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
最新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以及个人应按照市绿化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创建花园式单位、优秀护绿志愿者等活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绿化先进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
对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护绿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护绿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并处理。
对乱砍乱伐、损绿毁绿等违法行为,群众也可直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各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处理损绿毁绿违法行为,并按照赔偿和处罚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和提供涉及园林绿化管理方面违法行为信息,严厉打击损绿、毁绿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城市形象。
举报情况调查属实并得到查处的,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021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2021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了《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xx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xx年7月7日《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1 总则1.1 为提高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水平,规范绿化养护管理,确保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合肥市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工程的养护施工、管理和监理。
1.3 本规范划分养护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景观、设施维护等。
2 术语2.1 绿化养护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2.2 乔木指树身高大的树木,由根部发生独立的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分。
2.3 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栽植的彩叶植物或花灌木。
2.4 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2.5 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2.6 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2.7 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3 养护要求3.1 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3.2 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3.3 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3.4 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3.5 行道树分枝点高度、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3.6 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
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3.7 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3.8 藤本藤蔓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3.9 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3.10 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杂草、无病虫害、覆盖度达98%以上,留茬高度经常保持在6-8㎝,暖型草不高于5㎝。
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技术规范

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技术规范1总那么1.1为提髙合肥市都市绿化工程施工水平,规范绿化施工治理,强化绿化施工监督.确保绿化质虽,提商绿化栽植成活率,特制定木规程。
1.2木规程适用于合肥市都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爪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都市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3引用标准:CJ/T 34-91«都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木苗決OJ/T 82-99«都市绿化I••程施匸及验收规范》:GBJ 301«建筑安装匸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入1.4为绿化工程配套的符种建筑、构筑物.市政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强制性标准。
1.5都市绿化匸程中园林植物的栽植及验收除符合木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6所有绿化工程施丄:必须符合设讣要求.必须由专业监理丄程师进行监理。
