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正本)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指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
第三条防震减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御,防、抗、救相结合,逐步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防震减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防震减灾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
第六条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设备,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全体公民,特别是中小学生中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与预报第八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与群众、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原则。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组织群众性的地震监测预报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应当及时核实、分析研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地震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迁移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省地震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管理条例(2024)

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管理条例(2024)引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执法,并对灾害防治与减灾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违反本条例或灾害防治与减灾工作失职的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有关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的数据和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咨询。
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工作的开展,并及时交流和共享经验和教训。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不报告自然灾害情况,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结语:通过制定《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管理条例(2024)》,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对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高我国在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这将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在自然灾害面前的抵抗能力,减少自然灾害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本条例的实施还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自然灾害防治与减灾管理制度,促进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增强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共同治理能力。
我们相信,通过不断努力,我国将能够建设出更加安全、稳定、繁荣的社会。
2024年安徽省普法知识应知应会题库(含答案)

2024年安徽省普法知识应知应会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________年。
A.5B.8C.10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李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下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王某当场被挤压身亡。
李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
关于李某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重大责任事故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3.依据《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______或电力行业标准。
A.国际标准B.国家标准C.省级标准D.市级标准4.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说明同法律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说明高于法律B.同等效力C.法律说明低于法律D.两者之间无可比性5.依据现行宪法,中心军事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包括()A.主席B.副主席若干人C.秘书长D.委员若干人6.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A.《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7.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________汽车产品实行措施消退缺陷的活动。
A.已售出的B.生产的C.设计的8.对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规定造成奢侈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下列情形中,将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的是__________。
A.肃穆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奢侈、奢侈奢华问题的B.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奢侈的C.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避开奢侈的D.刚好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信息的9.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担当的诉讼职能是()A.控诉职能B.辩护职能C.审判职能D.监督职能10.在国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必须进行防火巡查,至少每几小时巡查一次。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省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务实、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防雷减灾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制定防雷减灾工作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培训。
第六条各地市、县级应设立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确保防雷减灾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地区的防雷减灾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开展防雷宣传教育活动;(三)开展防雷设施的巡查、检测和维护工作;(四)组织开展防雷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定期评估本地区防雷减灾工作的效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防雷减灾设施建设和维护第八条各地市、县级应加大对防雷减灾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力度,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时安装、维修和更新防雷减灾设施。
第十条对已安装的防雷减灾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运行良好。
第四章防雷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各地市、县级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防雷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
第十二条防雷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一)防雷的基本知识和技术;(二)雷电灾害的危害和防范措施;(三)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知识。
第五章防雷减灾应急救援第十三条各地市、县级应组织开展防雷减灾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防雷减灾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按照预案和程序进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防雷设施建设与维护技术标准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专门用于防范雷电灾害的法律,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2.2 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2.3 工作组2.4 专家组3 灾害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 省级应急响应5.1 Ⅰ级响应5.2 Ⅱ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8 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8.3 预案管理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
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地震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12.24•【文号】中震防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中震防发〔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为切实提高全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与支持,本着交流经验、鼓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中国地震局在广泛调研和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积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尽快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全面促进《考核办法》的贯彻实施。
附件: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国地震局2012年12月24日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继续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0〕96号),推进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基础能力建设,交流经验、鼓励先进、促进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发展,规范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由中国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组织。
中国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组由市县工作指导办公室成员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由中国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组负责实施,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程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考核。
第四条被考核单位为全国地市级和县级地震工作部门。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防震减灾法制工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防震减灾工作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六个方面。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皖价服[2012]21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地震局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2〕210号)各市物价局、地震局,广德县、宿松县物价局、科技局: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执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持有合法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等规定要求,认真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善工作流程,规范收费行为。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考虑地震构造、地震活动和场地条件的复杂程度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其它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其中,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建抗[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做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建抗〔2006〕85号)各市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合肥市建管局: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部于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以下简称《抗震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抗震设防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抗震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抗震设防是一项预防性、前瞻性常备不懈的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抗震规定》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装修改造、震后应急评估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涉及到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与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管理紧密结合,把抗震措施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加强监管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三、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工作是从源头上保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类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提高办事效率,审查机构要将抗震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凡不符合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抗震设计,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把好抗震设计质量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正本)(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防震减灾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地震监测、群测群防、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以及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农村住宅抗震示范工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防震减灾装备建设,提高防震减灾信息化建设水平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
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投入,鼓励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参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等防震减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合理布设地震监测台网,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需要,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本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承担。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对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人员和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
第八条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广播电视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将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队伍,完善乡镇和城市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制度,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收集、分析地震短期与临震宏观异常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通讯、互联网等信息共享平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地震监测网点建设和群测群防工作,推进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编制地震小区划图,开展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防震减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震预报信息。
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等形式,统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医疗、教育、体育、广播电视、通信、交通、水利、电力、供水、供气、供热、供油等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辐射、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核设施建设工程;(四)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五)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新区、新建开发区和大型厂矿企业;(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
未包含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书面通知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并对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检查。
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和文化遗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小区的建设工程。
其他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鼓励并支持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因灾害等原因受损的现有建筑物,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修复措施,并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指导和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建设抗震设防示范工程,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危旧房改造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应当符合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下列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一)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二)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三)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培训;(四)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调查研究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按照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分期实施的原则,利用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学校运动场等公共场所,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