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类型
社会调查研究类型

社会调查研究类型
社会调查研究类型有以下几种:
1. 描述性调查研究:主要目的是描述和测量特定群体的某种现象或行为趋势。
例如,对某一地区居民的消费习惯进行调查,以了解他们的购买偏好和消费水平。
2. 相关性调查研究:旨在探讨不同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
通过收集数据和分析统计信息,揭示变量之间的关联性。
例如,研究教育水平与收入之间的相关性。
3. 共生性调查研究:研究社会群体内的不同成分的共同存在,并通过对这些相互关系的观察和分析来提供解释。
例如,研究社会不平等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
4. 实证性调查研究: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来验证或遗弃已有的理论或假设。
这类研究通常使用定量方法,例如问卷调查、实验研究等。
例如,研究企业员工满意度对生产力的影响。
5. 解释性调查研究:通过对现象的深入研究,寻找其背后的原因和解释。
这类研究通常是定性的,使用访谈、焦点小组等方法来获取数据。
例如,研究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原因。
6. 应用性调查研究:主要目的是为决策提供依据,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建议或解决问题。
这类研究和政策分析、市场调研等密切相关。
例如,研究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以上是社会调查研究的一些常见类型,不同类型的调查研究方法和目的各有不同,研究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研究类型。
简述科学研究的类型

简述科学研究的类型
科学研究的类型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等。
1. 基础研究:也称为纯理论研究,目的是推动对自然界现象的理解,探索基本科学原理和规律。
基础研究通常是理论导向的,关注于科学知识的扩展和累积,为应用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2. 应用研究:应用研究是将基础研究的成果应用于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以解决现实问题和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
应用研究通常是实践导向的,关注于将科学知识转化为实用技术或解决实际问题。
3. 实证研究:又称实证科学研究,目的是通过观察、测量和实验来验证或证伪科学假设或理论。
实证研究通常是基于经验数据的,强调实证证据和可重复性,通过数据分析和统计方法来检验假设或理论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4. 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对科学概念、原理、理论的深入探索和完善。
理论研究通常是从已有的理论出发,通过逻辑推理和系统思考来构建或修正理论框架,推动学科的发展和进步。
除了以上主要类型,科学研究还包括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的综合,以及跨学科研究等。
各种类型的科学研究相互支持和关联,共同推动科学知识的发展和应用。
课题研究的基本类型

课题研究的基本类型课题研究是指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和研究的过程。
在教育、科学、技术、社会等领域,课题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然而,课题研究的类型却不尽相同,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课题研究的基本类型。
一、基础研究基础研究是指对某一领域的基础知识进行探究和研究。
这种研究的目的在于寻找新的科学原理和理论,为应用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基础研究的特点是长期性、高风险性和高成本性。
二、应用研究应用研究是指将基础研究的成果应用于实际生产和社会生活中,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
这种研究的目的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发展研究发展研究是指对某一领域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和预测,为制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这种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索未来的趋势,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
四、评估研究评估研究是指对某一政策、计划或项目进行评估和分析的研究。
这种研究的目的在于评估政策、计划或项目的效果,为决策者提供改进和调整方案。
五、探索性研究探索性研究是指对某一领域的未知领域进行探索和研究的研究。
这种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新的问题和现象,为未来的研究提供方向。
六、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是指对某一领域的现象进行实证分析的研究。
这种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实证分析,验证某一理论或观点的正确性。
七、案例研究案例研究是指对某一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研究。
这种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案例分析,深入了解某一问题或现象的本质。
八、纵向研究纵向研究是指对某一领域的发展趋势进行长期跟踪和观察的研究。
这种研究的目的在于了解某一领域的发展历程和趋势,为未来的研究提供参考。
九、横向研究横向研究是指对某一领域的不同现象进行比较和分析的研究。
这种研究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现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为未来的研究提供参考。
总之,课题研究的类型千差万别,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独特的研究目的和方法。
在进行课题研究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研究类型,以达到最好的研究效果。
十种研究类型

