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审核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林权审批实施方案

林权审批实施方案一、审批申请流程1. 申请人填写林权审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相关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核申请表和材料,确认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3. 若符合审批条件,将审批申请提交上级部门审批。
4. 上级部门审批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实地考察和核查。
5. 核查结束后,上级部门审批组织召开会议,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审批决策。
6. 审批决策通过后,上级部门将决议书发至申请人,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后续手续办理。
二、审批材料要求1. 林权审批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林权类型、面积等详细内容。
2. 土地权属证明:相关地块的土地证或土地合同等权属证明文件。
3. 林木资源调查报告:对申请地块内的林木资源进行详细调查,并附上调查表、照片等材料。
4.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林权审批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和保护措施。
5. 其他相关材料:如环保、水土保持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三、审批条件与标准1. 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 申请地块的林木资源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林权审批标准。
3. 申请人必须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林业经营管理能力。
4. 申请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保、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
四、审批结果及后续手续办理1. 审批决策通过后,申请人需按照决议书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缴纳林权出让金、签订林权使用合同等。
2. 申请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确保林权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3.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林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林权的有效管理和合法使用。
五、风险与对策1. 风险: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审批不通过。
对策:加强材料审核工作,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风险:林权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对策: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林权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 风险:林权使用过程中生态环境受损。
森林公安办案流程是什么?

森林公安办案流程是什么?需要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等。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一、森林公安办案流程是什么?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
始建于1948年,最早在东北。
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
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
主要职责是: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
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doc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国家林业局2号令,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通过,2001年1月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
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国林业建设发展的水平,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是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范占用、征用的审核审批程序,是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杜绝非法使用林地或者非法批准使用林地的重要保证。
早在新森林法和实施条例施行之前,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和1994年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虽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程序不明确,各项建设工程乱征滥占林地现象屡禁不止。
据调查统计,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时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不足50,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率不足18,有大量的林地非法流失。
根本原因就是过去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
因此新森林法和其实施条例实施后,我局把制定本办法作为与法律配套的重要规章及时予以研究并以局长2号令颁布实施。
本办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已经得以执行。
如,1998年国务院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通知规定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
一年到期后,国务院根据需要再次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9号),通知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冻结到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为止。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日国家林业局令第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林业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 资料文

林业局审核审批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审核审批窗口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及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规定,针对林业行政服务特点,对审核审批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人员组成。
按规定成立审核审批科,人员暂定3名,其中科长1名,办事人员2名,成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
组成人员由市林业局组派,参加行政服务中心考勤。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按照审批、监管、服务适度分离的原则,审核审批科主要负责已列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林业行政审核审批、申报转报、窗口服务等各项行政服务工作,并按照“规范、便民、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事项,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审核审批工作流程(一)受理:1、凡经市林业局梳理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所有审核、审批、转报项目及服务性项目,均由审核审批科统一受理,局本部各科(站、办)不得另行受理。
2、窗口受理后,审核审批科人员应按受理设置流程及应申报的要件进行核对审查:(1)报件及要素是否齐全;(2)所报要件是否具有内容的合法性、数据的准确性、时间的有效性。
3、经核对审查其符合申报要求的即受理。
核对审查其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属于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原因;属于报件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和补齐材料规定的时间。
(二)审核审批转报审查窗口受理后,应根据报批事项的实际,按照“即办件”、“承诺件”、“转报件”、“特办件”的要求,根据审核、审批、转报、服务的每个项目流程所设置的时间按程序办理。
1.初审:(1)对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2)对材料合法性的审查;(3)对所报材料与实际项目内容的审查。
2.召开研究分析会,由科长组织,分管副局长参加,听取窗口受理人员的情况汇报,根据每个项目办理规程及办理要求,确定是否批准、转报。
因情况不明或有以下情况需到实地核查的,应及时组织人员或通知市局相关职能科(站、办)到实地现场核查,切实做到及时办理、准确无误。
(1)应到现场核查的:①报件材料与现实有明显出入的(包括区位、面积、申报的业主等与材料不符的);②有争议或者举报的(包括申报人隐瞒事实情况,以及未批先占,少报多占等);③大宗或区位重要的、或敏感部位的林地征占用(包括生态脆弱部位、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以及沙岸、泥岸等重要防护林带、或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④其他认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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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森林公安局
案件层级审核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全局执法质量和民警队伍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审批审核责任,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案件的审核实行主办民警主办责任制、办案部门一把手审核责任制和分管局领导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案件审核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人各司其责,严把质量关。
第四条办案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1、刑事案件的接受、立案、破案手续完备;
2、传唤、调取证据、询问受害人(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辨认、搜查、侦察实验、现场勘查等侦查措施合法,法律手续完备;
3、依法查明犯罪事实,依法告知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呈报意见。
4、依法办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等强制措施和移送起诉等手续;
5、依法办理作其他处理结案手续。
第五条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刑事案件以下内容:
1、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2、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3、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追究未追究或不应追究而追究;
4、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各项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六条刑事案件审核、审批流程:
办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局法制办,法制办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办案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法制办审核员实行一人一案负责制,即同一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由同一名法制审核员负责,如遇审核员出差、学习或其他特殊情况,由法制办主任审核。
两次审核均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其扣分数直接纳入每季度执法质量考评。
第七条办案部门负责行政案件查证处理工作:
1、依法制作受理案件和不予受理决定等相关文书;
2、依法制作传唤(延长传唤)、询问受害人或证人等、讯问违法嫌疑人、扣押(发还)物品、办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检查审批、告知、行政处罚审批(含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
相关法律文书。
3、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告知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呈报意见。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执行裁决。
第八条审核民警负责审核行政案件以下内容:
1、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2、引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对违法嫌疑人是否应查处未查处或不应查处而查处的;
4、违法事实(即七何要素)是否清楚;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九条行政案件审核、审批流程:
所裁案件由办案民警提出意见经本单位法制联络员审核后报所、队领导审批决定。
局裁案件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呈报法制办;法制民警签署审核意见;承办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行政案件采取日常考核记分制。
即办案单位对违法嫌疑人呈报行政处罚时,法制审核员即对案件进行审核扣分,同时开具《行政案件审核表》,并视情况给出一定时间补充材料。
办案民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案卷送同一法制审核员复查。
如果办案单位没
有按照要求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不提交案卷复查,法制审核员将对该案卷再次扣分,其扣分数纳入季度执法质量考评。
第十条法制民警审核案件,同时应当进行案件质量考评,考评扣分纳入精细化考评。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