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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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川办函〔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川办函〔2015〕1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得到长足发展,初步构建了结构多元、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部队一道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危化品泄漏处置以及地震、洪灾、泥石流、交通事故等各类急难险重任务的抢险救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火灾风险和防控难度不断加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队伍建设,构筑力量体系(一)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建立政府专职消防站。

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城市的老旧城区、老旧建筑集中区、大型棚户区、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等火灾风险高危地区,可按照不低于一级乡镇消防队的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到2017年底,全省目前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144个国家级重点镇要按标准全部建立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员要做到流失与征召补充同步,县级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低于45人、消防文员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编制数额,乡镇专职消防队不低于15人。

2018-2019-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word版本 (23页)

2018-2019-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word版本 (23页)

2018-2019-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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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1】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X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的《四川省消防条例(201X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四川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四川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除按照消防法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一、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应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可依托单位现有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成。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二、站房设置(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部位。

(二)微型消防站内应配置外线电话、对讲机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三)微型消防站外应设置标识标牌,统一名称:**(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站房内应悬挂反映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等内容的公示栏和制度牌。

(四)器材存放处应设置储物架或储物柜,确保器材分类存放,统一管理。

三、器材配备(一)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灭火、通信和个人防护等器材装备。

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车辆、器材配备标准(二)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宜由重点单位结合实际配置。

对占地规模较大且无法满足消防员3分钟到场扑救要求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

(三)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存放点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备勤人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2分钟的要求。

四、工作职责(一)微型消防站应承担以下任务:1、开展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2、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3、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及时赶赴本单位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4、熟悉所在单位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5、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6、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协同建立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并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四川省消防条例》110801施行

《四川省消防条例》110801施行

四川省消防条例发布日期:2011-06-01 文章点击数为:111 字号:[大] [中] [小]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十条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学内容。

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动联战工作规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动联战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动联战工作,全面提高我省消防力量处置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包括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乡镇专职消防队伍、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

第三条根据执勤、训练和作战的需要,各地应建立健全联勤联训联动联战协作机制,有机整合消防灭火救援力量,实现科学有效施训、调度指挥有序、作战配合协调。

第四条各级消防救援队伍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坚持“同部署、同实施、同训练、同检查、同考核、同表彰”的原则,通过开展联合执勤、联合训练和演练,强化队伍间的协调配合;将联勤联训联动联战纳入执勤、训练、作战体系,建成协调高效的战斗整体,不断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在灭火救援战斗中发挥最大效能。

第五条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联勤联训联动联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纳入全年工作安排,并纳入全年工作考核细则,切实加强对联勤联训联动联战工作的组织领导。

支队要建立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动联战工作督导检查机制。

第六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动联战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制定辖区主要灾害事故、重点单位、重大勤务保卫联合处置预案和力量调集方案,实现重点单位基本情况、灭火救援预案、辖区道路水源等信息资源共享;(二)联合开展“六熟悉”训练、各类体能和技能训练;(三)联合开展各类灭火演练和抢险救援勤务处置行动;(四)建立统一的调度指挥通信网络,畅通与110、122、120等联动平台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资源高度共享的指挥平台体系;(五)联合开展岗位练兵和比武竞赛活动;(六)规范联合作战的组织指挥程序,实行统一指挥、逐级指挥;(七)开展联合作战后的火场清理和战评总结等工作;(八)其他需要纳入联勤联训联动联战的工作。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于消防安全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此,我将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队伍建设、优化设施装备、加强宣传教育四个方面提出意见。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是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基础。

要加快修订消防法、公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职责和权责,使其能够依法履职、发挥作用。

同时,要注重制度创新,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需要,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加强队伍建设是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关键。

要加强队伍管理,创新队伍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人员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要加强队伍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适宜的训练场地和条件,完善后勤保障体系,确保消防队伍能够有效开展工作。

第三,优化设施装备是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环节。

要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配备先进的消防装备,提升灭火和救援能力,同时加强消防技术研发,推广先进的消防技术,促进消防装备的创新和发展。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是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必要环节。

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消防安全习惯。

要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宣传推广,宣传队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同消防队伍的工作。

总之,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队伍建设,优化设施装备,加强宣传教育。

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提高我国消防队伍的能力水平,更好地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旨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切实负起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消防设施建设: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门窗、防火隔墙、防火卷帘等设施应当经常检查维护。

三、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演习和救援演练,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火灾隐患排查: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建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各级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火灾事故能够及时、有序地得到处理和救援。

六、消防安全检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消防监管力度。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等法律责任。

以上是四川省消防条例的主要内容,实施这些措施有利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川消防制度

四川消防制度
一、总则
1. 目的:确保四川省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3. 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1. 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省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和指导。

2. 各级政府设立消防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责任
1. 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 个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活动。

四、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1.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和培训内容。

五、消防安全检查
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

2. 对重点防火单位和区域实施重点监控。

六、火灾预防
1. 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七、火灾应急处置
1.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2.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八、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 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四川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消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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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社会救援能力,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劳动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实施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形式的消防队伍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第六条对在防火灭火、社会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队伍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下列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二)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GDP超过十亿元或者易燃易爆企业密集的乡镇;
(三)远离消防站的国家级旅游风景区。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置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防火灭火、社会救援任务相对较少的边远贫困县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省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规定,可以适当降低建设标准。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省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中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

因企业改制或生产性质发生改变等特殊原因,确需撤销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应征求省公安消防机构意见。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职工、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公安派出所应督促城镇社区、乡镇的治安群防力量开展防火灭火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消防事业发展需要,可以按规定向社会招聘消防文职人员。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常识。

第十四条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二)开展防火检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熟悉责任区消防情况,定期组织训练;
(四)参与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主要负责本单位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处置本单位之外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

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在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加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业务、队伍建设的管理。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公安消防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的身份和编制数由省机构编制等部门确定;其人员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队伍执勤训练、灭火战斗和其他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器材,不得擅自用于灭火、训练和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站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消防车辆税费予以减免。

第二十二条消防聘用文职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年平均工资应高于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其他补助、补贴按当地同工龄阶段的行业职工待遇确定。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参照本单位生产一线职工标准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义务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学习培训和出勤补贴等所需经费,由建队单位负责解决。

义务消防队应当配置完备的安全防护器材,保护消防队人员人身安全,减少灭火救援中的人身伤亡。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艇)应当安装警示灯,设置专用标志,免缴养路费(航道养护费),执行任务往返途中免交通行费。

第二十六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及抢险救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赔付的施救费中补偿;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补偿;
(三)保险施救费补偿不足或者受益单位无能力补偿的,受益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四)对省内跨地区调动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消耗,省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社会抢险救援等活动中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规定
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

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给予通报并责令其履行职责;逾期不履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未依照本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企业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安消防队伍建设△令
分送:省委常委。

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成都军区,省军区。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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