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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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分析_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为例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分析_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为例
保险企业的费用扣除视保险项目不同 而定。财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
法,也可采取年数总和法。但加速折旧方法 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分析
财务会计更多的是为企业管理者以及 企业出资人提供信息,而税务会计师针对企 业各项资产负债的应纳税额的核算而反映企 业缴纳所得税的详细情况。因此,其中必然 会产出差异,这具体体现在:
保金等后余额的 15% 以内可以扣除;寿险企 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 的在10% 以内允许扣除;一般企业按协议或 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期间扣 除。 (三)广告宣传费对部分行业可增加扣除 限额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 15% 的部
一、引言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不断 发展,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呈现出逐渐分离 的趋势。笔者在对2007 年《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和 2008 年《企业所得税 法》以及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的学习中,大致总结了在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一 致的地方。
五、总结
以上通过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调整和 特殊纳税调整的总结,分析了财务会计和税 务会计在此方面的差异和联系。可以看到,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不断国际化,这种 差距可能在短期内还会进一步拉大。但笔者 认为,这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税制的建 设。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很 好的带动所得税法的进步,从而使得企业与 国家之间分配关系更加清晰化、合理化、高
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财务信息。而 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
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导向,目的在于建 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协调成本效益分析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协调成本效益分析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过度扩大增加了广大纳税人遵 从税法 、会计 制度 的成 本 ,导 致钻 税法 空子 ,不 合 理避
舞弊支付 的税 收成本越低 ,税收对企业会计准则遵从 的约 束力 就越少 ,会计监管压力就越大 。我们不难一一列 出我
国税法与会计 准则差异 ,但这种差异对企业影响实际上有
4 5 一 9 一 l% 一 6 一 2 % 合 计 % % % 1 1 % O
以 下 8 % 1 % O 1 5% 2 % O 以上
l. 2 12 3
1 . 91
2 . 63
72 .
1. 32
1o o
没能准确理解差 异和对其做准确 的纳税调整 ,造成无 意识 违反税法规 定的现象 ,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者 罚 金的危险。纳税 风险存在 于涉税活动 中的每个环节 ,无 时 不有 ,无处不在 。办税过 程 中任 何一个环 节的疏 忽大意 , 都 可能导致 或增 加最终 的纳税平 。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加大
广大财会 人 员和 税务 工作 者 理解 执 行 具 体 政策 规定 的
难度。
1 、税 收 遵从 成 本
多大 , 结合 企 业业务 内容 具体 分析 。在盖 地 先生 主 要 持的财政部课题 《 得税会 计 》研 究 中,我们 对企 业应 所

企业通过操纵非应税项 目进行盈余管理 ,降低会计监 管和税收治理的协同效率 。在美 国会计实证研究 中 ,已经 发现上市公司利用 会计准则和税法之 间的差异 ,通过操纵 非应税项 目而规避所得税成本 。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差异 越大 ,给企业 留下操纵非应税盈余空 间越大 ,企业为会计

差 异 过大 的成 本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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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是因为它们有不同的目标和需要满足的要求。

会计准则主要旨在提供一种规范化的记账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而税法则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税务部门的征税活动,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税收收入的最大化。

以下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常见的差异:1.收入确认时间点: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在经济利益发生或具有确认条件的条件满足时确认收入。

然而,税法往往要求在收到现金或现金当期等价物时才确认收入。

这意味着,在会计层面上可能确认了收入,但在税务层面上还未确认。

2.费用和折旧计量: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将费用和折旧按照经济实际发生的原则进行摊销,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

然而,税法往往有其特定的费用和折旧计算方法,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折旧方法和期限,而这些方法和期限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一致。

3.资产计价和调整:会计准则通常要求以公允价值或成本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

然而,税法往往根据特定的法规规定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方式。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资产计价规则,例如减值测试和投资的计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需求可能不同。

4.净利润计算和所得税计算: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财务会计的原则计算净利润,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然而,税法往往规定了不同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以及不同的减免和豁免条款。

这可能导致会计准则计算得出的净利润与税法规定的所得税计算结果不一致。

5.投资和收益分配: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实际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分配投资和收益。