1.调查法的涵义调查法是运用问卷、访谈等科学方式,搜集研究对象的有关资料,从而对事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作出客观描述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2.实验法的含义实验法是研究者根据研究假设,创设一定的情境,控制一些无关因素,主动地操纵某些实验因素,从而验证假设,确定实验因素与实验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研究方法3.所谓的“教育行动研究”则是指“在教育情境中,由教育实务工作者(通常指教师)进行,目的在改善教育专业的实践,采取批判、自省、质疑的研究精神,借以实践其教育理想并获得专业成长与提升的一种研究”。
4.教育政策研究5.教育经验研究指在不受控制的自然形态下,依据教育实践所提供的“经验事实”,分析概括教育现象,认识教育措施、现象和效果之间的必然与偶然联系,从中得出规律性认识的一种研究方法。
6.教育叙事研究是指研究者(主要是教师)以故事为手段,通过对有意义的校园生活、教育教学事件、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的发生、现在的影响以及未来的期待的描述与诠释,发掘或揭示内隐于这些生活、事件、经验和行为背后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教育信念,从而构建教育生活意义的研究方法。
7.教育田野研究田野工作(fieldwork,亦译作田野研究)被认为是人类学与其他学科的最主要区别之一, 田野研究方法的成熟被认为是现代社会人类学、文化人类学成熟的标志。
称其为“田野”, 其真正的含义是指真实的、本来的、甚至是原始的; 是开放的、丰富的, 甚至是完全敞开的, 因而, 这种“研究”是实打实的。
田野研究”的内涵要旨是注重“现在时”和“在场感”。
作为教育科研工作者和管理者的校长、教导主任、教师要有更多的“在场时”和“在场感”;“田野研究”要注重真实感, 不粉饰,也不躲避, 从“田野”中获取第一手的资料信息, 据实记录、据实研究;“田野研究”还要注重个案研究与行动研究, 加大“浸入”的时间和程度, 从个别到一般, 从行动到认识的飞跃;“田野研究”更为注重的是教师的作用,8.教育历史研究9.教育个案研究10.教育比较研究。
教育科学研究的类型划分

教育科学研究的类型划分科学研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分类,主要有三种分法:按照研究目的分类、根据研究的内容分类,按照科学研究的性质分类。
①按照研究目的分类,可以分为探索性研究、叙述性研究、因果性研究三大类型。
·探索性研究(exploration research)探索性研究是一种所研究对象或问题进行初步了解,以获得初步印象和感性认识的,并为日后更为周密、深入的研究提供基础和方向的研究类型。
使用这种类型的情况是:对某些研究问题,缺乏前人研究经验,对各变量之间的关系也不大清楚,又缺乏理论根据,这种情况下进行精细的研究,会出现顾此失彼或以偏概全的问题,以及浪费时间、经费与人力。
属于这种研究类型的方式有多种,例如,参与观察、无结构式访问、查阅文献、分析个案等,常为小规模的研究活动。
·描述性研究(descriptive research)描述性研究又称为叙述性研究,指为研究结果为正确描述某些总体或某种现象的特征或全貌的研究,任务是收集资料、发现情况、提供信息,和从杂乱的现象中,描述出主要的规律和特征。
重点不在为什么会存在这样分布状况,而是描述(叙述)分布情况的准确性和概括性。
描述性研究与探索性研究的差别在于它的系统性、结构性和全面性,以及研究的样本规模大。
一般是有计划、有目的、•有方向,有较详细提纲的研究,收集资料主要采用封闭式问题为主的问卷调查,并采用统计方法处理资料数据,得出以数字为主的各种结果,并把它们推论到总体,既用研究的样本资料说明总体的情况。
教育方面的很多研究都适于叙述性研究。
属于这种研究类型的方式有多种,例如,调查、个案研究、比较研究、相关研究、发展研究。
·解释性研究(explanatory research)解释性研究也称为因果性研究。
这种研究类型主要探索某种假设与条件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在认识到现象是什么以及其状况怎样的基础上,进一步弄清楚或明白事物和现象的为什么是这样。
临床研究有哪些主要类型

临床研究有哪些主要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三类:⼀、描述性研究(descriptive study) 主要⽤来描述⼈群中疾病或健康状况及暴露因素的分布情况,⽬的是提出病因假设,为进⼀步调查研究提供线索,是分析性研究的基础;还可以⽤来确定⾼危⼈群,评价公共卫⽣措施的效果等。
⽤⼀句话概括就是“描述⼀个事件”。
描述性研究没有对照组,不能为病因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即不能建⽴因果关系)。
包括:个案研究、病例报告、成组病例分析、纯粹描述性的横断⾯研究。
如2012年发表在《柳叶⼑》上的描述⼈类结膜囊发现蠕⾍的⽂章,就是病例报告;另外,报道⼀组病例⽤激光治疗造成眼底出⾎的论⽂,属于成组病例分析。
⼆、分析性研究 1.队列研究(Cohort Study)。
是将某⼀特定⼈群按是否暴露于某可疑因素或暴露程度分为不同的亚组,追踪观察两组或多组成员结局(如疾病)发⽣的情况,⽐较各组之间结局发⽣率的差异,从⽽判定这些因素与该结局之间有⽆因果关联及关联程度的⼀种观察性研究⽅法。
还可细分为前瞻性队列研究、历史性队列研究、双向性队列研究。
举例:对某⼀社区⼈群分两组,⼀组是吸烟⼈群,另⼀组是⾮吸烟⼈群,观察⼋年后肺癌的发病率。
这个研究中,两组队列是 “纵向”的,样本是 “⼈群”。
暴露因素是“是否吸烟”,结局是“是否发⽣肺癌”。
队列研究的优势:因为存在明确的时间发⽣先后,能研究发病率和预后,⽐RCT有更强的外部效应;但其有局限性:时间长,花费⾼,存在混杂因素。
2. 病例对照研究(Case-Control Study)。
是⼀种探索病因的流⾏病学研究⽅法。
它是以⼀组患有某种疾病的⼈与未患这种病的⼈相对照,调查他们过去是否暴露于可疑致病因⼦及暴露程度,通过⽐较,推断某种因⼦作为病因的可能性。
因此,病例对照研究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回顾性”研究。
病例对照研究优势:⽤于研究少见疾病,⽐队列研究费⽤低;局限性:很容易受到偏倚的影响,不能评估患病率,发病率或预后,只能提供优势⽐,⽽不是相对风险度。
论文的研究类型怎么填

论文的研究类型怎么填在撰写一篇论文时,研究类型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它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你的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以及研究的目的和范围。
研究类型的选择会对整篇论文的结构和内容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研究类型,并提供一些建议,帮助你正确填写论文中的研究类型。
1. 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是一种基于实证数据和验证的科学研究方法。
在这种类型的研究中,研究者通过收集、分析和解释现有数据来验证或推翻一定的假设或理论。
实证研究通常使用定量的研究方法,如实验、调查等,以得出客观和可重复的结果。
