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 朱苏力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什么是你的贡献——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市中院研究室何肖琬“什么是你的贡献?”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在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向法学界提出了这一哈姆雷特式的诘问,相信每一个有学术良知的法学家都会在这个问提上作长久而凝重的停留,拷问自己的学术贡献。
那么,苏力自己对法学界的贡献是什么?他从美国留学归来,给我们带回什么法律理念?笔者认为,苏力的价值在于,他没有一味地强调法律移植的重要性,相反,他在法学界强烈主张法律移植,引入西方法治文化的呼声之下,以社会实证分析的视角,独树一帜地提出“本土资源说”,主张挖掘本国“民间法”的法治资源,建构本土化的法律体系,探索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苏力的理论明显是受了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梅因以及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促使法学界重新反思法律移植的可行性,并认识到“民间法”的存在及其潜在意义、“本土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我们对于照搬外来法律,失去民族特色的危险性有了一定程度的警觉和认识。
一种非主流法治思想的出现,产生了法治“国际化”及“本土化”两种思潮的交锋、碰撞,也对促进中国法理学的多元化和法学的争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一点,对于目前幼稚、不成熟、缺乏争鸣的法学界而言极为可贵。
更重要的是,苏力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和思想进路:语境论,提示我们从“当下语境”的视角中理解法律制度与社会。
对于当前过于热衷“宏大叙事”、思想进路过于单一化的法理学界,苏力的视角显得另辟蹊径,别具特色(尽管笔者未必同意他诸如“本土资源”、“送法下乡”等论著中的具体观点,也不能同意他在运用吉尔兹的哲学理论对中国本土案例进行剖析时的简单套用)。
从方法论层面而言,就是小切口,深分析,对文本与现实事件进行再阐释。
比较成功的例子是他对古代包办婚姻所展开的社会—制度学分析(参见《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以及对延安“黄碟案”的法理学梳理,分析之深入细致,论述之鞭辟入里,实乃法理学思辨模式的经典范例,无论是在方法论上抑或是在逻辑推演上,都极为出色,几乎可以算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范式的一次革新。
[转载]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力——近访朱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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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近访朱苏⼒原⽂地址: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近访朱苏⼒作者:⼗四《北⼤法律⼈》记者: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近访朱苏⼒时间:2005年4⽉17⽇作者:《北⼤法律⼈》记者来源:北⼤法律信息⽹关键词:"⼤家都说的话我就没有必要再说了,我们强调的是学术分⼯,⽽不是同仇敌忾。
" 记:《北⼤法律⼈》上次采访您还是在您做院长之前了,不知道您最近各⽅⾯情况如何?去年⼀个讲座中⾃称"当了院长就不再做学问了",这个说法应该如何理解? 朱:实际上,⽂章也在发表,书也在翻译。
但是,什么是做学问、做研究?像有些⼈认为的那样,写写⽂章就叫研究了?你可以看到我现在的⽂章⾥讨论的问题材料⼤多来⾃报纸,不是讨论我们⽣活的周围,像黄碟案,就是讨论我们⾃⼰,像公共知识分⼦。
但这都不是真正调查的东西。
我认为这都不是最好的研究。
记:也就是说您认为缺乏实际的经验研究?朱:对,搞法律必须做经验研究。
中国的法学在这⽅⾯必须改变,尤其是北⼤,要树风⽓之先。
我们的法学⼀直都以做⽂字解释为主,但如果中国的法学院培养的学⽣都是这样,将来怎么承担国家的重任,怎么去做企业的⽼总、做真正的⼤律师?法学⼀定要注重⽣活,我们要知道法律到底是解决什么问题的,⼜怎样能够解决好。
孙志刚事件以后,废除了收容遣送,结果乞丐满街⾛,却没⼈敢去动他,这也是法律⼈做出来的事情,落到实际却不能令⼈满意,说明我们在某些⽅⾯的⽋缺。
所以我特别强调经验研究。
⽽我这⼏年基本上没有做这样的东西。
(记:时间太紧了。
)对,栓在这⼉了。
