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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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我省互联网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我省互联网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我省互联网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我省互联网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通知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各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为了规范互联网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促进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站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必须符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本通知所称互联网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是指通过在互联网登载有关证券期货市场和证券期货交易品种的行情分析、走势预测和投资建议,以及其他利用互联网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的形式,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或者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活动创造条件的行为。

二、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在开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网站或网页时,应在网站或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号,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提示。

三、互联网站登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信息时,应对信息撰稿人是否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进行审查。

撰稿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其稿件不得登载。

对登载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信息,应注明作者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

对转载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和作者姓名。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谨防不法分子假冒我局名义进行诈骗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谨防不法分子假冒我局名义进行诈骗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谨防不法分子假冒我局名
义进行诈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7.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谨防不法分子假冒我局名义进行
诈骗的通知
辖区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我局曾多次就不法分子假冒我局名义行骗的问题,向各单位发出通知,提请各单位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近期,一些单位又陆续向我局反映,有不法分子伪造我局办公室公章,以我局名义推销《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手册,企图骗取钱财。

针对上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再次重申如下:
我局布置、检查工作、协调和沟通情况均按程序通过正规途径、以正规方式进行。

请各单位继续保持高度警惕,若发现有人冒充我局或我局领导、工作人员名义进行骗钱骗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请注意固化证据或证据线索,径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调查和打击。

专此通知。

附件:涉及伪造我局办公室公章的推销文件(略)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合 、综 合 防 治 的原 则 ,采 取 针 对性 措 施 ,切 实 做 好 有 关 工 作 。
打击 和 防控 资 本 市 场 内 幕 交 易 工 作 涉 及 面 广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需 要 动 员 各 方 面
力 量 ,促 进 全社 会 参 与 。 要 通 过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等 多 种 形 式 。普 及 刑 法 、证 券 法 等 法律 知 识 ,帮 助 相 关 人 员 和社 会 公 众 提 高 对 内幕 交 易 危 害 性 的 认 识 ,增 强遵 纪 守 法 意识 。要 坚 持 正 确 的舆 论 导 向 ,增 强 舆 论 引 导 的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舆论 监 督 作 用 ,形 成 依 法 打 击 和 防控 资 本 市 场 内幕 交 易 的社 会 氛 围 。
证 券 市场 的行 为 ” ,第 七 十三 条 规定 , “ 止证 券 交 易 内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 非 法 获取 内 禁
幕 信息 的人 利用 内幕 信息 从 事 证券 交 易 活动 ” 。刑法 第 一 百八 十 条 、第 一 百八 十二 条对
内幕交 易 、利用 信 息 优 势操 纵证 券 交 易 价格 等行 为 的量 刑 和处 罚 作 出了 明确规 定 。 当前 ,打击 和 防控 资 本 市 场 内幕 交 易 面 临 的形 势 较 为 严 峻 。一 些 案 件 参 与 主 体
方 面 的知 情 人 员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在 公 司并 购 、业 绩 增 长 等 重 大 信 息 公 布 之 前 ,泄
露信 息 或 者 利用 内幕 信 息 买 卖 证 券 谋 取 私 利 的 行 为 。这 种 行 为 严 重 违 反 了 法 律 法规 , 损 害投 资 者 和 上 市 公 司合 法 权 益 。证 券 法 第 五条 规 定 , “ 止 欺 诈 、 内幕 交 易 和操 纵 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6.25•【文号】证监期字[1997]21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1997年6月25日证监期字[199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四部委《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及四部委《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有通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96号)下发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一些地方坚持不懈地开展查处工作,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果。

但是,近来在一些地方,一度基本销声匿迹的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又有死灰复燃的迹象。

一些机构打着咨询服务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旗号非法从事这类活动,有的还进行诈骗客户的刑事犯罪活动,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给社会稳定留下了隐患,影响十分恶劣。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根据四部委文件精神,组织力量,联合外管、工商和公安部门,对非法从事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的活动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

二、对于非法从事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各类非法公司,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从事这类非法活动的期货经纪公司,一经发现,由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上报我会后,一律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

三、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的政策精神,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办发[2005]1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4.22
【实施日期】200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
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4月22日证监办发〔2005〕15号)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根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有关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通知如下:。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6]156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6.08.11【实施日期】2016.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6〕156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68号)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认真总结打非工作经验及进一步完善打非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打非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全面启动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基础上,形成《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学习、理解《指引》,切实按照《指引》的要求参与打非工作。

