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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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赣府厅字〔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20日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五型”政府建设,努力打造“四最”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六多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筹协调推进“多规合一”(一)统一空间战略规划。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积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实现“多规合一”。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统一全省国土空间分区,统一空间战略,统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统筹优化配置国土空间资源,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二)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统一空间坐标体系和数据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推进建设省市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

制定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标准,将各类涉及空间利用和安排的管理信息统一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用地报批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现对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赣国土资发[2009]2号)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主办部门:征地管理处协办部门: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地籍处、政策法规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财务处、土地利用处、信访处、执法总队、监察室、信息中心、窗口办一、审查依据及原则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二、审查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

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征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被征地农民是否有到部、省上访情况且合理的要求是否已经解决。

(三)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偿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经济运行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厅第10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稳住经济大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系统联动,举全系统之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

省厅将加强政策指导,加大工作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全力以赴稳住全省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地支持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和具有资源依托和邻避要求的民生工程、产业项目,经选址论证后,确属单独选址的,安排使用过渡期省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支持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按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依规审批后实施,更好保障项目落地。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规划局)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对列入2022年省级重大项目清单或省产业链重点项目,在批准用地时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对数字经济发展工程、“5020”项目、地方债券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急需开工的真实项目,在9月底前,可按照2021年“增存挂钩”机制产生用地指标的80%预支。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对通过消化处置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允许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使用,由设区市政府出具意见,并压实县(市、区)消化处置责任,加快批而未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研究院,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制度,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坚决防止“红顶中介”问题,打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中介服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一)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在清理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基础上,全面梳理本级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形成中介服务事项“一张清单”,实行清单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凡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单以外的服务。

(二)严格落实中介服务政府采购制度。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确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等类技术性服务活动,要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其相关费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三)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严禁无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收费;严禁通过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变相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能或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用好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四)规范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1月27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有关政策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初审;但建设项目占用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国土资源部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初审。

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初审,但涉及跨设区市(含省直管县)或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含省直管县)或设区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初审。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推进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调研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推进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调研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推进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推进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调研工作的通知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完善我省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工作,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1﹞62号)要求,省厅决定围绕推进完善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工作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重点针对我省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工作中存在的交易规则不健全、交易信息不对称、服务监管不完善、交易系统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全面掌握各地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的进度、困难以及意见建议(具体内容详见调研提纲)。

二、调研安排(一)调研地点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和吉安市。

(二)人员和时间安排第一组(南昌市、赣州市,时间、人员待定)组长:张圣泽厅党组书记、厅长第二组(九江市、景德镇市、鹰潭市,10月18日-22日,具体时间由各组确定后通知)组长:黄庆龄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人员:王庆华厅利用处处长饶鑫厅利用处副处级干部祝振平厅用途管制处二级调研员李鑫厅登记局干部滑舸厅权益与储备保障中心副主任李资华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分院科长联络员:李资华电话:135****9340第三组(萍乡市、宜春市、吉安市,10月18日-22日,具体时间由各组确定后通知)组长:王亚平厅二级巡视员人员:姚志文厅利用处四级调研员安光远厅用途管制处一级主任科员刘正根厅登记局干部熊剑厅利用处干部张易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分院副科长李璇厅权益与储备保障中心副科级干部联络员:张易电话:186****8895三、调研方式调研采取会议座谈、查阅资料、系统演示等方式进行。

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自然资源厅以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等相关文件为指导,进一步明确我省新时期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具体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按照国家要求,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范围及权限。

除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外,由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

省级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同级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由建设项目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核发。

需开展用地预审的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由项目所在州(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审核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由项目所在州(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用地初审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通过后,应发机关根据预审意见和自身规划审查情况,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合并编制论证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选址及其他需要开展踏勘论证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前,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与审查意见一并作为报件材料。

《建设项目踏勘选址论证报告》需充分论证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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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分类: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日期:2019-10-30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
信息索取号:D9000011-ZCWJ-2020-0004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的《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征求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意见及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已于10月18日省自然资源厅第24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22日印发。

为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改革规划审查报批制度,提高效能,促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变过去的一个事项多个部门审批或者一个事项分成多个审批事项的情况,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确实做到整合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打造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的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规划用地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权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制定。

三、《实施意见》核心内容
本实施意见分六大点,在部文件确定的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整合和多验合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基础上,着力于“四个细化”、“三个充实”、“二个增加”、“一个压缩”。

(一)四个细化。

1.在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基础上,明确并细化了办理层级,与项目批(核)准权限相对应,划定了自然资源部、省厅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三大层级和程序要求,同时明确了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的条件和办理要求。

2.细化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的项目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办理要求。

项目建设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预审按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办理;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符合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按照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后上报自然资源部;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地质灾害易发区项目,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办理情况及相关坐标和文件。

同时,明确了规划选址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办理要求。

3.在明确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书的基础上,细化了以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办理要求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层级。

明确要求把规划条件纳入到土地出让方案,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4.细化并明确了规划用地相关证书办理的申请材料和模板。

为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和标准性,明确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清单。

(二)三个充实。

1.充实了“多测整合、多验合一”的内容。

明确了“多测合一”的办理要求,并将另行制定更加具体和完善的相关规定。

同时,要求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细化和明确“多验合一”的工作要求,让建设单位少跑路。

2.充实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的核发标准。

3.充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该两项许可证书的办理延续执行原有规定,若自然资源部有新出台新要求和规定,则按新文执行。

(三)二个增加。

1.增加了过渡期的办理要求。

过渡期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核发的是自然资源部印制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考虑新证尚未到位,为不影响项目的推进和实施,继续按原办理程序分别出具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批复。

2.增加了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后补等内容,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我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对行业内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后补,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同时明确了规划用地许可事项公开公示的要求,须在办理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办理情况(涉密项目及涉密信息除外)。

(四)一个压缩。

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用地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将原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许可两个事项合计办理时限由法定的40个工作日压缩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3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批前公示时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材料补正、招投标、批前公示时间)。

同时,明确要求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外,地方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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