暴力殴打的行为,因为此时矛盾已经从一般的行车纠纷,演化成了人身伤害行为,这才是矛盾激化的开始,只不过被害人在矛盾激化后已经没有了反抗能力,故男司机才是矛盾激化的主要责任者。
结合上述的分析,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是毋庸置疑的,而至于女司机曾经的多次违法记录,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没有什么影响,人民法院必须也只能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