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必看-并非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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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必看60种合理避税的方法

超全必看60种合理避税的方法

超全必看60种合理避税的方法合理的避税方法可以帮助个人或企业合法合规地减少税务负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理避税方法,供参考:个人所得税方面:1.合理利用个税起征点,将收入分散到多个家庭成员名下,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

2.合理规划个人收入,将收入分拆到工资、股票、房屋租金等多个渠道,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3.捐赠公益事业,个人可获得一定的税前扣除额度。

4.合理利用各类免税产品,如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方面:5.合理利用增值税发票抵扣,将增值税纳税基数降低,减少增值税缴纳额。

6.适当控制企业销售额度,避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范围,以免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企业所得税方面:7.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

8.合理利用税收筹划,通过优化企业结构、分拆业务板块等方式,减少企业所得税和相关税费的负担。

9.合理利用企业费用的结构调整,将可抵扣费用合理分摊到不同的税务主体或进行合理的外包,从而降低可抵扣费用的金额。

10.合理运用税务政策,通过积极申请税收优惠、减免等,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财产税方面:11.合理利用物业价值评估,正确确定物业的估值,避免被高估纳税。

12.提前规划财产转移,合理进行资产的分配和转移,减少财产税的缴纳额。

13.合理规划财产组合,通过投资慈善事业、购买免税证券等方式减少财产税的缴纳额。

14.合理使用财产税减免政策,如购买普通住房、扶贫财产等,减少财产税的缴纳额。

关税方面:15.合理运用自由贸易协定,通过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政策,减少进口产品的关税。

16.按照关税分类进行合理申报,避免被高额关税所约束。

17.合理运用关税调整措施,根据政策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降低关税成本。

营业税方面:18.合理利用营业税调整,根据政策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降低营业税的缴纳额。

19.合理规划企业业务,避免高税率项目,减少营业税的缴纳额。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3.合理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确定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5.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

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电大《税法与税务会计》形考任务1-5作业答案

电大《税法与税务会计》形考任务1-5作业答案

形考一税法与税务会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类型是---c. 消费型增值税2、增值税的零税率仅适用于----c. 出口货物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d.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已入库,支付运输企业的运输费18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结算单据,(其中保险费用350元、装卸费200元)。

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d.2940.25元5、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6、下列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是-------进口货物7、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适用的6%和4%的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9、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8010、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定为------ 17%11、-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

-----对12、从2004年12月1 日起,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13、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14、增值税的征收率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错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在征税时应视为含税收入,计算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对1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80万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17、我国从2009年1月10日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会计经验: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会计经验: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费用类1.发票已取得,因其他原因未能在当年度入账。

例1.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12月修理管理部门用的两台电脑,更换了部分零配件,一共为1000元,增值税额为17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开票日期是12月,但是在次年初才拿到发票,没来得及在12月认证,只能在次年1月进行认证。

2015年12月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1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2016年1月的会计处理先红冲去年的暂估入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再根据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贷:应付账款117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2.发票未取得例2.假设例1.中的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底都没能取得发票,这时2015年实际发生的费。

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诸多疑难问题,28号公告的发布为解决这一系列疑难财税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文件支撑。

这里首先想谈一下有关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如何调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基本的结论是28号公告明确了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成本发票不足,房开企业需调整计税成本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无法全额取得成本发票,而在结算计税成本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现象经常发生。

针对该问题,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同时发票不足的金额超过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那么需要调整计税成本,其影响是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发票滞后取得后,房开企业如何调整计税成本存在争议如果完工当年未取得发票,而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是扣除在取得发票年度,还是追溯调整到完工年度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31号文出台之初税总的口径是:应该在实际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年度扣除,即应当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排除了追溯调整,要求未来适用。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于2018年8月完工且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完工时尚有1800万元出包工程价款未取得发票,但以预提成本方式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工程成本全额计入会计成本。

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6000万元。

该公司在2018年9月10日结算项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出包工程中的1600万元(16000×10%)计入结算计税成本。

酒水瓶盖费账务处理探讨

酒水瓶盖费账务处理探讨

试析酒水瓶盖费的账务处理庄其干摘要:通过具体事例,引用相关税法条文,分析了酒水瓶盖费的几种账务处理方式在会计与税务方面的不同要求,以及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提醒财务人员如何正确规避酒水瓶盖费账务处理问题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瓶盖费账务处理随着我国餐饮业的快速发展,酒水市场的竞争俞发激烈,酒水供应商为了促进商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采取的营销手段也多种多样、层出不穷,而以“兑换瓶盖费”的促销方式仍然是多年来倍受业内推崇、较为普遍的一种营销手段。