2术语2.1绿化丄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栽植工程°2.2种植上理化性能良好.结构敘松、通气、保水、保肥.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丄壤。
2.3 客土将栽植地点或栽植穴中不适合栽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栽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
2.4救植土层厚度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上壤深度。
2.5栽植穴(槽)栽植植物挖掘的坑穴。
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栽植穴.长条形的称为栽植槽。
2.6规那么式栽植按一定规那么配植的栽植方式。
2.7自然式栽植株行距不等,采纳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2.8 土球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2.9裸根苗木挖掘时根部不带上或仅帯护心上的苗木。
2.10假植苗木不能及时栽植时.将苗木根系用潮湿土壤临时性填埋的措施。
2.11修剪在栽植前对苗木的枝T•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
对枝T•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2.12疏剪保持原有树形.适、”1去除侧枝、分枝.过密枝.徒长枝,使植株内部通风透光。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本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2•【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风景名胜区、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它绿化义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本市绿化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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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合肥市绿化施工导则合肥市城市绿化施工,必须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一、土壤、地形标准1 、清理施工场地。
彻底清除绿化带内建筑“三灰” 、砖头、石块等垃圾。
2、土壤更换、改良。
不符合种植土要求的土壤必须更换。
草坪、花卉等加气性。
盆栽植物种植土需过筛后再加拌50%泥炭土。
道路分隔带绿化,先将 1m 深土方全部挖出运走,树池经验收合格后,再回填含 土。
各区应分别选择一个种植土取土点,设立一个土壤拌和站。
3、整理地形。
利用旋耕机或其他工具对土壤进行翻耕。
翻耕后的土块粒径应在2-4cm 的土块不得超过10%,土壤外表要达到土粒细碎、疏松、无杂物。
地形应自然流畅,达到自然排 水要求。
1 、所有苗木一律使用圃地苗。
苗木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株形端正、冠形丰满、无病虫害。
规格 及形态符合绿化方案和施工图要求。
2、乔木树高、胸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基本一致。
自然全冠、主干通直、树形优美,三级分枝,一级分枝不少于 3-4个。
3、球类及花灌木树高、地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基本一致。
树形丰满匀称、不偏冠。
4、 色块(绿篱)植物的单株冠幅、高度等规格基本一致。
5、乔木胸径须大于设计值,色块修剪后高度须大于设计值。
三、苗木土球和树穴标准1 、乔木类土球直径是胸径的 8倍。
灌木类土球直径是地径的 破损球。
2 、树穴垂直下挖,上下口径一致。
树穴的直径应大于土球直径 度 20-40cm 。
3、公园、大片绿地树穴用小型挖掘机挖掘,人工修整。
四、苗木修剪标准1 、保持全冠的前提下适度疏枝。
2、修剪时应去除所有损伤枝、断枝、枯枝。
3 、切口要平整,留枝、留叶要合理,树形要匀称。
修剪直径 涂防腐剂。
五、苗木施肥、种植标准1、各种花草树木均需施放腐熟有机肥或复合肥。
每个树穴施肥与土壤充分搅拌均匀,在穴底铺平,再加10cm 种植土。
2、规则式栽植应保持平衡对称,相邻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
高度、干径、树型一致,栽植树木应 保持直立,树型丰满面朝主要方向。
自然式栽植要充分体现绿化方案意图和施工图要求,树木规格、株距大小搭配合理。
3、 种植时完全清除土球包装物,回填种植土必须分层回填,分层夯实。
4、定根水必须及时浇灌,做到浇透水、不跑水、不积水。
4、绿化带内土壤必须低于侧石二、苗木质量标准5cm 。
10%粗砂,改良土壤透30%泥炭土的种植1cm 左右,粒径为8倍。
土球湿润,不得有松球、散球、40-60cm 。
树穴深度应大于土球高2 cm 以上大枝及粗根,截口削平,应0.5公斤腐熟饼肥。
施肥时,将腐熟饼5、 色块(绿篱)植物须做到满栽密植、到边到角。
6、 道路绿化带内路灯、交通信号等各种管线须埋设在7、公交站台等人流较多的地方,要设置护栏。
六、苗木固定、支撑标准1 、苗木树干或树木重心与地面必须保持垂直。
2、支撑应统一、牢固、整齐。
支撑选用圆木,直径大于七、植物配置标准1 、坚持绿量第一,丰富色彩。
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增加木本花卉。
老城区内小块绿地栽成小 树林。
2、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
八、安全文明施工标准1 、每日进场的所有苗木必须于当日全部栽植结束,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当日施工垃圾必须于当 日全部清理干净。
2、 施工队伍必须统一着装,苗木严禁乱堆乱放。
3、大苗装卸必须使用吊车,并配备有经验的吊装驾驶员,吊装时必须有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督。
九、质量监督标准1 、监理单位作为绿化施工质量监督的第一责任单位,实行旁站式监管,负责每道工序的检查,逐 项(逐个、逐株)验收签字。
2、 业主单位责任到人,加强施工质量督查。
3、市林业和园林局随机抽查施工质量。
4、业主单位、绿化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
