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差额征税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出租人将资产融资出租时, 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与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是一致的。
通常情况下, 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一致的, 但如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 或者前期使用过程中, 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 必然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发生差异, 对该项差异应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 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
根据该规定, 某一纳税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即使没有收到, 也应在当年确认计税收入。
显然, 租金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与会计准则是存在差异的。
由于或有租金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 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确认计税收入。
这一点与会计准则一致。
租赁期届满时, 不再确认所得或损失, 但如果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了租赁资产价值补偿金、违约金, 则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这与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 相当于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本金, 贷给承租方取得的利息作为收入。
因此, 在按租赁费总额作为计税收入的同时,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成本扣除。
在融资租赁下,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如果金额较大, 也可以根据配比原则, 在租金收入确认的各期配比扣除。
由于融资租赁的计税收入通常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期平均收取的, 因此, 初始直接费用采用分期扣除办法时, 也应当于确认计税收入的当期平均扣除。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差额征税条件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差额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政策。
根据差额征税制度,融资租赁公司的纳税所得额等于年度收入减去直接成本和费用。
差额征税的条件如下:
1.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认真履行税收申报和缴纳义务。
2.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要求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正确计算和报告应纳税所得额。
3.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4.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保持完整和准确的财务记录,如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报告等。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根据收入和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doc

融资租赁差额是如何计税的融资租赁差额如何计税(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融资租赁的行业发展融资租赁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中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当时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的需求,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
“营改增”中融资租赁业务即征即退的不同算法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上·115·□一、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我国现行营业税法中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应纳税额=(租赁收入-利息支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即“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仍旧延用之前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方法,将租息收入扣除借款利息支出作为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即征即退”计算的不同对出租人税负的影响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表面上看似乎能将融资租赁企业出租人(指具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下同)的增值税税负降到3%左右,但试点中的许多出租人却反映税负增加了。
这是什么原因呢?首先,对“三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5%,按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率为0.6%[5%×(7%+5%)],按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率为2.04%[17%×(7%+5%)],附加税率提高了2.4倍。
其次,在计算增值税实际税负时,在分母的确定上,按照规定,该分母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租赁本金。
由于融资租赁企业设备的价值一般很高,增值税实际税负很难超过3%,除非利率水平或者获利水平非常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试点地区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中的分母的认定并不统一。
例:2013年3月,出租人甲按照承租人乙的要求购入一台设备,价款117万元(其中增值税17万元),出租人甲全部款项从银行借入,一年后还清,贷款利率为6%(假设能取得合法凭证)。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一、概念1.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以下情形也属于经营租赁: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3.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即卖方兼承租人,买方兼出租人。
例:甲企业最近要开展新项目,缺钱,但甲企业有一台设备,就和乙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协议,先把这台设备卖给乙企业,然后再通过向乙企业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设备租回来使用。
售后回租实质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增值税税目1.经营租赁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浅析20191112

关于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情况分析及建议一、差额征税依据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中关于“销售额”定义,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二、差额抵扣发票申请及账务处理(一)借款利息发票申请及催收针对已经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交借款利息开票申请表,明确该笔借款利息对应的借款合同,实际付息日期及付息金额;(二)发票收取各银行根据提交的开票申请表开具借款利息发票,如下图所示,目前可开具发票的包含以下2种情况:1.境内银行及境外银行境内分行:开具借款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6%;2.境外银行境外分行:属于外汇借款,境外借款利息无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与东疆税局确认,可使用境外银行付息单作为形式发票,作为差额抵扣依据;(三)借款利息差额抵扣账务处理根据银行移交的借款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境外借款利息形式发票,更新月度借款利息普票台账,统计当月收取发票所涉及的各项参数(包含借款合同,实际付息日期、付息金额、用于投放的项目类型),确定该笔借款用于何种项目,包括直租、回租、经租、保理或者无法完全匹配具体项目,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对用于经租、保理项目的借款利息,不做抵扣处理;2.对用于直租项目的借款按照利息的13%进行抵扣;回租项目按照利息的6%进行抵扣,冲减财务费用;3.对于无法完全匹配项目的借款,将利息按照当月直租收入和回租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划分为直租项目的利息和回租项目的利息,分别按照13%和6%进行抵扣,冲减财务费用。
差额征税说明

财税(2016)年36号文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发票及对下游影响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下游来讲,不存在抵扣问题,但是对于实施金融商品投资的企业来讲,究竟应该按照差额开票还是全额开票?由于对下游的抵扣完全没有影响,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融资租赁企业差额计税会计核算探讨