2. 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基于已有理论和概念进行的研究工作。
在这种类型的研究中,研究者主要从文献和已有研究中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和解释。
理论研究的目的是推进学科理论的进展,发现新的理论框架或解释现象的理论模型。
3. 实践研究实践研究是一种基于实际问题和现实情境的研究类型。
研究者在实践研究中通常会提出解决特定问题的实际方案,并通过实施、评估和改进这些方案来获得实践经验和教训。
实践研究的重点在于问题解决和实际应用,注重实用性和可行性。
4. 文献综述文献综述是一种对已有研究进行系统性梳理和综合分析的研究类型。
在文献综述中,研究者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研究的文献资料,对研究领域的现有知识和发展趋势进行总结和评价。
文献综述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全面和可靠的文献基础,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研究方向。
5. 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一种直接观察和收集数据的研究方法。
在实地调查中,研究者亲自前往研究对象所在的场所,通过观察、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
实地调查的优势在于能够获取真实和实时的数据,但也存在样本选择和调查者主观因素对结果的影响。
6. 实验研究实验研究是一种对研究对象进行控制和变量操纵的研究类型。
在实验研究中,研究者通过设计和实施实验来观察和测量不同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
实验研究通常需要在实验室或控制条件下进行,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科学研究的类型

科学研究的类型科学研究可以分为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两大类型。
实证研究是指基于观察、实验和测量来寻找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
它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以验证或证伪一个假设或理论。
实证研究注重的是事实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以便能够获得可靠的结果。
常见的实证研究方法包括横断面研究、纵向研究、实验研究、观察研究等。
例如,医学上的临床试验就是一种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病人进行不同条件的治疗,以评估不同治疗方法的效果和副作用。
理论研究是指对现有理论或概念进行深入探究和解释的研究。
它不仅仅是对已有知识的总结和归纳,更注重对知识的创造和拓展。
理论研究常常需要通过逻辑推理和思维分析来构建新的理论模型或构架,并且需要用这些理论模型或构架来解释现象和预测现象。
理论研究的目标是推动学科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考角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哲学、社会学等学科常常使用理论研究方法。
此外,还有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两种类型。
应用研究是指利用已有的科学知识和理论,以解决实际问题或改进现有产品、工艺或制度的研究。
它的目标是应用科学知识来解决实际的需要,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技术保障。
应用研究通常是与工程和技术应用密切相关的,例如新药的研发、新工艺的改进或环境保护等。
基础研究是指为了增加和扩展人类对事物本质和规律认识的研究。
它注重对基本科学理论和原理的探索,尽可能解析自然界的复杂性和内在规律,并推动科学的前沿和边界不断拓展。
基础研究是科学体系的基础,通常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大量资源,并且很多时候并不直接解决实际问题,但其结果会为应用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思路。
基础研究的目标是增进对世界的认知和理解,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基础。
综上所述,科学研究可以按照实证与理论、应用与基础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不同类型的研究方法和目标之间有着一定的关系和联系,它们相互支持和促进着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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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编号研究类型理论研究分类号 D915学士学位论文Bachelor’s Thesis论文题目 惩罚性赔偿浅论目录导言 (2)一、惩罚性赔偿概述 (2)(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 (2)(二)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之辩 (3)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现状 (6)(一)现行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 (6)(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7)1、《消法》的立法目的和对惩罚性赔偿适用主体的规定落后于现状 (7)2、《消法》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认定不当 (9)3、惩罚性赔偿金金额的确定缺乏明确标准 (9)三、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10)(一)各国法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简单考察及我国立法的启示 (10)1、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 (10)2、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12)3、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的态度 (12)(二)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建议 (14)1、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 (14)2、将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认定为侵权责任 (15)3、惩罚性赔偿金金额的确定:精确化的探索 (16)注释: (19)惩罚性赔偿浅论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缘起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学者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和性质存在分歧。
