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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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3日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眉山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出让土地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出让土地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宗地为单位明确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
(二)完成土地报批或收回。
出让土地必须依法取得土地征收批文,完成征地拆迁补偿或国有土地收回。
(三)符合土地出让计划。
出让土地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未纳入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出让,确需出让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纳入土地储备库。
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工业用地除外)一律不得出让。
(五)满足“净地”标准。
出让土地未达到“净地”标准一律不得出让。
“净地”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地上地下杆管线渠等相关设施全部拆除或迁改。
2.宗地周边道路、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应建设到位,具备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六)满足土壤环境污染治理要求。
对《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明确的四类疑似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安办)。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三)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市辖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五)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文件。
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导、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眉府办函〔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8日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210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眉府发〔2016〕2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建设市场主体健康档案工程,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建立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常态化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二)工作原则。
充分利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记录在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三)信息共享。
鼓励支持全市各部门全量使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中市场主体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法合规的衍生产品,不断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归集内容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川办函〔2016〕210号文件规定,涉及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眉府办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1日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推动全市第三产业持续快速发展,设立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简称市政府三产办),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代管。
眉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三产办。
一、职责调整将原设在市商务局的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三产办,由市政府三产办承担相应职能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第三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第三产业专项规划;负责全市第三产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工作;负责监测第三产业发展态势,做好相关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研究全市第三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制定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负责管理全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负责全市服务业项目的规划、策划、包装、筛选、拟定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重大项目跟踪、推进,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执行落实,做好重大项目的目标考核工作。
(三)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指导服务业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重点企业和服务业品牌建设;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人才发展战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人才培育工作。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眉府办函[2014]13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眉府办函[2014]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市政府决定成立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专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审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主任:宋朝华市委副书记、市长副主任:吴小可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成员:肖忠良市政府秘书长陈开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章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宋仕祥市财政局局长李永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兰文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顾贵鹏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彭锋市卫生局局长刘泽军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彭惠琴市审计局局长贺俊明市国资委主任贺建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袁大可市法制办主任杨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三、其他事项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
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主任袁大可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法制办副主任白刚同志兼任。
成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取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方面的职责。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眉府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7日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围挡的设置,强化围挡的维护管理,保证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和《眉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彭山区的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围挡,是指为了将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类砌体围墙、各类材料构成的护体护栏等,主要有建筑工地、储备用地、已征待建用地、市政建设、拆迁工地、临时占道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临时堆码、杆管线开挖施工等临时性护栏、围栏和建成区域设置的永久性围墙等。
第三条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的综合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监管工作:(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占道装修、占道堆码、市政园林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设置在临街面、影响市容市貌的围挡进行监督管理;(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永久性围墙的规划管理;(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封闭式小区围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杆管线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眉府办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组织起草决策草稿。
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附决策起草说明。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农业局(简称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农机事业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的职责。
(四)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
(五)加强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产业,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职责。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七)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指导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三)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拟订有关农技推广、种子、植检、农药、农民负担、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行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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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文印 、安全、信息化等工作,拟订机关各项规范性文件,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财务 、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 作,建立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负责党委会、主任办 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对区、县国资委(局、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 、委直属企业的办公室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 作。按照市委决定,承担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 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组织拟订向国有 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委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 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监管企业的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行政事业资产科。
承担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的执法监督和管理;组织拟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的制定协调工作;负责市本 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的核准和 备案、资产划拨及调剂、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报废的核销等工作;指导和监管 事业单位改制的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型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和综合 利用,参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实现资源性资产 向资本化转变。
(三)负责市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 导。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购置、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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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二)企业监管科。
制定和完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薪酬制度、 规范职务消费;提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调控市 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规范职工福利;完善企业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组 织实施;负责企业改革重组、关闭破产工作;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 财务报表、月度财务快报的编制、汇总、上报工作;安排布置市属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的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稽核;制定审批国有独资企业或下属全资市属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章程;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购置、处置及产权 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国有 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损失和债权损失核销工作;负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 人职责,监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地方金融企业的国 有资产。
(二)承担所监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建立 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措施,加 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监管。
(七)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管理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 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工作,及调控市属企业工资分 配总体水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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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估、拍卖、法律事务等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及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 负责市属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投融资事项,及企业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行为的审批;审批企业产权变动行为,包括增减资本、产权转让、债权转股权方 案,审核企业债券发行方案;负责审批企业大宗非经营性资产和公用小车的购买 及处置,审批大额捐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安全 生产、信访维稳、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等工作
(四)加强指导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 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 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五)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 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资本收益解缴工作,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执行,完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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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眉府办发[2010]45号 【颁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16 【实施时间】2010-08-16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 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 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五)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 经营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 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 收益。
(六)指导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 战略性调整。
(四)纪检监察室。
健全和完善全市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廉政风险防范建设等 惩防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抓好全市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 腐败工作的布置、总结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 纪和反腐败教育工作;负责检查国资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 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抓好党员、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执行情况;在委党委领导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纠正不正之风;负责贯 彻落实上级纪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决定;调查研究国资系统党风党纪、政风政 纪中存在的不足,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受理国资系统检举、来信、来访调查处 理工作;指导所属区、县国资委(局、办)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纪检监察 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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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收 入水平调控工作职责划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将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职责 划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中央、省在眉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廉 政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行 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调剂、处置等工作。
(十二)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市本级政府性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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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2名;正科级职数4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按照《 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 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 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 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