当然我也通过⼿头的⽂字资料做⼀些,这也是经验材料,但显然不够,你必须得了解更多。
⽐如律所到底是怎样,中国的法院系统内部到底是怎样⼀种情况,等等,这些不调查都不能知道。
很多⼈觉得我们学法律不要管这些,管法条就好了。
这不是好的法学。
记:听说你这两年写了⼀本《法律与⽂学》,可是我们⼀直没有看到...... 朱:对,因为没有最后发表。
驳朱苏力

灵巧的修辞,贫乏的理论--评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学说博主按:这是一篇法学理论方面的论文,是我的书稿《竞争性趋同——一种关于不同国家法制演进趋向的理论》的一部分。
在这篇文章中,我期望能通过一种较为严谨的论证向大家表明,在中国法学界一直炙手可热的本土资源理论,实际上可以说是漏洞百出。
需要说明的是,朱苏力先生本土资源概念的一个很重要的理论来源,是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兹与法律有关的“地方性知识”理论。
我将在另一篇论文中指出这一理论本身的谬误。
灵巧的修辞,贫乏的理论——评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学说[内容摘要] 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学说曾在国内法学界产生过很大影响,但由于在论述上存在诸多重大的逻辑缺陷,该学说并不具有多少理论上的合理性。
苏力认为变法式的法制建设模式会损害法律的确定性,但他显然混淆了法律稳定性与法律确定性的区别。
苏力引以为据的哈耶克的有限知识理论,并不能被用于支持其对变法模式的反对立场。
苏力关于“法律是由一个民族的生活而非法学家所创造”的论断,一开始就包含在他个人对法律的定义之中,他所设定的法律移植成功与否的评判标准,完全排除了任何成功移植的可能性,因此他围绕这些问题所进行的论证只不过是毫无必要的同义反复。
苏力高超的修辞手法可能掩盖了他对法律移植模棱两可的态度,但这种修辞上的优势却是通过牺牲论证的严密性和论题的一致性而得到的,因而难以弥补法治本土资源学说在理论上的贫乏。
[关键词] 本土资源变法法律确定性有限知识法律移植苏力曾在“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①]中探讨“中国的法治之路”问题,并提出在中国法学界颇有影响的“本土资源”概念。
后来,苏力通过一系列的论著发展和完善了这一概念,并使之成为一种具有丰富的学术与政策涵义的学说。
本土资源学说的核心命题是“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的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②] 这一命题本身并不新鲜,“曾以各种形式为人们所重复”,但很少有人像苏力那样试图构建一种理论体系,以论证这一命题的合理性。
苏力演讲: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

朱苏力演讲: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本演讲稿由观察者网整理并请朱苏力教授全文审核)我觉得讲演还是应当站着的。
感谢孔丹理事长,靳诺书记和其他各位领导,感谢今天出席的同学,感谢人大经济学院,令今天的讲座得以举办。
我今天讲这个题目叫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
我主要讲这么几个问题,第一个,最简单,什么叫法治?第二,为什么中国社会转型会需要法治,目前法治建设需要的几个重要方面,以及第三,当代中国法治面临的问题。
最后简单讲一下我对这个前景的预测。
法治是一种有序的生活状态首先简单说一下法治。
一般来说,我们现在讲法治,往往侧重好讲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
但法治,在我看来,是整个社会有序的生活状态。
用中国人最习惯的话讲,就是有规矩,方方面面都要有规矩。
定规矩少不了国家的制定法,甚至可能是其中最重要的,但绝不仅仅是国家的制定法;规矩也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养成的许多习惯。
各种规矩会随着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发生变化。
在不同行业会形成各自的习惯,在家庭有习惯,在农村有习惯,在工厂、企业、学校,包括大学老师,都会养成自己的习惯,甚至包括引证,论文的写作,合作署名,共同合作撰写论文等各方面的规矩。
重要的行业还包括职业伦理,比如法官、律师、医生这些行业,都有自己的规矩。
这些规矩有的可能会变成法律,却不一定都上升到法律,只是各行业都要有某些行规。
社会方方面面有合乎情理的可行的规矩,社会有序,我们就可以大致称之为法治。
法治并不等于国家把方方面面都用法律管起来。
这就好比在经济学上,国家要管经济活动,但不能管得过细、过死,只能管最重要的部分,要给生动甚至有创造性的社会生活留下足够的空间。
但为什么社会要有序,要有法治?法治的好处是什么?就是社会要有序才能给大家确立一个稳定的秩序,如何投资安排自己生活,从事自己的事业?如何同别人进行合作?许许多多自然界的秩序,自然规律,就是我们安排各种生活的一个重要根据,今天天气会很好,不会地震,不会有重大灾难,那么才可能有今天的讲座。