该制度目前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大陆法系国家也有学者赞同引入该制度,不过都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
有意思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将该制度移植到了自己的法律体系中,而我国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了适用主体不明确、法律规定自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不是不能克服的,而且,由于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吓阻不法行为、弥补当事人损失等多重功能,所以对于我国来说不失为一种善法,应当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私法侵权法判罚精确化中图分类号:D923About punitive damagesAbstract :Origin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China's scholars punitive damages for the 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differences.The system is now mainly in the application of common law countries,civil law countries have scholars agree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system, but all remain i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stage. It is interestingthat the Taiwan region of China's transplant system to their own legalsystems, but China is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in Article 49 of theintroduction of a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but the system in thecourse of a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inuncertainties, the law provides a range of issues such asself-contradictory.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se problems are notinsurmountable, but, because of punitive damages is to deter andpunish wrongdoing, the parties make up for the loss of multiplefunctions, so for our country, after all, a Shanfa, should be furtherimproved.Keywords: Punitive damages private law tort fine precision导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源起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
这种与补偿性赔偿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以其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吓阻不法行为,补偿受害人等多重作用,对当今民法特别是损害赔偿与合同纠纷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一影响正从英美法系向大陆法系扩展。
我国首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了消费者受到欺诈享有双倍求偿的权利,这一制度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又得到了确认。
对此我国学者纷纷撰文评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多数学者赞成引入惩罚性赔偿,有的学者还提出将之进一步推广到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等领域;也有人表示反对,他们就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具体适用的法律环境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
值得注意的是由梁慧星、王利明、徐国栋分别领导的民法草案起草小组在各自起的草民法草案中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那么,惩罚性赔偿到底是怎样一种制度呢?从反对意见的角度来说,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惩罚性赔偿到底有没有适用空间呢?一、惩罚性赔偿概述(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为“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被害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1]。
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2]。
我国学者在惩罚性赔偿的称谓和定义上存在分歧。
在早期的一些介绍惩罚性赔偿的论著中,作者将惩罚性赔偿直译为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将其定义为“由法庭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3]。
这个定义主要是从惩罚性赔偿的形式角度作出的。
