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乡规划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的活动,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目标为:科学合理布局城市和乡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供优质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第三条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
2. 以人为本,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4. 公开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控制第四条城乡规划应当建立以城市和乡村为单位的规划体系,分为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五条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第六条专业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乡村总体规划、乡村分区规划等,以及各类专业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步骤:1. 确定编制目标和任务,明确编制范围。
2. 开展调查研究,采集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3. 制定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方案,提出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
4. 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众参与,修订完善方案。
5. 编制规划报告,报经批准或发布。
第八条城乡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利用总体结构,确定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用地、生态用地等各类土地用途。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绿地、公园、广场、文化设施、交通设施等公共空间用地。
第十条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灾害防治和风险管控,合理划定禁止发展区和限制开发区。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强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的保护和传承。
附件:1. 城乡规划法2. 城乡规划实施办法3. 城乡规划编制技术导则4. 城乡规划管理办法5.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乡规划: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活动。
2. 总体规划:是指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城乡规划法是中国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城乡建设和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对城乡规划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法规。
一、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城乡规划法于1989年首次颁布实施,后经多次修订与完善。
它的制定背景是为了适应中国快速城市化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农村土地利用问题,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该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和农村的建设与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为城乡规划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1. 综合性原则:城乡规划需要融合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注重全面协调的考虑。
2. 公益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以增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刚性约束原则:城乡规划的确定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进行。
4. 可持续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保护与利用,追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 民主参与原则:城乡规划法鼓励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决策过程,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三、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城乡规划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 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农村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2. 用地管理: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强制性指标和土地使用条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 建设许可: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审批程序,为建设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建设监督:城乡规划法设立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农村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的执行监督和实施。
5. 合理用地:城乡规划法鼓励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四、城乡规划法的争议与改革尽管城乡规划法在推动城乡发展和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改革的问题。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农村进行有序布局、合理分工的工作,是保障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城乡规划秩序,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法律机制。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影响和解决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发展有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二、重要法律法规(一)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颁布实施。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程序、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也对城乡规划有重要影响。
土地是城乡规划的基础资源,合理的土地利用是城乡规划的关键。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使用、变更、划拨等做了具体规定,为城乡规划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包括编制、审查、备案、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这对于城乡规划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有一定的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规划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三、影响和解决问题(一)影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对城乡规划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规范了城乡规划的程序和管理,确保了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同时,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还为城乡居民提供了诉讼渠道,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问题和解决尽管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城乡规划法释义一、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回顾(一)、法律法规建设回顾--- 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主要内容(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2)、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3)、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4)、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2、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二)、规章制度建设回顾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 号)1)、城乡建设指导思想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要严格控制建设不切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和大草坪,严禁政府部门超标准建设办公楼;小城镇建设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首先发展基础条件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严防遍地开花。
2 )、强调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的事权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城乡规划法解读

一部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的法律——城乡规划法,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这部法律是在总结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针对当前城市和村镇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规范内容包括城市、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建设及其布局。
保障规划制定科学合理为了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法律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需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情况,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分别负责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并明确了规划的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需接受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法用一章的篇幅,分别对规划和建设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法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为了方便群众监督,法律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避免随意更改规划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6•【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1990.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汇合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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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我国面临的新的历史任务。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城乡,避免盲目建设。
以前,乡村规划主要是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规范,与城市规划形成了二元管理结构,导致乡村规划管理薄弱,大部分地区未编制规划,已经编制规划的,也未能充分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为改变这一现象,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能落到实处,对乡村建设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条对乡村规划的内容作了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对乡村规划的编制原则作了规定,即乡村规划应
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从农村实际出发,即应当避免盲目照搬城市规划,或者提出不符合当前发展阶段与当地农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划。
应提高规划对乡村建设的指导作用,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现状,合理确定应当制定规划的区域及规划区范围。
尊重村民意愿,即村民作为乡村建设的主体,对乡村未来发展有着自己的期望与理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这些预期体现出来,用于指导其生产、生活。
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强加一个未考虑其意愿的规划,将可能引发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另一方面,规划要尊重村民意愿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按村民的意愿来编制规划,乡村规划也要服从上级规划对工农业用地布局等方面的安排。
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尽可能发挥地方特色及农村特色,以满足村民的生产生活所需。
三、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乡村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缺乏针对性的问题,本条第二款对乡村规划的内容作了规定,强调乡村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并充分考虑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同时为了保障全乡统筹发展,本款要求乡规划还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驻地规划。
乡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乡产业发展目标,落实相关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落实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人口分布情况;确定乡的职能及规模,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
规划区范围;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统筹配置各项公共设施、道路和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制定各专项规划,并提出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乡驻地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提出道路网络建设与控制要求;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系统;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划定主要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等。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安排村庄内的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确定村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工程设施等用地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建设的用地布局;确定村庄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确定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模;确定防灾减灾设施的分布和规模;对村庄分期建设时序进行安排,并对近期建设的工程投资等进行估算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