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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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2.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审核表3.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簿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

三、登记的房地权利(一)下列房地产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应申请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3.农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4.房屋所有权;5.房地产抵押权;6.集体土地所有权;7.地役权等。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30日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房地权属登记信息,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参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权属登记簿是指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地权属登记时记载的基本权利信息。

(包括房屋信息和土地信息)第三条各房地权属登记机构按照房地权属登记职能分工,受理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申请。

第四条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应在房地权属登记簿中载明如下事项:(一)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地坐落、土地宗地号、房屋地号;(三)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建筑结构、房屋层数、产别;(四)土地的权属性质、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期限;(五)房地他项权事项,包括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价值、权利范围、约定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六)房地权利被限制事项;(七)登记日;(八)预告登记事项;(九)异议登记事项;(十)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换发事项;(十一)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编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2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国土房管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发挥政治优势、行业优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和廉洁型政府部门。

三、市国土房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职责分工四、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行政的全面工作。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五、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局领导工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津国土房市[2007]925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925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的主管部门。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及对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情况进行定期巡查;(二)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告知其应当到原备案机构变更备案;(三)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咨询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有五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各分支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界外地处理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监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依职能查处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津国土房物[2007]1056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07]1056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相关政策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等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适用本政策。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及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后,应当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的指导下,采取邀请招标或者协议选聘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对积极参与经济适用房及相关政府保障类型住宅项目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视管理业绩适当给予投标加分的奖励。

三、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公示(一)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持下列材料一并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书和市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物业管理服务方案;5、《业主公约》。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公示与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现场或者在组织被安置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津国土房市[2007]1166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1166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房地产交易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交易网络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网络系统、私有房屋交易网络系统和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销售、私有房屋交易及交易资金监管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中运行。

第四条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的研发、维护,保障网络安全、高效运行;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并在网上公开发布。

第五条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国土资源分局依照管理权限,通过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通过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与本市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联网,实现数据对接,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当将新建商品房项目的相关数据录入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对录入数据进行核对,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予以开通网上销售功能。

第八条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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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1.08
【实施日期】2009.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使用土地行为,促进项目用地按期动工开发,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核发前监管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到建设项目竣工期间用地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主体。

其中,中心城区内(含华苑产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中心城区外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统称为监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等,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及建设用地审批图件等为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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