然而,税法往往有特定的规定,例如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和利润转移定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可能不同。

这些差异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税法,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也需要在会计和税务方面进行适当的规划和安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并满足税法的要求。

因此,企业通常会寻求会计师和税务顾问的专业帮助,以确保正确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亏损”需作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亏损”需作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亏损”需作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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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总有些股东、经理、或者董事长等询问会计人员:企业亏损了怎么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殊不知,这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与会计利润的核算方法不一致造成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表现为亏损。

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调整后的金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笔者就需要调整的内容归纳如下。

营业收入(所得)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总额除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超期未支付应付账款及包装物押金收入等。

同时还要按照规定剔除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及免税项目的免税收入(所得)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产品的减计收入。

此外,对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的销售收入、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收入、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应按分得产品日期确认的收入,等等,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摘要]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这是各个国家的普遍现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为了适应新的会计、税收形势,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有扩大的趋势。

差异的存在,增加了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税收遵从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因此,加强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的研究和协调,不但具有理论意义,更是现实的需要。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协调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一、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成因分析(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出现差异的根本原因从宏观上看,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会计制度本质上也只是一种“簿记制度”,国家是唯一的会计信息使用者。

因此,当时的会计制度完全体现国家财政的需要,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标完全一致,故两者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不存在差异,这就是所谓的“财税合一”。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深入,经济成分呈现多元化的格局,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加强。

在经济利益的分配方面,国家与企业之间是税收征纳关系,企业与国家的利益目标不断出现偏差甚至背离是必然的。

这种利益目标的偏差或背离体现在制度安排上,便出现了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再从微观上看,由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同、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有差别,为有利于规范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会计制度与税法的适度分离具有必然性。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所遵循的不同的原则是导致两者出现差异的直接原因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标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的目标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

在原则方面,税法遵循了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税法所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行政管理原则等与会计的基本原则是相背离的。

基本原则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并且是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也就成为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业务处理中出现差异的直接原因。

成本费用处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差异分析

成本费用处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差异分析
❖ 补充养老保险
❖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 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 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 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 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方法?
❖ 在研发费用的计量上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存在很大差 异,表现为:

❖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以下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 以下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 予扣除:
〔二〕本钱费用的范围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相关 规定
❖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规 定:“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工程是纳税人每一纳税 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 常的本钱、费用、税金和损失。〞,同时,在企业 所得税的相关法规中对本钱、费用、税金和损失做 出了解释。
〔三〕本钱费用确认企业所得税和会 计的比较
❖ 会计上确认的本钱费用将减少企业会计利润, ❖ 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扣除工程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范围和会计的本钱、费用、 ❖ 损失和税金的范围根本一致。 ❖ 但会计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企业所得税 ❖ 不予确认。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孙小婷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摘 要:会计与税法在计量属性、应计基础、扣费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两者存在的差异影响了税务工作的有序实施,无形中增大了企业交税计算的难度,增加了盈余操纵的几率。

从而给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区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进行协调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本文就这些方面对两者出现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强调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时应重视的问题,并针对纳税调整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会计 税法 差异 纳税调整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实施,该准则对生产经营时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规范,从而使企业明确账务处理的正确方式。

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对企业生产经营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进行了规范与说明。

两个法规对于收益规定并不一致,会计上的收益表现为会计利润,税法上则体现为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协调两者间差异的问题,许多学者也做过相关研究。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人们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性议论更加激烈,本文对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的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明确两者差异的基础上对两者差异的协调提出几点建议。

一、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造成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因素,二是盈余操纵。

而盈余操纵多数是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因此不进行论述。

本文就制度因素展开分析,从有助于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方面展开探究,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为以下几类。

1.因计量属性不同导致的差异。

税法通常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方面的范围要小于会计准则的范围,所以在确定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方面会造成短暂性差异。

2.因应计基础不同导致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基础,对于当期已完成的收入与应当负担的或者已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视为当期收入与费用进行处理,对工业企业而言,确认收入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企业已转移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是确认收入的实质性前提。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两者的目标不同,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对差异进行分析。

本文就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法规与会计准则不一致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务规定、税收实施细则等,税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性。

