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建设工程承包制度考题解析常见丢分点1.某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的施工交由分包单位完成。
就分包工程的施工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009]A.应由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B.应由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C.应由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D.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点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同一专业的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 )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010]A.资质等级较高的B.承担主要任务的C.资质等级较低的D.联合体牵头【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是工程的联合承包制度。
3.甲施工单位与乙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建设工程。
以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是( )。
[2006]A.双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B.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C.甲与乙就承揽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D.联合体造成违约,甲、乙以联合承包协议为依据对建设单位只承担约定的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点是工程的联合承包制度(结合联合体投标掌握)。
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联合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2011]A.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B.联合体属于非法人组织C联合体各方独立承担相应责任D.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对同一工程单独投标【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是工程的联合承包制度(结合联合体投标掌握)。
每年都考,要掌握教材的内容。
5.甲建设单位发包某大型工程项目,乙是总承包单位,丙是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丁是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第五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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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建造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第五节讲义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一)
1.债的概念
2.建设工程债发生的依据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债的概念
■ 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2.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2.1 债发生的四个依据
2.2 合同之债
2.3 侵权之债
2.4 不当得利之债
2.5 无因管理之债
2.1 债发生的四个根据
2.2 合同之债
■ 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 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2.3 侵权之债
■ 侵权是指公民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们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典型案例一】施工噪声侵权
【典型案例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权、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典型案例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
5、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2、买卖合同之债: 3、侵权之债:以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导致 侵权为常见情形,如:噪音,废物扰民,居民 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例】某宾馆发生火灾,邻近的单位主动 组织人员灭火,这一行为使宾馆减少了10万元 的损失,而该单位却因此损失1万元。下列表述 正确的是( )。 A、宾馆与单位之间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B、宾馆与单位之间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主讲:魏星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例】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
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Fra bibliotek产生根据中属于
( )之债。(真) A、侵权 C、无因管理 【参考答案】A B、合同 D、不当得利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3 、 不 当 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获益,他人因此受到损失; 得利 如:自己电话被他人错误充值;对方有权要求返还
没有法律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利 4 、 无 因 益提供服务或者管理事务(损己利人); 管理 如:饲养他人走失的牛;查明牛主后,要求其支付草料等 饲养费用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之债:注意债权人、债务人的 相对性---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发生依据 1、合同 解释说明 当事人订立合同中的约定;是债权最主要、最普遍的发生依据。--合同 之债 如:施工合同、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侵权:公民或法人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侵权之债 《侵权责任法》规定 1、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三者应承担责任(过错推定) 2、侵权 2、建筑物、构筑物自因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无 过错责任)若有其他责任单位(勘察、设计、监理、供应商),可以追 偿;若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即外因-倒塌,责任人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3、高空抛物或坠物伤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够证明自己 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公平原则)
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

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繁荣,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日益受到重视。
在众多规范中,一建法规作为基础性的法律文件,对工程债权制度的规范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深入剖析一建法规下工程债权制度的相关内容,提供一个范本供业界参考。
工程债权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承受损失时,依法享有的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衡,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在一建法规中,工程债权制度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未按约定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 债权的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5. 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为了更具体地理解工程债权制度,以下是一个简化的范本案例: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甲方则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甲方因此遭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
根据一建法规的规定,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延期造成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甲方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施工进度记录、延期造成的损失证明等,以便在协商或法律诉讼中使用。
如果乙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方赔偿损失。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建法规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在建筑行业中,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严谨的法律规范和合同约束。
其中,建设债权是保障工程参与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建设债权制度,本文将提供一个一建法规下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范本,并对其进行解读。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建设债权。
简单来说,建设债权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由建设方(甲方)或施工方(乙方)享有的金钱债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建设债权的确立,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为各方提供明确的经济赔偿依据。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债权制度范本: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1.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
第二条建设债权的确认2.1 建设债权包括工程款、违约金、赔偿金等金钱债权。
2.2 建设债权的数额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发生的费用来确定。
2.3 任何一方提出债权要求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债权的履行3.1 建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3.2 施工方在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后,有权要求建设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3.3 如因建设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施工方有权要求建设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履行债权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2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和数额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5.2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附则6.1 本制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法人所有。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双方的约定进行调整。
在实际运用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