好思想又岂在朝朝暮暮苏力亲校演讲全文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

好思想又岂在朝朝暮暮苏力亲校演讲全文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发表时间:2015-04-03关键字: 社会转型中国法治熟人社会陌生社会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依法治国苏力谈(注:本报道和演讲稿均经过朱苏力教授亲自校对并授权观察者网发表,照片由中信大讲堂提供。
苏力老师委托观察者网转告读者:网上流传的速记稿错误颇多,请以此稿为准。
)苏力教授在演讲现场【观察者网北京报道】“我觉得演讲就应该站着。
”3月27日仲春之夜,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讲堂,朱苏力教授以这句开始了【中信大讲堂·中国道路系列】第一讲,主题是《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
当过兵,做过工,60岁的苏力依然精神头十足。
这位中国法学界的“洪七公”式人物,中国本位法治的思考者,当晚演讲风格可以用一句话描述:其言虽陈,其命维新。
说陈,只是因为其主要思路在十多年前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等著作里都能找到。
说新,是因为比起流行的教条,依然显得“新”。
放在今天中国的大形势下,越发显出生命力。
此番演讲,苏力也针对近年来的新情况做出了新回应。
开宗明义,苏力教授宣布要讲三个问题:第一,什么叫法治?第二,为什么中国社会转型会需要法治?第三,中国法治今后面临的问题,以及前景预测。
什么是法治?我们是一个从来就缺少法治的国家吗?我们可能照搬他国法律吗?苏力今晚反复强调的是,大家不要一想到法治就是要求政府出台这个法那个法,法治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缺一不可。
“我们现在讲法治,好像只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
其实法治在我看来,是一种社会有序的生活状态,整个社会的有序的生活状态。
用中国人最习惯的话讲,就是方方面面都要有规矩。
”“从经济学上来说,国家管制经济生活不能过多,国家对社会生活同样只能管最重要的部分,要留下广阔的空间让社会生活富有活力地形成自己的规矩。
”这段话很容易令人想起哈耶克的观点。
朱苏力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朱苏力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朱苏力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多少本书——题记一1801年3月3日,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
已经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但仍然担任着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正忙着给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
这批法官是总统依据国会三天前通过的法律于2日提名,3日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的。
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的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失败。
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此共和党非美国今天的共和党,而是今天的民主党之前身;这——也许是本文论点的另一种补证)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作为撤退前的战略部署的最后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之前送了这些委任状。
总体的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
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直接受大选结果影响的司法领地。
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身体不佳而辞职,杰伊也以“身体不佳”为由谢辞提名后,亚当斯总统提名他的年轻力壮的(时年45岁)国务卿——坚定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
即将卸任的国会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在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行官;最后,又将联邦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量从6名减少到5名。
