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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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琼府办〔2016〕175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5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主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的实施范围改革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海南 教授 职称评定条件

海南 教授 职称评定条件

海南 教授 职称评定条件
4. 学术影响力: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如在学术会议上做重要报告 、担任学术期刊编委或审稿人等。
5. 职业道德要求:申请人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为一般性要求,具体评定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学科领域和职称评 定机构的要求而有所差异。申请人在具体申报前应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 材料进行申报。建议申请人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职称评定机构,以获取准确的评 定条件和流程信息。
海南 教授 பைடு நூலகம்称评定条件
海南省教授职称评定的条件一般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具体条件如下:
1. 学历要求:通常要求申请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并具备特殊贡献或突出表 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
2. 教学工作要求:申请人需要在海南省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从事教学工作,并具有一定的 教学经验。
3. 科研成果要求:申请人需要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学术 论文、主持或参与国家级及省级科研项目、获得专利等。

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条件和要求

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条件和要求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11〕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海南省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3、海南省中学二、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4、海南省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5、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6、海南省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件1海南省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研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作出显著的成绩。

2、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或者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是学校骨干教师。

具有履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思想政治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各高等学校: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2、海南省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3、海南省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4、海南省高等学校助教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附件1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

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申报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申报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教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教授资格:(1)获国家“三大奖”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三大奖”或者部级“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的主要负责人(名列第一位)。

(2)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均须名列第一位)。

海南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海南教师职称评定条件【细则】7

海南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海南教师职称评定条件【细则】7

二、过渡内容(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其中:聘为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三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待学校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过渡程序及要求过渡工作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过渡手续。

具体过渡程序是:(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

(二)个人确认。

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审核发证。

各市县(含洋浦)一级及以下职称(职务)的教师,报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证;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省直属机关和驻琼部队附属幼儿园一级及以下职称(职务)的教师报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属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证;全省高级职称(职务)教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琼府办[2008]184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8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直接挂钩。

第三条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指导、协调、监督政策的实施。

各市、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综合管理。

省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政策,并承担相关工作。

第六条我省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公务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后,向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

第九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琼财会〔2023〕853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工作实际,我们对《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2023年9月8日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事业发展,适应海南全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条件》)。

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3.06.06
•【字号】琼教师〔2023〕52号
•【施行日期】2023.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教育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中学):经2022年度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示后复核,林平等97名教师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2022年度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资历从2022年12月31日起算。

附件:海南省2022年度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第二批,97名)
海南省教育厅
2023年6月6日。

海南省2024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公告(2024)

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等 基础知识,能够遵循教育规律和 教学原则,合理运用教学方法和
手段,完成教学任务。
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能够组织和管理课堂教学和课
外活动等。
2024/1/29
10
科研能力要求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应当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
2024/1/29
2024/1/29
对于已取得其他省份或国家教师资格认定证书的教师,如需在海南省高 校任教,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重新认定。
6
02
申请条件与要求
2024/1/29
7
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 德。
输标02入题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 括设计教学方案、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掌握课程内容 、运用教学方法和手段、优化教学资源等。
13
时间安排
1. 报名时间
2024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3. 体检时间
2024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具体时间和地 点另行通知。
ABCD
2024/1/29
2.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时间
2024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具体时间和地 点另行通知。
4. 资格认定时间
2024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海南省2024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公 告
2024/1/29
1
目录
2024/1/29
• 公告背景与目的 • 申请条件与要求 • 申请流程与时间安排 • 材料准备与提交要求 • 评审程序与标准 • 相关政策与待遇 • 总结与展望
2
01
公告背景与目的
2024/1/29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琼教师[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琼教师〔2007〕44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规范我省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特级教师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教师队伍的建设,现将《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和《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附件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2、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3、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二日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相关类别的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分省、市县、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

