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对象减免供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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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7种人享受热费减免 超供热保障由个人承担

哈尔滨7种人享受热费减免 超供热保障由个人承担

哈尔滨7种人享受热费减免超供热保障由个人承担对于七种纳入供热保障范围的哈尔滨市民,其在规定供热保障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全部热费或承担90%热费,超出供热保障住房控制标准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同级财政承担全部热费对象———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

同级财政承担90%热费对象———居住城市供热住房的市、区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应由单位承担90%热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供热保障对象属离退休人员的,其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哈房改组字(1 994)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供热保障对象住房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

低于控制标准面积(含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

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个供热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水电费减免条件调整公告

水电费减免条件调整公告

水电费减免条件调整公告尊敬的业主:为了积极支持疫情期间的经济发展和减轻居民生活负担,我公司决定对水电费减免条件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一、减免对象减免对象为本小区的合法业主及租户。

减免范围包括水费和电费。

二、减免条件调整基于最新调整,减免条件如下:1. 家庭经济困难的居民凡是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正常支付水电费的居民,可向小区物业提交申请。

物业将对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减免。

具体的减免标准将根据家庭收入、人口数量、居住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 企事业单位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事业单位面临经营困难。

对于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明显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小区物业提出申请。

同时,单位需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文件。

物业将依据情况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减免。

具体的减免标准将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情况、用电用水规模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

3. 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居民或就业困难的人员,减免条件将相对宽松。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向小区物业提交相关的就业困难证明文件,并经过认真核实后,将享受到水电费的减免政策。

三、申请流程减免申请表格可在小区物业处或居委会办公室领取。

申请者需要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提交后,物业将依据减免政策和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减免结果将以短信或电话的形式通知申请者。

四、其他事项1. 本次减免政策调整将从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疫情期间及后续一段时间内。

2. 减免政策调整后,物业将定期对减免对象的申请进行复查,确保减免对象符合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减免操作。

3. 如有业主或租户发现其他不符合减免条件而获得减免的情况,请积极向物业投诉举报,我们将严肃处理。

本次水电费减免条件调整旨在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度过难关,减轻其负担。

希望广大业主和租户能积极申请,共同渡过这个特殊时期。

谢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祝好!XXX小区物业管理处日期。

天津市取暖费补贴标准

天津市取暖费补贴标准

天津市取暖费补贴标准天津市取暖费补贴标准是指政府为了帮助居民应对寒冷冬季的取暖费用而设立的补贴政策。

根据天津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取暖费补贴标准将根据居民家庭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并给予相应的补贴金额。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市取暖费补贴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首先,对于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家庭,天津市政府将提供更大幅度的取暖费补贴。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家庭将享受每平方米0.6元的取暖费补贴标准。

这一政策旨在帮助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确保他们能够温暖度过寒冷的冬季。

其次,对于一般困难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天津市政府也将提供一定额度的取暖费补贴。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一般困难家庭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将享受每平方米0.3元的取暖费补贴标准。

这一政策旨在帮助更多的家庭减轻取暖费用的压力,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冬季的温暖。

另外,对于其他家庭,天津市政府也将提供一定的取暖费补贴。

虽然补贴标准相对较低,但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这一政策体现了政府对于全体居民的关心和照顾,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够度过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

需要注意的是,天津市取暖费补贴标准的执行时间通常为每年的冬季取暖期,具体时间会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实际情况而定。

居民可以在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申领流程和要求,确保能够及时领取到应得的取暖费补贴。

总的来说,天津市取暖费补贴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对于改善居民生活、减轻家庭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将继续关注居民的生活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取暖费补贴政策,确保更多家庭能够受益,度过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

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天津市取暖费补贴标准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

希望居民能够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减轻家庭负担,享受温暖的冬季生活。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让更多的家庭受益,共同建设温暖和谐的社会。

沈阳采暖补助实施方案

沈阳采暖补助实施方案

沈阳采暖补助实施方案为了有效解决沈阳市居民采暖费用过高的问题,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城市节能减排工作,沈阳市政府决定实施采暖补助方案,具体方案如下:一、补助对象范围。

1.1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1.2 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家庭;1.3 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家庭;1.4 低收入家庭。

二、补助标准。

2.1 户籍居民家庭和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家庭,按照居民家庭采暖面积每年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2.2 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家庭,每户每年补助不超过1000元;2.3 低收入家庭,每户每年补助不超过800元。

三、补助发放。

3.1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按照“先市级后县级,先城区后郊区”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组织实施;3.2 补助资金发放方式采取直接发放到户的方式,确保资金直接惠及到居民。