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届总统选举,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
随后,一大批忠诚的联邦党人就任这些官职;其中治安法官是亚当斯离职前一天提名,离职前的当天参议院才批准的,而所有的委任状都必须于当天午夜之前由国务院盖印后送出。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中国好学者”专栏是“中国好学者”公众号的核心品牌栏目。
我们以“理性之思想,自主之精神”为宗旨,每月推荐一名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国学者,由专业人士撰写一篇文章介绍其主要学术贡献,并精选五篇该学者的代表性文章。
本期的中国好学者是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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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作者:黄泽敏编辑:中国好学者炮兵、测绘工人、诗人、海关职员……对于苏力而言,影响最大且最具争议的身份莫过于法理学者了。
而身为一个学者,什么是苏力的贡献?这个问题,他不止一次地向自己也向别人抛出。
按照他自己的定义,一个学者的真正贡献“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的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的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用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理论,接受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毋庸置疑,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苏力的贡献与影响是很大的,而这种贡献绝大多数源于对“本土资源”的专研与热爱。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就明确指出中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长期艰巨性和复杂性。
这种特征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互动模式有着密切的关联。
他认为,民间法是各个地区自发形成的,在解决民间纠纷时往往更具有效能。
但另一方面,民间法又无法彻底取代国家法,而是通过其中的一些做法影响国家制定法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些人在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批判中,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中国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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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朱苏力【关键词】暂缺【点击次数】7276【阅读次数】7276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苏力*愿天下有情的皆成眷属。
——《西厢记》我们根本无法成为研究自身的历史学家:他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萨特 WriteZhu('1');[1]一般说来,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表现为习惯、惯例,国家一般不干预。
只有当婚姻家庭制度直接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有重大关系时,国家才干预。
例如商鞅变法时对分家有严格规定,以及越王勾践为了复仇对婚龄有严格规定等。
WriteZhu('2');[2]但是,究竟哪些民间的婚姻习惯、惯例可以算作法律。
这个界限很难划分。
本文采取了哈特的功能性法律界定,“法律的存在指的是某些人类行为不再是选择性的,而是在某些意义上是义务性的”。
WriteZhu('3');[3]根据这一定义的分析可以弥补研究传统中国法律历来重视刑法及其制度变迁的倾向,将古代法研究从中国传统的以制定法为核心的法律定义——“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与民心” WriteZhu('4');[4]——中逐步走出来。
