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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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查看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生产、免疫、监 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等,查看散养户的防疫 档案。确认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已按国家规 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指猪、牛、羊耳标。耳标要全省统一招标采 购的,耳标记录信息要完整,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能够追 溯。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合格: 病原学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血清学检测——抗体阳性率达标为合格(70%以上合格) 强调实验室检测的必要性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 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 动物疫病,确认饲养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 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 资料:饲养场(养殖小区)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 散养户查看防疫档案或免疫档案。 畜禽标识:指猪、牛、羊耳标。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 关档案记录相符。

一、适用范围 二、检疫对象 三、检疫合格标准 四、检疫程序 五、检疫结果处理 六、检疫记录
(一)关于动物检疫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1、动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 家禽:指鸡、火鸡、鸭、鹅、鸽子等。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指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 、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 动物。 2、动物产品 指来自动物本身,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产品。 包括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肪、血液、精液、卵、胚胎、骨、 蹄、头、角、筋及奶、蛋等。 以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均为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都要逐一制定产地 检疫规程。只对每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所列检疫对象进行检疫,不在 规程检疫范围内的动物不检疫出证。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中 国 动 物检 疫
21 0 0年第 2 7卷 第 疫 规 程
中图分类号:8 13 ¥ 5 .3 文献标识码 : E 文章编号 :0 5 9 4 2 1 )6 0 0 — 2 10 — 4 X(00 0 — 0 3 0
或 废绝 、 下垂 、 无力 , 济失 调 、 翅 脚 共 1 适 用 范 围 4 3 1 检 查 方 法 ., 本 规程规定 了家禽 ( 人工饲 养 4 3 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 、 含 .. . 动态和 不 能站立 ;眼流浆 性或脓性分 泌物 , 衰 的 同种 野 禽 )产 地 检 疫 的 检 疫 对 象 、 食态等方 面进行 检查。主要检查禽群 眼 睑 肿 胀 或 头 颈 浮 肿 ;绿 色 下 痢 , 精 神 状 况 、 貌 、 吸 状 态 、 动 状 竭 虚 脱 等 症 状 的 , 疑 感 染 鸭 瘟 。 外 呼 运 怀 检疫合 格标 准 、 检疫 程 序 、 疫 结果 检 处 理和 检 疫记 录 。 态 、 水饮食及 排泄物状态等 。 饮 4 3 2 9 出现 突 然 死 亡 : 神 萎 靡 、 ... 精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4 3 1 2 个 体 检 查 。 通 过 视 诊 、 .. . 