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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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耕地占用税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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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豫财办农税[2007]1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特制定本征管规程。

一、税源登记各级征收机关应做好税源登记工作。

对经国家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对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征收机关发现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登记。

征收机关要对所管辖区域的占地逐项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

二、纳税申报(一)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应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未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纳税人应从签订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申报纳税,应附以下资料: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文件;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证明;2、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文件;3、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4、占地项目平面图或其他说明占地用途情况的资料;5、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征收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纳税土地性质鉴定通知书》。

(三)纳税人根据征收机关核定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稽查工作规范

稽查工作规范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1.各级稽查部门应按照稽查检查计划实施税务检查,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不含受理举报检查、协查的次数)。

2.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必须两人以上,事前送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应向纳税人提供《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稽查人员廉政建设监督卡》。

3.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要调阅被查对象账户及有关资料的,须持《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调取的资料必须是被查对象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并在三月内完整归还。

特殊情况的,按规定报批后,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4.询问当事人应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有两人以上参加,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专人记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签章或押印。

5.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填写《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

需依法冻结被查对象银行存款的,应填写《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需依法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应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需依法查扣的,应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需依法阻止被查人出境的,应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提请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应在收到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凭证二十四小时内填制《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等,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7.稽查(执行)人员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

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2005.10.18)执法文书目录1.税务事项通知书┄┄┄┄┄┄┄┄┄┄┄┄┄┄┄┄┄┄┄6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8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0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2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4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6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18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9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2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3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8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9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30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31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217.发票领购簿┄┄┄┄┄┄┄┄┄┄┄┄┄┄┄┄┄┄┄┄3318.代开发票申请表┄┄┄┄┄┄┄┄┄┄┄┄┄┄┄┄┄┄37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8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4021.发票换票证┄┄┄┄┄┄┄┄┄┄┄┄┄┄┄┄┄┄┄┄41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42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3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4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45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727.税务检查通知书(一)┄┄┄┄┄┄┄┄┄┄┄┄┄┄┄4928.税务检查通知书(二)┄┄┄┄┄┄┄┄┄┄┄┄┄┄┄51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53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55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5732.询问通知书┄┄┄┄┄┄┄┄┄┄┄┄┄┄┄┄┄┄┄┄5933.询问(调查)笔录┄┄┄┄┄┄┄┄┄┄┄┄┄┄┄┄┄6134.陈述申辩笔录┄┄┄┄┄┄┄┄┄┄┄┄┄┄┄┄┄┄┄6435.税务稽查结论┄┄┄┄┄┄┄┄┄┄┄┄┄┄┄┄┄┄┄6736.税务处理决定书┄┄┄┄┄┄┄┄┄┄┄┄┄┄┄┄┄┄69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2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74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7640.边控对象通知书┄┄┄┄┄┄┄┄┄┄┄┄┄┄┄┄┄┄7841.阻止出境决定书┄┄┄┄┄┄┄┄┄┄┄┄┄┄┄┄┄┄80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82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84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86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846.冻结存款通知书┄┄┄┄┄┄┄┄┄┄┄┄┄┄┄┄┄┄90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92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94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96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98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100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102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104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106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10856.强制执行申请书┄┄┄┄┄┄┄┄┄┄┄┄┄┄┄┄┄┄11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2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14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16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9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162.听证笔录┄┄┄┄┄┄┄┄┄┄┄┄┄┄┄┄┄┄┄┄┄1236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12664.协助执行通知书(二)┄┄┄┄┄┄┄┄┄┄┄┄┄┄128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13066.涉税案件移送书┄┄┄┄┄┄┄┄┄┄┄┄┄┄┄┄┄┄132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4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税务局(稽查局)协助执行通知书

税务局(稽查局)协助执行通知书
附件:《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_______税保封[____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税务机关(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设置。
5.本通知书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6.文书字轨设为“协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协一”。
7.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协助执行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__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协助执行通知书
税协一[ ] 号
______________:
我局已依法对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实施查封、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查封、扣押期间请不再办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通知有关机关协助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时使用。
3.抬头:填写应通知的有关机关的具体名称,如: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
4.“我局已依法对___________的__________实施查封、扣押”中第一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纳税人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强扣〔〕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年月日起从你(单位)在的存款帐户(帐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税款(大写): (¥ )滞纳金(大写): (¥ )罚款(大写): (¥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 )合计(大写):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使用;(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使用;(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使用;(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使用。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具体名称。

4.“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5.“在的存款帐户(帐号:中扣缴以下款项)”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6.本决定书应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你对税收保全措施有多少了解?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一、税收保全的措施分为三种(一)简易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一般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特殊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018-关于,撤销,执行通知书,的通知word版本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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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解保封? ?号)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通知有关机关协助执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使用。

3、抬头填写应通知的有关机关的具体名称,如: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机关。

4、“根据规定”横线处填写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

一般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条款。

5、“我局已依法解除对的实施查封、扣押”中第一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的具体名称;第二横线处填写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具体名称。

6、本通知书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7、文书字轨设为“协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协二”。

8、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送协助执行机关,一份装入卷宗。

篇二:不服执行通知书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各类案件通用)()字第号关一案,我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助执行以下事项;附:书字第份。

年号的规定,请协月日书霸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霸法民裁字第号原告:代人:被告:代人:原告一案,本院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裁定如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征收税费⾮常重要的⼀种措施,税务机关在纳税义务⼈有逾期不申报税费,有逃税⾏为时,就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那么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1、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通知纳税⼈开户银⾏冻结纳税⼈的⾦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纳税⼈相当于应税额的财产等。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通知纳税⼈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冻结纳税⼈的⾦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缴税款怎么处罚的(⼀)从滞纳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税务机关会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会超过15⽇;(三)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措施:1.书⾯通知其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缴税款的纳税⼈或者他的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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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税解保冻〔〕号

鉴于你(单位)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年月日《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税保冻〔〕号)对你(单位)存款帐户号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已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后使用。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冻结存款;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也应发出本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

4.“鉴于你(单位)的税款”横线处应分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同原因分别填写:
(1)纳税人在限期内自行缴纳应纳税款的,填写“已在限期内缴纳”;
(2)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入库的,填写“已经依法强制执行”。

5.本决定书应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

6.本决定书与《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本决定书送达纳税人一份的同时送达金融机构。

7.文书字轨设为“解保冻”,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解保冻”。

8.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随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送金融机构,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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