但更重要的是,这一定义的分析还便利了我们从另一个方面考察作为法律一部分的民间的习惯、惯例与社会生活的密切联系,进一步理解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
本文分析的是一部在当代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的戏剧,《梁山伯与祝英台》。
这个故事至少在唐就有记载,此后在民间广泛流传, WriteZhu('5');[5]到了元、明代,梁祝的故事已经大量进入戏剧; WriteZhu('6');[6]不仅作为单独的一个剧,而且在当时其他戏剧中也为剧中人物提起, WriteZhu('7');[7]由此可见其在当时就已经成为一种民间经典或大众文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社会改革,特别是50年代的婚姻制度的变革,使得这一戏剧在中国获得了新的社会意义。
它的越剧版被拍摄成新中国的第一部彩色电影。
50年代中期作曲家陈钢和何占豪又以越剧为素材改编创作了小提琴协奏曲《梁祝》。
这两部作品都增加了或强化了其中的阶级斗争的因素和反封建道德的因素, WriteZhu('8');[8]使得这一民间故事在当代中国无论在艺术表现方式上而且在社会意义上都获得了更多的现代性。
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就其流传的广泛程度而言,恐怕《红楼梦》也难以与之媲美。
我利用的版本是明代戏剧《同窗记》。
《同窗记》的全本已经失落,现仅存两出。
一出是《梁山伯千里期约》,另一出是描述梁山伯与祝英台学成回家分手时《河梁分袂》。
前者可见于王起主编的《中国戏剧选》; WriteZhu('9');[9]后者可见于古桥主人等著:《梁祝故事说唱合编》。
WriteZhu('10');[10]尽管剧本不完整,但就本文分析的问题而言,《梁山伯千里期约》中的信息已经足够。
尽管本文分析的是古代中国社会的结婚制度,仅仅是婚姻制度的一个方面,不追求“完整”或“全面”。
我试图从该剧中透视这种婚姻制度在当时社会存在的根据,其“优点”和“缺点”。
更进一步,与此剧相结合,我还试图在抽象层面上简单讨论制度作为制度的特点。
我希望通过对法律制度与作为在制度中行动的行动者个体之间的冲突来展示人类的注定了的悲剧性境遇,进而给我们以某种警醒。
一.悲剧何在?祝家女公子英台女扮男装到杭州攻书,中途遇同是外出求学的梁山伯,俩人“结为八拜之交,…… WriteZhu('如');[如]胶漆雷陈,同气相求,同声相应”。
WriteZhu('11');[11]同窗三年,祝英台暗中爱上了梁山伯,而梁山伯却不知祝英台的真实身份;分别前,祝英台假称有一妹妹,许嫁梁山伯,以二八、三七、四六日暗示梁山伯十日后来说亲,但梁山伯误以为三十天。
三十天后,当梁山伯期约来到祝家提亲时,祝员外已将祝英台许配当地的马员外的公子,并已定下迎亲的日期。
梁祝相见,悲感交加,但无法改变现实。
离开祝家后,梁山伯即一病不起,含恨辞世。
在马家迎娶祝英台的途中,祝英台坚持要到梁山伯坟前告别。
获许可。
祝英台痛哭祭奠梁山伯,当时,风雨大作,坟裂,祝英台纵身坟内,殉情身亡。
由于生命之短暂,爱情之罕遇,生死之恋总能令人感怀不已。
梁祝的故事不仅感动了一代代少男少女,而且也令许多多情的成年人伤感。
人们如今已经习惯将这个故事界定为“悲剧”,称其为中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
但这个悲剧究竟悲在何处?每个读者都必定是而两??只能从自己的经验感受和角度理解戏剧。
但是,如果仔细想一想,这种事情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
无论是青年还是中年,甚至是老人,都有不少人由于种种原因相爱不成,私奔,甚至一起自杀。
我们一般并不把这种事件称之为悲剧。
有时一些人甚至会对这种痴情者表示轻蔑,认为其不负责任,即使死者之间的爱情与梁祝的爱情同样真诚。
数年前,北京八达岭长城上,就曾有一对各有家室的成年男女殉情自杀;人们甚至对此表示了一种鄙视。
因此,仅仅因为男女之间的感情,以及感情无法在现有的社会婚姻制度中得到满足,即使导致双双死亡,并不足以构成一个悲剧。
也许,是因为死者年轻,白发人送黑发人,年轻生命的突然夭折往往会强化了生者对生命脆弱之感受。
这确有点悲惨,但未必构成悲剧。
每天都有年轻人因不测的事件而死亡,从刚出生的婴儿到前途无限的青年。
作为旁观者的我们会为之惋惜,但并不觉得这就足以构成悲剧。
还有人(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的各种改编本,例如,即使是小提琴协奏曲《梁祝》中也都有一段音乐表现“抗婚”)更强调这一事件中“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的因素,因为祝英台许配的马家是当地的一个富庶人家(财主),似乎祝员外是因为贪财,不惜牺牲女儿的幸福。
但是,如果仔细看一看这个戏剧的原本,这一点其实并不存在。
不仅祝家与马家同为员外之家(因此两家仅仅是“门当户对”而已,并无高攀之嫌),而且当梁山伯千里期约来求亲时,祝员外也没有势利得阻碍两人相见。
尽管剧作中没有告知梁山伯的家庭成份,但我们没有理由推定其为出身贫下中农,相反,如果一定要推论的话,也许更有理由是某个员外的公子。
