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doc

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
新办法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强制性。
在今天举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新闻发布会上,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说。
唐凯指出,1991年9月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今天看来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考虑不足,对市场自身的缺陷也考虑不足,已不适应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过于强调工程技术方面的合理性,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理念,对城市无序蔓延发展的控制性不够;过于强调政府意志,专家和公众参与不够。
过去的规划编制强制性不够,地方自由裁量的余地过大。
唐凯说,目前很多城市问题比如交通拥堵、污染等都是土地高强度使用造成的,所以要对原有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修订。
新《办法》加强了对城市发展建设的适度控制。
要求编制城市规划时,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办法》明确了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之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新《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
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城市整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要求,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规章、规范,提出城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定,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要求(一)各地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对已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必要的整理,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正在编制中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重点突出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二)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严格、规范的表述,并提出相应的管治性措施。
二、强制性内容(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1、必须确定的控制开发区域。
包括:基本农田、风景区、自然湿地、野生物种生活环境、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出海口和其它生态敏感区。
2、必须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1)交通运输设施。
包括:高速公路、干支线公路、区域轨道交通(城际高速铁路、一般铁路、区域快速客运轨道)、港口、机场和物流中心的位置。
(2)水资源。
包括:水源保护区位置,毗邻城市的城市取水口,岸线分配、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和调水工程等的布局。
(3)环境设施。
包括:城际垃圾处理厂及毗邻城市的垃圾处理厂位置,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城市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及其对水体污染的控制范围。
(4)电力设施。
包括:大型电源点位置、电网走向。
(5)天然气利用。
包括:天然气门站位置、天然气主干管走向。
(6)区域城市防洪、滞洪骨干工程。
3、必须确定的区域性公共设施的布局。
包括:大型会展中心、运动场馆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必须确定的控制开发地域。
包括:风景名胜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分滞洪地区,军事设施用地。
(2)必须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
包括:机场、港口航道、铁路站场及线路、高速公路、国道等交通设施,跨地区引水工程、水利设施等供水设施,220KV及以上的区域性输电网、输油气管等能源设施,通信光缆、微波通道等通信设施,危险品仓库,垃圾处理场。
各种规划的内容与强制性内容汇总

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市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城镇化水平;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城镇发展定位及其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4,城市性质与规模城市职能;城市性质;城市人口规模;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5,城市总体布局城市用地选择和空间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结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范围及其空间管制措施;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用地平衡表;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及其控制桁标。
6,综合交通规划对外交通:对外货运枢纽、铁路线路和站场用地范围、等级、通行能力;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管道运输位置。
城市道路系统: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系统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口、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公共交通:公交政策、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地铁、轻轨线路建设安徘;客运换乘枢纽布局。
7.公共设施规划市级和区级公共中心的位置和规模;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市场、宗教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和范围。
8,居住用地规划住房政策;居住用地结构;居住用地分类、建设标准和布局(包括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人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居住人口容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和规模。
9.绿地系统规划绿地系统发展目标;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公共绿地指标;市、区级公共绿地及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布局;岸线使用原则。
10.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范围;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修整、利用和展示;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范围及保护措施。
11.旧区改建与更新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重要历史地段保护。
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轨道交通沿线等区域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一城(古城——护城河以内)、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留园片、寒山寺片)(见附图)。
第四条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强制性内容有:(一)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仓储不得扩建,并应当根据规划更新改造。
(二)不得新建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
(三)水巷两岸新建临水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不得破坏沿河传统建筑风貌。
(四)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同类管线合并入地;新的建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必须按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五)古城内除观前、南门地区外,不得新建大型商贸设施。
(六)古城内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
现有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控制其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总量,不得扩大。
(七)干将路、人民路两侧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0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
(八)干将路、人民路以外的其他道路红线宽度在大于等于24米的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按二分之一道路宽度控制,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8米;红线宽度在大于等于18米且小于24米的道路两侧3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按二分之一道路宽度控制,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5米。
古城内除上述各项规定以外的其它地区:住宅必须按双坡屋顶处理,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2米;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它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5米。
(九)建筑色彩应当以黑、白、灰为主,体现淡、素、雅的城市特色。
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蓝线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五、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1. 城乡规划编制的权限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指导关系 组织编制单位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年8月29日颁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 制性内容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 的区域 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 基础设施的布局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 基础设施布局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 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 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编号指标分类注解1用地性质规定性2用地面积规定性3建筑密度规定性4容积率规定性5建筑高度层数规定性用于一般建筑住宅建筑6绿地率规定性7公建配套项目规定性8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性用于研道路的地块9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规定性用于地块之间10社会停车场库规定性用于城市分区片的社会停车11配建停车场库规定性用于住宅公建地块的停车场12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路段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路段规定性13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引导性用于重点地段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特色街道公园等开放空间地区引导性用于重点地段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特色街道公园等开放空间地区南京苜蓿园和孝陵卫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它是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2002年8月29日颁布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强制性内容是规划中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准确表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达,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1、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2、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3、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1、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2、市建设用地——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5、城市防灾工程——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防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6、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闺蜜;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三、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1、规划地段内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2、规划地段内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3、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4、规划地段内各个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5、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定;6、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六线控制要求[整理]
![城市规划六线控制要求[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e635caa7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b7.png)
城市规划六线控制要求六线即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和橙线,均为强制性内容。
道路红线红线是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的控制线。
红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道路用地范围、限定各类道路沿线建(构)筑物的建设条件。
1红线的划定红线分类为:针对不同类型红线选择不同的控制要点。
2红线控制要点(1)严格控制道路及立交设施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任务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
(2)新建道路应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道路退缩距离,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化。
特殊道路的断面形式,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另行确定。
(3)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应规划管理要求由规划红线两侧分别向外退缩,退缩范围内属道路防护绿地,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原则上退缩距离应符合以下标准:对外出口高速公路沿线建筑退让要求。
轨道交通橙线轨道交通橙线是指轨道交通用地的中心线及其设施用地的保护线。
1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快轨等类型。
是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线。
2轨道交通设施规划控制区:指以轨道交通的中轴线为基准,地面两侧各米(不同轨道交通各有不同)宽的带状范围、地铁车站建设规划范围和地铁工程施工用地范围;地铁安全控制区:是指地铁车站构筑物、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外侧30米以及地铁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征地红线范围外米范围内的区域。
3应结合站点设置预留站点周边用地。
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控制要点蓝线是指用于划定较大面积水域、水系、湿地、水源保护区及其沿岸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保护区的控制线。
1蓝线的划定须保留水体经水系整理后按景观或流量要求划定蓝线控制范围。
2蓝线控制要点(1)原则上不得改变其原有水域形态,不得减少水域。
(2)在蓝线控制区内的陆域内不得建设除防港排涝必需的设施以外的任何其他构(构)物河道两侧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沿河道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必须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定外,不得小于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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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各阶段强制性内容
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里面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中各阶段的强制性内容。
“规定”里面强调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
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近期建设规划具备的强制性内容:
(一)确定城市近期规划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二)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
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三)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