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2024年度安徽省普法知识通用题库(含答案)

2024年度安徽省普法知识通用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依据现行宪法,中心军事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包括()A.主席B.副主席若干人C.秘书长D.委员若干人2.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男性公民B.女性公民C.成年公民3.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________专家对汽车产品生产者不存在缺陷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
A.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B.汽车召回专家库成员C.非质检系统的4.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________负责召回。
A.汽车产品生产者B.轮胎的生产者C.汽车产品生产者和轮胎的生产者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交通工具、食宿、目的地、事务、公务活动内容,下列没有违反规定的是______。
A.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B.自行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C.自行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D.拒绝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的公款宴请6.依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C.诉讼和仲裁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7.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规定,下列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的说法,不符合规定的是______。
A.不得支配照看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B.不得支配考察性出访C.严禁集中支配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D.为节约成本,可以跨地区、跨部门团组8.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_____。
A.12345B.96315C.12358D.123159.现阶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是()A.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B.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C.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D.非公有制经济10.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b6b1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99.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办法所指的一般建设工程,是指除前款规定的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采用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部门协作、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地震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核定及监管,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公务员通用能力考试(25)

:0)先进性新颖性综合性独创性: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0)其中有部分人特别喜欢在背后乱发议论,传递小道消息需要通过正式渠道沟通的信息比较少领导善于运用非正式沟通渠道传递信息正式沟通渠道中信息传递存在问题,需要调整:0) 结构式访谈个别访谈集中访谈深度访谈:0)价值观自我意识人格特质理性认识:0) 612最长不超过:0)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0)政治道德自觉政治道德人格政治道德信念政治道德理想:0)有所作为当为则为有所不为为所欲为:0)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复数人称单词第三人称或非人称代词:0) 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全面调查:0)震级不大学校放假制定预案预案演练:0)增加沟通的次数发扬民主作风树立全局观念培养协作意识:0)陈五为美籍华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钱三,马四,高六,:0) 为民服务的务实精神联系群众的能力良好的工作作风对公共需求的把握能力:0)8642:0)战略战术意识形态公共政策公共权力:0)提供基础教育维护市场秩序宏观调控对酒后驾车者进行行政处罚:0) 深红、深紫淡绿、淡蓝深红,淡绿深紫、淡蓝:0)明确的角色意识正确的权力观牢固的宗旨责任心:0) 方便迅速有形展示口说无凭传递漏斗:0)角色意识沟通协调能力联系群众能力信息收集能力:0)发生区域影响生产引发地区影响区域:0)大开发战略发展经济人才和谐发展:0) 进化发展调整顺应创新:0)职业冲突人格冲突人际冲突角色冲突:0) 1%10%50%30%:0)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危机党的利益高于一切:0)19721996彼得1919:0)制度条例法律法规:0)创造性思维人们普遍具有的潜能产生新想法的能力做出新产品的能力:0) 认知学派格式塔学派建构主义行为主义学派:0)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专职信息报告员制度专业信息报告员制度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0)《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0) 思想理论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0)德鲁克熊比特泰罗奥思本:0)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禽流感:0)存在主义原则经验主义原则主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0)底很难判断中高:0) 迅速省钱容量大安全隐患:0):0):0):0):0):0):0):0) :0):0):0):0):0):0):0):0):0):0):0):0):0)是否:0)否是:0)否是:0) 是否:0)否是:0)否是:0)是否:0) 是否:0)否是:0) 否是。
合肥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合肥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皖办发〔20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合肥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分平时应急准备、临震应急准备和地震后应急三个阶段。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应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分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地震应急机构(一)市成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市的防震减灾工作和平时应急准备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
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处理防震减灾的日常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协调、检查、督促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方案的准备落实情况。
(二)进入地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合肥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震情信息,包括地震前后的宏观和微观异常、震情和灾情、社会反响及震情趋势等;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地震应急预案。
二、平时应急准备(一)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合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
为使防震减灾工作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市政府逐年加大对防震减灾事业经费的投入,每年经费投入应达到上年财政支出的2‰以上。
(二)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1、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加快我市地震监测手段的改造更新,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分析工作,并及时报告震情和地震活动趋势。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池政[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池政〔200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委托建设工程设计时,由地震主管部门核定抗震设防要求。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或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般建设工程、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家规定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协调、指挥该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参与处置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2.2 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2.3 工作组2.4 专家组3 灾害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 省级应急响应5.1 Ⅰ级响应5.2 Ⅱ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8 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8.3 预案管理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
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常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合肥市会【发布时间】2015-09-25【生效时间】2015-11-01【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2015年6月26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完善地震监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做好相关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工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做好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地震应急救援以及防震减灾宣传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农业、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房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未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正常开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5.12.30
•【字号】
•【施行日期】1996.04.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5年12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指地震地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反应、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
第三条防震减灾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御,防抗救相结合,逐步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防震减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地震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防震减灾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
第六条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及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与预报
第八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与群众、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原则。
省地震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全省地震观测台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震情监视的需要,增设地震观测台或群众性观测点。
第九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选址前应征得省地震主管部门同意,避免对观测环境造成妨害。
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迁移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
少内发生4级以上地震,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在震后30分钟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省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破坏性地震的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及其延期与撤销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破坏性地震的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二条在已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地震短期或临震预报,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信息。
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省地震主管部门管理全省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省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和重要
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省和行署、省辖市地震主管部分分级管理全省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在坚硬和中硬场地条件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作为抗震设防的标准。
下列工程和地区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和大型企业,以及新建的开发区。
第十六条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论证时,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因故未做的,必须在工程正式设计前补做。
第十七条凡在本省境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本省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到省或行署、省辖市地震主管部门登记,按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省设立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本省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评审通过的,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地震主管部门审定;评审未通过的,地震主管部门不得审定,计划部门不得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地震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场地抗震设防标准。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审批工程项目和建设规划方案时,必须
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并通知地震主管部门参加审批。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城镇建设及工业、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并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和工程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抗震加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做好震害预测工作,在提出地震短期预报意见的同时,提出震害预测意见。
国家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大中型企业,应积极开展震害预测工作。
第四章地震应急反应
第二十二条省地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和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地震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和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的短期和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临震应急期,省或有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在预报区域内实施以人员紧急疏导、重要设施保护和危险品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地震应急反应方案。
第二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五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抗震救
灾指挥部。
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十六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两小时内,震区人民政府和地震主管部门必须将震情、灾报告上级政府和地震主管部门,并随时报告新的情况。
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震灾情的初评估。
第五章地震救灾与重建
第二十七条民政、公安、卫生、交通、邮电、商业、消防、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积极做好灾民安置、伤病员救治和防疫、修复生命线工程、恢复生产和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震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国家调拨、自筹、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捐赠和信贷等多种方式筹集。
接受国内外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地震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震灾情总评估。
破坏性地震灾情及总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省地震主管部门应重新确定震区的抗震设防标准。
一般破坏性地震灾害的恢复重建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害的恢复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纳入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成功作出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的;
(二)在地震监测、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等工作中显著成绩的;
(三)取得重大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
(四)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妨害或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或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铁序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地震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设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分别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2倍的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现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单位或个人,其所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无效,由地震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2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哄抢国家、集体或公民的财产,盗窃救灾经费、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防震减灾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临震脱逃,或贪污、挪用地震救灾经费和物资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