推荐RECOMMEND22融资租赁企业差额计税会计核算探讨文/黄竞治摘要:根据36号文的规定,在借款利息计提时,会计核算上从权责发生制来看相应的抵税效应已经产生。
按月度确认租息收入、计提借款成本尤其是在月度计提借款利息产生的抵税收益可以更好地体现每月的经营成果,使月度报表数据更符合收入与成本匹配的原则。
但这会增加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可通过合理使用“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予以解决。
关键词:融资租赁;差额计税;待转销项税额一、政策背景及问题的提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即融资租赁企业在计算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时,借款利息可以作为增值税销售额的抵减项用于抵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以下简称“差额计税”)。
根据36号文的规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现阶段,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基本都只认可利息发票或银行扣息单作为有效的差额计税抵扣凭证。
在通常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通常约定的是含增值税租赁利率,租金通常约定为每季度收取一次。
会计核算如果按月度确认租息收入的话,在确认收入时由于租金未实际收取,纳税义务未发生。
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季度收取租金时,纳税义务才发生。
按月度确认收入与按季度收取租金纳税义务发生之间存在税会差异。
银行借款合同通常也是约定按季度还本付息。
根据收入与成本匹配原则,会计核算每月计提借款利息成本。
每月计提时由于并未向银行实际支付利息,因此也未取得银行开具的利息发票或扣息单。
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按季度实际收取利息时才会向借款人开具发票或扣息单。
按照36号文的规定,每月度计提借款利息支出时如何真实反映差额计税的抵税利益呢?按月差额计税的情况下会增加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具体如何处理?以下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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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差额征税
一、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概述
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
征税。
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租赁物
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营业税,普通企业不可以抵扣融资成本;全面营改增之后,因为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普通企业也不能从销售额中抵扣融资成本。
但融资租赁公司因为能
享受差额征税政策,融资成本可以抵扣。
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
政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凭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
证之后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以抵扣销售额之后的金
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演变
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45号,首次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差
额征税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
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
务从上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一直适用5%的营业税,税基为融资
租赁收入全额。
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基数变为“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实际成本包括“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
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但该文没有将租赁公司本身的融资成本纳
入差额征税范围。
但是因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将融资
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财税[2013]16号文首次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范围扩大到了贷款利
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
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最重要的成本
就是融资成本,该文的发布大大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促进
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因此许多地方税务局并不认可不动产融资
租赁,也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
2013年发布的财税[2013]37号文也沿袭了财税[2003]16号文的
规定,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在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
工作,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但110号文并没有具体提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实际业务中继
续沿用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融资成本
范围仅限于贷款。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3]106号文,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可以扣除的融资成本扩大到了借款利息和
发债利息,相比之前增加了发债利息。
从2003年到2013年的十年间,许多融资租赁公司都进行了发债。
将发债利息纳入抵扣范围是
国家税务机关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而做出的调整,体现了税收政
策的与时俱进。
从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的演变来看,业内期待的保理融资利息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利息并未直接纳入抵扣范围。
2016年颁布的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差额征税政策可抵扣范围的描述,基本沿袭了财
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可抵扣的融资成本仍然限定为借款利息
和发债利息,下表为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的演变。
伴随着我国金
融市场的逐步发展,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税法中
规定的可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融资成本范围也越来越广。
三、36号文颁布后差额征税政策的影响分析
1、可抵扣融资成本的范围和抵扣凭证问题
如上文所述,36号文仍将可抵扣的融资成本范围限定为借款利
息和发债利息。
但36号文是一个将金融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的文件,本身对贷款的定义是非常宽泛的。
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
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具体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
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
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
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
缴纳增值税。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来源非常多样,除了传统的银行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之外,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跨境融资、
互联网融资渠道应用也非常广泛。
这些新兴融资渠道的融资成本是
否可以纳入差额征税的可抵扣范围呢?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从36号文本身来寻找依据的话,融资租赁公
司的借款对应的就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的范围非常宽泛,融资
租赁业务实践中普遍发生的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租赁公司同业
之间开展的转租赁业务、收益权转让等融资成本均可视同贷款利息
纳入差额征税抵扣范围。
另外,关于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问题,税
法的规定是要取得合法抵扣凭证,主要是指发票。
许多新兴融资方
式如互联网融资取得发票是不现实的,如何取得这类融资方式的扣
除凭证也是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难题。
2、36号文之下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抵扣效应分析
如前文所述,36号文规定融资租赁的直租和回租业务都适用于
差额征税政策,但是直租和回租税率不同,有形动产直租税率为17%,不动产直租税率为11%,回租按贷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差额征税的计算方法,同样一笔借款利息抵扣直租的销售额和
回租的销售额,对租赁公司来讲效应是不同的。
在不考虑附加税的情况下,一笔借款利息对有形动产直租的销售额抵扣效应是14.53%(1/(1+17%)*17%),对不动产直租的销售额抵
扣效应是9.91%(1/(1+11%)*11%),而抵扣回租的销售额是
5.66%(1/(1+6%)*6%)。
理论上讲,所有的借款利息都抵扣有形动产
直租业务的销售额对融资租赁公司最有利。
合理的分摊方法是根据直租和回租业务收入的比例来分摊借款利息,但税法的基本精神告诉我们,在同一笔进项税(差额征税可视同
进项)对应不同税率业务的销项税时,合理的分摊原则是根据各项业
务销售比例分摊。
因此,租赁公司还可以考虑选择本金比例来分摊。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
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
也可以不转移。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
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
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
会议确定,一是厉行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
资本限制。
对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简化相
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
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
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
二是突出结构调整,加快发展高端核心装备
进口、清洁能源、社会民生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持设立面向小微
企业、"三农"的租赁公司。
鼓励通过租赁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
能合作。
三是创新业务模式,用好"互联网+",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
四是加大政
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
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同时,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风险
管理。
融资租赁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资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
都相对比较低。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
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
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
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
它实质是依
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