虽然,“瓶盖费”的存在一直是社会争议和关注的现象,但对于所有酒水经销商来说却是普遍存在、无法回避的业务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瓶盖费”的列支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困扰酒水销售企业财务人员的心头之疼。

为便于业务处理,下面笔者就结合实际业务操作,从会计、税法角度,分析探讨一种能让税企都能接受、针对“瓶盖费”的账务处理方式。

从支付“瓶盖费”的性质来说,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消费自己产品,扩大自身产品销量,而对消费者作出的一种让利打折行为。

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兑换“瓶盖费”也是商家作为一种商品销售打折行为对消费者的书面承诺。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酒水时,可兑换的瓶盖就是商家给消费者的一种书面凭证,只是当时购买时没有立即兑现这种承诺,而是待后期消费者实际前来兑换时,商家才完成了对前期打折让利承诺的履行罢了。

至于有的消费者在酒店消费时,自己没有去要这个瓶盖,而被服务员收走,笔者觉得,实际上是消费者自己对这种权利的放弃,是在享受服务员服务是同时,主动把这种权利让给了服务员。

在对瓶盖的兑换方式上,不同的商家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形成的结果及对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

主要方式及具体情况如下:一、消费者拿来瓶盖,商家直接兑换现金方式。

消费者购酒时,商家对可兑奖瓶盖不作账务处理。

消费者来兑换瓶盖时,商家直接以现金兑给消费者,商家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例如:某酒水供应商(一般纳税人)销售给某消费者白酒2 箱(每箱6 瓶,每只瓶盖可兑换5 元),含税单价234 元/箱,共计含税金额为468 元,商家开票468 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采购货品和服务没有拿到发票,可以在税前抵扣吗?

企业采购货品和服务没有拿到发票,可以在税前抵扣吗?

企业采购货品和服务没有拿到发票,可以在税前抵扣吗?
企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付钱采购却无法拿到发票,或者供应商开发票需要额外收取费用。

那么没有发票能够进行税前抵扣吗?没有发票如何补救?今天统一整理如下:
1、需要在增值税、所得税前进行抵扣的成本费用
a)如果是在国内发生的支出,需要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抵扣;
b)如果供应商无法自己开票,需要其在所属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c)如果供应商是政府机关等单位,不能开票也无法代开发票,则
需要其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收款凭证;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
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d)如果是从国外购进的货物或服务,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凭
证,以及进口缴税凭证等单据进行税前抵扣;
e)如果丢失了增值税发票,需要持发票记账联、交易记录等资料
去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后进行抵扣;
f)如有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的确认。

2、无需在增值税、所得税前进行抵扣的成本费用
无需抵税的成本费用,可以接受发票以外的单据作为企业收款凭证(如入库单、验货单、收款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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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并非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编者按:在实务中,时有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是不是未取得发票的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呢?本文试分析如下,与各位老师探讨.
案例概况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1月10日向如意家俬有限公司(简称”如意家俬”)订购价值80万元的办公家具,并支付货款60万元,并收到价值60万元的办公设备,因质量原因发生商务纠纷,吉祥科公司不再采购剩余20万元的设备,如意家俬拒开60万元的办公设备发票,截止2017年3月15日经11次催收并法律函催开发票仍拒开.问吉祥公司未取得发票的办公设备款60万元能否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二、实务分析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不得在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综上,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不得在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三、案例解析
本案吉祥公司2016年1月10日实际发生的价值60万元的办公设备未取得发票,货款已经支付,其成本是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不能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能扣除呢?
笔者不赞成不能税前扣除的观点,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其原因如下:
1.该成本是吉祥公司在2016年俗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扣除原则精神.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吉祥公司应当取得发票,而如意家俬应当开具发票但拒开发票,吉祥公司截止2017年3月15日经11次催收并法律函催开发票仍拒开,吉祥公
司未取得发票责任不再己方而在如意家俬.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的是未在汇算清缴时取得有效凭证不能扣除,而发票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可根据合同、资金支付凭证,多次发票催开有效证明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在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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