其后,也有人将之定义为“加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数额超过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数额”[4]。
惩罚性赔偿起初是为了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而产生的。
从惩罚性赔偿的早期判例来看,它主要适用于原告受到伤害而残疾、遭受生理和精神上痛苦的案件。
英国的一个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早期判例Fay v. Parker案[5]中使用的法律术语Smart Money就是这个意思。
在今天看来,Smart Money其实类似于精神损害赔偿等对于无形损害的赔偿。
17至18世纪,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到了19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已被法院普遍采纳[6]。
据此,笔者认为在给惩罚性赔偿下定义时要充分的考虑它的立法目的,并在定义中体现出来。
考察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时要注意的第二个要素是加害人的主观故意性。
《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欺诈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7]。
加害人的主观恶意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先决条件,相应的,惩罚功能也是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之一;其次,它区别了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一个包含关系,一般来说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以适用补偿性赔偿为前提。
但是适用补偿性赔偿并不要求加害人具有主管恶意。
综合以上两个要素,笔者认为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惩罚性赔偿是指惩罚被告具有主观恶意的区别于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
它具有惩罚和吓阻不法行为,弥补当事人损失等多重功能。
(二)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之辩在开始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惩罚性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狭义惩罚性赔偿则是法律对特定情况下加害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8]。
我国当前立法和民法典草案中采用的是狭义说。
基于这一现状,本文所论的也是惩罚性赔偿的狭义理解。
英美法系国家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专门的规定,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9],并不注重公法和私法的区别。
在英美法系国家,最初体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案例产生之后,即被作为判例确立下来而逻辑的适用于其他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强调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是没有意义的。
强调惩罚性赔偿性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
基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和法律发展趋势,研究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是有必要的。
如前所述,对于把惩罚性赔偿引入民法典,我国多数学者持的是肯定态度。
但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却很少有人论及。
在大多数研究惩罚性赔偿的文章中,论者都是自然而然的将之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看待,似乎这是不证自明的[10]。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试图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但是在这类文章中,有的将惩罚性赔偿归入公法领域,认为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属于公法责任,在形式上属于私法责任,属于兼有公私双重属性,但以公法责任属性为主的特殊法律责任形式”[11]。
笔者认为,将惩罚性赔偿归入公法领域是值得商榷的。
本文试图从法律责任和公私法归属的角度来分析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四种[12]。
也有人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类。
本文采用第二种分类方法。
上述分类中,民事法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属于公法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区别,有学者认为“民事责任明显有别于刑事责任:前者为私法之一环,理论上不带惩罚之色彩,后者为刑事之一环,惩罚乃理所当然”[13],这一渊源于罗马法的观点乃是大陆法系的传统观点,它强调公法和私法的明确分野。
据此,惩罚应属公法上的功能,“填补损害之结果,应该是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有如损害未曾发生。
如果不以此为原则似与公平正义的理念不相符合”[14],将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责任,混淆了公私法之间的划分。
但事实上随着现代法学的发展,公私法的分野正趋于模糊。
就立法而言,在劳动法、环境法、经济法等领域中,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规定相互交错,以致无法确定整部法律的公私法归属。
为此有人提出公法、私法分类之外的第三种法律类型,即社会法。
虽然这一提法成立与否尚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无论怎么说“非公法即私法”这种肇始于千年之前的法律分类方法已无法完全解释当代法学中的所有现象,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