第二章选拔和认定第四条骨干教师的条件:省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教龄5年以上,年龄原则上男教师不超过50周岁、女教师不超过45周岁;(三)小学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学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做过市县级以上公开课,获市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称号者可优先推荐;(五)掌握并能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或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以上水平;(六)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过市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获得市县级以上奖励或在市县级以上刊物发表;(七)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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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各高等学校: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2、海南省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3、海南省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4、海南省高等学校助教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主题词:高校教师资格条件通知抄送: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5月16日印发校对:王奋打印:蔡秋梅(共印100份)附件1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

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申报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申报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教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教授资格:(1)获国家“三大奖”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三大奖”或者部级“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的主要负责人(名列第一位)。

(2)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均须名列第一位)。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或《AACI》所收录2篇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的,须经省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评审条件(一)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师职业道德条件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任现职期间因违法违纪、教学事故等受行政处分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晋升;受降职、降级、留用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晋升。

4、申报职称主要材料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自处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晋升教授职务。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1 、对本门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和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具有为本学科的教学、科研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结合实际,解决本专业教学、科研重大的关键性问题、在省内本学科学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3、通过高评委侧重了解其专业知识水平、能力的答辩程序,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外语学科的须用外语述职及答辩)。

(三)教学业绩条件(指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3条及第4、5条中的一条。

1、系统的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教学效果优良,得到所授课班级学生和系(室)教员的普遍肯定。

任现职以来历年教学评估为“良”以上,其中评估为“优”的次数达60%以上。

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课堂评估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2、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能力,指导助教、讲师、进修教师成绩显著。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应少于200学时),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不应少于160学时。

以下情况可适当放宽对课堂教学的要求:兼任校级领导职务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或医科院校中从事临床医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新开设专业及艺术类等特殊学科专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要求,由学校提出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执行。

工作量完成情况须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教学法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在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得到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的认可;或在省级以上教学研究杂志发表。

5、指导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设计、建设,符合有关标准;或革新实验手段、充实新的实验内容,在促进学员对课程知识的认识和接受方面有明显作用,得到学校教务部门的认可。

(四)科研业绩条件(指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自然科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及3-7条中的一条)1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学科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

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2、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或公开出版12万字以上有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2万字);或受聘担任国家部委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主编的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2部教材);或主编(第一主编)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大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三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主要负责人)。

4、具有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过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1项以上。

该项目须经有关专家鉴定且已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

6、具有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创新能力,创建新的学科领域,获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至少有1项专利技术被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第一发明人)。

7、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前三名)或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

社会科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及3-7条中的一条)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至少有3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

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水平。

2、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译著一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5万字);或受聘担任国家部委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主编的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2部;或主编(第一主编)1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过2项以上经过鉴定的省社科研究基金资助的社科研究项目。

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委、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对本省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一等奖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独立完成)。

6、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前三名)或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

7、积极推动学科创建及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艺术、体育:(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中的一条及3-6条中的一条)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

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水平。

2、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译著1部(如系合译,本人翻译不少于15万字);或受聘担任国家部委规划教材的主编、副主编,主编的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2部;或主编(第一主编)一部被多所高校正式采用为教材的教科书(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3、艺术表演或艺术作品在文化部门或有关专业协会主办的专业汇演、汇展中获国家级大奖1次以上;或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协会主办的个人专题音乐会、专题作品展1次以上;或公开出版音乐作品专辑、音像专辑、画集(册)1辑(册)以上。

4、本人或本人训练的学生代表国家参加世界性体育比赛或参加全国体育比赛且获个人、集体项目前六名以上成绩。

5、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二等奖前两名,一等奖前三名)。

6、积极推动学科创建及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五)其他1、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20年以上或从事临床医学教学的教师,以发表论文作为评审条件的,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

2、在高校从事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学,教学工作总量超过同类型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并获校级教学一等奖的教师,在国家级期刊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已符合上一条款的教师除外)。

3、年平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可减少1篇。

4、任现职期间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而获得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光荣称号的,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

5、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本人或辅导的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可作为除论文、论著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之一条。

第五条附则1、“国家级期刊”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权威学术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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