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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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1水利部通知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4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5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7第六章附则1水利部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水国科〔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4〕24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修订后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9月6日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满足保障我国水安全,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对标准的需求,加快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技术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利水电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蓄滞洪区、节约用水、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灌溉排水、农村供水、水利工程移民、数字孪生水利、流域治理管理、综合等领域。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类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

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水利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7.13•【文号】水国科〔2022〕297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2〕29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修订后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7月13日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满足保障国家水安全,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对标准的需求,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农村水利水电、水库及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旱灾害防御、水文、调水管理、水利信息化等领域。

水利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类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

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水利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办运管〔2021〕8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办运管〔2021〕8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办运管〔2021〕8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关于严禁条条干预地方机构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考核工作实际,现就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通知如下:一、删去《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十条第1项中的“新成立水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制应符合水管体制改革要求”。

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灌区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均作如下修改。

(一)上述考核标准的一、组织管理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的“赋分原则”修改为:“没有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此项不得分。

管理体制不顺畅,管理权限不明确,分类定性不准确,扣1~5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激励机制,扣1~5分”。

(二)上述考核标准的一、组织管理中的“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修改为:“2.岗位设置和人员”。

其对应的“考核内容”修改为:“岗位设置合理,明确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满足管理需要;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

其对应的“赋分原则”修改为:“岗位设置不合理,扣1~5分;未明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不能满足管理需要,扣1~5分;技术工人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扣1~5分;关键岗位未实行持证上岗,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或职工年培训率未达到50%,扣5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诸多社会问题,如灾害频发、环境污染加剧、水质降低、水能利用效率低等问题,都与水利工程建设密不可分。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水利工程建设长期投入大量的资源和经费,以及计划、设计及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变更,水利工程建设缺乏有效的变更管理机制,导致水利工程运行质量不达标,成果劣化耗费巨大,甚至延误建设进程。

为此,2016年9月1日,中国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

《办法》首先提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需要坚持法定程序,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确保实施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其次,《办法》明确了设计变更的分类,包括临时变更、设计过程中变更和工程施工变更等。

临时变更是指在设计文件实施之前,由工程投资方和设计单位主张的变更措施。

设计过程中变更就是在施工设计过程中因技术要求等发生的变更,工程施工变更是指施工工艺变更、设备、材料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等措施。

同时,《办法》还详细介绍了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其中包括设计变更通知书、设计变更申报书、变更审查意见书、变更审批决定书等。

这些文件要符合法规标准并附有具体实施要求,以确保设计变更的全程管理有序进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设计变更会审制度,要求设计变更审核会应由设计申报方、投资方、监管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共同听取审核相关意见。

《办法》的出台,不仅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进行了有序且规范的管理,还能够更好地促进水利工程业务的发展。

总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是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它面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和发展提供了完善的机制,保障其有效性,使水利工程建设更加持久、安全、可持续的发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由水利部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利工程,应一并遵循水利部相关设计变更要求;水利部已制定相关专项工程设计变更具体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控制建设投资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应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应程序,涉及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等设计变更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影响程度等,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的分类参照附件划分,界定不清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界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联合审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办理)。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其中,技术方案有较大变化、工程投资有较大影响的一般设计变更,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应组织审批,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可参照附件进行划分。

水利变更及概算管理

水利变更及概算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由国家和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概算调整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和设计变更等客观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七条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4.06.17
•【字号】南水办〔2024〕42号
•【施行日期】2024.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水利部对原《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新修订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已于2020年12月18日由水利部印发施行。

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编号:SLTBS2021002)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事项,请遵照执行,并严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
2.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编号:SLTBS2021002)
南宁市水利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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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一)水文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

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说明】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工程安全设防的重要参数,其变化不仅对工程安全影响大,由其引起的工程设防标准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影响也较大。

本条规定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设计方案改变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说明】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条考虑地质条件的隐蔽性,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引起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的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及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说明】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对工程工期和投资影响较大。

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

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主要是指建筑物布臵及形式、防渗处理方案变化等;工期延长是指工期的改变影响到工程正常效益的发挥。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三)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1、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说明】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会导致工程的开发目标变化,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说明】水库库容等工程特征值,是反映工程开发目标、工程规模、工程效益指标的重要参数。

本条规定如果这些特征值发生改变,可能会给地方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带来较大的影响,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说明】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都是工程设计的重要标准。

本条规定,这些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四)总体布局、工程布臵及主要建筑物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说明】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等是重大设计方案的内容,本条规定其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施工方案、建筑物型式、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征地移民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当附属建设内容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安全等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场内道路、临时建筑物等建设内容的增减。

2、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说明】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布臵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

堤防上规模较小的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变化,对工程投资、堤防安全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说明】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是指基础处理型式发生改变,如换填改为桩基等;消能防冲方案变化主要指消能防冲型式的改变,如挑流、面流、底流等消能方式的改变。

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对于桩基的数量、桩径、桩长,防渗墙、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深度、范围等基础处理的变化,对工程安全、工程投资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4、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方案的变化;【说明】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臵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边坡处理措施一般分为边坡治理措施和边坡加固措施两大类。

边坡治理措施主要包括边坡减载、排水、防渗、坡面防护等;加固措施主要包括锚杆、锚索、支挡结构、抗滑洞塞等。

地下洞室的支护方案主要有:排水、支撑、衬砌、锚喷、灌浆等。

在边坡处理或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或措施项目不变情况下,边坡治理参数、支护参数、支护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5、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说明】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加固或改建项目、主要水工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变化主要是指加固或改建项目改变,泄洪排沙规模调整,大坝、水闸、船闸、电(泵)站、隧(涵)洞、溢洪道等建筑物加高或加固方式变化,防渗处理方案较大调整,基础处理方案改变,护坡形式改变,以及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变化等。

(五)机电及金属结构1、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说明】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电厂或泵站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2、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说明】水利枢纽、电(泵)站等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果其发生变化,会对工程的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本条规定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灌溉排涝、河道综合治理、供水工程等项目内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影响较小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闸门、启闭设备、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设备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位臵、型式、数量及主要设计参数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六)工程投资投资变化后不超过总概算情况下,工程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总投资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

【说明】本条规定不包括国家政策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带来的投资变化。

工程部分投资为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费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费用、临时工程费用之和。

投资变化后超过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第九条(设计变更的提出)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设计单位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责任划分)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设计单位经分析论证不同意采纳变更设计建议的,项目法人有权作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文件编制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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