而会计核算则遵循会计准则,其目的在于反映企业的经济实际情况。

2、征税对象不同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征税对象不同。

税务处理以国家税收为目标,而会计核算则以企业为目标。

因此,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一些业务活动在税务处理中可能会被忽略或误估。

3、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不同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是以税法为准,而会计核算则是以会计准则为基础。

税法认可的费用、成本、减免等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有所不同,导致在计算税费时会产生差异。

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的影响由于税法法规与会计准则的不一致,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可能会产生差异。

这些差异不但会影响企业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还会对企业的税务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些企业因为对税法不熟悉而导致的税负风险会加大,也会因此被税务机关纳入监管对象。

三、解决办法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解决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1、了解税法法规企业需要在日常的经营和管理中不断学习了解税法法规,特别是涉及到减免税的政策和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不熟悉税法而产生损失。

2、合理应用会计准则企业在核算账目、报表时需遵循会计准则,在核算期间应合理应用会计政策,将每种业务让不同的部门进行对比,从而确保对账合理、透明。

3、申请税务协调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协调,让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指导和协调,避免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

以上是解决办法,企业在管理、经营中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探索,并从操作层面、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入手实现“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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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间接成本的分配
在计算确定税前扣除成本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间接成本。过去对这一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间接成本的分配完全由企业会计人员确定,会计实务中虽然有一些习惯做法,但分配的合理性与否并没有较具约束性的规定。这很容易成为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之间调剂利润、设法避税的手段,因此,需要对间接成本明确提出合理分配的原则要求。
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进行了划分和范围的确定。对成本设置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会计科目,对费用设置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会计科目,对税金设置了“营业税金和附加”和“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对损失设置了“资产减值损失”和“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
2.销售费用
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的广告费、销售佣金、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有标准限制;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要在实际发生售后服务支出时才能扣除;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大修理支出标准的,要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资产化处理。
3.管理费用
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有标准限制;研究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属于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罚款不允许扣除等。
4.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利息支出应作纳税调整,因利息收入已计入收入总额;汇兑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因汇兑收益已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作为财务费用,但收到的现金折扣应计入收入总额,应作纳税调整。
三、损失
会计准则界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按会计“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不能在计提时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损失后依照税法规定扣除。“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限额的,依照税法规定程序确认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一)
一、基本规定与分类差异
《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将其列入利润表。
对于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的联合成本的分配,应反映投入成本与产出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如果联合产品在联合生产结束时的分离点上可以出售,则可以售价或市价来进行分配。如果联合产品必须经过进一步加工才能出售,则可以再加工后的售价减加工成本,得到推定的净变现价值后进行分配。如果联合产品价格起伏不定,从分离点到可出售点之间需要大量加工,或者在成本加成合同下无法事先得知成本的情况下,可以用联合产品在体积、重量等方面的实际数量来分配联合成本,但前提是联合产品的实际数量应能够反映其经济价值。如果联合产品中有不重要的副产品,可以将全部联合成本分配本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用,针对一定的产出物计算归集的。在实务中,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
税法上的成本比会计上的成本范围要大,包括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
2.制造成本的分配
为准确计算税前扣除成本,企业应将全部制造成本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可采用简单法(品种法)、分批法(定单法)或分步法等方法进行计算。如果企业从事的是单步骤的简单生产,产品单一,没有在产品,可采用简单法按产品品种归集计算产品制造成本;如果纳税人从事的是单件、小批的复杂生产,可采用分批法按批计算产品制造成本;如果企业从事的是连续式大量大批复杂生产,应采用分步法分产品、按步骤核算各步骤的半成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中,与会计准则成本费用对应的概念是扣除额。扣除额=会计核算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税法规定有限额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产品的价格和税款分开。企业的增值税通过逐环节抵扣,最终将增值税负担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并非企业的实际负担,因此,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允许作为税金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
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费用差异分析如下: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这些损失允许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由于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法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因此,税法中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
对多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的分配,一般应以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果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止一种,可采用双重或多重基础分配。在一般分配基础无法反映其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可采取某些复杂性指标。如果无法确定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纳税人确定的最合理的分配基础应保留详细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二、成本
会计准则界定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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