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个人或机构间的民事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受案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哪些案件可以进入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则不能。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其相关的规定和条件。
一、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受理和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拆迁补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
3.劳动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等。
4.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5.债权债务纠纷:包括借款合同纠纷、债务追偿纠纷、担保纠纷等。
6.不动产纠纷:包括房产纠纷、土地纠纷、物业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多个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的适用。
因此,在确定受案范围时,应考虑到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民事诉讼受案的条件除了明确受案范围外,民事诉讼还有一些受案的条件需要满足。
这些条件的满足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能否被法院受理。
1.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纠纷,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基于合法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违背法律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3.诉讼时效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4.管辖权的合法性:法院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才能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没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特殊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一般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外,我国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一、(本题38分)1. 材料一: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江南博哥)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要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疫情防控能力建设,把各项防控措施常态化。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疫情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智防智控的工作格局,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摘自2020年5月4日习近平在陕西考察时强调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着诸多挑战,新冠疫情将部分矛盾凸显。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的内容,结合《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谈谈如何在现代社会更好地深入发展“枫桥经验”和创新社会治理。
答题要求:1.不少于600字;2.要全面客观,不空谈;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正确答案: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社会治理面临很多新课题、新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根本上还是要靠法律、靠制度,必须着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首先,践行“枫桥经验”,要坚持把自治、法治、德治作为根本方式。
正因为社会矛盾的变化,更加需要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实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
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第一抓手,探索出一条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先导的融合共治之路。
探索创新“互联网+社会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生动力,将智能化、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治理要素相结合,试行基层智慧为民服务平台,包含基础信息、便民业务、清廉建设等模块,加强智能化建设,不断优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确定由哪个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以下是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的几个主要方面:一、地域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当事人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当由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且一般标的额较大,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的法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五、指定管辖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3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个人】陈某1唐某1唐某2【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立志张秀芳吴南【代理律所】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购房款项系陈某1、唐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唐某2购房,陈某1、唐某1离婚时未就该出资款项及对应收益进行分割,故陈某1有权请求分割该笔出资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撤销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关于争议焦点一:1.长沙市房屋虽系在陈某1、唐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且各方一致认可购房款由唐某1账户支付,但购房合同系唐某2与卖方签订,且房屋登记在唐某2名下,陈某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借名买房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该房屋系唐某2的个人财产,陈某1主张该房屋为其与唐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离婚分财产 房子该归谁

起 红 灯 。 虽 然 对 离 婚 这 件 事 没 有 异
议 , 但 却 在 房 产 分 割 问 题 上 产 生 争 执 。 张 的 妻 子 认 为 这 套 房 屋 她 也 有 小
份 . 求 小 张 按 房 屋 目前 市 值 的 一 半 要
给 她 补 偿 小 张 则 认 为 首 付 是 他 付
( ) 已开 始 实 施 三 》 8月 1 日,最 高 法 正 式 发 布 的 3 《 姻法司法解释 ( ) 开始实施 , 婚 三 》 重 点 针对 婚 前 贷 款 买 房 、 后 父 母 为 婚
子 女 买 房 等 争 议 较 大 的 问 题 做 出 解 释 ,引起 公 众 极 大 关 注 。 近 年 来 , 随 着 房 价 的 快 速 上 涨 , 房 已 成 为 生 活 住 中最 为重 要 的财 产 ,因 此 一旦 离 婚 ,
的 颁 发 也 是 依 据 这 一 合 同 , 以 小 张 所
是 房 屋 的 实 质 权 利 人 . 屋 是 小 张 婚 房
【 例 】20 案 05年 5月 , 原 市 民 太
小 张 购 置 了一 套 商 品 房 。 小 张 付 了