各公司应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通过扩大正面宣传,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8月11日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2016年6月30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86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及中央金融办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治理金融领域非法中介工作部署,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加大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正面宣传力度,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证协投资者之家”互联网投教基地定于2024年5月15日至6月15日组织开展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防非宣传月)。

今年活动主题为“抵制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好防非宣传月活动。

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防非宣传活动组织领导当前,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花样繁多,网络化、跨地域特征明显,隐蔽性、迷惑性日益增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巩固和扩大防非打非工作成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

防范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责任重大,全方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防非打非工作的治本之策,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先”工作原则,下大力气开展防非宣传,减少人民群众上当受骗。

各证券经营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防非宣传月是坚守资本市场工作人民性的重要举措,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宣传经费,做好研究部署、动员培训,认真谋划安排,制定细化方案,创新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防非宣传活动,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和行业发展生态,务求工作实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非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非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证券业务的通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非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63号1999年7月17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个别地区非证券经营机构擅自开办证券经纪业务,有的甚至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客户保证金。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证券交易网点的监管,严禁非证券经营机构以各种名义擅自设立代理证券交易场所。

如有举报或发现可疑线索,应立即依法予以查处。

二、在查处非法证券代理交易行为时,派出机构要同当地政府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防止转移财产或携款出逃等情况的发生,尽力保证客户保证金的安全。

同时,要做好对投资者的解释工作,妥善将投资者的股票交易帐户转到合法的证券营业部,避免引起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发生。

三、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我会报告。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5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东省【处罚对象】邓某【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当事人:邓某,男,197X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邓某内幕交易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邓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0年5月20日至21日,为整改有关巡察发现的“部分货物储存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货权失去控制”等问题,广州浪奇蔡某扬、何某等人前往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物流)管理的瑞丽仓、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辉丰)管理的辉丰仓进行盘点,但未能按计划进行。

2020年5月25日,广州浪奇召开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时任广州浪奇商务拓展部总监邓某参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证券经营机构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证券经营机构交易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证券经营机构交易行为的通知(1997年4月9日证监机字[1997]1号)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行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的自我约束,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规,证监会将开展对证券经营机构股票交易情况的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经营机构要积极开展自查和内部整顿各证券经营机构要安排专门时间,认真组织学习《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强化全公司遵规守法和风险控制意识,提高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自觉性。

证券经营机构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自4月9日起,检查证券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的各种行为;(二)持有股票的金额超过自营办法规定的比例;(三)为客户买卖股票融资;(四)挪用客户保证金;(五)违反证券法规的其他行为。

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内部整顿,在4月25日前达到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度,并就内部整顿的过程、问题和效果向证监会提交详细报告。

在自查和内部整顿过程中,各证券经营机构对所属各营业机构的营业场所设施也要进行彻底的清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证监会将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自4月下旬起,证监会将组织力量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交易情况和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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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通告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8.23
【实施日期】2010.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通告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部署,广东证监局与有关地方政府、公安、工商、新闻宣传、通信管理等部门保持密切协作,先后组织开展了“广东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专项行动”、“网捕专项行动”、“广东省整治和规范网上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专项行动”等专项行动,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重点打击,从源头上切断非法证券信息传播途径,并持续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据统计,2008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破获广东辖区非法证券案件超过50宗,抓捕犯罪嫌疑人超过300人,涉案金额超过5亿元;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关闭非法证券网站114家;广东证监局累计公布各类非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和不具有合法证券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287家。

今年1至7月,广东辖区非法证券活动总体上呈现明显下降的态势,非
法证券活动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进入门槛低、经营模式容易复制、违法收益大的特点,目前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和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活动的问题仍有发生,并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日益重合。

为进一步巩固前期“打非”工作成果,努力为广州亚运会成功召开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广东证监局会同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联合组织开展广东省2010年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专项行动。

根据本次专项行动的部署,广东证监局决定再次曝光辖区27家经公安机关查处的非法证券经营机构黑名单和第八批38家不具有合法证券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见附件),并就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向公众和客户提供有关证券投资的可行性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机关批准不得以各种方式公开招揽客户,代理客户从事证券委托理财经营活动。

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证券投资为名进行诈骗投资者、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辖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或证券委托理财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证券活动,妥善解决与投资者的纠纷问题。

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有关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广东证监局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坚决取缔。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投资者应到当地合法的证券经营服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投资者在接受有关机构提供的证券服务之前,应通过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网站等途径核查该机构是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等途径核查该机构是否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经营业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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