触 倒 地 两 脚 划 动 , 速 死 亡 ; 食 、 囊 迅 厌 嗉 听诊等方法 检查家 禽个体精神 状 松 软 , 内有大 量液 体和 气 体 : 排灰 白 境 内家 禽 的产 地检 疫 及 省 内调 运 种 诊 、 况、 体温 、 呼吸 、 羽毛 、 天然 孔 、 、 或 淡黄 绿色混有气 泡的稀粪 ; 冠 髯、 呼吸 困 禽或种 蛋的产 地检 疫。 爪、 、 粪 触摸嗉囊 内容物 性状等 。 难, 鼻端 流 出浆性 分泌 物 , 端色 泽 喙 合法 捕 获 的 同种 野 禽 的产 地 检 4 3 2 检 查 内容 .. 变暗等症状 的, 怀疑感染小鹅瘟 。 疫参照本规程 执行。 2 检 疫 对 象 4 3 2 1 禽 只 出现 突然死 亡 、死 亡 4 3 2 1 出现 冠 、 。. . . . .0 肉髯 和 其 他 无 羽 高致 病 性禽 流 感 、 新城 疫 、 传 率 高 ; 禽 极度 沉郁 , 鸡 病 头部 和 眼睑 部 毛部位 发生大小不等 的疣状块 , 肤 皮 染性喉气管 炎、鸡传染 性支气管 炎、 水 肿 , 冠 发绀 、 鳞 出血 和神 经 紊 增生性病 变 ; 鸡 脚 口腔 、 食道、 喉或气 管黏 鸡传染性法 氏囊病 、马立 克 氏病 、 禽 乱 ;鸭鹅等水禽 出现 明显神 经症状 、 膜 出 现 白色 节 结 或 黄 色 白喉 膜 病 变 痘、 鸭瘟 、 小鹅 瘟 、 白痢 、 球 虫病 。 腹 泻 , 膜 炎 、 至 失 明 等 症 状 的 , 鸡 鸡 角 甚 怀 等 症 状 的 , 疑 感 染 禽 痘 。 怀 3 检疫合格标准 疑感染高致病性 禽流感 。 4 3 2 1 出现 精 神 沉郁 、羽 毛松 ...1 不喜 活动 、 食欲 减 退 、 渐 消瘦 ; 逐 3 1 来 自非 封 锁 区 或 未 发 生 相 关 动 4 3 2 2 出现 体温升 高 、 欲减退 、 乱 、 . ... 食 运动 失 物疫情 的饲养 场 ( 养殖 小 区) 、养 殖 神经症 状 ; 缩颈 闭眼 、 髯暗紫 ; 冠 呼吸 泄殖腔周 围羽毛被稀 粪沾污 : 户。 困难 ; 口腔 和鼻 腔分 泌 物增 多 , 囊 调 、 嗉 足和 翅发 生轻 瘫 ; 嗉囊 内充 满 液 下痢 ; 蛋减少或停 止 ; 产 少数 禽 体 , 可视 黏膜苍 白; 排水样稀粪 、 红 棕 32 按 国家 规定 进 行 了强 制 免疫 , 肿胀 ; . 并在有 效保护 期 内。 突然 发病 , 无任 何症状而 死亡等症状 色粪便 、 便 、 血 间歇 性下痢 ; 群体均 匀 33 养 殖 档 案 相 关 记 录 符 合 规 定 。 . 的, 疑感染新城 疫。 怀 度 差 , 蛋下 降等 症状 的, 产 怀疑 感 染 4 3 2 3 出现 呼 吸 困 难 、 嗽 ; 止 鸡 球 虫 病 。 .. . 咳 停 34 临床检查健康 。 . 或产薄 壳蛋 、 畸形 蛋 、 褪色蛋 等 4 4 实 验 室 检 测 . 35 本 规程规定 需进行 实验室检 测 产 蛋, . 症 状 的 ,怀 疑 感染 鸡 传染 性支 气 管 4 4 1 对怀疑 患有本规 程规定疫 病 . . 的, 检测 结果合 格。 3 6 省 内调运 的种 禽须 符合种 用动 炎 。 . 及 临床 检查发现其 他异常情况 的, 应 物 健 康 标 准 ; 内 调 运 种 蛋 的 , 供 4 3 2 4 出现 呼 吸 困 难 、 颈 呼 吸 , 按 相应 疫病 防 治技术 规 范进 行实 验 省 其 .. . 伸 体 动物 须 符 合 种 用 动 物 健 康 标 准 。 发 出咯咯 声或 咳嗽 声; 出血凝块 等 室 检 测 。 咳 症 状 的 ,怀 疑 感 染 鸡 传 染 性 喉 气 管 4 4 2 实 验 室 检 测 须 由省 级 动 物 卫 .. 4 检 疫 程 序 4 1 报 受理 。动 物卫生 监督机 构在 炎 。 . 生 监督 机构 指 定 的具有 资质 的 实验 接 到 检 疫 申报 后 , 据 当 地 相 关 动 物 4 3 2 5 出现下痢 ,排 浅 白色或 淡 室 承 担 , 出具 检 测 报 告 。 根 . .. 并 疫情情况 , 决定是否 予 以受理 。受理 绿 色稀粪 , 门周 围的羽毛被粪污 染 4 4 3 省 内调运 的种 禽或种 蛋可参 肛 … 的 , 当及 时 派 官 方 兽 医 到 现 场 或 到 或 沾 污 泥 土 ; 水 减 少 、 欲 减 退 ; 应 饮 食 消 照 《 省调运种禽 产地检疫规程》 跨 进 瘦 、 寒 ; 态 不 稳 、 神 萎 顿 、 下 行 实 验室 检测 ,并 提供 相应 检测 报 畏 步 精 头 指定地 点实施检疫 ;不 予受理 的 , 应 垂 、 睑闭合 ; 毛 无光泽等症状 的 , 告 。 眼 羽 说 明理 由 。 4 2 查验 资料 . 怀 疑感 染 鸡 传 染 性 法 氏囊 病 。 5 检 疫 结 果 处 理 ... 腹 5 1 经检 疫合格 的, . 出具 《 动物检疫 421 官方 兽医应查验 饲养场 ( .. 养 4 3 2 6 出现 食欲 减 退 、消瘦 、 殖小 区) 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 《 和养 泻 、 体重迅速 减轻 , 死亡率较 高; 运动 合 格 证 明》 。 . 出 检 殖档案 , 了解生产 、 免疫、 监测 、 诊疗 、 失 调 、 叉 姿 势 : 膜 褪 色 、 劈 虹 单侧 或 双 5 2 经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 具 《 疫 处 眼 灰 白色 混 浊 所 致 的 白眼 病 或 瞎 眼 ; 理 通 知 单》 并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 消 毒 、 害化 处理 等 情况 , 认 饲养 无 确 .. 