如果不是梁山伯误解了祝英台的暗示,因此未能如期赴约,至少从故事的前后背景来看,祝家未必会拒绝梁山伯的提亲,未必会仅仅为了马家的富贵而违背了女儿的心意。
他们曾允许好强的女儿孤身远赴杭州求学,如果以当时的社会标准来看,祝员外父母实际上是相当开明(liberal),非常迁就女儿的,他们并不接受“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古训。
而且,至少原来的剧本中并没有任何地方表现出马家仗势欺人。
相反,仅就迎娶途中允许祝英台祭奠梁山伯这一点,在我看来以及——我认为——在许多人看来,马家也还是相当“仁义”的,并不是那么不讲道理——设想一下,今天谁或谁家会在结婚这一天同意这种行为。
是的,马家富庶,也许是个地主,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马家富庶,就不允许马家娶亲,就应让马家断子绝孙了吧!马家至少有权利选择祝英台。
因此,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也并不是构成此剧之悲剧的主要因素。
也许,悲剧在于包办婚姻。
我想仅仅这一点也并不必然构成悲剧。
我将在后面分析,其实不仅在中国历史上,甚至在人类历史上,在近代以前的主要婚姻制度形式都是包办婚姻。
而并非包办婚姻都将导致梁祝之类的悲剧;否则,悲剧就太多了。
然而,更重要的是,从全剧来看,祝英台和梁山伯的言行始终在肯定着传统的以媒妁之言和父母包办为主要特征的结婚制度。
例如,尽管祝英台已经爱上了梁山伯,她还是要将这种感情掩盖起来。
他们俩曾“同床而睡,结脚而眠”,如果真的是反对包办,主张婚姻自由,在“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情况下,他/她们完全可以“把生米做成熟饭”,而且假定梁祝二人是主张婚姻自由的理想化身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两人会拒绝做熟饭,因为他们是两情相悦,而不是单相思。
但是,祝英台一定要回家,一定要等着梁山伯来提亲。
又如,梁山伯得知祝英台是女身并已许嫁马家之后,他也仅仅是表示深深的遗憾,还是准备求娶他们分别时祝英台虚构出来的妹妹;只是当发现这一希望也落空时,梁山伯才“罢休不成”,表示要“前去寻一个月老冰人,定要把赤绳绾定,定要把赤绳绾定”。
同时责备“一来恨贤妹言而无信(这是可以理解的过激之词),二来恨卑人薄命,三来恨月老注得不均平”(页)。
甚至到了这时候,祝英台还是称“今生料不能够了。
我劝你休想也罢了”(同上),坚持尊重传统的婚姻程序和制度;进而,祝英台以酒做媒证,许愿“今生不和你谐凤侣,来生定要和你结姻亲”(同上);最后,俩人伤感而别。
全剧中完全没有显示出祝员外或马员外对祝英台施加什么压力和强迫。
因此,如果就剧本本身反映的情况而言,无论祝英台和梁山伯都不反对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程序或制度;事实上,他们俩都力求以这种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梦想,相反他们希望经过这种“程序正义”的认可。
他们在这个意义上是自觉的遵纪守法者。
他/她们不喜欢的仅仅是由于这种程序或制度以及其他因素(我将在最后分析)所造成的这种对于他们非常残酷的特定结果。
他们希望的是一种“实质正义”。
他们对包办婚姻的不快仅仅是因为他们事后获得了新的信息,已经从“无知帷幕”背后走出来了,看到这一系列程序的结果。
甚至,即使这时,他们最终还是准备接受这种结果,也没有打算挑战这种制度。
仅仅是由于梁山伯的意外病逝(注意,失恋可能导致生病或加重病症,但未必是生病和病逝的重要原因),祝英台才悲感交加,发现了自己的感情之所据,并决意殉情。
因此,所谓梁祝本人要求婚姻自由的说法实际是在近代社会变迁的背景下,现代中下层自由派知识分子对梁祝故事的重新解读。
二.梁祝二人的年龄要理解此剧对于古人的悲剧性质,首先要理解戏剧故事发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同时还要理解此剧写作和演出时所针对的观众的社会和认知参照系,而这个参照系总是由观众的日常直接生活经验构成的。
因此,同样是春江流水,在不同的人看来可以是“日出江花红胜火”,也可以是“一江春水向东流”。
人的主观因素会对人们理解自然、社会和作品产生巨大影响。
而就《梁祝》而言,我首先讨论的是该剧两位主人翁的年龄。
在《梁祝》的较早版本的故事和戏剧中没有提及梁祝的年龄。
WriteZhu('12');[12]因此在舞台上出现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地年龄实际是由不同时代的观众根据他们的直接生活经验填补的。
WriteZhu('13');[13]在现代观众眼中,由于外出求学、恋爱、结婚这些事基本上都是同20岁左右的年龄相联系的事,因此,梁、祝二人大致相当于两位离乡在外求学多年回乡的“大学生”或至少是“高中生”。
而且,由于近现代因社会变迁而形构和引发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今天的这些观众已经基本接受了婚姻自由的观念,特别是把成熟青年之间的婚姻和爱情视为一个完全属于个人选择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