附件:3.1、合肥市绿化主要苗木标准(乔木)3.2、 合肥市绿化主要苗木标准(花灌木、色块) 3.3、乔木花灌木尺寸图1m 以下,保持种植土层厚度。
6cm 。
绑扎树木处应加软垫物。
乔木花灌木尺寸图冠幅{350-550cin)乔木尺寸图胸径(10-15cm)4——ISO' oCM 枝下高昌£0009100寸花灌木尺寸图冠幅(170-220cm)r--- --- --------- T地径(D6-8cm) V■/ _*_x®ggeIo附件 4 合肥市行道树施工导则道路必须种植行道树,株距为设计值,并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一、树种选择标准适地适树,以设计为准。
二、树穴、土壤标准1、行道树树穴规格长宽深为 1.6m X 1.6m x 1.6m,特殊情况不小于1.2m x 1.2m x 1.2m ,深度要见底土。
2、树穴垂直下挖,上下口径一致。
将树穴内土方全部挖出运走。
3、回填的土壤必须是拌合30%泥炭土的种植土。
三、质量标准1、行道树一律选用圃地苗,树高、胸径、冠幅、分枝点四个规格基本一致。
自然全冠、主干通直、树形优美,三级分枝,一级分枝不少于3-4个。
2、行道树胸径须大于设计值;分枝点高度为3-3.2m,商业门点前为4m。
3、行道树土球直径是胸径的8倍;土球湿润,不得有松球、散球、破损球。
四、修剪标准1 、保持全冠的前提下适度疏枝。
2、修剪时应去除所有损伤枝、断枝、枯枝。
3、切口要平整,留枝、留叶要合理,树形要匀称;修剪直径口削平,应涂2cm以上大枝及粗根,截防腐剂。
五、施肥、种植标准1、首先在树穴底铺15cm厚碎石垫层,再回填一定厚度的含30%泥炭土的种植土,并设置通气排水管。
2、每个树穴施0.5公斤腐熟饼肥或有机肥。
施肥时,将腐熟饼肥或有机肥与土壤充分搅拌均匀,再加10cm种植土覆盖。
3、种植时完全清除土球包装物,回填种植土必须分层回填,分层夯实。
4、定根水必须即时浇灌,做到浇透水、不跑水、不积水。
5、树穴上面需设置树池盖板,并与树池侧石平齐。
六、固定、支撑标准1、行道树支撑采用扁担桩方式,埋深大于1m。
支撑选用圆木,直径大于6cm。
支撑应统一、牢固、整齐。
绑扎树木处应加软垫物。
2、胸径15cm以上的行道树采用直径6cm以上钢管支撑。
七、行道树与杆管线距离标准1、行道树与路灯杆、供电杆、交通信号柱等间距须大于2m。
2、地下管线埋设应避让行道树;无法避让的,管线须埋设在1m以下。
八、安全文明施工标准1、行道树种植各工序应紧密衔接,做到随挖随运随栽。
2、树穴过夜、大苗吊车装卸、现场施工人员等,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九、质量监督标准1、监理单位作为绿化施工质量监督的第一责任单位,实行旁站式监管,负责每道工序的检查,逐项(逐 个、逐株)验收签字。
2、 业主单位责任到人,加强施工质量督查。
3、 市林业和园林局随机抽查施工质量。
4、 业主单位、绿化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
附件4.1 :行道树树池种植剖面图及扁担桩立面图EB 木粉土扁担桩证面图h 梱尺寸单位賊絲廿;2,箱穴按知60血.KUODm.深IMDinra 开S ;3・删刖定站遣联向鉀行;附件5合肥市绿化养护导则合肥市城市绿化养护,必须遵循以下各基本标准。
一、绿地、设施管护标准1、及时清除绿地(带)、树池、树盘内垃圾、砖石瓦块、枝叶、杂草、 清理死树,挖除死树桩。
2、游园步道、广场、公园每天上午7点以前完成普扫;全天侯清扫保洁,随时保持绿地清洁;及时清除园区 内的牛皮癣及乱涂舌画痕迹。
3、及时维修护栏、树池侧石、铺装等设施,树池、绿化带内种植土应低于侧石5cm4、 绿地内、树木上无拉挂、刻画张贴、悬挂物、禁锢物等。
5、 对松动、歪斜的树木支撑要及时扶正加固,损坏的树木支撑要及时更换补齐。
6、 对毁绿、破坏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执法部门查处,对损坏的绿化、设施要 及时进行补植、修复。
砒删池种植剖而图萌蘖,垃圾袋装化,随产随清;及时二、喷淋浇水标准1、乔木、花灌木、整形灌木每年 3-10月每月浇水不少于一次。
灌木、地被30C 以下天气适时浇水,30 C 以上天气每3天浇水一次,35 C 以上天气每天浇水一次。
每次浇水应细浇慢灌、浇足浇透。
2、每年 4-11 月三日内、 12 月-次年 3月七日内应对植物喷淋一次,确 保绿化无积尘(雨雪天气除外) 。
三、修剪标准1、乔木、花灌木修剪: 4-11 月,每月修剪抹芽、除蘖不少于 交叉枝、下垂枝、徒长枝、衰弱枝不少于 2 次,随时修剪腐枯枝、 通安全枝条;及时修除花后残花败叶;修剪的剪口或锯口要平整光滑, 5cm (直径)或20cm 2的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2、整形灌木、种植块、地被修剪:针叶类植物萌条超过5cm 阔叶类萌条超过10cm 要及时修剪;种植块要 带线修剪,达到线直面平、轮廓清晰;暖季型草坪高度保持在6cm 以下,冷季型草坪保持在8cm 以下;及时清 除修剪残留物。
四、补植标准1、乔木、花灌木、整形灌木补植:对于缺株、枯死、长势不良的行道树及绿地内乔木、花灌木、整形灌木应在 5 日内完成同品种、同规格全冠苗的补植、 更换,补植后与现有苗木 干径、分枝点、冠幅、高度等基本一致。
2、种植块、 地被补植:缺株断档、稀疏空洞的种植块和斑秃地被应在 3日内完成补植。
补植要求:对2 rf 范围内超过3处缺株断档、稀疏空洞的种植块及地被,采取成片起挖合并后再按照“满栽密植、到边到角”的要求成片补植,栽植修剪后与现有种植块高度一致。
补 植后需强化养护管理措施, 确保植物成活。
灌木因道路侧石地下倒角无法种植到边和现有苗 木亮脚超过 15cm 的路段,须用麦冬镶边,做到无黄土裸露。
五、开盘、施肥标准1、树木开盘:有开盘条件的乔木、花灌木、整形灌木每年开盘松土不少于 冬季),盘面直径以树木胸径的 8-10 倍为宜,要求线条圆滑、盘面平整。
3、施肥量:每年4月、11月各施一次复合肥。
施肥量(干施量)乔木 250克/株•次,花灌木150克/株•次,种植块 30克/ rf •次,草坪10克/m 「次。
六、涂白、裹干标准1、涂白。
10月下旬-11月中旬,对落叶乔木、花灌木涂白防冻。
涂白材料配比为水: 生石灰:硫磺:食盐 =40 : 10 : 1 : 0.5。
涂白高度为乔木 1.6m ,花灌木1m 。
同一路段、区 域的涂干高度保持一致。
2、裹干。
常绿乔木,用草绳、蒲包、塑料薄膜等材料严密包裹树木主干和比较粗壮的分枝,裹干高度2m ,同一路段、区域的裹干高度保持一致;次年4月初在植物萌芽前及时撤1 次,每年修剪重叠枝、 病虫枝和损伤枝及有碍交 树木损伤创面大于2 次(春、2、施肥:行道树及开挖条件允许的绿地内乔木、花灌木、整形灌木,结合开盘松土采 取沿树木环沟深挖30cm (或穴施) 盖板,采取打孔施肥的方法进行施肥; 整形灌木采用撒施或用水溶解后浇灌;片灼伤。
的方法进行施肥;有树池铺装的的行道树可揭开 种植块、地被及无开挖条件的绿地内乔木、花灌木、 施肥后必须及时进行浇水、1-2 处喷淋,防止苗木根部、叶除防寒物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