场( 养殖小 区) 个 月 内未发生相关动 颈 、 、 、 6 背 翅 腿和尾 部形成大 小不一 的 5 2 1 临床检 查发现患有 本规程规 怀 扩大抽检 数量并进行 物疫病 , 确认禽只 己按 国家规定进行 结节及瘤 状物等症 状 的, 疑感染 马 定动物疫病 的 , 实验室检测。 强制 免疫 , 并在有 效保护 期 内。省 内 立 克 氏病 。 调 运种禽 或 种蛋 的 , 还应 查验 《 畜 4 32 7 出 现 食 欲 减 退 或 废 绝 、 种 ... 畏 5 22 发 现 患 有 本 规 程 规 定 检 疫 对 .. 寒 , 叫 ; 乳 白色 稀 薄 黏 腻 粪 便 , 尖 排 肛 象 以外 动 物 疫 病 ,影 响动 物 健 康 的 ,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 闭眼呆立 、 呼吸困难 ; 偶 应 按 规 定 采 取相 应 防疫 措 施 。 4 2 2 官 方 兽 医 应 查 验 散 养 户 防 疫 门周 围污 秽 ; .. 运 肢 .. 档 案, 确认禽只 已按 国家 规定进行 强 见共 济 失调 、 动失 衡 , 体麻痹 等 5 23 发 现 不 明 原 因死 亡 或 怀 疑 为 神经症状 的, 怀疑感染鸡 白痢 。 重大 动物 疫情 的 , 按 照 《 应 动物 防疫 制 免疫 , 并在有效保护 期 内。 4 3 28 出现 体温升 高 ;食欲 减退 法》 《 ,.. 、 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条 例》 《 和 动 4 3 临 床 检 查 .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6. 检疫记录
•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 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 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 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 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 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 月以上。
5. 检疫结果处理
•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 定处理。 •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 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 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 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5.2.4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 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规定处理。 • 5.3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 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 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 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 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养殖小区)、养殖户。 • 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 内。 •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 3.4 临床检查健康。 •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 格。 • 3.6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 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 准。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得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鸡、鸭、鹅得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得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3。