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日益凸显。
在建筑工程中,债权关系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关键的经济利益关系。
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进展顺利,我国建立了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
一、一建法规工程债权的概念一建法规工程债权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因履行工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关系。
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则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是建立在我国《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基础上的一项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程交易行为,明确债权主体和债权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一建法规工程债权的主体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中的委托人,主要负责出资、编制合同、监督工程进度等工作。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享有债权权利,包括支付工程款、要求质量保证、提出变更要求等。
2.承包商:承包商是建筑工程中的承包方,主要负责具体施工、材料采购、工程管理等工作。
承包商在建筑工程中享有债权权利,包括收取工程款、申请工程设计变更、要求验收等。
三、一建法规工程债权的内容1.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款项分期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
承包商在完成各阶段工程任务后,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2.工程设计变更: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商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承包商在接到设计变更要求后,应依法履行变更工程的建设任务,并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增加工程款。
3.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商对工程质量进行保证。
承包商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任务,并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
4.工程验收:建设单位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尾款给承包商。
四、一建法规工程债权的保障措施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一建法规工程债权制度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工程交易行为的监督。
2.加强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工程市场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法规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一、总则建设工程债权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之间因合同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关系和权益保护制度。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的形成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之间的债权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良好发展。
二、建设工程债权主体建设工程债权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供应商、分包单位、贷款机构等。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筹集资金、制定项目计划、选定施工单位等工作。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的实施方,负责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监督方,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设计单位是建设工程的设计方,负责提供工程设计方案。
供应商是建设工程的供货方,负责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分包单位是施工单位的分包方,负责承担施工单位部分工程建设任务。
贷款机构是为建设单位提供资金支持的机构。
三、建设工程债权形成建设工程债权的形成主要是在建设过程中各方之间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关系。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服务和材料,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供应商提供建材设备供应,分包单位承接施工单位的部分工程任务,贷款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供资金支持等,均会形成债权关系。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各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建设工程债权保护为保障建设工程债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债权保护制度。
首先是建设单位应合法支付工程款,确保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其次是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再次是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照规定完成。
设计单位应提供合规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供应商应提供合格的建材设备,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分包单位应按照要求承接施工任务,确保工程的完工进度。
最后是贷款机构应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确保建设单位的资金需求。
建设工程的债券制度

建设工程的债券制度一、背景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建设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政府资金有限,因此需要通过债券进行融资,以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债券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建设工程的快速发展而设立的。
二、债券制度的概念债券是指发行公司或机构向公众募集资金所发行的债务凭证,是一种长期的有价证券。
债券制度是指国家或企业为了筹措资金,发行债券,借款后用于投资建设工程的一种制度。
建设工程债券制度就是指发行单位发行债券用于建设工程融资的制度。
三、建设工程债券的优点1. 资金来源广泛。
建设工程债券可以向社会公众等广泛引入资金,增加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降低了资金成本。
2. 融资成本低。
建设工程债券的利率一般要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能够有效降低建设工程的融资成本。
3. 周转期限长。
建设工程债券一般具有长期性,可以满足建设工程长期性、连续性投资的需要。
4. 投资流动性强。
建设工程债券在二级市场可以自由买卖,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5. 建设工程债券信用等级高。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债券的信用等级比企业债券高,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6. 担保机构支持。
建设工程债券常常由政府或政府控制的金融机构担保,增加了债券的发行成功率。
四、建设工程债券的种类1. 项目债券。
指在某个具体项目中通过发行债券来筹措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债券。
2. 一般债券。
指通过发行债券筹措资金,用于企业整体建设的债券。
3. 特种债券。
指通过发行债券,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的建设,如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建设工程债券的发行与管理1. 发行主体。
建设工程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特定项目的投资方。
建设工程债券发行主体应具备独立筹资、偿债保障的能力。
2. 发行条件。
建设工程债券的发行条件包括项目规划、财务预算、收益预测等各项审批工作,确保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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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精准考点采集
1.掌握债的基本法律关系,重点是对比。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债权主体的相对性;②债权内容的相对性;③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债的发生根据要重点掌握并会区别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3.掌握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并能加以区别。
二、高频答疑点
1.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是什么意思?
答:我国《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也不能转让。
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额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概括性,禁止因主合同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带来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
但这一规定并未禁止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因具体
债权与抵押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从每个具体债权的合同角度看,显然债权的数额是确定的,既然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法律就没有理由认为债权人不能转让每一个具体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人不转让基础法律关系,而只转让某一具体债权时,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
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意味着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不会产生抵押权随之转移的情形,也不会发生抵押权分割给多个债权人行使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建设方属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容易混淆,特别是在合同
履行时,建设方是否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答:是的。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建设方属于债务人;建设方付了预付款,施工单位没有施工,建设方属于债权人。
3.债权是否包含物权?债权是不是泛指?
答:债权不包含物权,债权是当事人双方相对的权利义务。
物权是绝对权,属于对世权,如继承财产的权利。
4.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是什么意思?
答: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是指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不能由原债权人代位行使其权利。
如家产继承权属于自身的权利。
三、考题解析常见丢分点
1.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之债。
【2011】
A.侵权
B.合同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答案】A
【解析】此题很容易理解。
2.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
下列关于本案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Z007]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答案】ABC
【解析】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得利,因此,选项A、B中甲错发设备给丙关键看丙是管理还是使
用,如果是管理属于无因管理,如果使用就属于不当得利。
选项C支付设备款是根据合同约定,因此是合同之债。
选项D甲向乙少收1万元价款,是因为丙使用了该设备,导致乙收到的设备已经折旧,其原因是甲没有能够提供全新的设备,侵害了乙的权利,因此,乙需要向甲提出折减要求。
选项E
虽然丙使用该设备,但是与乙没有约定或者法定关系,因此,丙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丙应该对甲承担法定责任。
3.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有()。
[2011]
A.甲接受委托帮助他人保养施工机具
B.乙见他人仓库失火遂召集人员参加救火
C.材料供应商丙将施工现场因中暑昏倒的农民工送往医院
救治
D.戊见门前马路污水井盖被盗,恐致路人跌伤,遂插树枝
以警示
E.总承包单位结算时超付分包单位丁,丁明知该情况但未
告知总承包单位
【答案】BC
【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按此定义,可以得出答案应为选项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