四、补助申请流程。

4.1 补助对象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2 街道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审核并报送区县政府,由区县政府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审定;4.3 审定通过后,补助资金将直接发放到居民家庭户头。

五、补助资金监督。

5.1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5.2 市财政部门将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其他规定。

6.1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个人或单位其他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并追究责任;6.2 补助对象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补助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即为沈阳市采暖补助实施方案,希望广大居民积极申请,共同享受政府的实惠政策,也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认真执行,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让更多的人受益于政策的实施。

天津采暖费补贴标准

天津采暖费补贴标准

天津采暖费补贴标准天津市是我国北方重要的城市之一,冬季气温较低,采暖是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为了减轻居民的采暖负担,天津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采暖费补贴政策,以确保市民能够温暖过冬。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帮助市民了解相关政策,享受到应有的福利。

首先,根据天津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享受采暖费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城乡居民家庭。

对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他们可以直接向当地社区或相关部门申请采暖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而对于普通城乡居民家庭,他们可以通过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标准也会在当地政府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其次,天津市对于采暖费补贴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天津市对于符合条件的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而对于普通城乡居民家庭,补贴标准则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进行测算,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补贴金额。

此外,天津市政府还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如直接补贴、折扣、节能补贴等方式,来帮助居民减轻采暖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再次,对于居民而言,要想获得采暖费补贴,首先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资格,其次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最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居民需要密切关注政府的相关通知和公告,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以确保自己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补贴。

总之,天津市的采暖费补贴政策旨在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和普通居民减轻采暖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居民们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以确保自己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

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让更多的居民受益于这一政策,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65-关于改变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供热收费问题的通知

65-关于改变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供热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改变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供热收费问题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有关单位:为配合我市供热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市领导同意,现将我市改变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供热收费办法通知如下:一、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社会散居孤老、孤残、孤儿,城镇孤老优抚对象以及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凭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和《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和《革命伤残人员证》以及区县民政局开具的证明,到供热收费单位办理免收供热费手续。

供热收费单位的工作人员据此到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结算手续。

二、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城镇无工作的二、三等伤残人员的家庭成员,凭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革命伤残人员证》到当地供热收费单位一次性交清供热费用。

供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核定50平米以下的供暖费用并在收据上注明减免费用金额。

上述人员交费后持供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据到街道办事处办理领取供暖补贴手续。

供暖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000元以下的按采暖费50%发放,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出1000元的超出部分由用户个人承担。

街道办事处也可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化发放办法将此款划拨到上述人员个人帐户。

此次改变供热收费办法是在供热体制改革和财政尚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的深切关怀,望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作,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冬季取暖生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改变供热收费办法所需的供暖补贴经费,由市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发布,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区域为“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计17个省(市)。

二、优惠企业及期限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增值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一年内仅对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实在非供暖期内,供热企业也不会取得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虽然没有供暖期的限制,但是供热企业在按照“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比计算免征额时,免税金额会随着“采暖费收入”占比的降低而变小,直至为零。

三、优惠税额核算方法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单独核算。

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8日第一条为在推进本市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切实保障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统称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冬季采暖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在本市所有或承租的房屋采用集中供暖形式。

第四条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资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户每采暖季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每户每采暖季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

应交纳的采暖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应交纳的采暖费达到或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五条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的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再享受自采暖补贴和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

第六条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按照市民政部门规定的程序,携带供热采暖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申领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以下简称补助凭证)。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其住房、户籍信息、供热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程序重新申领补助凭证。

第七条居民应当在取得补助凭证的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将补助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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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对象减免供热费
本报讯(记者卞建国实习生李以龙)近日,有多位读者致信、致电本报,询问具备何种条件可减免供热费。

记者为此走访了市供热办公室,该办负责人答复说,凡是拥有本市户口又长期居住在本市集中供热住宅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和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困难职工,可减免供热费。

符合条件的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在收取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
费时,按规定可分别减收60%和65%,供热费可分别减免50%和55%;对持有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社会散居孤寡老
具体申请审批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低保居民,凭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点优抚对象凭《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并携户口本到各区(县)民政局开具证明。

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持《天津市企业下岗职工证明》或《就失业证》到相关单位办理确认手续。

再由各区、县、局供热办公室依据有关证明组织专人调查提出意见,并经主管主任审批签字后通知供热收费单位执行并报市供热办备案。

人、孤寡残疾人、孤儿免收各项费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可减免40%的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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