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得传染病与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得,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得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得,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与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得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得异常禽只与随机抽取得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

1 合格得,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

4。

2不合格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5.4。

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得,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与《病害动物与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5。

4。

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得,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

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她异常情况得,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得具有资质得实验室承担。

产地检疫的程序和内容.

产地检疫的程序和内容.

产地检疫的程序和内容一、检疫申报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产地检疫1、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2、临床健康检查动物产地检疫以临床健康检查为主,主要通过动物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是否正常,判断其健康与否,并对个别疑似患病动物需进行详细的个体检查。

3、实验室检测对怀疑患有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产地检疫规程介绍

产地检疫规程介绍

以上六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检疫合格标准(2)
专业术语: 非封锁区:指发生动物疫情时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 区以外的区域。 相关动物疫情:指可能引起出栏动物发生疫病的动物疫情。如拟调运牛 时,附近正发生猪的口蹄疫疫情。此场拟调运猪时,临近的彼场 正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等。 强制免疫种类: 口蹄疫(O型、A型、O型-亚洲I型、O型-A型); 高致病性禽流感(rL-H5、H5NI[Re-4株、Re-5株、Re-5+Re-4 株]、H5-H9); 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灭活苗); 小反刍兽疫(西藏,活疫苗)。 有效保护期:群体、个体的抗体水平均合格。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 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 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 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三、检疫合格标准(1)
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 区)、养殖户。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 临床检查健康。 5、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省内调运的种畜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 精液、胚胎、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 准。
检疫对象(2)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 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检疫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申报受理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临床检查 4、实验室检测
4.1、申报受理。
申报:《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货主应主 动申报检疫。检疫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 后才有检疫行为。不申请不知何时要检疫。 要加大普法力度。
受理:先申报,后受理。不受理,一定要说 明原因。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编号:
货 主 动物种类
联系电话 数量及单位
市(州) 县(市、区)
用 途
乡(镇) 村(养殖场、交易市场)
启运地点
到达地点 牲畜耳标号
第 一 联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养殖场、屠 宰场、交易市场)
共 二 联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当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共 二 联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 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 “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 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 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用汉字填写。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 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1996Quarantine requirement for livestock andpoultry at the places of production1996-10-03发布1997-02-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Quarantine requirement for livestock andpoultry at the places of production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地检疫内容和临床健康检查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离开饲养产地之前的畜禽检疫。

2 术语疫区: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由县以上农牧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地区。

3 疫情调查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是否来自疫区。

4 查验免疫证明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动物必须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5 临床健康检查5.1 畜禽的群体检疫5.1.1 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反刍状态,羽、冠、髯。

5.1.2 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5.1.3 食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

同时应检查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

5.2 畜禽的个体检查个体检查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个体或抽样检查(5%~20%)的个体。

5.2.1 视诊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反刍以及皮肤、被毛、羽毛、冠、髯、呼吸、可视黏膜、天然孔、鼻镜、粪、尿等。

5.2.2 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廓、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嗉囊内容物性状。

必要时进行直肠检查。

5.2.3 叩诊叩诊心、肺、胃、肠、肝区的音响、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5.2.4 听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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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0号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 禽只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4.3.2.2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缩颈闭眼、冠髯暗紫;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新城疫。

4.3.2.3 出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畸形蛋、褪色蛋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4.3.2.4 出现呼吸困难、伸颈呼吸,发出咯咯声或咳嗽声;咳出血凝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4.3.2.5 出现下痢,排浅白色或淡绿色稀粪,肛门周围的羽毛被粪污染或沾污泥土;饮水减少、食欲减退;消瘦、
畏寒;步态不稳、精神萎顿、头下垂、眼睑闭合;羽毛无光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4.3.2.6 出现食欲减退、消瘦、腹泻、体重迅速减轻,死亡率较高;运动失调、劈叉姿势;虹膜褪色、单侧或双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颈、背、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结节及瘤状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立克氏病。

4.3.2.7 出现食欲减退或费绝、畏寒,尖叫;排乳白色稀薄黏腻粪便,肛门周围污秽;闭眼呆立、呼吸困难;偶见共济失调、运动失衡,肢体麻痹等神经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白痢。

4.3.2.8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或费绝、翅下垂、脚无力,共济失调、不能站立;眼流浆性或脓性分泌物,眼睑肿胀或头颈浮肿;绿色下痢,衰竭虚脱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鸭瘟。

4.3.2.9 出现突然死亡;精神萎靡、倒地两脚划动,迅速死亡;厌食、嗉囊松软,内有大量液体和气体;排灰白或淡黄绿色混有气泡的稀粪;呼吸困难,鼻端流出浆性分泌物,喙端色泽变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鹅瘟。

4.3.2.10 出现冠、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等的疣状块,皮肤增生性病变;口腔、食道、喉或气管黏膜出现白色节结或黄色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痘。

4.3.2.11 出现精神沉郁、羽毛松乱、不喜活动、食欲减退、逐渐消瘦;泄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运动失调、足和翅发生轻瘫;嗉囊内充满液体,可视黏膜苍白;排水样稀粪、棕红色粪便、血便、间歇性下痢;群体均匀度差,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球虫病。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
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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