1 万 元 首 付 款 后 . 又 向 银 行 贷 了 3 0 6
【 例 】2 0 案 0 6年 , 原 市 民 高女 太
士 的 儿 子 与 相 恋 多 年 的 女 友 登 记 结
一
情 况3
方 买房 一 方 装 修
商 品 房 。 今 年 5月 , 人 感 情 出现 危 两
机 要 离 婚 , 子 的 分 割 成 了 问 题 房
婚 。结 婚后 . 子 和 儿媳 一直 住 在 高 儿
年, 两人 有 了 5万 元 的 积 蓄 。 是 , 于 两
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确立了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不仅排除一般地域管辖,也排除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共同管辖。
我国公民有的时候因为自己的房产和国家行政机关产生纠纷的话,这属于不动产纠纷,比如有的时候行政机关人员对房产的处理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致使房产的拥有者的住房权益遭受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诉讼请求,不过首先需要知道,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确立了行政诉讼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不仅排除一般地域管辖,也排除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共同管辖。
但是,由于这一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予明确,为此不少人认为对于仅与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行政诉讼,并非一概作为专属之诉,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管辖存在严重分歧,导致行政诉讼不动产专属管辖制度适用的不一。
众所周知,我国法院系统是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置的,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一般情况下,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物是处于同一辖区,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也只能是同辖区法院,也就不存在管辖权争议的问题。
但是,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城市中设区的市级政府的各行政机关,由于其住所地只能在固定的某一个区,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针对不同区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对物,因此,很多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被告与不动产本身不在同一地区,甚至有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形也会越来越多。
离婚案件管辖法律释义(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涉及到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财产等多个方面,其管辖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对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释义,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管辖概述离婚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释义1. 级别管辖的法律释义(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2)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权威性。
2. 地域管辖的法律释义(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2)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4)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护财产权益。
四、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况1. 涉外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是指涉及外国国籍当事人或者涉及国外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
不动产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现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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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现状与思考
左 自才
摘 要 随着市 场经济 改革的进 一步深入 , 市化 进程 、 城 私有企 业和住房 私有化 进程快速 的发展 , 不动产私有化 也得 到快 不动 产 民事纠纷 立 法
议 的部分合理 的区分开来 , 些归不动产所 在地法 院管辖 ?哪些 哪 关 于不动产 管辖 , 国适用专属管辖 , 法律规 定某些特殊 由管辖 的一般原则来 确定管辖 ?笔者尝 试着 这样 区分: 我 即“ 建设 工程 类 型 的案件专 门规定 的法院 管辖”根 据我 国《 , 民事诉讼法》 3 合 同纠纷涉及 到工程质 量 问题 , 由合 同履行 地法 院管辖 ; 仅 第 4 均 仅
条第 l 款第 l 项规 定 : 因不动产纠 纷提起的诉讼 , “ 由不动产所 在 是工程款和 其它不涉及 工程质量纠 纷, 由民事诉讼的 一般原则 来 地人 民法 院管辖 ” 适 用专属 管辖 , 于对案 件的审 理, 。 便 也便 于对 确定 管辖 。 不动 产所有 权人诉他 人给其 不动产 造成 侵权 , 由不动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 9 (0 9 1 .8 — l 1 0 .5 22 0 )21 80
速发展。但因其涉及面极广, 关系到法律适用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故如何处理不动产民事纠纷值得思考。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5
我 国关 于不动产 纠纷 的管辖仅有 《 民事 诉讼法》 3 第 4条第 1 专 属管辖主义 ; 于债权之诉 , 关 系任 意管辖主 义 。 款第 1 项规 定: 因不动 产纠纷提 起的诉讼 , “ 由不动产所在 地人 民 法院管 辖” 由此而 引发理 论界争 论和 司法实务 中冲突越来 越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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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该
由哪个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要界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就需要看法院是否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
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可能会因为房产的分割而产生纠纷,由于房产属于不动产,因此如果向法院起诉的话,就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具体的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该哪个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
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两个条文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
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二、房产只有一方名字离婚时怎么分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
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
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同上。
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建议各位,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对于离婚夫妻之间的房产纠纷,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